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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生物安全意外事故应急预案样本.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9859683 上传时间:2025-04-11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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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西安市第五医院实验室生物安全意外事故应急预案 分级响应与应急处理 (一)事件分级 重大生物安全突发事故是指对人、 动物构成严重威胁, 具有高度 侵袭性、 传染性、 转移性、 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安全事故; 一般生 物安全突发事故是指对人、 动物构成一定威胁, 具有转移性和破坏性 的生物安全事故。根据社会危害、 社会影响和控制难度的不同, 将实 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分为以下四级: 1、 特级事件: 毒(菌)种或样本库、 生物安全实验室受到恐怖袭击。 2、 一级事件(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一类病原微生物, 或出 现有关症状、 体征, 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一类病原微生物; (2)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 或出 现有关症状、 体征, 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 并造成传播, 可能进一步扩散; (3)实验室保存的一类、 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丢 失;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3、 二级事件(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 或出 现与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症状、 体征, 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 (2)实验室发生一类、 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泄漏, 并有可能进一步扩散, 造成人员感染;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4、 三级事件(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三类、 四类病原微生物, 或出现有关症状、 体征, 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三类、 四类病 原微生物, 并造成传播, 可能进一步扩散; (2)实验室发生第三类、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意外丢失, 并有可能进一步向外扩散, 造成人员感染; (3)所在单位认定的其它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二) 应急程序与处理 1. 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 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理响应, 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 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 应当立即报告, 同时采取控制措施, 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 封闭实验室, 防止扩散。 2.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 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 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它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 控制措施: (1)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 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4)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5)进行现场消毒; (6)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 扑杀等措施; (7)其它需要采取的预防、 控制措施。 3. 重大及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特级、 一级、 二级) 的现场调查与处理: (1)立即关闭事件发生的实验室; 对周围环境进行隔离、 封闭; 组织专业消毒人员消毒现场; 核实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入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感染者名单; 配合领导小组及辖区生物安全管理与生物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理工作, 提供实验室布局、 设施、 设备、 实验人员等情况。配合属地和上级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如消毒、 隔离、 调查等) 。 (2)事件结束( 明确规定条件) : 受污染区域得到有效消毒; 生物安全事件造成的感染者已妥善治疗、 安置; 并在最长的潜伏期内未出现新的病人; 明确丢失病原微生物菌( 毒) 种或样本得到控制; 经专家组评估确认后应急处理工作结束。 (3)事件信息由省卫生厅新闻办统一发布。 4. 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三级) 的现场调查与处理: (1) 对被感染人员就地隔离, 尽快送往定点医院; 立即关闭事件发生实验室; 对周围环境进行隔离、 封闭; 对在事件发生时间段内进入实验室人员进行医学观察、 必要时进行隔离; 有相关疫苗的进行预防接种; 配合属地生物安全管理与生物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理工作。 (2) 事件结束: 被感染人员得到有效治疗; 受污染区域得到有效消毒; 在最长的潜伏期内未出现感染者; 经专家组评估确认后应急处理工作结束。 (3) 事件信息由属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沟通及对外发布。 5.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 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 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 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 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 不得拒绝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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