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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牛协会章程样本.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9862247 上传时间:2025-04-11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25.04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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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养牛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养牛协会是按照”民办、 民管、 民受益、 和平共处、 共同发展”的原则, 自愿组织起来的民间肉牛养殖科普性群众组织。 第二条*****养牛协会的宗旨是: 结转和动员众多专业农户及技术服务工作者, 以其经济效益为中心, 以实现农产品升级化为前提, 迎合时代、 市场的需求, 协助各农村专业户积极参与市场流通和竞争, 走技术经济合作之路, 逐步形成”产、 供、 销”一体化的运行机制。本协会应搞好产前、 产中、 产后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及时反映农户的意见、 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 为经营农户服务。 第三条 ****养牛协会是有各农户个人会员、 技术服务部门组成, 形成以市场带农户的群众组织。 第四条******绿养牛协会应坚决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 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倡导: ”献身、 创新、 求实、 协作”精神, 独立自主、 民主办会, 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并接受镇专业技术研究会的指导。 第五条 *****养牛协会会址设在山东泗水县, 现办公地址: 泗水新绿食品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8 电话: 0537-4 手机: 5 联系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养牛协会的基本任务是: ㈠为农村养牛专业户的会员提供养殖技术、 生产、 销售、 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和协助会员协调各种关系。 ㈡为农村专业户研究销售策略, 宣传和推广先进技术及先进品种, 并进行试验、 示范、 推广、 普及、 咨询和服务等活动。 ㈢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定期不定期召开各种形式的经验交流会, 沟通信息, 疏通销售渠道、 研究销售策略, 为会员提供进入市场的各种服务, 为会员争取更多的商业利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养牛协会会员能够是农户个人会员也能够是企事业单位团体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 凡 承认本会章程, 愿意参加协会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履行协会义务, 按时交纳会费, 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 销售大户及技术服务人员, 可申请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 愿意参加本协会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履行协会义务, 按时交纳会费, 从科研教学、 生产、 推广、 经营、 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可申请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⑴要求入会的会员要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 ⑵经理事会讨论经过后方可入会。 ⑶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㈠会员能够根据本章程及本会签定的经济合同和协议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最大限度地获取市场经济利益; ㈡选举和被选举担任本会职务; ㈢推荐和被推荐担任本会会员代表; ㈣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经济活动; ㈤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各种经济信息资料; ㈥对本会有建议、 监督和执行的权利。 ㈦会员入会自愿, 退会自由。若会员退会时, 按合同、 协议尚未完成的任务, 必须完成合同、 协议所规定的任务后才可退会; 若因退会者可能带走合作协会机要技术, 而给本会带来损失者不能退会, 对此退会者必须做出妥善处理并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才可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⑴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⑵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⑶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 做到带头推广优良品种和高新技术, 带头发展农村经济。 ⑷按规定交纳会费, 并做好发展会员工作。 ⑸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并交回会员证。若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胡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理事会一常务理事会经过,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本会委员, 每届委员会任期三年。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制定发展规划; ㈤讨论决定其它与本会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 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有理事会表决经过, 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㈣向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等其它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 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本协会的一切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理事人数较多时, 可设常务理事会) ,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 五、 六、 七、 八、 九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三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 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 会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专职。 ㈣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权利的政治处罚的; ㈥具有完成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须经会员( 或会员代表) 表决经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有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担任, 如因特殊情况需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方可担任, 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常务事理会; ㈡检查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定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㈡捐赠 ㈢政府资助 ㈣业务范围内的服务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 准确、 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 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 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 必须在会员大会经过后15日内,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 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 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 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财产,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财 第四十六条 本社团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 采取公告方式发布, 需向社会公告的事项, 采取公告方式发布。 第四十七条 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经过, 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 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 理事长负责修订, 成员大会讨论经过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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