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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票三制管理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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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票三制管理规章制度 两票三制管理制度 批准: 审核: 编制: 第一章  操作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操作票制度是保证运行人员正确进行操作,防止发生误操作的有效技术措施之一。因此,要求所有运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2.各级领导,包括车间工段长、专工、值长、必须严肃认真地负责贯彻执行。 3.操作票填写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电力安全规程》执行,停送电重大操作及典型操作应写操作票。 4.操作人员必须弄清操作的项目和要求,然后按操作顺序认真填写操作票,由监护人员核对,值长审批,如遇重大操作必须由车间有关管理人员在场进行监督。 5.操作票由操作人员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字迹应清楚、整洁、正确,不得任意涂改,如写错应重新填写(包括操作项颠倒或漏项)。 6.操作时要严格执行监护、唱票、复诵制,应做到“一指二比三操作。” 7.每项操作完成,应在操作票上打“√”;全部操作完毕后应进行全面复查。 8.在操作过程中,如发现错误或异常情况,应停止操作,并查找原因,及时汇报值长听侯指令。 9.事故情况下,须紧急操作,可不填写操作票,但必须严格认真地按规程进行操作。 10.执行操作时,监护人、操作人应严肃认真,不得擅自改变操作内容及顺序或增减项目。 11.运行学习人员或经考试不合格人员不得进行单独操作。 12.学习人员填写操作票或进行操作,必须在监护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13.对运行系统或操作不熟悉人员,不得担任监护人。 14.重大操作,一般避免在交接班时间进行,如工作需要进行操作时,操作中间不得进行交接班。 15.对于电气操作必须执行操作监护制度,否则要严肃处理。 二、 操作票的填写 1.操作票一般应由操作人员根据值长或全能主值班员的命令填写。 2.操作票填写前,要操作任务明确,运行方式明确,设备状态清楚,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填写操作票。不得流于形式。 3.操作票内所列操作日期、操作任务、操作内容、操作序号由指定操作人填写。 4.操作票填写完毕后,按操作人、监护人、值班负责人、值长的顺序审核,经值长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操作。 5.如果审核人员发现所填写操作票有错误,应向已签名的责任人提出质询,证实确有错误后由操作人重新填写,此票应加盖“作废”,“未执行”印章。 6. 操作票审核完毕后,由值长在此操作票的第一面填写发令时间。 7. 操作人在监护人的监督下进行操作,操作人、监护人按照操作票的顺序到操作地点看清设备,核对设备名和编号,核对后监护人根据操作票大声唱票,操作人按照实际设备编号大声复诵,并用手比划操作方向,监护人核对操作人复诵和比划与操作票一致,然后下令“操作(或合、断、拉、取、装等),操作人在得到监护人的“操作”命令后方可操作,操作完一项后,监护人应在该项后划上“√”已执行标记,然后才可以进行下一项操作,直到操作完毕;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全面复查,确保完全正确。 8.厂高压进线柜、厂低压进线断路器的高低压侧分合闸时间,则监护人在操作项目后填写。 9.全部操作完毕,监护人和操作人共同复查无误后,由监护人在“终了”栏内填写时间,并向当值值长汇报,做好记录。 10.已操作过的操作票由监护人盖上“已执行”图章。 11.倒闸操作必须有两人以上操作,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其中对设备较熟悉且操作经验丰富者监护,监护人不得进行操作。 12.操作中发现疑问,异常情况或操作票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或漏项,应立即停止操作,汇报值长,弄清楚情况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并由值长重新下令后方可继续操作,严禁盲目蛮干。 13.不允许操作几项后划已执行“√”记号,也不允话先划已执行“√”记号后操作。应操作一项划一项“√”记号。 14.监护人应按照已批准的操作票,认真监护,逐条操作,不得随意变动操作内容及不得变动操作顺序。 15.雷电时禁止进行倒闸操作。如遇事故处理,远方控制的开关允许操作。 三、关于填写操作票的规定: 1.下列项目应填写操作票:应拉合的开关和刀闸,检查开关和刀闸的位置及位置指示器;检查接地线是否拆除(接地刀闸是否拉开);检查负荷分配。装拆接地线(拉合接地)取下和装上控制、信号、动力保险、断开(或切换)保护或自动装置开关,停用和加用保护压板;高频保护装置定值,检查验电器状态,检查表计指示,检查是否确无电压等。 2.操作任务应简明扼要,操作任务中开关、刀闸等设备有双重编号的应采用双重编号。 3.操作项目中开关、刀闸等设备,只填写本身的运行编号和部件名称。 4.母线受电前的检查,可列为一项综合检查项目,实际检查时到设备现场依次检查,而不必将刀闸一一分项。 第二章 工作票管理制度 一、工作票的分类及责任 1.工作票是准许检修人员在设备上工作的票面命令,也是保证检修人员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重要措施。因此检修、试验人员工作前必须办理工作票并履行开工手续。 2.工作票的分类: 2.1电气第一种工作票 2.2电气第二种工作票 2.3热力机械工作票 2.4一级动火工作票 2.5二级动火工作票 3.下列人员负工作的安全责任: 3.1工作票签发人 3.2工作负责人 3.3工作批准人 3.4工作许可人 4.工作票签发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4.1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行。 4.2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 4.3工作负责人和工作成员是否适当。 4.4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5.工作负责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5.1正确和安全地组织检修工作。 5.2工作成员给予必要的安全及技术指导。 5.3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地执行。 5.4确保检修项目的检修质量。 6.工作票批准人对下列事项负责: 6.1工作是否必要、可行。 6.2核实检修项目与实际设备是否相符。 6.3审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并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7.工作许可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7.1按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完整正确的执行,确保检修设备与运行系统的彻底隔离。 7.2向工作负责人说明系统及相邻设备的情况及注意事项。 7.3检修工作结束后的验收工作(包括检修现场的卫生)。 二、工作票的办理 1.一种工作票提前24小时,二种工作票提前4小时送到值长处。前夜工作必须办理工作票,后夜可不办,必须经总值班同意;值长、主值运行记录要说详细,白天补办。 2.由工作负责人、签发人审核签字后的一种工作票按下列顺序办理开工手续: 3.值长审批: 3.1核实检修项目与实际设备是否相符,以及系统能否进行工作。 3.2审核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正确,必要时补充安全措施。 3.3一种工作票在值长处登记;二种票在主值处登记。 4.主、副值班员、值班员:(工作许可人) 4.1再次核实检修项目与实际设备是否相符,以及系统能否进行工作。 4.2再次审核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正确,必要时补充安全措施。 4.3由工作许可人与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根据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的要求,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并向工作负责人交待有关注意事项。 4.4以上工作做完后,由工作负责人和许可人共同签字并注明开工日期时间、工作负责人持票一张,工作许可人处留一张,然后检修人员方可开工。 4.5主、副值值班员在“工作票登记本”上登记,在记录本上做好记录,并汇报值长。 5.按下列顺序办理完工手续: 5.1工作负责人到现场交代检修情况。 5.2由工作许可人(由主、副值班员或其指派的专人)进行验收工作,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5.3验收合格后,由工作许可人填写完工日期、时间及检修后的情况。 5.4由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双方签字,工作负责人持票一张主、副值班员处留票一张。 5.5由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登记本”上填写完工作日期、时间及签字,并在主值班员记录本上做好记录。 5.6主、副值班员将设备检修后的情况汇报值长。 6.由工作负责人将签发人审核签字后的二种工作票按下列顺序办理开工手续: 6.1核实检修项目与实际设备是否相符,以及系统能否进行工作。 6.2审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必要时充实安全措施。 6.3机组检修工期。 6.4通知工作许可人(副值班员或其它岗位值班员)。 7.工作许可人: 7.1 由工作许可人与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按票上的要示做好安全措施,并确保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彻底隔离。 7.2 由工作人向工作负责人交代注意事项。 7.3 措施做完后,由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在票上填写开工日期、时间,工作负责人持票一张,许可人处留一张,然后检修开工。 7.4 工作许可人作好记录,并汇报主值班员。 7.5 主值班员接到许可人在许可开工的汇报后,在“工作票登记本”上登记。并在主值班员记录本上作好记录。 8.按下顺序办理完工手续: 8.1 由工作许可人进行验收工作,要求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包括现场卫生。 8.2 工作许可人作好措施允许开工后,必须将检修工作的详细情况登记在本中,并进行交接班。 9.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必须是经厂部批准的人员。 10.工作票许可开工后不得在向其工作设备送电、送水、送汽、变更安全措施、开工部位等。工作未结束检修过程中,实验需要设备送电、送水、送汽、变更安全措施,开工部位时必须收回工作票,但工作票不结,并由工作负责人填写联系单检查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进行设备送电、送水、送汽等操作。 11.运行人员发现检修人员违反《安全工作规程》影响及威胁人身设备安全时,应立即劝告纠正,并有权停止其工作,向主值班员或有关领导反映。 12.凡须将主设备停运或退出备用的一类工作票,应提前一天送交值长,当天后夜值长批准,主值班员组织人员做安全措施,白天办理许可手续。 13.工作票的使用范围: 13.1 填用电气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3.1.1高压设备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13.1.2高压室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的工作,需要将高压停电或作安全措施。 13.2 填用电气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3.2.1带电作业和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13.2.2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干线上的工作。 13.2.3二次接线回路上的工作,无须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13.2.4转动中的电动机、电阻器、变频器回路上的工作。 13.2.5值班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嵌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路。 13.3填用热力机械工作票的工作为:凡需在冶炼车间、皮带沟、抽气管道沟、抽气风机房、气柜周围、阀门电缆沟及电缆夹层进行动火作业需使用“动火工作票”。 13.4 在发生事故情况下,进行事故抢修时,经值长许可后,可以没有工作票即进行抢修,但需主、副值班员或值长将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没有工作票而必须进行工作的原因记在运行日志内。 13.4.1 部分检修设备将投入运行。 13.4.2 必须改变原有的安全措施或改变工作条件时。 13.4.3 发现检修人员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或工作票内填写的安全措施不全;如遇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时;工作票过期。 三、动火工作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祥碳化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的各部门、工段、班组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操作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 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动火作业分为临时动火、固定动火和生产用火。 (二) 临时动火: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临时动火分为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 (三) 固定动火:指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固定动火适用于经过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区域(如:维修车间)。 (四) 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电阻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五) 相关单位:与动火所在工艺系统存在关联的单位(如电厂) (六) 监护人:在作业现场专职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监护人不直接参与作业,为作业人员监督作业环境、劳动保护设施完好情况、作业场所条件变化等情况信息,对整个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七) 置换:用蒸汽、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将作业管道、设备内可燃气体替换出来的一种方法。 (八) 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重点) 第二章 职责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公司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工段、班组或个人执行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 安全环保部 (一) 审查作业工段动火作业方案,监督作业工段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 监督现场动火,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三)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的审核; 第九条 动火作业批准人(需不需要分级审批) (一) 负责审查落实作业工段安全交底情况,核查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 (二) 负责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质; (三)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四) 负责组织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五) 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进行监督并负责。 第十条 动火监护人 (一) 负责确认动火作业相关许可手续是否齐全; (二) 监督确认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削减措施是否全部落实; (三) 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有权终止作业,及时进行报警、灭火、人员疏散、救援等应急处置; (四) 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 (五) 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同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生产技术部 (一) 负责对动火作业方案的编制,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作业风险削减措施; (二) 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三) 负责作业人员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 (四) 负责编制动火作业方案,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方案作业; (五) 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动火作业。对动火作业全过程及动火作业次生的安全问题负责。(生产) (六) 在动火前应向安环部提供进行动火作业的安全交底(建议增加安全交底书),明确动火作业现场的危险状况和作业环境(如:夜间作业、风向、风级、雷雨等天气状况),组织作业工段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安全的现场作业条件; 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项目负责人 (一) 动火项目负责人由动火作业需求的专业人员担任; (二) 负责动火作业许可证相关内容的填写; (三)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的认定; (四) 负责风险辨识及相关风险削减措施的落实; (五) 负责全面管理、沟通、协调现场作业;负责动火作业全过程监督。 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申请人 (一) 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一级动火作业由生产部长提出申请,二级动火作业由车间工段长提出申请。 (二) 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 (三) 负责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 (四) 落实动火作业风险削减措施; (五) 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六) 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第十四条 动火作业人 (一) 对动火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严格执行动火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做到“四不动火”; (二) 在动火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三) 对于强行违章指挥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四) 动火作业结束,负责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动火分类及管理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生产用火的管理 生产用火安全管理执行相关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固定动火的管理 固定动火申请工段应向动火安全环保部提出书面申请和作业计划书、固定动火范围、及作业人员资质证明文件等,书面申请经动火安全环保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固定动火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固定动火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 边界外50米范围内不存在易燃易爆物品; (二) 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三) 设有明显的“固定动火区”标志,并标明动火区域界限; (四) 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五) 固定动火区域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部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临时动火的管理 临时动火主要包括: (一) 电焊、气焊、切割、砂轮等动火作业; (二) 电热处理、电钻、、热煨管、风镐、破碎、锤击、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 喷灯、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四) 在生产区域内设置使用的电动机等动力源; (五)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的电器、采样器、检测仪表等电气设施; (六) 临时用电; (七) 机动车辆不准进入正在运行的生产设备,必须进入时按照临时动火管理,生产设备区域应指定行车路线和停靠地点。非载货机动车与拖拉机严禁进入生产设备。 第十八条 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临时动火分为二级。 (一)一级动火必须经公司生产运行、设备、技术、安全环保等职能部门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并落实可靠的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 在以下区域动火为一级动火: 1. 未经吹扫置换合格的有可燃、有毒介质及承压的容器、设备和管道上不允许动火作业,确属生产需要必须进行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处理; 2. 设备停用检修,检修处理合格后设备内的第一次动火,按一级动火处理。 3.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设备区(含辅助生产装置)及周边40米范围内; 4. 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管道区以外40米范围内; 5. 有毒、可燃介质及其它危险化学品的管道及管道地沟、气柜、风机房、加压风机房、电阻炉; 6. 工业下水井、生活污水系统、雨排系统及各种管线、检查井及其15米以内的区域; 7.集控室、高低压控制室、整流控制室、高低压线路、电缆沟等场所。 (二)二级动火 在下列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 1. 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置换处理后动火分析合格的设备、容器、管线; 2. 爆炸、可燃、高温危险场所区域以外的场所动火; 3. 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的其它临时动火; 4. 公司各工段二级动火应实施区域管理: 1) 在每个生产车间建立专门的固定动火区域,对二级动火进行集中管理; 2) 固定动火区的审批权限在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3) 如生产厂范围内没有符合要求的区域,可以申请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代为指定; 4) 固定动火区域内动火作业执行固定动火审批流程; 5) 固定动火区域的消防设施及器材的配置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6) 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动火监护由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可以实行区域监护,在动火点多于两个的情况下,动火监护人不应少于二人。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一) 基本要求 1. 除生产用火和固定动火外,动火作业应执行作业许可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 2.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现场动火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允许一处动火,一处动火只为实现动火目的而进行的电焊、气割、临时用电等所有临时动火作业,一处动火作业原则上不超过7.5米的范围; 3. 动火作业前,作业工段和安全主管部门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方案、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复杂作业需要编制《HSE作业计划书》; 4. 动火作业必须做到“四不动火”; 5.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或存在有毒、可燃、高温、易爆设备的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二) 监护管理要求 1. 动火作业监护由二人担任,作业工段及动火安全部门各派一人,以动火安全部门人员为主; 2. 公司安全部门和生产部门必须对监护人进行定期培训。动火监护人培训内容至少包括:作业存在的风险,风险控制措施,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消防、气防器材的使用,事故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急救与逃生,工业气瓶、焊接机具的使用常识和相关作业的管理规定等,考试合格后由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3. 安全部门和动火工段未委派监护人监督现场动火作业,视为违章行为。 第二节 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作业工段提前一天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每天将各基层单位申报的当天或近期动火作业项目进行汇总、审批或呈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公司各作业工段见到批准的申报项目后,才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 由于突发问题,生产急需进行的动火作业,可以不履行书面申请程序,由动火工段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上一级领导人员口头申请,安全监督人员到现场履行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原则上抢修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按照一级动火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管部门和作业工段分别对作业过程进行风险识别并制定风险削减措施,识别出的风险及制订的安全措施要体现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中。 第二十二条 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前,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动火作业工艺安全措施中的排空、吹扫、置换、分析、拆加盲板、设置隔离屏障、消防器材的准备、的封堵等措施,均由公司安全部门提出,并监督作业工段落实。动火作业涉及到计量和仪表专业性的引、压管等附件的吹扫、置换和排空时,由专业人员(如:厂家)落实安全措施,公司安全部门监督落实。(待定删除) 第二十四条 在受限空间或容器本体动火作业时,必须对受限空间内的氧含量、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进行分析,同时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如使用同一张化验分析单的数据,化验分析单附在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中体现出采用同一化验分析单数据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编号。 第二十五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核与签发必须在动火现场进行,在办公室内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或者允许他人代签作业许可证属于违章指挥行为。动火作业工段在动火作业前预约批准人到现场确认并批准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1. 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工段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组织工艺、设备技术人员、进行作业方案、作业风险评价并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会签作业许可证,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确认、会签批准后方可动火作业; 2. 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工段负责人提出申请,组织工艺、设备技术人员进行作业方案、作业风险评价并落实安全措施后,会签作业许可证,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确认、会签批准后方可动火作业。 3. 生产设备在运行中动火作业等级最低为一级。 第二十七条 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一个班次(八小时),延期后总期限不超过24小时;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总期限不超过72小时。 第二十八条 运行中的生产设备节假日期间及夜间不得进行动火作业,确属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按照一级动火管理;正常生产中的二级动火作业,如果作业难度较大、作业风险较高可以升级为一级动火;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任何人可以提出立即终止作业的要求,监护人确认后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许可证终止的原因,需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一)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二) 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三) 动火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 (四) 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 (五)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六) 事故状态下。 第三十条 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作业现场,动火作业工段负责人及动火作业人、安全监护人共同确认无余火和隐患后签字终止作业许可证,收回许可证交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保存。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废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一级、二级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其中: (一)第一联:公示于作业现场,作业结束后由动火作业工段管理部门存档。 (二)第二联:展示于控制室或公示栏以示沟通,让与动火作业有关的控制或其他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动火作业的位置和内容,以免动火作业以外的人员误操作或不知情造成伤害或事故。 (三)第三联:由动火作业批准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如涉及相关方(如电厂),需将第一联复印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第三节 动火作业安全技术 第三十二条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第十七章 第十八章 第十九章 第二十章 第二十一章 第二十二章 第二十三章 第二十四章 第二十五章 第二十六章 第二十七章 第二十八章 第二十九章 第三十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动火作业区域应设置警戒并设置“动火作业区域,严禁靠近”的警示牌,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适合动火作业现场的劳动防护用品,动火现场应放置消防器材、救护救援器材,并对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第三十三条 在存有可燃、有毒有害物料或气体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物料或气体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并挂牌警示,防止物料或气体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盲板应符合压力等级要求,厚度不应小于管线壁厚,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代替。 第三十四条 距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易燃易爆化学品存在或泄露;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或存在,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第三十五条 在可能存有可燃介质的受限空间内和管线动火作业的,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使用清洗、蒸汽吹扫、氮气置换等手段清理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及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第三十六条 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首先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用动火作业许可证代替。(是否编制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七条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V/V);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第三十八条 在不存在易燃易爆介质的独立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和基建项目施工作业的动火作业(不含受限空间施工作业)可以不进行爆炸性气体检测分析。 第三十九条 动火前爆炸性气体检测分析的申请由动火生产负责人提出,并同时确定气体样品采集点位置,由动火当班生产人员协助样品采集工作。 第四十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批准时所依据的合格的爆炸性气体检测报告必须是由化验分析人员实地采集样品,在实验室条件下分析得出相关数据判定合格并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所涉及到的气体样品应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连续动火作业时,一级动火每2小时分析1次,二级动火每4小时分析1次。一级动火在作业中,当动火作业人、监护人或批准人认为有必要分析时,应随时进行分析。连续或者延续动火作业过程中的气体检测可以由化验分析人员携带分析仪器现场进行,动火作业工段人员现场配合检测并实施监督,检测分析合格应现场出具检测报告。 第四十一条 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四十二条 对有毒可燃性气体分析合格后30分钟内未开始动火的,需重新采样分析。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及以上,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需重新采样分析的应重新采样分析。 第四十三条 二级动火间断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安全监督共同检查动火现场,确认风险安全措施落实,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第四十四条 动火作业人员应在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应位于避开物料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第四十五条 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必须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二者与明火距离均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和乙炔瓶应远离热源及电气设备,不准在烈日下曝晒。使用电焊时,电焊工具应完好,电焊机外壳须接地。电焊机手把线及接地线应绝缘良好,工作时应做好防止碾压、刮断、高温受热的措施;接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允许通过管线、设备等金属体进行远距离搭接。 第四十六条 不允许使用气焊切割内部情况不确定的设备的紧固螺栓。在使用其他方法无法奏效必须使用气焊切割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间隔一条切割一条; (二)切割一条补充一条; (三)补充一条紧固一条。 第四十七条 动火监护人变更须经动火作业批准人同意。变更后的监护人在许可证签字并进行现场交接。 第四十八条 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阻燃的材料,必要时应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第四十九条 高处动火作业面比较狭窄、不利于人员迅速脱离的,或动火作业危险程度较高,动火人员需要随时作好撤离准备的,作业时应使用人力控制的安全绳。 第五十条 高处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以上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氧气瓶、乙炔瓶与动火点垂直投影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五十一条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应停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异常天气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第五十二条 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是否编制受限空间作业规定) 第五十三条 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五十四条 带压不置换动火的管理 (一) 在正常生产状况下,常压设备内部没有采取有效的吹扫隔离措施,并置换合格,无论常压设备内部储存何种介质,均不允许在受限空间部位实施动火作业; (二) 不允许在内部存有氧化剂或非单一介质(结构、性质相近的介质除外)的设备、管道上从事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三) 动火点周围气体爆炸性分析必须合格; (四) 作业人员在开始动火前必须清楚施焊设备、管道的壁厚及其内部的介质和压力; (五) 带压不置换动火时,容器、管道内必须保持稳定的正压,在负压或常压工艺状态下,不允许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六) 动火前须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具,防止烫伤、烧伤或中毒事故的发生; (七) 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无法继续作业时,应及时停止动火,并保持动火设备内部工艺状态不发生变化; (八) 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第四节 动火作业统计分析 第五十五条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每月对动火作业进行汇总统计,每季度对动火作业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根据产生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动火作业数量,规避安全风险。 第五十六条 分析时主要从设计、采购、操作、材料、备品备件质量、检修施工质量、管理缺陷等方面着手,通过分析结果,追溯专业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并根据缺陷的程度,对专业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考核。 第五十七条 分析统计管理报告由各部门组织工艺、设备、安全等各专业人员参与分析并完成报告编制。 第五十八条 公司每半年形成作业统计分析管理报告,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各专业管理部门召开会议,针对存在的缺陷,制定系统的整改和预防措施并落实。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章 定期试验、切换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3.1.1 对运行设备及备用设备,实行定期切换、定期维护和定期实验是保证设备可靠运行和备用的一项有效措施。 3.1.2 各专职人员应制定出本专业设备的定期维护、切换、实验的有关规定;运行人员、检修人员、实验人员,必须共同遵照执行。 3.1.3 由运行人员进行的切换、试转、加油及对某些设备的清理工作等,必须按要求和规定认真执行,并在工作前做好安全措施,工作后做好记录。 3.1.4由检修人员进行的维护工作,应先办理工作票以后再进行定期试验工作。 3.1.5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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