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星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理国库经收业务管理办法
7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星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理 国库经收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联社代理国库经收业务的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国库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国库经收处考评办法》等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联社为代理国库业务的代理行,必须严格按国库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并负责对辖内各分支机构办理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第三条 乡镇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乡镇国库经收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
第四条 乡镇国库经收处应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在收纳预算收入时,乡镇国库经收处应对缴款书的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一)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征收机关和指定收款国库等要素是否填写清楚;
(二)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字迹有无涂改;
(三)纳税人(包括缴款单位或个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填写是否正确、齐全;
(四)印章是否齐全、清晰;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五)纳税人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的余额。纳税人以现金缴税时,应核对票款是否相符。对不符合要求的缴款书,应拒绝受理。
第五条 乡镇国库经收处不得无理拒收纳税人缴纳或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征收的预算收入。
第六条 乡镇国库经收处在受理缴款书后,必须及时办理转账,不得无故压票,在各联次上加盖收(转)讫业务印章的日期必须相同。
第七条 乡镇国库经收处设立“待结算财政款项”一级科目。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一律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进行核算,不得转入其它科目。
第八条 乡镇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应在收纳当日办理报解入库手续,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如当日确实不能报解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到联社营业部报解。
第九条 乡镇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属代收性质,不是正式入库。乡镇国库经收处不得办理预算收入退付。收纳的预算收入在未上划以前,如发现错误,应将缴款书退征收机关或纳税人更正,重新办理缴纳手续。
第十条 纳税人缴纳小额税款,凡在我联社营业网点开有存款账户的,应直接经过银行办理转账缴税;未开立存款账户、用现金缴税的,各网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第三章 国库经收处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联社财务会计科为乡镇国库经收处的管理机构,建立国库经收处管理制度。代理支库应设置记账、复核、事后监督和国库会计主管等岗位,以确保准确、及时、完整地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报解、入库、更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等国库业务。
第十二条 我联社配备政治素质好、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持有国家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国库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办理国库业务。国库业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情况应报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 各国库经收处经办人员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敢抓敢管,杜绝风险隐患。
第四章 考核措施
第十四条 各乡镇国库经收处不得有占压、挪用税款等违规、违法问题,发现有以下行为处罚标准如下:
(一)乡镇国库经收处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按《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分。
(二)乡镇国库经收处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给予一年时间进行考证,逾期未取得,进行免职处理,调整岗位,取消副股级待遇。
(三)乡镇国库经收处经办人员上缴入库不及时,交接登记簿不及时签章的,第一次经予经办人员200元罚款,如再出现此种现象,每次以累增200元加重处罚。
(四)乡镇国库经收处经办人员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分而拒绝划转税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元罚款。
(五)乡国库经收处压票不按规定入账的,按《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县联社社务会讨论经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