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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电网公司安全管理办法
26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Q/CSG-YNPG210001-
云南电网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Q/CSG
云南电网公司 发布
-07-01实施
-06-30发布
云南电网公司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1. 目 次
前 言 1
1.总 则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职责 2
5.管理内容 2
5.1安全生产组织和人员管理 2
5.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制度管理 3
5.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3
5.4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 4
5.5安全生产风险管理 5
5.6安全监督管理 5
5.7事故事件管理 6
5.8应急管理 7
5.9安全费用管理和安措反措 7
5.10安全工器具管理 8
5.11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 9
5.12安全文化建设管理 9
5.13安全生产会议和信息管理 10
5.14并网发电企业和用户安全管理 10
5.15交通、保卫与消防安全管理 11
5.16 承包商安全管理 12
5.17安全信息化管理 12
5.18安全生产激励与问责管理 12
6.附则 12
前 言
为规范云南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电力事故事件发生,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秩序正常,保证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职业健康,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有资产免遭损失。公司根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并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组织编写了《云南电网公司安全管理办法》。
本办法由云南电网公司安全监管部提出并归口。
本办法由云南电网公司企业管理部易志生统一编号。
本办法起草部门:云南电网公司安全监管部。
本办法主要起草人:王圣江、王科鹏、杨锐良、答智勤、王世文、董雷、王纪渝、黄霆。
本办法主要审核人:薛武、王文、刘兴明、姜洪东、孟凡强、李宏杰、孙光云、高毅。
本办法由薛武批准。
本办法由云南电网公司安全监管部负责解释。
云南电网公司安全管理办法
1.总 则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公司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电力事故事件发生,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秩序正常,保证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职业健康,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有资产免遭损失,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用于规范公司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款经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部分条款或内容。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有修改单或修订版本均不适应于本办法。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适用于本办法。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0号)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0号)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5号)
2.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
2.5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9号)
2.6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3号)
2.7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4号)
2.8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1号)
2.9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令》
2.10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Q/CSG210005- )
2.1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3.术语和定义
3.1 公司系统
与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3.2 生产经营单位
是指以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包括公司直属机构)。
3.3 安全生产工作
是指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配电、供用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配电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和监理等)过程中,保证人身、设备、电网和环境安全的所有工作的总称。
4.职责
4.1 各级生产设备、系统运行、电力建设、物资采购、计划规划、市场营销、人力资源、办公行政、国际合作、安全保卫、信息、交通和消防等业务管理部门,是本业务领域的安全保证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一体化管理框架的基础上,制定完善本业务领域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自行监督执行。
4.2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是本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及公司安全管理决策和本办法,在一体化管理框架的基础上,制定完善本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同时,对本单位各业务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性文件及其执行情况履行监督职责。
4.3 各级工会是维护本单位员工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的民主监督部门,负责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5.管理内容
5.1安全生产组织和人员管理
5.1.1各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安全生产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和决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其它分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作为安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5.1.2各单位应按照公司一体化机构设置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常设组织机构,履行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专项或重要临时性工作要求,规范组建(撤销)阶段性或临时性组织机构,以满足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
5.1.3各单位应按公司岗位及人员配置管理的相关规定合理配置符合岗位要求的各类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人员。
5.1.4对于不需独立设置安全监管机构的单位,应明确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地市级单位的主要生产性车间(分局、中心、所、队等),应设立专职安全员,其它车间、班组应设立兼职安全员。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安全监管部门设立安全监察队(班)。
5.1.4各单位应设立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决定应急管理重大事项,指挥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由本单位行政正职担任,并设立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挂靠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作为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
5.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制度管理
5.2.1各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按照公司“集团化运作、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分领域、分层级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且下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也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5.2.2各单位应及时宣贯、培训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并加强监督、评价与考核。
5.2.3各单位应及时回顾、修订、复核与更新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并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单,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依从性和有效性。
5.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5.3.1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目标与指标,目标、指标的制定要考虑安全生产方针要求、政府及上级单位要求、风险评估结果与风险应对能力与水平、绩效评估结果及实现目标所需的各种资源。
5.3.2安全生产目标实行年度和分级管理。上级负责制定下级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考核其完成情况。下级根据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结合实际补充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并逐级分解和控制。
5.3.3 各单位应制定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重点工作计划及保障措施,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5.3.4 各单位安全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将应用到责任制考核、组织绩效考核中,并作为公司各类激励奖项的依据。
5.4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
5.4.1各单位必须坚持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基本原则,落实各级行政负责人和党组织负责人共同承担和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基本要求,制定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到位标准,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总结、回顾和改进。
5.4.2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主要但不限于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2)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并监督落实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4)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有关标准。
(5)负责提供和保证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投入的人力、物力、资金和保障措施。
(6)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7)负责按规定及时和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8)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负责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明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5.4.3各级行政副职(包括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依据职责分工,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是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按岗位职责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5.4.4其它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岗位人员,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5.4.5在公司系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非系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作业流程。
5.4.6公司实行上级对下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考核制度,对公司控股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经过董事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和责任追究。
5.4.7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包括安全绩效考核和安全管理综合评价。
5.5安全生产风险管理
5.5.1 公司全面推广应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各单位应将体系理念、要求与方法融入到各项生产经营工作中,并注重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有机结合,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系统化和规范化。
5.5.2各单位应建立与完善电网、设备、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风险的评估与管控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对风险实行“分层、分级、分类、分专业”管控,并按照“年报告、月计划、周调整、日落实”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中,确保安全生产风险可控在控。
5.5.3各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应与风险体系管理要求相结合,并将风险控制的要求融入规范性文件,实现标准化作业。
5.5.4公司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审核管理办法,不断研究和改进科学审核模式与方法,注重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及事故事件整改情况纳入体系运行的过程考核,定期组织开展体系审核,实现持续改进。
5.5.5 各单位应每年开展管理评审,对风险体系的运作进行分析、评估,确定下年度安全生产努力方向和工作重点,为实施改进配置相应资源,持续改进体系建设。
5.6安全监督管理
5.6.1 各单位依据产权关系及横向与纵向管理关系,实行横向同级和纵向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各单位的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内部监督外,还应按有关规定和权限接受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电力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5.6.2 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由本单位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
5.6.3 安全监督工作要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安全风险管控为核心,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提前分析监督对象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风险,确定监督的重点和关键环节,强化“电网、作业、设备三个方面的闭环管控”,促进风险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实。
5.6.4 安全监督工作要关注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过程,分层、分级围绕“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开展监督、检查,监督“事前”是否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估、制定对应控制措施,“事中”是否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和安全规章制度,“事后”是否对控制措施进行回顾与总结、改进执行中发现的问题。
5.6.5 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应遵循PDCA闭环管理要求,有计划地组织例行检查、专项检查、安全督查,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监管,及时查找安全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实行分级监督、闭环管控和挂牌督办。
5.6.6 安全监督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相互监督的原则,做到纠正与预防并重、教育与惩诫结合、激励和问责并举、督促和指导统一。
5.6.7 安全监督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能直接危及人身、电网、设备安全的问题,必须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督促现场作业人员进行纠正,防止因纠正行为不当对现场作业带来新的风险。
5.6.8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监管机构的领导和指导,并有权向上越级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事件情况。
5.7事故事件管理
5.7.1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事故事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管理的相关规定,发生事故事件后,应及时、准确报告有关情况,开展应急处理工作,防止事故事件扩大,减轻事故事件造成的损害。
5.7.2事故事件调查应秉承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肃认真开展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和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研究事故事件发生规律,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事件的发生。
5.7.3事故事件调查处理与考核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特殊情况,上级对下级有权越级事故事件调查处理与分析。
5.7.4 事故事件调查与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事故事件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5.7.5 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定期汇总、统计和分析安全事故事件情况,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整改建议,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事故事件的整改工作进行评价。
5.7.6 公司实行生产安全举报制度,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隐瞒未报的安全事故事件进行举报。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可直接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举报事项,并按管辖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5.8应急管理
5.8.1 各级应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专业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机制。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健全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组织应急演练;开展应急队伍建设,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的储备、配置和资金需求,满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求。
5.8.2 各单位将应急管理的原则和要求纳入规划基建、安全生产、客户服务、新闻舆情等全过程管理。提升电网综合防灾规划和建设水平;开展突发事件隐患排查,落实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客户为中心,提升供电保障能力和应急状态下的客户服务水平;加强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提高舆情应对能力。
5.8.3 各级应急机构要加强各类突发事件监测,及时发布预警,预控风险降低突发事件发生概率和影响;严格按预案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加强应急指挥,控制事态发展,快速有序开展应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影响;在应急处理和灾后重建过程中,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发生;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后评估机制,不断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5.9安全费用管理和安措反措
5.9.1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南方电网公司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建设、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和日常安全管理实际需要提取安全费用,电力工程建设由建设单位在工程费用中按要求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非电力工程建设安全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
5.9.2电力建设安全专项费用以工程造价为依据,重点用于作业风险控制和作业条件改进,包括完善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配备和维护应急器材和应急演练支出、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与更新、安全措施购置与更新、安全生产宣传与培训、安全生产新技术推广与应用、安全设施与特种设备检验、其它安全生产支出等。
5.9.3反事故措施费用以反事故措施计划为依据,直接列入年度技改、大修预算,重点用于防止电网、设备、人身事故发生,包括反事故措施的技术与组织费用。
5.9.4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费用以作业风险评估、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重点用于防范事故发生、改进作业条件、预防职业病,包括安全风险评估与管控、安全措施与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咨询与活动、安全教育培训设施与材料、职业安全健康的预防与管控、大修技改与扩建项目的配套安全技术措施实施、用于保障安全的新产品与新技术的研究应用等。
5.9.5日常安全管理费用重点用于维持和提升安全管理机制有效运转,包括监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管控、安全检查与评价、安全新技术新装备研究与推广、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与维护、应急与保供电管理等支出。
5.9.6各单位应加强安全专项费用的管理,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和权限。要按规定编制年度安全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本单位财务预算,按计划列支。电力建设安全、反事故措施等安全专项费用按相关专项费用规定实施。
5.9.7各单位实际使用的安全费用应当专门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当年列支的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相关管理程序,经批准可在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5.9.8 各级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的反措要求,结合本单位反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措计划编制由各级生产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反措计划应纳入检修和技改计划中,并确保计划的有效实施。
5.9.9各级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的安措要求,从改进本单位作业条件和作业环境、防范伤亡事故发生、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安措计划编制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会同生产、建设和营销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安措计划所需资金应从专项生产费用中列支,纳入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5.9.10各单位安全生产保证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反措和安措计划的实施与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和整改,确保计划的有效实施。
5.10安全工器具管理
5.10.1各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配置、管理与使用,必须符合上级强制性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技术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是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提出电力安全工器具需求计划、按有关技术标准严把质量关,监督指导生产部门(队所)规范管理和正确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各级物流部门负责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采购、发放与回收。
5.10.2各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对电力安全工器具供应商进行系统评价,公司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和停止使用的问题产品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对公司未使用过的新型电力安全工器具,在试用合格基础上,由公司组织专家评价,确认合格并经审批后,各单位方可推广选用。
5.10.3公司根据各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价。各单位应结合日常安全大检查对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
5.11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
5.11.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每年应会同安全生产部门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经审核后纳入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并负责监督组织实施。人力资源部门配合审核培训计划和实施培训项目,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5.11.2各单位应根据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好各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义务接受与本岗位有关的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工作必须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做到“三不伤害”。
5.11.3各单位新进入(含实习、代培人员)和新上岗人员,必须经过规定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及从事生产现场工作。新任命的各级生产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应经过有关岗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岗位安全职责的培训与考核。外单位人员参观电力生产现场时,应对参观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告知。
5.11.4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参加复审培训考核。
5.11.5承包商人员应经过公司的“两种人”资格考试及发包单位的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施工作业。
5.11.6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各类安全生产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培训和考试,并将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新设备的,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12安全文化建设管理
5.12.1 各单位安全文化建设应以丰富和完善安全理念为基础、以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推进为载体、以员工行为习惯的改进和养成为核心,应系统性、针对性地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5.12.2各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评价,经过不断的诊断评价与总结回顾,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提升措施,实现持续改进,推动公司安全文化向更高级形态的有序发展与不断提升。
5.12.3各单位应根据公司要求,结合实际完善 “三不一鼓励”(不记名、不处罚、不责备、鼓励主动暴露安全问题)管理机制和细化工作措施,推行“三不一鼓励”工作方式,鼓励员工积极主动分享安全经验和信息。
5.12.4各单位应不断完善软硬件环境,持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形成共同遵循的安全行为准则与价值观,积极培育公司系统“知责尽责、重视风险、信息畅通、分享互助”的安全文化。
5.13安全生产会议和信息管理
5.13.1 各单位应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分析,发布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传达政府及上级单位关于安全生产指示和要求,指出落实措施。
5.13.2各单位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审议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问责、激励意见,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确定控制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的措施与计划,监督安全生产风险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并进行考核。
5.13.3公司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基层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通报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安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相关对策和措施,部署与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5.13.4 各级安全监管机构是本单位安全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审核、分析、对内发布和向外报送本单位的安全信息。
5.14并网发电企业和用户安全管理
5.14.1各单位对与其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发电企业,实行与公司统一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管理标准,对该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或监管责任。
5.14.2各单位对受委托代管的发电企业和单位,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管的责任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14.3拟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和用户自备发电机组,应与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符合并网条件后,方可并网运行。
5.14.4各供电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供用电合同,经过安全性评价或风险评估等手段,核准与确定并网大用户是否满足供电安全条件。
5.14.5各供电单位与并网大用户的供用电合同中,应明确并网大用户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需实施的安全监督和技术监督等基本内容。
5.14.6有关单位或部门对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和大用户,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有关电网安全运行和用电安全技术支持和帮助。
5.14.7配置有自备应急电源的用户必须与供电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并安装可靠的防止反送电隔离装置后,方可投入使用。
5.14.8 各单位要认真配合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重要电力用户的认定及日常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支持重要电力用户配置合格的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规范用电安全管理。同时认真开展涉及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的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
5.15交通、保卫与消防安全管理
5.15.1公司交通管理实行内部和属地化双重管理机制。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落实和完善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取得国家机动车驾驶资格。兼职驾驶员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得到车辆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取得兼职驾驶员资格。
5.15.2各单位按照“管车辆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车辆管理部门要加强车辆管理,严格派车制度,严格落实有关车辆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规定,加强交通安全考核。
5.15.3公司安全保卫实行内部与属地化双重管理机制。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有关制度要求,开展安全保卫工作,对安全保卫管理部门和公司内部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格落实整改。
5.15.4公司消防管理实行内部和属地化双重管理机制。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地方消防管理部门,开展本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对消防管理部门和公司内部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格落实整改。
5.15.5各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配足生产与管理场所的消防器材,并建立健全消防器材的台账和分布图,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16 承包商安全管理
5.16.1 各单位在电力建设、技改大修和其它生产经营承包项目中,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标准应与对本单位安全的管理要求和标准一致,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要贯穿承包商从进入单位承接外包作业到完成作业离开单位的整个过程,项目责任部门、承包商工作区域内的生产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
5.16.2各单位必须对承包商资质进行审查,且必须依法与承包商协商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安全管理协议要明确发包单位和承包商各自应承担的安全管理与监督责任,安全管理协议必须经发包单位的安全监管部门审核。
5.16.3各单位要推行对承包商人员进行资质管理和培训,加强承包商项目的前期准备与入场检查,开展对承包商安全业绩评价与考核工作。
5.17安全信息化管理
5.17.1各单位应依托信息技术与手段,实现安全管理业务的信息化。
5.17.2各单位应规范信息系统的使用,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并在系统应用过程中不断总结、回顾和完善,提升安全信息化水平和安全监督工作效率。
5.18安全生产激励与问责管理
5.18.1 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履行安全职责造成事故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问责和处罚;对触犯法律法规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18.2安全生产问责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认真、依责论处、惩教结合、逐级与分级问责相结合的原则。
5.18.3 安全生产激励应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在实施安全生产激励时,应向从事电力生产、电力建设的一线员工倾斜。
6.附则
6.1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管部负责解释。
6.2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内部安全生产与安全监督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生产与安全监管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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