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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行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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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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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公规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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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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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保密工作制度 1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6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及折旧
第三章 固定资产购置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报废
第六章 罚则
办公室管理办法
员工日常行为规范 24
文件管理制度 25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八章 附则
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31
日常行政工作管理办法 33
第一章 办公用品管理
第二章 公司职员请假制度
第三章 会议室管理规定
第四章 用餐管理
前言
为使嘉川公司系统的办公工作实现规范化、 程序化、 制度化, 理顺公司内部关系, 进一步加强管理和协调, 明确办公程序, 提高办公效率, 保障和促进嘉川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及各项业务的发展, 制定本制度。
保密工作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精神, 结合我公司《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及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司所有人员, 包括技术开发人员、 销售人员、 行政管理人员、 生产和后勤服务人员等( 以下简称为”工作人员”) , 都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 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 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 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公司采取保密措施, 包括订立保密协议, 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它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应包括内部文件, 包括设计、 程序、 产品方案、 工艺技术、 制作方法、 管理诀窍、 客户名单、 货源情报、 产销策略、 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其中技术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 含草图) 、 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 工艺、 配方、 样品、 数据、 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能够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 构成一项产品、 工艺、 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也能够是某一产品、 工艺、 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第三条 未经公司同意, 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披露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与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能够与劳动聘用合同订为一个合同, 也能够与有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合订为一个合同, 也能够单独签订。
签订保密协议, 应当遵循公平、 合理的原则, 其主要内容包括: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密期限、 违约责任等。技术保密协议能够在有关人员调入公司时签订, 也能够与已在公司工作的人员协商后签订。拒不签订保密协议的, 公司有权不调入, 或者不予聘用。
承担保密义务的科技人员享有因从事技术开发活动而获取相应报酬和奖励的权利。公司无正当理由, 拒不支付奖励和报酬的, 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变更或者终止技术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即发生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 另一方能够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公司能够在劳动聘用合同、 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保密协议中, 与工作人员协商, 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公司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其它单位内任职, 或者自己生产、 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 公司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 竞业限制的期限、 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 违约责任等内容。但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 或者已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不具有实用性, 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公司未执行与员工所签相关协议条款, 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公司违反竞业限制条款, 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 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
第六条 公司工作人员离开公司时, 必须将有关本公司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全部资料( 如试验报告、 数据手稿、 图纸、 软盘和调测说明等) 交回公司。
公司工作人员离开公司时, 公司能够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该人员重申其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 并能够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在科技人员或有关人员调入公司时, 公司应当了解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 并自觉尊重上述协议。
第七条 公司工作人员在离开公司后, 利用在公司掌握或接触的由公司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 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 但在实施或者使用时利用了公司所拥有的, 且其本人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时, 应当征得公司的同意, 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 未征得公司同意或者无证据证明有关技术内容为自行开发的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的, 有关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在工作期间接触或掌握公司所拥有的商业秘密的离退休人员、 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它因业务上可能知悉公司拥有的商业秘密的人员, 能够依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公司技术权益、 经济利益的前提下, 业余兼职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等活动的,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1988年1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正确处理本职和兼职关系, 不得在业余兼职活动中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擅自提供给兼职单位, 也不得利用兼职关系从兼职单位套取商业秘密, 侵害兼职公司的技术权益。企事业单位能够参照本意见对有关兼职人员进行管理。
我公司的新产品开发和某些重要工作, 属国家科技攻关和本公司重要任务, 在这些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公司任务。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 不允许这些人员从事业余兼职活动。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 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教育、 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 公司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 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5年11月23日) 、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 1997年7月2日) 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
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
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 节选)
(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八日)
二、 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能够由本单位安排, 也能够由技术市场中介机构或者科技人员根据技术市场的情况, 特别是广大乡镇企业的需要自行联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科技人员所在单位能够决定科技人员暂不兼职:
( 一) 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者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的;
( 二) 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 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
( 三) 承担国家科技攻关或者本单位重要任务, 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的;
( 四) 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 应当回避在该单位兼职的。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 规范固定资产借款报销行为, 合理购置、 正确使用各类固定资产并提高使用效益, 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具体内容划分为固定资产的分类及折旧、 固定资产的购置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报废制度、 罚则和附则六部分。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 公司所属各事业部, 工程研究院。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及折旧
第四条: 固定资产系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 办公及电子设备、 运输设备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经营设备。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的物品,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而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 亦列为固定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按成本( 适用于本公司成立至当前的新增固定资产计价) 或评估值( 适用于白沙川江汽车厂重组投入的固定资产于本公司成立日起的计价) 减累计折旧及减值准备列记。
第六条: 固定资产成本包括购买及将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具有未来经济效益的重大的固定资产改良及更新支出予以资本化。日常的维修及保养支出则列为当期费用。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以原值/评估值减去3%-10%的预计残值后在预计可使用年限内以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如下:
类别
预计可使用年限
房屋建筑物
17-29年
机器及电子设备
2-9年
运输设备
3-5年
第八条: 固定资产处理收益及损失以净处理款扣除账面净值后列记于利润表。
第九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分析法对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 损坏、 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 并计入当年度损益。
第十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房屋、 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 不需用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十一条: 公司按月提取折旧,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 当月不提折旧, 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 当月照提折旧, 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 不论能否继续使用, 均不再提取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 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第三章 固定资产购置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置实行预算管理。年初由各部门, 公司所属各事业部, 工程研究院编制本部门年度固定资产购置预算, 列明拟购置固定资产的名称、 型号、 生产厂家、 具体配置、 购置的数量、 单价、 金额, 成套资产应按各组成部分分别编制预算, 固定资产预算由总经办、 经营财务部负责审核, 工程研究院的固定资产预算还须技术管理部共同审核, 经公司总经办公会批准后生效。批准后的预算作为当年的资产购置依据。
第十四条: 总部各职能部门( 含市场部) 、 公司所属各事业部的固定资产购置及工程研究院办公设备的购置, 在预算控制额度内由总经办统一办理, 由经营财务部负责审核; 工程研究院专用设备的购置, 因其技术要求较为特殊, 由工程研究院在预算范围内自行购置, 由技术管理部负责购买申请的审批、 购买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及审核, 总经办负责资产购买的备案和登记。资产购置过程中各部门如有特殊需求, 应及时与总经办沟通或共同参与购置工作。
第十五条: 资产购置应坚持多方询价不少于三方的原则, 保证资产购置价格的经济合理。单批购置固定资产的价值在30万元? 以上, 应公开招标, 招标文件及成交合同应报经营财务部备案。为保证资产购置价格的合理, 方便公司员工的监督, 总经办、 工程研究院购置设备的相关信息应在公司内部网上公开、 透明。
第十六条: 预算内固定资产的购置, 由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购买申请单”一式三份, 交总经办或技术管理部询价、 经营财务部审核、 最终交总经办或技术管理部办理。申请单一份由使用部门留存, 一份由总经办留存, 一份由总经办交到经营财务部作为报销凭据。
第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的固定资产购置及工程研究院办公设备的购置, 由各职能部门( 含市场部) 、 事业部、 工程研究院负责人批准后, 到总经办办理审核、 购买手续; 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 再由总经理批准, 到总经办办理审核、 购买手续。
第十八条: 预算外资产购置, 应上报”预算外资产购置申请报告”, 经公司经营财务部、 总经办会签后报总经理批准方可按上述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程序进行购置。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置应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各部门( 含市场部) 、 工程研究院、 事业部的固定资产验收由采购部门、 总经办和各使用部门负责, 经过验收合格的资产才能办理报销手续。验收不合格的设备由采购人员办理退换、 索赔、 拒付等事宜。各使用部门对资产进行验收后一周内应到总经办办理固定资产卡片登记手续, 固定资产卡片应由验收人和使用人签字, 总经办在办理固定资产卡片的同时应登记固定资产台帐, 并对固定资产贴具标签。
第二十二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卡片必须记录事项有: 名称、 资产编号、 规格型号、 价格、 配置、 配件、 购入日期、 生产厂家、 验收情况、 验收人、 使用单位、 使用人及备注( 反映固定资产维护使用情况) 。固定资产管理卡片一式三份, 总经办、 经营财务部和使用单位各持一份。
第二十一条: 总经办在资产登记手续办理完毕的两日内到经营财务部办理借款报销手续。总经办到经营财务部报销的发票必须注明供货单位详细地址、 电话、 联系人, 否则经营财务部有权拒绝报销。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各类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由总经办统一管理, 负责设备的统一编号、 数量帐的建立; 经营财务部负责各类固定资产数量、 金额的总帐及明晰帐, 并按月负责计提折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室, 事业部, 工程研究院必须有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总经办负责登记各部门资产管理员的名单并负责指导、 监督各单位资产管理员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员的工作职责: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负责登记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台帐, 登记固定资产的使用、 变动、 报废、 处理情况, 定期与不定期的对本部门的资产进行清查。并将固定资产的保管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 特别在设备、 仪表公用时, 更应明确保管的责任人, 以确保公用设备、 仪表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各类固定资产的维护手册、 保修单据应由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统一保管。
第二十六条: 仪器、 仪表和设备等使用人必须事先细读说明书, 熟悉其性能, 严禁不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对资产进行保养和清洁, 确保固定资产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二十八条: 设备上的计量装置, 仪器仪表, 计量器具的周检工作, 由总经办指定专人负责, 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类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如需增加器件或进行维修的, 应首先与总经办联系, 由总经办负责器件购置和联系维修( 研发和生产专用设备由技术管理部负责) , 各使用部门配合工作。增加器件和进行维修所需的费用预算由总经办统一编制( 研发和生产专用设备由技术管理部负责) 。其中增加器件单个金额超过 元的应参照固定资产购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到总经办办理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实物帐的变更, 报销时需附有固定资产变更卡片。
第三十条: 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定期实物盘点清查, 目的是保证固定资产帐、 卡、 物相符, 摸清资产的实际使用现状, 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盘点清查由总经办、 经营财务部和各资产使用部门共同进行( 必要时审计部共同参加) , 对盘点清查中发现的盈亏和资产毁损, 应逐个查明原因, 协商提出处理意见, 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其中涉及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盘点清查中发现的闲置资产要查明情况并制订处理计划, 帐外资产要做盘盈处理, 及时入帐。
第三十二条: 部门间调剂使用固定资产, 应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调剂通知单》( 见附件) , 经使用双方部门经理、 总经办、 经营财务部签字后, 报主管副总经理( 设备主管部门) 批准。由总经办负责对固定资产台帐和固定资产管理卡片进行调整, 经营财务部负责对帐务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部门间临时借用固定资产, 借入方应填写《固定资产内部借用通知单》( 见附件) , 说明借用资产的名称、 借用原因、 借用期限等, 由借用人和本部门经理签字, 交借出方部门经理审批, 总经办备案。借出方资产管理员应对借出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并负责借出资产的收回。
第三十四条: 离职人员在办理离职手续时, 所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一律退还, 离职人员所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应负责检查退还资产的配置、 配件和相关资料是否完整, 了解退还资产的使用状况, 如有遗失、 人为损坏或配置配件缺失, 离职人员应负责赔偿。若离职人员未退还所有的固定资产便办理了离职手续, 其责任由离职人员所在部门的直接领导承担。
第三十五条: 人员在公司内部调动, 原使用的计算机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如调入部门有闲置计算机, 不需要重新购置的, 计算机仍留在调出部门, 如调入部门没有闲置计算机, 需要重新购置的, 应将调出部门的计算机调剂调入部门使用, 办理资产使用部门的变更登记。上述调动所涉及部门的资产理管员应对调入调出资产进行检查登记, 保证资产的完整性。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改造包括固定资产大、 中修, 技术改造、 技术更新。固定资产改造实行预算管理, 年初使用单位对固定资产改造须提出相应的预算, 由技术部门审定, 总经办归口管理。实施之前, 由实施部门根据预算向总经办提出申请, 总经办会同技术管理部和经营财务部审核后由经营财务部按工单核算。固定资产经过改造后, 如果不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其支出作为费用处理; 如果其经过改造后, 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应变更固定资产的价值, 并重新对改造后的固定资产进行编号、 入帐、 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出租统一由总经办对外办理手续。贵重的仪表、 设备( 原值大于10万元) 没有特殊情况, 不办理出租手续。出租的固定资产必须报经总经理批准, 并办理正式出租协议后, 方可租出。归还时, 由总经办和公司原使用部门点检清楚, 撤消原租赁合同。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租入统一由总经办办理租赁手续。因生产需要须向外单位租入固定资产时, 应报经总经理批准, 并与出租单位签署正式租赁协议。固定资产租入时, 应由使用单位和总经办按租赁协议进行清点, 由总经办建立实物数量台帐( 不并入公司的资产帐) 。
第三十九条: 融资租赁性质的固定资产租入由总经办、 经营财务部负责审核相关条件。报总经理批准后, 由总经办办理租赁协议。并按租赁协议的内容, 由总经办建立实物数量台帐( 并入公司的资产帐) 和固定资产卡片, 经营财务部建立固定资产帐, 并定期提取折旧。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支出, 由总经办进行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租赁费的支出, 按月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连续停止使用三个月以上, 应列为”封存设备”。对于列入封存的设备, 应由设备使用部门书面通知总经办, 总经办核实后两日内书面通知经营财务部, 经营财务部依此停止计提折旧。待启用时, 总经办也须在两日内书面通知经营财务部, 以便恢复提取折旧费; 连续停用二年以上的固定资产, 应列为”闲置设备"或”闲置仪表", 申请有偿调拨或出售。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如存在闲置、 使用率低的资产应及时向总经办反映, 由总经办统一调剂或处理, 以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四十二条: 总经办应定期与经营财务部负责资产的财务人员进行帐目核对。( 暂订为每半年一次) 保证帐帐相符。如出现不符时应编制差异表, 注明差异原因。
第五章 固定资产报废
第四十三条: 申请资产报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已超过其使用年限, 且不能继续使用;
2、 因自然和人为的原因使固定资产受到毁损和丢失, 且无法弥补和修复以便继续使用的;
3、 由于历史原因, 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性能低劣且无法修复的;
4、 因工艺设置改变和技术进步而遭淘汰, 需要更新换代的;
5、 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虽未超过使用年限, 但其实际工作量超过其产品设计工作量, 且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权限:
1、 固定资产报废单件原值在10, 000元以下的, 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 经总经办、 经营财务部会签后, 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2、 固定资产报废单件原值在10, 000元以上的, 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 经总经办、 经营财务部、 主管副总经理会签后, 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3、 固定资产报废无论金额大小, 均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执行( 除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1、 固定资产的报废, 需由申请报废的部门完整填写一式三联的报废单( 见附件) , 注明报废原因, 由所在部门经理确认签字。
2、 固定资产报废应有相应的技术鉴定, 其中专用设备、 仪器仪表由技术管理部负责鉴定; 办公设备、 家具、 房屋、 运输工具及其它由总经办负责鉴定。
3、 固定资产报废单应交总经办和经营财务部会签, 并按规定审批权限报公司领导审批。
4、 ”审批意见”一栏签署完毕的”报废单”, 分别交总经办、 经营财务部留存。总经办应在固定资产管理台帐和卡片上盖作废章, 以示注销, 经营财务部根据”报废单”办理资产报废帐务处理。
5、 报废固定资产应按审批要求及时处理, 报废所得残值收入应交财务部作帐务处理。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内容是指当公司资产出现帐帐不符, 帐物不符, 或资产出现严重毁损而没有及时上报处理时, 相关人员应当接受的处罚。
第四十七条: 处罚规定包括:
1、 如果相关人员没有按上述规定执行, 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时, 由财务部书面通报本人及所在部门经理。
2、 如果因相关人员没有按上述规定执行而造成重大损失时, 由财务部书面通报本人及所在部门经理、 人力资源部经理, 由人力资源部视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轻重程度给予降薪、 降职, 并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3、 如果由于部门领导的原因而造成相关人员没有按上述规定执行, 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时, 由财务部书面通报部门经理、 直接责任人及该部门的公司主管领导。
4、 如果由于部门领导的原因而造成相关人员没有按上述规定执行并造成重大损失时, 由财务部书面通报本人及所在部门经理、 该部门的公司主管领导、 人力资源部经理, 由人力资源部视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轻重程度给予降薪、 降职并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经过后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经营财务部。
固定资产报废单
编号: 年 月 日
申请报废 物品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申请部门
申请人
报废品
金额
报废原因
鉴定及处理
意见
鉴定人:
审批意见
金额
申请物品报废部门
总经办
财务部
主管副总经理
总经理
5万元以下
5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管理员
直接出售废品经手人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通知单
编号: 日期
固定资产
名称
固定资产
数量
固定资产
型号
固定资产
配置
调剂前
使用部门
调剂后
使用部门
调剂前
保管人
调剂后
保管人
审批意见
调剂前使用部门
调剂后使用部门
总经办
财务部
固定资产内部借用通知单
编号: 日期
固定资产名称
固定资产数量
固定资产型号
固定资产配置
借用前使用部门
借用后使用部门
借用前保管人
借用后保管人
借用原因
借用期限
审批意见
借用前使用部门
借用后使用部门
固定资产购置流程图
使用部门询价
办 公
设 备
财务部审批是否为预算内申请
经营财务部及总经办会签, 总经理批准
总经理办办理固定资产卡片
合格
检 验*2
退货、 索赔或拒付
不合格
本部门批准
借 款 报 销 手 续
使用部门留存一份
经营财务部留存一份
卡片总经理办留存一份
专 用
设 备
是
提交预算外资产购置申请报告
否
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
购
买*1
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总经理批准
技术部询价
*1: 有关购买环节的说明
询价原则: 应坚持询价不少于三方的原则。总部各职能部门( 含市场部) 、 公司所属各事业部的固定资产购置及工程研究院办公设备的购置, 在预算控制额度内由总经办统一办理, 由经营财务部负责审核; 工程研究院专用设备的购置, 因其技术要求较为特殊, 由工程研究院在预算范围内自行购置, 由技术管理部负责购买申请的审批、 购买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及审核, 总经办负责资产购买的备案和登记。资产购置过程中各部门如有特殊需求, 应及时与总经办沟通或共同参与购置工作固定资产购置应办理验收登记手续。
*2: 有关验收环节的说明
各部门( 含市场部) 、 工程研究院的固定资产验收由采购部门、 总经办和各使用部门负责, 经过验收合格的资产才能办理付款手续。验收不合格的设备由采购人员办理退换、 索赔、 拒付等事宜。各使用部门对资产进行验收后一周内应到总经办办理固定资产卡片登记手续, 固定资产卡片应由验收人和使用人签字, 总经办在办理固定资产卡片的同时应登记固定资产台帐, 并对固定资产贴具标签。事业部的固定资产验收由事业部的各具体使用单位负责。固定资产验收后一周内到总经办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台帐的登记以及标签粘贴等工作在本部门办理。
员工日常行为规范
1、 遵守国家各项法律、 法规, 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及工作守则, 积极进取, 勤奋工作, 爱岗敬业。
2、 服从公司领导, 同时接到两个主管的指令时, 以直接主管的指令为准。
3、 注重自身仪表形象, 着装整洁, 言谈举止文明礼貌, 不得着短裤、 背心、 拖鞋上班。
4、 准时上下班, 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 不拖延, 不积压。
5、 维护公司信誉, 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 形象的行为。
6、 爱护公司财物, 不浪费, 不侵占。
7、 保守公司业务秘密, 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产品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8、 服从上级指挥, 如有不同意见, 应先执行, 后陈述。
9、 上班时间不得擅自串岗、 嬉闹、 高声喧哗。
10、 工作时间不得接待私人来访或拨打私人电话。
11、 注意保持工作场所环境卫生, 做到周围环境整洁美观。
12、 不得任意翻阅不属于自己负责的文件、 帐簿或函件。
13、 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 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
14、 对于所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向往来客户挪借、 索取财物。
15、 对所保管的文书财物及其一切公物应尽善保管, 不得私自携出或出租、 出借。
16、 不得在禁烟区内吸烟, 禁止携带任何违禁品进入公司。
17、 员工之间在工作上、 生活上应该互相帮助、 互相支持、 互相谅解。
18、 努力学习业务, 提高业务水平, 为公司的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的行文程序, 加强对公司内文件的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对文件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文件包括收文、 发文, 是公司在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是公司进行管理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司总经办是公司文件管理部门, 负责处理公司的收、 发文处理工作。各部门、 事业部、 工程研究院要设兼职人员管理本单位的文书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四条: 公司公文主要种类有:
( 一) 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
( 二) 通知: 适用于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任免人员, 转发上级机关公文。
( 三) 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 批评错误, 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 四) 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汇报工作, 反映情况, 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 五) 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事项。
( 六) 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
( 七) 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看法和处理办法。
( 八) 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 询问和答复问题, 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 九) 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 传达会议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五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 秘密等级、 紧急程度、 发文字号、 签发人、 标题、 主送机关、 正文、 附件、 印章、 成文时间、 主题词、 抄送机关、 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分组成。
( 一) 公文字号由公司代字、 年份和序号组成, 在横线上3MM处用3号仿宋字, 居中排列, 年份、 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年份用全称, 用”〔〕”括入。
( 二)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规章制度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 三) 公文如有附件, 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 四) 公文除”会议记要”外, 应当加盖公章。
( 五) 成文日期以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
( 六) 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
( 七) 抄送机关指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它机关, 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的简称。
第六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 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 左侧装订。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八条: 行文规则是指根据发文机关与收文机关之间的关系确定下来的行文规范和准则。国家对公文的行文规则有严格的要求, 公司行文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强调以下几点:
1、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 注重效用。
2、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3、 要分清主送、 主报和抄送、 抄报单位。主送、 主报单位必须是公文的办理单位, 抄送、 抄报单位则是公文内容涉及的其它有关单位, 主报、 抄报是上行文, 主送、 抄送是平行文或下行文, 给上级单位的请示、 报告, 不能同时抄送同级或下级单位。
4、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需要同时送其它机关的, 应当用抄送形式。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九条: 发文程序
由发文部门主办人员起草
( 拟稿)
交部门经理审核
( 审核)
交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签发
( 签发)
交秘书部门复核后确定发文字号、 分送部门、 印制份数登记在案
( 缮印)
由总经理办负责打印初稿, 并经拟稿部门校对后印制
( 校对)
加盖公章
( 用印)
由拟稿部门负责分发
( 分发)
由总经理办公室
负责已发文的归档
( 归档)
第十条: 各部门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 一) 符合国家的法律、 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
( 二) 情况确实, 观点明确, 表述准确, 结结构严谨, 条理清楚, 直达不曲, 字词规范, 标点正确, 篇幅力求简短。
( 三) 公文的种类应当根据发文单位的行文目的、 职权及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 四) 拟制紧急公文, 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 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 五) 人名、 地名、 数字、 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 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 月、 日。
( 六) 结构层次序数, 第一层为”一、 ”, 第二层为”( 一) 、 ”, 第三层为”1.”, 第四层为”( 1) ”。
( 七) 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 八) 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 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 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 九) 公文中的数字, 除成文日期、 部分结构层次数和在词、 词组、 惯用语、 缩略语、 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 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一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 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是否确需行文, 行文方式是否妥当, 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 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十二条 以公司名义制发上行文, 由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签发。
第十三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总经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 重点是: 审核、 签发手续是否完备, 附件材料是否齐全, 格式是否统一、 规范等。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十四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 包括签收、 登记、 拟办、 批办、 承办、 催办等程序。
信件、 传真
各单位外部会议收文
总经办签收、 登记
由总经办主任填写拟办意见
呈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示
总经理办登记并转交承办单位承办
承办单位将办理完毕文件交回总经理办归档
退总经办
总经办
催办
裁
第十五条: 承办公文要求
( 一)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 不得延误、 推诿。紧急公文应按时限要求办理, 确有困难的, 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 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 二)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它部门职权的事项, 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 如有分歧, 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 如仍不能取得一致, 能够报请主管领导协调或裁定。
( 三) 审批公文时, 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 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 其它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 没有请示事项的, 圈阅表示已阅知。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 总经办公室要负责催办, 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 重要公文重点催办, 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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