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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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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9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博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民心工程,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工程良性运行,长久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 〕17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 〕7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焦政办〔 〕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所有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联村供水工程(以下统称供水厂)和单村供水工程(以下统称供水站)等。   第三条 跨乡镇供水的供水厂产权属县所有,跨村供水的供水厂产权属所在乡镇,供水站产权属于所在村(街)集体所有。   第四条 县水利局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统一管理, 乡镇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组织分县、乡、村三级,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和村级饮水管理组织。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人员3人;乡镇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设在乡政府,人员从乡镇正式人员中调配(不少于2人);村级供水管理由村委会负责,具体组织成员由用水户代表推选后经村委会确认。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协调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用水宣传,组织管理人员培训。每年对全县供水厂(站)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考评。编制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监测报告,按时向焦作市水利局上报。报告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基本情况;2、近期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3、问题整改情况;4、建后管理工作建议。   第七条 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的主要职责:负责协调本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每半年对辖区供水厂(站)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考评,监督辖区内供水厂(站)的运营,管理好使用好用水户上缴的大修费、折旧费和承包人的承包费。   第八条 村委会及村级饮水工程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水费公示及水费征收、维修费、折旧费、承包费的上缴等,汇集群众和用水户意见,按时向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上报。   第九条 各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要明确具体管理人和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供水、设备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保障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条 供水厂(站)的经营权可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进行。拍卖、租赁、承包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工程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归产权所有者,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发展当地饮水事业。经营方应与工程产权人签订合同。经营方必须保证原设计范围内的用水户饮用水需求,不得擅自改变原供水性质并接受乡镇、村(街)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供水厂应安排专业维修人员(供水站可委托专业维修部门),公开服务电话,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第十二条 供水厂(站)要设立水费专户,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上级管理单位及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供水厂(站)要接受县水利、财政、卫生、环保、发改、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三章 工程维护与维修   第十四条 供水厂(站)应加强供水设施的管理,从水源地到主、干、支管道以及配套设施(如机井、水泵、电机、电器、蓄水池等),全部实行统一管理。要建立健全设备运行和维修保养档案,确保供水设备的正常运营。水泵、消毒设备半年检修1次,压力罐、连接钢管等1年喷漆养护1次,清水池每半年清淤消毒1次,压力罐每月排污1次。     第十五条 供水厂(站)要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对供水网络存在的漏水、供水不正常等问题,要及时维修。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部分的养护和维修由供水厂(站)负责,入户部分由受益农户负责。保修期内(保修期一年)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设备损坏、管道漏水等现象的,由施工方进行维修,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第四章 工程保护与水质保护   第十七条 各乡镇、村(街)、供水厂(站)要加强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划定保护区。水源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周围要设置防护工程(保护警示牌)。要注重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维护,认真做好防冻、防碾压、防剪断等措施,确保供水工程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征得县水利、环保等部门的批准以及供水厂(站)的同意。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厂(站)周围半径100米以内,供水主管道两侧1米以内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修建建筑物、开沟挖渠、取土等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   第二十条 饮水安全工程周围其它工程施工前,所在村委会和供水厂(站)应提前告知施工方管网位置,施工方要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保护要求进行施工,避免挖断管道,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供水厂(站)要加强水质管理、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供水水质要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工程必须建立卫生保护区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不得在周围100米保护区内修建渗水坑、排污渠道、养殖场等。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履行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和对破坏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力,并不得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任何有可能污染水质的一切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因突发性事故可能造成污染水质隐患时,供水厂(站)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或隐患,并及时向所在乡镇政府和县水利、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调查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二十四条 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损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 第五章 供水方式、水价确定和水费收取   第二十五条 各供水厂(站)应根据所在乡镇、村(街)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用水户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供水方式。供水工程必须保证设备运转正常,正常供水。   第二十六条 供水厂(站)实行计量收费制度,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量付费。用水户在接到交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七条 供水厂(站)的水费收入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第二十八条 供水厂(站)要按照“以水养水、自负盈亏、微利经营、良性发展”的原则,实行全成本水价,由电费、管理费(即人员工资)、维修费、折旧费、利润构成。联村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县物价部门和县水利局按有关政策合理核定;单村兴建的饮水安全工程,水价由村委和村级供水管理组织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自主核定。严禁借收取水费进行搭车收费。   第二十九条 供水厂(站)要建立明白栏,坚持水量、水价、收费“三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严禁随意提高电价增加群众水费负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除限期改正外,并对其给以适当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拒不交纳水费者;   (三)私自拆移供水设施者;   (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五)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工程运行者;   (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第三十一条 供水厂(站)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水利局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一)水质、水量、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第三十二条 对管理单位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力、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酿成事故的,由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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