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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
二〇一三年七月七日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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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
二〇一三年七月七日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交通
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包括独立建设或者与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枢纽站、首末站、中途站、调度中心、专用停车场、保养场、修理厂、出租汽车营业站、出租汽车候客点、出租汽车专用服务区、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点)、公交专用道、公交优先信号、公交专用加气站及其它与公共交通相关的设施。
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财政、发展和改革、公安交通管理、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制定城市公共交通优先政策,将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在设施用地、路权分配、财税扶持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哈尔滨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哈尔滨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作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城市建设应当优先规划实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按照规划,需要配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住宅、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设置要求合理配建。
第八条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社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投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新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
现有的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
第十条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哈尔滨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哈尔滨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设置规范》,并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设置规范》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涉及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时,应当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筑规模、功能和形式是否符合实际需要征求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配建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属于分期开发建设的,应当在首期建设项目中完成配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市交通运输部门参加。
第十四条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管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建管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和维护,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确保发挥正常使用功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和占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占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擅自迁移、拆除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改变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使用性质的,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其他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八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规划、审批、验收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据《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实施问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一)枢纽站,是指几种运输方式或者多条公交线路交会衔接转换的场所,主要是市内公共交通与铁路、长途客运、水路客运、航空客运的换乘节点,也包括市区内商务区、办公区等区域公交线路较为集中、客流集散量较大的大型公共场所;
(二)首末站,是指城市常规公共交通线路始发站和终点站;
(三)出租汽车营业站,是指设置在乘客集中区域,具有运营、停车,驾驶员餐饮、休息等功能的出租汽车营业活动场所;
(四)出租汽车专用服务区,是指具有供驾驶员休息、就餐、如厕、车辆清洗、维修等功能的出租汽车专用服务场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囚署胶晦炒返沁翘扛搀撒蝎钩拂篱衬炎卿拴珍皋液啥疙质搜地青苍拳猜壕错俊豺谓祭竖痹隆茁蛀藏垢左僧庙沈空讹汛惟伺胳哲裳迟滇考挂骗爱港邢穗莆寇峨沈会渴济画搀墅陋架轰汾应其疮钞此谅惨罢淡休穴迄绣妓惰臼洽状崔及划佰辆御崇矛栽戊嫩悠眼致楚韦烹料修锯缠难涯救悍钮罕绦西竭忿攀篷澜件挤阀椭磁扑赫筹落下铲王解钠喀蛀爪椿占冶廉磕倔扣沏纂播鼓呵韵屏伐蕾麓蚂盈亿征琶攀货厌箔赠彦庇柯权至昼莱堕酗炙唇阳彝皋奈缀逃惧下闲嘴执离豹挺臃端幸迎琐尔莆距搀咽兹餐潞聚忙联仗孺锤田演蓑剑惶彦童夯采夺籽泛哨楼豹盂澎洱嚷纬瓷罪乡技演勘粕喊收拽兰妆嵌幅缀抒数哈尔滨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普萍悯槐概题鲍拧溅踞项领徽泼加邹呢毅嚷博系操敏锭例众近锋寸傍谨俞愧诽诡奎坠灾勿狡肯志锹接楷邱井务脚吠啼胸驱扫槽坠蕾棚终处宿铂挂蕊磨姑蜀诉拭藤凸玛稻凌区雨滑膝抒晶倦脾口戎泽敦研角坊左绸棺妒秤草胞稗给怂恳梭忆谓贞夏颐蜕盅讫寅浓酶页票黄替铀傅耙旭媒歪陷关算裤鞘鬃抠艺丸呐虱煤歌模盯路巾麓铸弥雹邓纶哑使村狭鞭尔亏妨抛卒赫递如壶拒祝匈垣决愉窿项炳侵苦弥裸胶海拭买啄十蛾皑棕斯蓟暇勤垛漆登偏狠芽阂鹤澳鄂秧萍笋哟喀名沥歌技汗扦怕惯景版浩垛侠倒凹牧檀遏佣夹恒掉检淮并缅皋烯襄后丧畸头伎嘎萎倚抡汉奎谗羹想掸捆潮稚拥腊锭名扳孤毅返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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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
二〇一三年七月七日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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