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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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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章程 7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深圳市金海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公司章程 (不设董事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王越出资设立深圳市金海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深圳市金海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高碑店市团结东路万和城3-B41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设计、建材销售、钢结构工程安装。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实收资本1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股东经过并做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 股东姓名及身份证号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 王越 1010877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章 第六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王越 人民币 10万元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 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6)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司下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决定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案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股东做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决定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务: (1) 股东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的决定;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定公司内部的基本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决定。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时; (2) 股东决定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决定并经过。修改好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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