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煤的检验标准
1.0目的;
1.1为了使提供的煤符合规定要求及为了更好的对煤的管控。
2.0适用范围:
2.1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煤的进料检验之管制。
3.0定义:
3.1供方:所有煤供应单位的统称。
4.0职责:
4.1五金仓库:负责煤的进料数量的验收及通知品管检验。
4.2品管部:负责对煤的检验、异常反馈及异常的追踪。
5.0内容:
5.1煤的进料检验流程及不合格时的处理流程依《进料检验控制程序》、《不合格管理控制程序》执行。
5.2煤的取样和试验方法
5.2.1取样要求:
(1)每车次的煤都必需取样,且需在每四的上、中、下各部取等量的试样。
(2)在取样时,应将大块、粗粒、细粒、粉末、煤杆石及夹杂物等都均匀取到,过大块者应敲小。取样必须公允、具有代表性。稍微大块的煤杆应先敲碎后再按比例适当取样,不能故意多取、少取或不取煤杆石的份量。
(4)同一到货日期、同一供应商、同一车次的煤做为一份试样,用带盖的塑料桶或二至三层塑料袋盛,并将塑料盖盖严(袋口扎紧)以避免水份蒸发。
5.2.2试验步骤:
(1)煤的应用基水份测定:
将煤样进行混合均匀,准确称取100g(或50g)有代表性的煤样(称准至0.01g),置于105~
1100C的干燥箱中烘干,待烘干至恒重后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再称重,并按下式计
算出煤的应用基水份:
My1
My= × 100%
my
式中:My——指应用基煤样的水分,%;
my——指烘干前应用基煤样的称取量,g;
My1——指烘干后应用基煤样减少的重量,g。
(2)制样:
将取样测试煤的应用基水份测定后的剩余煤敲碎至粒度≥13mm,混合均匀,采用“四分法”
逐步缩分至150g(称准至0.01g),倒入制样粉碎机中粉碎至全部能通过60目筛(若制样粉
碎机不能使用,则以手工敲至粒度小于0.2mm)作为分析用煤的试样。
※“四分法”定义:即从物料的总体中抽取一部分样本,通过分析一个或数个样本,对整批物料的质量进行估计。根据样本的性质可分为原始样本和平均样本。原始样本通常数量较大,需要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取舍,即四分法。
(3)分析用煤样水份的测定:
用预先称重的船型坩锅称取分析用煤的试样(1±0.1g)(称准至0.0002g),置于105~110
℃的干燥箱中烘干至恒重后,再称重,并按工式计算出分析用煤样的水份:
mf1
Ay = ×100
mf
式中:Af——指分析用煤样的水份,%;
mf——指烘干前分析用煤样的称取量,g;
mf1——指烘干后分析用煤样减少的重量,g;
(4)分析用煤样灰份的测定:
用预先称重的瓷坩锅称取分析用煤的试样(1±0.1)g(称准至0.0002g),置于箱式电阻炉
中,在度(810±10) ℃的温度下灼烧完全至灰烬且不含黑色的碳素时,取了放入干燥器中
冷却至室温再称重,并按下式计算出分析用煤样的灰份:
mf1
Ay (%)= ×100
Mf
式中:Ay——指分析用煤样的灰份,%
mf——指灼烧前分析用煤样的称取量,%
mf1——指灼烧后残留物的重量,g
(5)将分析用煤样的灰份换算为应用基灰份:
按以下公式计算:
100- MY
Ay (%)= Af×
100- Mf
式中:Ay——指应用基煤样的灰份,%
Af——指分析用煤样的灰份,%
MY——指应用基煤样的水份,%
Mf——指分析用煤样的水份,%
(6)分析用煤样的挥发份的测定:
用预先称重的挥发份坩锅称取分析煤的试样(1±0.1)g(称准至0.0002g),置于900±10 ℃的箱式电阻炉中,准确加热7min,取出后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再称重,并按下式计算出分析用煤样的挥发份:
mf1
Vf(%)= ×100-Mf
mf
式中:Vf——指分析用煤样的挥发份,%
mf——指加热前分析用煤样的称取量,g
mf1——指加热后分析用煤样减少的重量,g
Mf——指分析用煤样的水份,%
(7)将分析用煤样的挥发份换算为应用基挥发份;
100- MY
Vy(%)=Vf ×
100-Mf
式中:Vy——指应用基煤样的挥发份,%
Vf——指分析用煤样的挥发份,%
MY——指应用基煤样的水份,%
Mf——指分析用煤样的水份,%
(8)固定碳的计算:
Cy(%)=100-(My+Ay+Vy)
式中:Cy——指固定碳,%
My——指应用基煤样的水份,%
Ay——指应用基煤样的灰份,%
Vy——指应用基煤样的挥发份,%
(9)应用基低位发热量的计算:
QyDW=82Cy+aVy
式中:QyDW——指应用基煤样的低位发热量,千卡/公斤
Cy——指应用基煤样的固定碳,%
Vy——指应用基煤样的挥发份,%
a——系数
(10)分析用煤样灰份的测定:
若需加测煤的粉量及经破碎后煤的粉煤含量,则取经混合均匀的来煤及锅炉加煤口或经
破碎后煤堆的煤样约200~300g,用孔径为0.5mm、2mm的分样筛进行筛分,筛分后称量
(称准至0.001g),(若煤样较湿难以筛入,则应先略加烘干冷却后再筛分筛分称重)。粉
煤含量按公式计算:
m1+m2
粒度≤2mm的粉煤含水量量(%)= ×100
m1+m2+m3
m1
其中粒度≤0.5mm的粉煤含量(%)= ×100
m1+m2+m3
式中:m1——指粒度≤0.5mm煤样的重量,g
M2——指粒度>0.5mm,≤2mm煤样的重量,g
M3——指粒度>2mm煤样的重量,g
5.3验收标准:
5.3.1白煤:
(1)应用基水分:≤8%
(2)灰分:≤18%
(3)挥发分≤4.5%。
(4)固定碳≥70%
(5)应用基低位发热量≥6300千卡/公斤
(6)粒度≤2mm粉煤含量≤25%
5.3.2烟煤:
(1)应用基水分:≤17%
(2)灰分:≤25%
(3)挥发分≤25%
(4)应用基低位发热量≥5000千卡/公斤
5.4质量未达标处理办法:
5.4.1白煤
(1)应用基水分标准≤8%,部分不达标时按百分比扣重量处理,整批不达标时按总吨数扣重。
(2)灰分标准≤18%,每增加1%每吨扣罚5元;增加2%每吨扣罚10元,以此类推。,
(3)挥发分≤4.5%,当挥发分低于标准时按百分比扣重处理
(4)固定碳≥70%,当固定碳低于标准时按百分比扣重处理。
(5)应用基低位发热量标准≥6300千卡/公斤,当应用基低位发热量<6300千卡/公斤≥6100千卡/公斤每吨扣罚30元,当应用基低位发热量<6100千卡/公斤≥6000千卡/公斤每吨扣罚40元。当应用基低位发热量<6000千卡/公斤每吨扣罚50元。
(6)粒度≤2mm粉煤含量标准≤25%,测试超过标准时,每增加1%,每吨扣罚5元;增加2%每吨扣化10元,以此类推。
5.4.2烟煤
(1)应用基水分标准≤17%,部分不达标时按百分比扣重量处理,整批不达标时按总吨数扣重。
(2)灰分标准≤25%,每增加1%每吨扣罚5元;增加2%每吨扣罚10元,以此类推
(3)挥发分≤25%,当挥发分低于标准时按百分比扣重处理
(4)应用基低位发热量≥5000千卡/公斤,当应用基低位发热量<5000千卡/公斤≥4800千卡/公斤每吨扣罚30元,当应用基低位发热量<4800千卡/公斤≥4650千卡/公斤每吨扣罚40元。当应用基低位发热量<4650千卡/公斤每吨扣罚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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