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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一下以編輯母片,第二層,第三層,第四層,第五層,#,按一下以編輯母片標題樣式,中臺科技大學,961,教學研討會,數位教材與智慧財產權簡介,電算中心,張淵仁,96/9/12,本內容來源,952,演講投影片,高雄第,1,科大科法所所長 周天教授演講,數位教材製作與智慧財產權,(96/04/18),952,演講投影片,雲科大法研所 詹炳耀教授,數位教材的著作權問題,(96/04/25),本投影片均已經徵得原作者同意,可以公開放置於本校網路供各位老師下載參考。,數位教材內容的來源,取得授權,電算中心已經規劃相關授權書,供各位老師使用,演講授權同意書(請演講者簽署),數位教材製作授權同意書(請教科書廠商簽署),利用不必授權的內容,對於他人著作之合理使用,合理使用範圍,教學目的之合理使用,珮娜判斷原則,(PENA rule),謝謝各位!,4,5,數位教材製作,與,智慧財產權,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周 天 所長,電話:,07-6011000,分機,3701,電郵:,crv7187fn.tw,6,內容大綱,壹、我國智慧財產權法簡介,貳,數位教材製作與著作權,參、數位教材製作案例解析,肆、檢討與建議,7,壹、我國智慧財產權法簡介,一,智慧財產權法的類型,二,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三,著作權人,vs.,利用人,四,著作權面對網路發展之因應,8,一,智慧財產權法的類型,促進文化發展,著作權法,-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鼓勵技術創新,專利法,-發明、新型、新式樣,植物品種與種苗法,-植物新品種與種苗,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積體電路布局,保障正當競爭秩序,商標法,-商標、標章,營業秘密法,-機密性、經濟價值、保密措施,公平交易法,-不公平競爭行為,9,二,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著作人-,自然人、法人、本國人、外國人,著作權-,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著 作-,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著作物-,書籍、歌譜本、錄音帶、,CD、,錄影帶、,DVD,(所有權/使用權),10,三,著作權人,vs.,利用人,著作權人,著作人格權,(專屬著作人/不得讓與/不得授權),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改作權,著作財產權,(可讓與/可授權/有存續期間),重製權、公開展示權、出租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改作權、編輯權、公開傳輸權、散布權、輸入權,利用人,不得主張合理使用,得主張合理使用,(符合特定條件/不需著作權人授權),個人非營利之重製、授課重製、教學引用、為試題重製、,教科書重製改作編輯、教育目的公開播送等,(調和社會利益),11,四,著作權面對網路發展之因應,網路科技之特性,複製容易、傳輸快速,對著作權人的保護,網路上的1.重製權 2.公開傳輸權,對利用人的保護,網路上的合理使用,12,貳,數位教材製作與著作權,一,數位教材製作與著作權的關係,二,數位教材內容元件的來源,三,數位教材製作與合理使用,13,一,數位教材製作與著作權的關係,數位教材的,內容元件,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等,數位教材的,製作工具,編輯軟體、繪圖軟體、動畫軟體、播放軟體、學習,評量軟體、虛擬實境軟體,等各種電腦程式著作,數位教材的,教學平台,網站建置所需之電腦軟、硬體設施,14,二,數位教材內容元件的來源,教材製作人的原始創作,1.,根據自我靈感的創意發想,原始創作。,2.,根據他人著作的思想啟發,另為創作(,不同的表達方,式)。,利用不受著作權保護之他人著作,1.,不受著作權保護之他人著作,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政府機關就上述內容,所做成的翻譯物或編輯物,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做成的語文著作,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15,二,數位教材內容元件的來源(續),利用不受著作權保護之他人著作(續),2.,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間之他人著作,著作人格權之保護期間,:,無期間限制,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以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死後五十年,為原則,以,公開發表後五十年,為例外,3.,著作財產權人拋棄著作財產權之他人著作,16,二,數位教材內容元件的來源(續),獲得著作財產權人讓與權利或授權利用,1.,獲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利用,2.,透過,著作權仲介團體,授權利用,我國目前共有受理,音樂著作(,3,家)、錄音著作(,2,家)、視聽著作(,2,家),之授權利用的著作權仲介團體共,7,家。,3.,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例如:授權金額或權利金之計算),依,當事人之約定,。,4.,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5.,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17,二,數位教材內容元件的來源(續),對於他人著作之合理使用(,44-65,),1.,對於他人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2.,於符合法定要件之情形下,3.,無須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4.,得逕自利用他人之著作,5.,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18,三,數位教材製作與合理使用,學校教師為學校授課需要,得重製他人著作(,46),1.,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2.,為學校授課需要,3.,在合理範圍內,4.,得,重製,5.,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6.,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7.,並應依,65,第,2,項之判斷基準,綜合判斷。,8.,應明示其出處,9.,並得以,改作、散布,該著作。,19,三,數位教材製作與合理使用(續),編製附隨於應經審定之教科用書,專供教師所用之教學輔助用品(,47,第,2,項,),1.,該教科用書之編製者,2.,編製附隨於,應經審定之教科用書,之教學輔助用品,3.,專供教師所用,4.,在合理範圍內,5.,得,重製、改作或編輯,6.,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7.,並應依,65,第,2,項之判斷基準,綜合判斷。,8.,應明示其出處,9.,並得以,散布,該著作,10.,但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11.,並應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20,三,數位教材製作與合理使用(續),各級學校為教育之目的,得公開播送他人之著作,(47,第,3,項),1.,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2.,為教育目的之必要,3.,在合理範圍內,4.,得,公開播送,5.,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6.,並應依,65,第,2,項之判斷基準,綜合判斷。,8.,應明示其出處,9.,並得以,散布,該著作,10.,但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11.,並應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21,三,數位教材製作與合理使用(續),為教學目的之必要,得引用他人著作(,52),1.,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2.,在合理範圍內,3.,得,引用,4.,已公開發表之著作,5.,並應依,65,第,2,項之判斷基準,綜合判斷。,6.,應明示其出處,7.,並得,翻譯、散布,該著作,但不得為其他改作行為。,22,三,數位教材製作與合理使用(續),學校辦理考試,得重製他人著作,做為試題之用。(,54),1.,政府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2.,辦理之各種考試,3.,得,重製,4.,已公開發表之著作,5.,供為試題之用,6.,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7.,並應依,65,第,2,項之判斷基準,綜合判斷。,8.,不需明示其出處,9.,並得,翻譯、散布,該著作,但不得為其他改作行為。,23,三,數位教材製作與合理使用(續),時事問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公開傳輸(,61),1.,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2.,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3.,時事問題之論述,4.,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5.,或由廣播、電視,公開播送,6.,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7.,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8.,並應依,65,第,2,項之判斷基準,綜合判斷。,9.,應明示其出處,10.,並得,翻譯、散布,該著作,但不得為其他改作行為。,24,三,數位教材製作與合理使用(續),依,65,第,2,項合理使用之判斷基準(,65,第,2,項),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2.,著作之,性質,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25,參、數位教材製作案例解析,案例(,1,)學校實體教室中的著作權問題,案例(,2,)數位教學光碟製作著作權問題,案例(,3,)學校網路教學製作著作權問題,案例(,4,)學校教師創作的著作權歸屬,案例(,5,)數位學習業者的著作權問題,26,案例,(,1,),學校實體教室中的著作權問題,案例事實:,某大學,A,教授為充實授課內容,,下載某網站上美國籍,B,教授所著之英文論文一篇,,供自己備課參考之用;,並將其翻譯成為中文,影印分送給上課的學生,,當作授課補充講義,;,並在上課投影片中,引用,C,教授所著書籍中的,3,張圖表。,A,教授於觀看電視時,發現有線電視頻道上,D,公司所拍攝的影片,與其授課內容有關,,便以家用錄影機加以側錄,,供自己備課參考之用;並於上課時,,全程放映給班上全體學生觀賞。,有些時候,,A,教授會將網路上,有趣的文章或照片,直接以電子郵件夾帶檔案的方式,傳給班上全體學生,供他們欣賞;,或將網路上之電腦程式檔案與影音檔案,,下載燒錄成光碟,送給同事或學生使用。,A,教授擔心上述行為,是否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27,案例(,1,)學校實體教室中的著作權問題(續),法律分析:,1.,論文或文章是,語文著作,,書籍中的圖表是,圖形著作,,,電視頻道上的影片是,視聽著作,,照片是,攝影著作,,電腦程式檔案,是,電腦程式著作,,影音檔案是,視聽著作,。,2.,原則上,上述著作的創作人,是該著作的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包括,重製權、改作權、,公開上映權、公開傳輸權,與,散布權,,是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28,案例(,1,)學校實體教室中的著作權問題(續),法律分析,(,續):,3.,下載,網路上的論文或加以,影印,,,側錄,電視頻道上的影片,,下載,網路,上的電腦程式檔案與影音檔案或加以,燒錄,成光碟,都是一種,重製行為,。,4.,將英文論文,翻譯,成為中文,是一種,改作行為,。,5.,將影片,放映給班上全體學生觀賞,,是一種,公開上映行為,。,6.,將網路上的文章或照片,以電子郵件夾帶檔案的方式,,傳送給班上,全體學生,,是一種,公開傳輸行為,。,7.,將燒錄後的光碟,送給同事或學生,,是一種,散布行為,。,8.,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事前的授權,任何人不得對於該著作,從事,重,製、改作、公開上映、公開傳輸、散布等行為,。,29,案例(,1,)學校實體教室中的著作權問題(續),專家建議:,1.A,教授為充實授課內容,可主張,46,為學校授課需要,得合理,重製,D,公司所拍攝的影片,(合理範圍內),,供自己備課參考之用,;,及合理,重製,某網站上美國籍,B,教授所著之英文論文一篇,供自己備課參考之用或供上課學生當作補充講義,並得,翻譯、散布,給上課的學生,但應,明示其出處,。,2.A,教授並可主張,52,為教學目的之必要,在其上課投影片中,得合理,引用,(,重製),C,教授所著書籍中的,3,張圖表,(合理範圍內),,但應,明示其出處,;,並在上課中,合理,引用(公開上映),D,公司所拍攝的影片,(合理範圍內),,但不得全程放映,且應,明示其出處。,30,案例(,2,)數位教學光碟製作著作權問題,案例事實:,某大學,A,教授接受,B,出版社聘任,根據教育部所公布之國中生物學課程大綱,,編著完成國中生物學教科用,書,,供該出版社出版發行。為了讓使用該教科書的國中生物學教師,更能掌握該教科書的教材內容與教學方法,,A,教授同時受,B,出版社委託,,編製完成該教科書的教學指引光碟,附隨於該教科書一同出售。,該教學指引光碟中,,A,教授除了自創許多文字與圖表的內容外,更將,美國,C,教授所著生物學教科書的部分相關內容,加以翻譯,並複製於該光碟內容中,,A,教授並於網路上收集相關動物與植物的照片,根據該教科書的內容大綱分門別類,加以複製在該教學光碟之中,並複製,Discovery,頻道上相關影片片斷,,成為該光碟之內容。,A,教授上述行為是否合於著作權法的規定?,31,案例,(,2,),數位教學光碟製作著作權問題(續),法律分析:,1.,美國生物學教科書內容是,語文著作,,網路上的動、植,物照片是,攝影著作,,,Discovery,電視頻道上的影片是,視,聽著作,。,2.,原則上,上述著作的創作人,是該著作的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包括,重製權、改作,權、公開上映權、公開傳輸權,與,散布權,,是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32,案例,(,2,),數位教學光碟製作著作權問題(續),法律分析(續):,3.,複製,教科書的內容,,下載,網路上的照片,,,側錄,電視頻道上的影片,,並加以,燒錄,成光碟,都是一種,重製行為,。,4.,將英文教科書內容,翻譯,成為中文,是一種,改作行為,。,5.,將網路上,收集,而來的動、植物照片,,根據內容大綱加以分門別類,,,是一種,編輯行為,。,6.,將燒錄後的教學光碟,隨同教科書一同出售,,是一種,散布行,為,。,7.,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事前的授權,任何人不得對於該著作,從事,重 製、改作、編輯、散布等行為,。,33,案例,(,2,),數位教學光碟製作著作權問題(續),專家建議:,1.A,教授受,B,出版社聘任,製作該教科書所附光碟,雖係商業目的,但得主張,47,第,2,項合理,重製、改作,美國,C,教授教科書中之內容,(合理範圍內),;,及合理,重製、編輯,網站上動、植物照片,(合理範圍內),,合理,重製,Discovery,頻道之影片,(合理範圍內),;,並得隨同該教科書,散布,給購書的教師。,2.A,教授並應,明示其出處,並將利用情形通知上述各個著作財產權人,且支付使用報酬。,3.A,教授雖為該光碟內容的實際創作人,但是否為該光碟內容的著作人?,A,教授或,B,出版社享有著作財產權?,應依據雙方間聘任契約的約定。,34,案例,(,3,),學校網路教學製作著作權問題,案例事實:,某大學,A,教授執行教育部補助的教學卓越計畫,完成錄製行銷管理理論與實務數位教材,30,小時,該課程除將,A,教授授課過程的影音加以錄製外,課程內容尚有,A,教授自行創作的教學大綱及內容的文字簡報電子檔,與,A,教授的講授過程同步呈現。,為了充實教學內容的實證性,在上述電子檔的適當章節內容處,,A,教授,複製了經濟部公報所發佈的統計圖表二張、不同報紙上的五則新聞報導、某企業主管,B,先生所著評論性文章的部分內容、不同企業電視廣告影片二則、廣告歌曲三條、某企業網站首頁畫面及該公司相關照片數張。,上述數位教材,即將在下學期上網供全體修課學生瀏覽,,A,教授擔心上述內容是否引發著作權爭議?,35,案例(,3,)學校網路教學製作著作權問題(續),法律分析,:,1.,經濟部公報所發佈的統計圖表,是,圖形著作,;報紙上的單純新聞報導,是,語文著作,;但皆不受著作權保護,任何人均可自由利用。,2.,評論性文章,是,語文著作,;電視廣告影片,是,視聽著作,;廣告歌曲,是,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網站首頁畫面,是,語文著作,;公司相關照片,是,攝影著作,。,3.,原則上,上述著作的創作人,是該著作的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包括,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是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36,案例,(,3,),學校網路教學製作著作權問題(續),法律分析(續):,4.,複製,文章部分內容、電視廣告影片、廣告歌曲、網站首頁畫面、公司相關照片,都是一種,重製行為,。,5.,將該數位教材的內容,上網供全體修課學生瀏覽,是一種,公開傳輸行為,。,6.,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事前的授權,任何人不得對於該著作,從事,重製、公開傳輸等行為,。,37,案例,(,3,),學校網路教學製作著作權問題(續),專家建議:,1.,引用,,著作權法並未明文定義,通說認為係,利用他人著作,為自己著作之參證或註釋。,2.,惟應遵守,主從原則、比例原則與多元原則,且應,明示其出處,。,3.,引用,著作權法並未明文限制其利用方式,故以,重製、公開上映、公開演出或公開傳輸,等利用方式加以引用,只要在合理範圍內,應屬容許。,38,案例,(,3,),學校網路教學製作著作權問題(續),專家建議:,4.,根據,84,年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謂為教學之目的,應,限於學校教師單純直接供課堂上教學活動,而言,惟該判決是基於網路教學尚未萌芽之時空背景,所做成之限縮解釋。,5.,如今網路教學已成為全球教學時尚趨勢,當前司法見解應有所不同。,6.,故,A,教授為製作該數位教材,供其學校授課學生上網瀏覽,可主張,52,為教學目的之必要,在其數位教材中,得合理,引用,(,重製、公開傳輸),上述他人著作,(合理範圍內),,但應,明示其出處。,39,案例(,4,)學校教師創作的著作權歸屬,案例事實:,某私立大學,A,教授完成公共展場室內設計實務數位學習教材,在該校網站上供學生修課使用。該教材使用多媒體素材,以,3D,立體效果呈現公共展場的室內設計概念,且與修課學生在網路上的互動頻繁,學生感到受益良多。,A,教授自下學年度起,將受聘於某國立大學,因此無法在原校繼續授課,,A,教授在離職後,打算將上述公共展場室內設計實務數位學習教材完全相同的內容,在新學校的網站上,供該校學生上網修課,,就上述數位學習教材內容,其著作權是歸屬原任教大學所有?抑或歸屬,A,教授個人所有?,40,案例(,4,)學校教師創作的著作權歸屬(續),法律分析:,1.,依,11,之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2.,目前各級公私立學校教師之任用,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26,之規定,,均採,聘任制,,教師們在名義上都是接受各任教學校的聘書,,其法律性質近似,僱傭契約,。,3.,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例如,:,應到校,天數、應開課學分數、學生成績的評定,,但並無製作某種特定教材的義務。,41,案例(,4,)學校教師創作的著作權歸屬(續),專家建議,:,1.,教師於,職務上,所完成的著作,,如果教師與任教學校間有特別約定,以該任教學校為著作人,,則任教的學校則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2.,教師於,職務上,所完成的著作,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以該任教學校為著作人,則不論教師是主動參與或被動受指派,有無額外的報酬,在學校工作時間內完成或是下班後在家完成,都是以,教師為著作人,教師享有著作人格權,但任教的學校則享有著作財產權。,3.,教師於,非職務上,所完成的著作,,以教師為著作人,教師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任教學校不得主張任何著作權。,42,案例,(,5,),數位學習業者的著作權問題,案例事實:,A,數位學習公司規畫推出高級日語會話線上學習課程,在該公司網站上供社會人士修課使用,故與某大學日語系,B,教授簽約,,聘任,B,教授製作上述課程內容,並約定以,A,公司為該教材內容的著作人。,該教材使用,B,教授所自創的日語會話,20,單元,每一單元均以,日本,C,漫畫家所繪漫畫人物島耕作與田中雅子做為課中對話之虛擬人物,對話之場景則自所購買之圖庫中,選擇適當之照片加以修改使用,並剪輯日本,D,唱片公司發行之,DVD,歌曲為背景配樂。,其後,,B,教授可否將該教材供其任教大學上網,提供修課學生網路教學?,43,案例,(5),數位學習業者的著作權問題(續),法律分析:,1.,漫畫人物造型是,美術著作,,圖庫中的照片是,攝影著作,,,DVD,歌曲含有,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2.,原則上,上述著作的創作人,是該著作的著作人,享有,著 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包括,重製權,、,改作權,與,公開傳輸權,,是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44,案例,(5),數位學習業者的著作權問題(續),法律分析(續):,3.,複製,漫畫人物造型、圖庫中的照片、,DVD,中的歌曲,都是一種,重製行為,。,4.,修改,圖庫中的照片、,剪輯,DVD,中的歌曲,都是一種,改作行為,。,5.,將該數位教材的內容上網供人瀏覽,是一種,公開傳輸行為,。,6.,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事前的授權,任何人不得對於該著作,從事,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等行為,。,45,案例,(5),數位學習業者的著作權問題(續),專家建議:,1.B,教授,並非編製附隨於應經審定教科用書之教學輔助用品,,故不得主張,47,第,2,項之合理使用。,2.,根據,84,年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謂為教學之目的,應限於學校教師單純直接供課堂上教學活動而言,,如係供印行銷售,乃基於營利之目的,與為教學之目的不相符合,。故,B,教授亦不得主張,52,為教學之目的之合理引用。,46,案例,(5),數位學習業者的著作權問題(續),專家建議(續):,3.,除非,B,教授事先獲得相關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利用,否則即有侵害他人之,重製權、改作權與公開傳輸權,。,A,公司與,B,教授之聘任契約中,應有,B,教授之,保證條款,與,賠償條款,,以維護,A,公司之權益。,4.,該數位教材課程之內容,如未經相關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利用,雖雙方約定,A,公司為著作人,,A,公司與,B,教授之任教大學,,均不得提供社會大眾或在校學生網路教學使用,。,47,肆,檢討與建議,1.,首當發揮創意,盡量創造屬於,自己原創性的著作,。,2.,得藉助他人思想,,以不同的表達方式,,另行創作。,3.,如有必要,盡量利用,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他人著作,。,4.,如有必要,應事先,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利用,。,5.,或審酌一切情狀,確認是否合於,合理使用,之規定。,6.,商業目的,之數位教材製作,不符著作的合理使用。,7.,非營利教育目的,之利用,方可合理使用他人著作。,8.,盡量利用,非商業性質、非正在發行中,之他人著作。,9.,質的考量,應盡量利用他人著作中之,非精華部分,。,48,肆,檢討與建議(續),10.,量的考量,僅於合理範圍利用,,用的愈少愈安全,。,11.,不得造成該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不利影響。,12.,個案是否合於合理使用?,只有承審法官有權認定,。,13.,常見著作非法使用情形,是因,未被著作權人發覺,。,14.,雖被發覺,著作權人,不知如何主張權利或無所謂,。,15.,或因主張權利之,成本效益考量,,而放棄主張權利。,16.,或著作權人只是加以警告,,未訴諸法律追究責任,。,17.,若不願承擔不確定的法律風險,,應事先尋求授權,。,18.,當前授權機制不甚普及便利,,仍以自行創作為佳,。,49,敬 請 指 教,數位教材的著作權問題,報告人:詹炳耀,雲林科技大學科法所助理教授,著作權法之定義,著作權的客體指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例示規定:含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但不以此為限,被侵權之著作種類排行榜:,文字、音樂、影像、圖形、美術著作,數位著作物侵權的特徵,散布迅速,專業性質,身分隱藏,證據限制,適法難度,著作權法的基本觀念,創作保護原則: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不保護功能思想,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自著作完成時就取得著作權,不必作任何形式上的申請,也不管著作有沒有對外公開發行,著作財產權與物權的區別,雙重權利性質:著作財產權,(,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公開傳輸、公開發表、散布、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及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同一性保持權,),著作權人與利用人之雙方的關係可以是著作權法第,12,條的出資聘人關係,也可以是第,37,條的授權關係,或是第,36,條的著作財產權讓與關係,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數位著作之權利歸屬的問題,有約定者,依約定,無約定者,依僱佣或出資關係決定,僱佣關係: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出資關係: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但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由多人共同彙編而成,其著作權歸屬要視雙方如何約定,可以是著作權法第,11,條、第,12,條、第,36,條或第,37,條的法律關係,常見的數位內容侵權行為,在網路上論壇轉貼他人著作,(,含把彩色作品改成黑白兩色,),公開播放,PUB,餐廳的現場演唱錄影畫面,演唱的歌曲包含時下的流行歌曲,餐廳架大電視牆轉播,cable,系統播出的王建民比賽畫面,(,民視轉播,),利用他人著作,超過合理使用範圍的利用,但未取得著作權人同意,亦未註明出處,架設,FTP,非法供人下載著作檔案,且未有,免責聲明,(,本站聲明僅提供交流平台,會員不得發表侵犯著作權等相關資料,違反者需自行負責等,),(,續上頁,),未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出售正版或盜版的著作權商品,使用倒閉出版社之圖片,以音樂檔案或連結音樂網站供,任意下載、重製、分享、散布,,違反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行為,將違反輸入權之著作物置於網路供不特定人買受時,為營利目的,(,營利性公開或為他人裝扮而獲得對價,),,未獲授權而在影片中扮演他人創作的漫畫或電影中之人物,數位時代下的使用者必知資訊,著作權是否存在:是否賦予著作權保護,關鍵在於有無創作性的投入,(,攝影時取景的角度、景物的安排、光影的調配,在在都是攝影者的智慧投入,),,而不問作品之品質良寙,都應該以著作權法保護,就如同小兒塗鴉與大師鉅著,法律價值同一,都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至於市場價值,則委諸市場決定,自己創作是否一定可以利用:自己完成的作品,有可能自己不能利用,其原因包括已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受雇人職務上完成的作品、受他人出資完成的作品已同意由出資人享有著作財產權、或是授權他人使用後,約定授權期間自己不能再行使等等,(,續上頁,),著作權人同意的範圍:廠商贈送的書附贈的光碟片放置於網路平台上供學生閱讀或下載,有無侵權?,使用,0,“,=.,=,等表情符號,以及,886,(,再見了,),是否有著作權侵權問題?,師生皆需帳號密碼才可登入網路平台是否就得豁免於著作權侵權之疑慮?,電子資料庫:若能跳脫過去一般俗成的收集或編排方式,而發揮別出心裁或與眾不同的創意,方得主張其電子資料庫是人類智慧或技藝所創造完成的一項創作,屬於編輯著作。,(,續上頁,),共享軟體(,shareware,),或,免費軟體(,freeware,),都是著作權法上受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並不因為其名為共享或免費,而允許任何人自由下載,仍須受,權利聲明,或,使用說明,等,授權利用條款之限制,推定未授權情形,(,著,37),:未事先徵得演講者明確同意,而將演講者的,口頭演講,內容加以錄影、錄音,或將該演講或其投影片內容在網路上公開傳輸,非著作權侵犯的情形,單純鏈結,是將網友送到對方網頁中,並沒有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但視框鏈結或深層鏈結的方式,使瀏覽者得以跳過被鏈結網站的首頁,而直接進入上述網站內部,則有侵權之虞,所侵犯者非著作權之客體,(96,年度台上字第,772,號,攝影著作係藉由機械電子裝置引用光線 之物理及化學作用,將被攝客體再現於底片或紙張而完成,而其過程必須對於被攝影像之選擇、觀景窗之選景構圖、攝影之角度、光亮之調節、焦距之調整、景深之判斷、速度進行之選擇及調整、顯像、沖洗、修改,而完成足以表現作者個人之個性、獨特性之創作物,),(,續上頁,),線上瀏覽,,因屬於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並未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但離線瀏覽實際上已經將他人之網頁資料,永久性的重製於其電腦硬碟中,若無第,51,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則屬侵權行為,著作權標的之限制,(,著作權法第,9,條,),Creative Commons(CC),制度的利用,告訴權人之限制,以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為限,(,非專屬被授權人,依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一六號刑事判決,並未獨占利用著作財產權,故非犯罪之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告訴或自訴,),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吃人夠夠的網站免責聲明書,任何資料一經您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至優仕網時,視為允許本網站可以基於公益或私益之目的,無條件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該等資料,並得將前述權利轉授權他人,絕無異議。保證本網站之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轉授權該等資料,不致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否則應對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爭點:,數位時代的著作權管理策略,積極面:,求新求變,功能可以相同,但是顯示,(,輸出功能內容,),的配置、樣式、圖案、文字、顏色、搭配等可能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部分,儘量加以區隔,不要去抄襲他人的創作,利用數位簽章技術,消極面,主張非著作權法規範客體,無著作權法禁止之利用行為,合理使用抗辯,浮水印技術,(Watermarking),浮水印技術,則是強調藏入浮水印後的媒體,人們無法直接從媒體的外觀上直接由肉眼看出浮水印。,原始媒體的擁有者利用一把只有合法擁有者才知道的秘密金鑰,透過一公開的浮水印藏入演算法將代表擁有者圖騰的浮水印藏入原始媒體中。而需要取出浮水印時,此媒體的擁有者只要拿出其秘密金鑰並透過一公開的浮水印取出演算法,便可將代表其圖騰的浮水印取出,以證明其就是此媒體的合法擁有者。,而非此媒體的擁有者則因不知道此一秘密金鑰,而無法正確的取出浮水印。,不可視的浮水印技術具有較佳的能力來抵抗各類型訊號處理的破壞。,數位版權管理技術,(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由微軟所主導推動,使用以上的加密與浮水印技術整合而成,用以保護所有有著作權的著作,,DRM,具有一套更為複雜的權限,並定義了可允許的使用。,iPod,就是以其,DRM,機制,可以限制音樂從網站下載到播放機的次數,也強制限定軟體與硬體的搭配,成功讓軟硬體業績可以互相帶動。,問題:在超過了著作權法保障的期限後,,DRM,仍舊箝制著這些數位內容,阻止其進入公共領域。且,DRM,的數位檔案也可能在發行商倒閉後,內容再也無法被解讀。,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之規範,著作權法,80-1,: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不得移除或變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 因行為時之技術限制,非移除或變更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即不能合 法利用該著作。二 錄製或傳輸系統轉換時,其轉換技術上必要之移除或變更。,明知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業經非法移除或變更者,不得散布或意圖散 布而輸入或持有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亦不得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或公開傳輸。,著作權法,80-2,: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合理使用範圍,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所定的基準判斷,之,即,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珮娜判斷原則,(PENA rule),目的,(Purpose),效果,(Effect),性質,(Nature),數量,(Amount),目的之判斷因素,合理使用 非合理使用,教育 商業,研究 從利用中獲利,獎學金 娛樂,非營利教育機構 奸詐行為,批評 損及作者聲譽,評論,新聞報導,轉化,(,為新用途,),限制存取,模仿,效果之判斷因素,合理使用 非合理使用,擁有合法取得的正版 可能取代行銷作品,一份或少量 重製數量大,對現有或潛在市場無 對現有或潛在市場有顯顯著影響 著影響,著作權人沒有類似商 可請求許可利用著作物,品在市場上行銷,缺乏授權機制 有合理授權機制,僅供自用 放在網路或公共論壇,供人取用,一次利用 反複且長期地利用,性質之判斷因素,合理使用 非合理使用,已出版著作 未出版著作,事實或非虛構之內容 虛構之內容,對教育目標達成甚為 高度創作性,重要,數量之判斷因素,合理使用 非合理使用,引用數量少 引用數量大量或全部,利用部分非精華或是 利用部分為精華或核,不重要的部分 心內容,對教育目標達成,此,一數量是適當的,教學目的之合理使用,授課需求:依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僅限於學校內的個別課堂活動,且只得為重製行為,並不包括網路上的公開傳輸活動,故該條文無法適用於網路遠距教學,),非營利目的: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續上頁,),學術目的之引用: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公開場合之即興演唱: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數位著作的備份問題,圖書館可依第,48,條第,2,款規定為保存資料之必要加以複製,複製本僅能在館內提供讀者閱覽,不能供讀者借出館外散布,(,也不可以自行將舊格式複製為新格式再作流通,否則可能侵犯著作權人之散布權,例如將錄影帶轉成光碟,但美國著作權法規定可以,),Wii,引起的權利耗盡問題,耗盡理論或第一次銷售原則: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之一對於散布權與所有權之均衡處理,(,我國採國內耗盡原則,),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之一: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從耗盡原則之立法目的觀之,該條文既是在限制著作財產權人之散布權,故應是以該重製物是在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下,進入本國市場者,才有本條之適用,如果不是在其同意下進入市場,縱使是原版或者不是非法的著作重製物,例如依第八十七條之一專供自用目的而輸入之物,應該也是不得自由轉讓所有權。,輸入海外版的著作並販售: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及侵害第二十八條之一的散布權,應負民事賠償責任,轉售則可依第九十一條之一處罰。,結論,著作權權利的多樣化,數位著作權管理技術的進步,著作權仲介制度的興盛,著作人、服務提供者、使用者之間的拔河仍會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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