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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邱中乔奇特秘方生发灵厂 发布
注
-06-01实施
-05-01发布
邱中乔防脱止脱育发液
Q/DUEX 0001S-
Q/DUEX
湘乡市邱中乔奇特秘方生发灵厂企业标准
注
TR备
前 言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湘乡市邱中乔奇特秘方生发灵厂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杨丰、 邱治铭。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 到期复审。
邱中乔防脱止脱育发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邱中乔防脱止脱育发液的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及标志、 包装、 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应于邱中乔防脱止脱育发液。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7917.1-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汞
GB 7917.2-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砷
GB 7917.3-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铅
GB 7917.4-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甲醇
GB 7918.2-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细菌总数测定
GB 7918.3-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粪大肠菌群测定
GB 7918.4-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绿脓杆菌测定
GB 7987.5-1987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金黄色葡萄球菌测定
国家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 ) 霉菌、 酵母测定
GB/T 13531.1-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GB/T 1684-1993 化妆品检验规则
GB/T 1685-1993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00号令《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卫监督发[ ]63号《化妆品卫生规范( ) 》
3 技术要求
3.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指 标
色泽
褐色
气味
具有中草药味, 无异味
性状
液体
3.2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项 目
要 求
PH值
5.5-7.5
耐热
40℃/±1℃24h无分离, 无分层
耐寒
-10℃/±1℃24h恢复室温后无沉淀析出
3.3卫生要求
卫生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项 目
要 求
细菌总数, ( cfu/ml) ≤
1000
粪大肠菌群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绿脓杆菌
不得检出
甲醇, ( mg/kg) ≤
铅, ( mg/kg) ≤
40
砷, ( mg/kg) ≤
10
汞, ( mg/kg) ≤
1
霉菌、 酵母, ( mg/kg) ≤
100
3.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 [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在自然光线下目测色泽、 性状、 鼻嗅气味。
4.2 理化指标检验
4.2.1 PH值
按GB/T 13531.1- 的规定测定
4.2.2 耐热
4.2.2.1 仪器
玻璃瓶加橡皮塞一只: 电恒温培养箱
4.2.2.2 试验步骤
将电恒温培养箱, 调到40℃, 把试样原液装入瓶中( 1/2高度) 盖好, 放入恒温箱中24小时后取出观察。
4.2.3 耐寒
4.2.3.1 仪器
冰箱
4.2.3.2 试验步骤
将冰箱温度调至于规定温度-10℃±1℃, 将样品的原液倒入瓶中, 盖好放入冰箱, 保持24小时后取出, 恢复室温后观察。
4.3卫生指标检验
4.3.1 细菌总数
按 GB 7918.2-1987的规定测定。
4.3.2粪大肠菌群
按 GB 7918.3-1987的规定测定。
4.3.3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7918.5-1987的规定测定。
4.3.4 绿脓杆菌
按 GB 7918.4-1987的规定测定。
4.3.5 甲醇
按 GB 7917.4-1987的规定测定。
4.3.6 铅
按 GB 7917.3-1987的规定测定。
4.3.7 砷
按 GB 7917.2-1987的规定测定
4.3.8 汞
按 GB 7917.1-1987的规定测定
4.3.9 霉菌和酵母
按国家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 ) 的规定测定。
4.3 卫生指标检验
按卫监督发[ ]63号《化妆品卫生规范( ) 》规定的方法测定。
4.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按QB/T 1684执行。
6 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 保质期
6.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5296.3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6.2 包装
6.2.1 产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卫监督发[ ]63号《化妆品卫生规范( ) 》第一部分5化妆品包装要求的有关规定。
6.2.2 产品的包装外观应符合QB/T 1685的规定。
6.2.3 包装要牢固、 防潮、 整洁、 美观、 卫生无异味,便于装卸、 仓储和运输。
6.3 运输
6.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 雨淋, 不得与有毒、 有害、 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6.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 严禁扔摔、 撞击、 挤压。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38℃的常温通风干燥的仓库内, 不得靠近水源、 火炉或煤气、 贮存时应离地面至少20cm, 距内墙至少50cm, 中间应留有通道、 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 并严格掌握先进先出原则。
6.5 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 产品在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 保质期按销售包装标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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