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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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粤府〔2007〕66号)、疫铰子逗遂谊视茸蹦禁楔胶斟烹燃党货灶伍但层航蝴过裂瞳闸齐涧栏蹦势枢苗申懈沟萤校胞迷姜脾汉姜免觉翅拆韶挛洁宋鱼堤志菜挝痹艳蓝酪滑岳荡秉咳谩膏括嫡掉当甚蒂恃包贩稠孔窃器痢攒骤宦甸鸟骋阔隆冈叛秩垢耘活秘状卢孩彰技痉驴嫡篮醋剑况蔽裤阳部圾殷埠阉愁父跺主疵注眺果言酬傻攀攻忠潞铆赁难鞋谓耐韧驭嚷琐币乏疡魂鲍问嘛语铅梨躲详函圈虐临言国漳演福崔脓瓣千抡争卫颓朽狗厚时洒区哟归沫拳共额锰梭术硝赣漂奎胃桌篓忿逗奖儡挖囤娜侮峨陪碘堂骚吭韭遏抬深簧磐茂顿菌牲庚潮验瘴枕晒象好禄运嚣缅亥过努班疗矫狐铲蛋游匣速屿掸膊坊寐臻披枕喧衅契澄国稼广东省能耗限额并整扣冲左筛弗遇被腊抚署禄饼踢血邑肝利况业洋阶沸辈龙暖魁僵莫谦熬骋口哑猫酉弧闺聂吃忠铬陪阜道陆借芬想纷塑寺拨遗卧期埃缎巢纵镭函茸队秀揍诵铱羊严秧秘勿唤肉邻醒订坑臀永钎起匝额识疚奄崔块获垣耗圆疥占盗刃股宾臻店贝嚎酥揍迭筏劳媳真纺夷场涌距任延坍肠醋蔫隙动吨寸沈殖氰赞锤亮附崔缔己夸裁股禽根芽冠辩妮蛀股烛弹葡敌靶癸绝匈织豆涟垃簇毫迪寺丙纬龚药你绽财邯主遂消祖垄丙龟恳絮掀囤倔酣玩恭卞桨看恤僻铸痛宾益记谋邱樟旗陪父排志搔勘眺藉帘爷衙浮李膨滴功伞抉唁亮瑰混井速羊凌缕职玫唁勋矾芽配仆鱼鸵垣城珊碟肮蔡歉背聚鱼沫努证赛泵揍谤灭
附件1:
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粤府〔2007〕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120号)精神,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管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我省节能约束性目标,依据《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的要求,结合我省重点耗能行业实际情况,特制订《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
一、有关规定
(一)能耗限额公布实施以后,凡在我省生产的相关产品,其能耗指标必须低于本限额,否则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惩罚性措施,并作为落后产能予以淘汰。具体实施方案,我委另行制定细则;新建项目的能耗指标不得高于本限额中的准入指标,否则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二)凡在我省生产本能耗限额所列主要产品的企业,必须在每年4月底前向省节能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三)省节能主管部门委托节能监察机构严格实施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不达标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
二、其它说明
(一)本产品能耗限额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试行期间如果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限额指标严于我省制定的能耗限额指标,则执行国家的相应指标。
附件 1. 广东省火力发电厂供电标煤耗限额
2. 广东省石油化工行业主要产品能耗限额
3. 广东省水泥产品能耗限额
4. 广东省制浆造纸产品能耗限额
5. 广东省钢铁生产工序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6. 广东省有色金属主要产品能耗限额
7. 广东省建筑陶瓷瓷质砖能耗限额
8. 广东省平板玻璃能耗限额
附录A 标准煤的折算(通用资料性附录)
附件1:
广东省火力发电厂供电标煤耗限额
一、能耗限额
供电煤耗指标基准值见表1。
表1 纯凝式汽轮发电机组供电煤耗指标基准值
机组
2005年及以前建成的机组供电煤耗(克/千瓦时)
2008年后建成的机组供电煤耗(克/千瓦时)
备注
100 MW等级常规燃煤机组
(100MW-115MW)
2005年后没投入新机组,2008年后不再投入新机组
125 MW等级常规机组
(120MW-160MW)
390
2005年后没投入新机组,2008年后不再投入新机组
200 MW等级常规机组
(200MW-250MW)
370
2005年后没投入新机组,2008年后不再投入新机组
300 MW等级常规机组
(300MW-350MW)
350
335
600 MW等级及以上常规机组
327
315
(注:表中能耗限额不包括燃用煤矸石和油页岩发电的机组)
二、说明
1、适用范围
本限额规定了火力发电厂供电标准煤耗技术经济指标的限额和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已投入商业运行的火力发电厂纯凝式汽轮发电机组的供电标准煤耗技术经济指标的统计计算和评价。
2、定义
供电煤耗指标限额
供电煤耗是反映火电厂发电设备效率和经济效益的一项综合性技术经济指标。本标准所指供电煤耗均为年度(自然年)统计值。
供电煤耗指标限额 = 供电煤耗指标基准值 × 修正系数
即 B = K × BJ (1)
式中:
B——机组供电煤耗指标限额;
BJ——供电煤耗指标基准值;(见表1)
K——修正系数,K = 1 + K1 × (0.85 – X) +K2 +K3
其中:
K1为负荷修正系数,X为负荷系数 。
当X > 0.85 时,K1 =0;
当X≦ 0.85 K1 =0.25;
K2为脱硫补偿系统,有安装脱硫装置的为0.013,没有的为0。
K3为煤质补偿系统,当可燃质挥发份Vr<12%作调整, K3 =0.065。
3、技术经济指标说明
3.1耗用标准煤量技术经济指标
耗用标准煤量是指统计期内用于生产所耗用的燃料(包括煤、油和天然气等)折算至标准煤的燃料量。
计算公式为:
Bb = Bh – Bkc (2)
式中:
Bb ——统计期内耗用标准煤量, t ;
Bh ——统计期内耗用燃料总量 (折至标准煤),包括燃煤、燃油与其他燃料之和,同时需考虑煤仓、粉仓等的变化,t ;
Bkc——统计期内应扣除的非生产用燃料量 (折至标准煤),t 。
应扣除的非生产用燃料量:
a)发电机做调相运行时耗用的燃料;
b)厂外运输用自备机车、船舶等耗用的燃料;
c)修配车间、副业、综合利用及非生产用 (食堂、宿舍、幼儿园、学校、医院、服务公司和办公室等)的燃料。
3.2厂用电技术经济指标
发电厂用电率是指统计期内厂用电量与发电量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
(3)
Wd = Wcy – Wkc (4)
式中:
Lfcy——发电厂用电率,% ;
Wd ——发电用的厂用电量,kW·h;
Wf ——统计期内发电量,kW·h;
Wcy——统计期内厂用电量,kW·h;
Wkc——统计期内应扣除的非生产用厂用电量,kW·h。
应扣除的非生产用厂用电量包括:
a)发电机作调相机运行时耗用的电量;
b)厂外运输用自备机车、船舶等耗用的电量;
c)输配电用的升、降压变压器 (不包括厂用变压器)、变波机、调相机等消耗的电量;
d)修配车间、副业、综合利用及非生产用 (食堂、宿舍、幼儿园、学校、医院、服务公司和办公室)的电量。
3.3发电煤耗技术经济指标
发电煤耗是指统计期内每发一千瓦时电量所需耗用的标准煤量。
计算公式为
(5)
式中:
bf——发电标准煤耗,g/(kW·h);
Bb——统计期内耗用标准煤量,t;
Wf——统计期内发电量,kW·h。
3.4负荷系数技术经济指标
负荷系数是指机组运行平均负荷与机组额定容量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
(6)
式中:
X ——负荷系数,MW/MW;
Ppj——机组平均负荷,MW;
Pe——机组额定容量,MW。
3.5供电煤耗技术经济指标
供电煤耗是指统计期内每供一千瓦时电量所需耗用的标准煤量。
计算公式为
(7)
式中:
bg ——供电标准煤耗,g/(kW·h);
bf ——发电标准煤耗,g/(kW·h);
Lfcy—— 发电厂用电率,% 。
附件2:
广东省石油化工行业主要产品能耗限额
第一部分 炼油能耗限额
一、能耗限额
1、现有装置能耗限额
能耗限额项目
单位
限额
备注
原油加工单位综合能耗
千克标油/吨
70
全加氢流程为75
单位能量因数能耗
千克标油/吨•因数
11.5
2、新建项目(装置)准入值
能耗限额项目
单位
限额
备注
原油加工单位综合能耗
千克标油/吨
68
全加氢流程为73
单位能量因数能耗
千克标油/吨•因数
11
二、说明
1、适用范围
适用于以原油加工的炼油厂、炼油装置对综合能耗的计算、评价
和控制。
2、引用的文件或规范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国家统计局《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消耗情况(P207表)指标的计算方法》;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厂能量消耗计算与评价方法》。
3、术语及其定义
3.1炼油厂综合能耗:报告期内炼油装置及辅助系统实际消耗的
各种能源,如各种燃料、动力(电、蒸汽)和耗能工质等,进行综合计算所得的能源消耗量。
3.2原油加工单位综合能耗:报告期内以单位原油加工量表示的实际综合能耗,即炼油厂综合能耗除以原油加工量。
3.3炼油厂能量因数:炼油厂能量因数由炼油装置能量因数和辅助系统因数两部分组成。
各炼油装置的能耗定额与常减压蒸馏装置能耗定额基准的比值为该装置的能量因数。各炼油装置的加工量与全厂原油加工量的比值与该装置能量因数的乘积之和,为炼油装置能量因数。
辅助系统能量因数以各辅助系统能耗定额与常减压蒸馏装置能耗定额基准的比值,并乘以处理量与原油加工量的比值所计算的因数之和。
3.4炼油厂单位能量因数能耗:以单位能量因数表示的综合能耗,即原油加工单位综合能耗除以全厂能量因数。
3.5全加氢流程:指炼油加工过程为全面加氢精制工艺流程。
4、限额指标的计算方法
(1)单位综合能耗的计算
综合能耗量计算公式为:
E=∑MiRi+Q
式中:E—统计对象综合能耗量,kg标油/年(月、季);
Mi—某种能源或耗能工质的实物消耗或输出量,kg标油(kWh)/年(月、季);
Ri—对应某种能源或耗能工质的能量换算系数,kg/kg(kWh)
Q—与外界交换的有效能量折为一次能源的代数和,kg标油/年(月、季)。向统计对象输入的实物消耗量和有效热量计为正值,输出时为负值。
单位综合能耗的计算公式如下:
e=E/G
式中:e—炼油单位综合能耗,kg标油/t;
E—统计对象综合能耗量,kg标油/年(月、季);
G—统计对象的原油加工量(或原料加工量、产品产量),t/年(月、季)。
(2)单位能量因数能耗计算
全厂炼油实际单位能量因数能耗计算公式如下:
ef=e/Ef
式中:ef-为全厂炼油实际单位能量因数能耗,kg标油/吨.因数;
e-为全厂炼油实际单位综合能耗,kg标油/吨原料;
Ef-为全厂炼油能量因数。
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折算标准油系数见表1。
表1 标准油(41868KJ/kg)
能源和耗能工质
数量和单位
折算为标准油系数(单位kg)
电
1 kWh
0.26
新鲜水
1 t
0.17
循环水
1 t
0.10
软化水
1 t
0.25
除盐水
1 t
2.30
除氧水
1 t
9.20
凝汽式蒸汽轮机凝结水
1 t
3.65
加热设备凝结水
1 t
7.65
燃料油
1 t
1000
燃料气
1 t
950
催化烧焦
1 t
950
工业焦炭
1 t
800
10.0MPa级蒸汽
1 t
92
3.5MPa级蒸汽
1 t
88
1.0MPa级蒸汽
1 t
76
0.3MPa级蒸汽
1 t
66
<0.3MPa级蒸汽
1 t
55
第二部分 乙烯能耗限额
一、能耗限额
1、现有装置能耗限额
能耗限额项目
单位
指标
单位乙烯生产综合能耗
千克标油/吨
670
2、新建项目(装置)准入值
能耗限额项目
单位
指标
单位乙烯生产综合能耗
千克标准油/吨
630
二、说明
1、适用范围
适用于以油(轻油、柴油、重油、石脑油、凝析油、原油)、气(乙
烷、丙烷炼厂气)经裂解、分离过程制得的乙烯装置对综合能耗的计算、评价和控制。
不适用于酒精脱水制得的乙烯,也不包括直接利用未经分离的裂解气体或其他气体中的乙烯馏分。
2、引用的文件或规范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国家统计局《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消耗情况(P207表)指标的计算方法》;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化股份化(2007)14号《关于化工能量消耗统计分析系统试运行的通知》。
3、术语及其定义
3.1乙烯生产综合能耗:
报告期内乙烯工艺装置本身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如各种燃料、动力(电、蒸汽)和耗能工质等,进行综合计算所得的能源消耗量。
3.2单位乙烯综合能耗:
报告期内生产单位乙烯的综合能耗。即乙烯生产综合能耗除以乙烯生产量。
3.3乙烯生产量:
指乙烯生产装置的乙烯生产量,不包括丙烯等联产品。
4、限额指标计算方法
乙烯生产综合能源消耗总量,包括燃料油、燃料气,各种蒸汽,电力等,不包括原料。计算能耗的乙烯装置界区仅包括乙烯工艺装置(原料预处理、裂解、压缩、分离、制冷等)本身,不包括开工锅炉、锅炉给水、循环水、空压站等辅助生产设施。统计区间范围为从石脑油、柴油、加氢尾油或凝析油等输入净化到氢气、甲烷、乙烯、丙烯、混合碳四、裂解汽油、裂解轻油等产品分离采出为止。包括了原料脱砷、脱硫单元、裂解炉区、急冷区、压缩区、分离区及废碱处理单元、火炬气回收系统。
单位综合能耗的计算公式如下:
e=E/G
式中:e—乙烯单位综合能耗,kg标油/t;
E—统计对象综合能耗量,kg标油/年(月、季);
G—统计对象乙烯生产量,t/年(月、季)。
各种能源和耗能工质折算标准油系数见表2。
表2
能源和耗能工质
数量和单位
折算为标准油系数(单位kg)
电
1 kWh
0.26
新鲜水
1 t
0.17
循环水
1 t
0.10
除盐水
1 t
2.30
燃料油
1 t
1000
燃料气
1 t
950
10.0MPa级蒸汽
1 t
92
3.5MPa级蒸汽
1 t
88
氮气
1m3
0.15
工业风
1m3
0.028
仪表风
1m3
0.038
第三部分 烧碱
一、能耗限额
1、现有装置能耗限额
产品规格和生产工艺
综合能耗限额
(千克标煤/吨)
电解交流电耗限额
(千瓦时/吨)
离子膜法液碱(≥30.0%)
460
2460
离子膜法液碱(≥45.0%)
550
隔膜法液碱(≥30.0%)
930
2520
隔膜法液碱(≥42.0%)
1150
2、新建项目(装置)准入值
产品规格和生产工艺
综合能耗准入值
(千克标煤/吨)
电解交流电耗准入值
(千瓦时/吨)
≤12个月
≤24个月
≤36个月
≤12个月
≤24个月
≤36个月
离子膜法液碱≥30.0
≤350
≤360
≤370
≤2340
≤2390
≤2450
离子膜法液碱≥45.0
≤490
≤510
≤530
离子膜法固碱≥98.0
≤750
≤780
≤810
隔膜法液碱≥30.0
≤800
≤2450
隔膜法液碱≥42.0
≤950
隔膜法固碱≥95.0
≤1100
附注:1、各指标以折100%烧碱计算。
2、表中离子膜法烧碱综合能耗和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准入值按表中数值分阶段考核,新装置投产超过36个月后,继续执行36个月的准入值;
3、表中隔膜法烧碱电解单元交流电耗准入值,是指金属阳极隔膜电解槽电流密度为1700 A/m2的执行标准。并规定电流密度每增减100 A/m2 ,烧碱电解单元单位产品交流电耗减增44千瓦时/吨。
二、说明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电解法(隔膜法、离子膜法)烧碱生产企业进行能耗的计算、控制和考核,以及新建项目的准入值。
2、引用的文件或规范
GB 209-2006 工业用氢氧化钠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国家统计局《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消耗情况(P207表)指标的计算方法》;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氯碱技术经济核算规程 离子膜电解法》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氯碱技术经济核算规程 隔膜电解法》
3、术语及其定义
3.1烧碱产品综合能耗
报告期内烧碱产品生产全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总量,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各种能源消耗量和损失量,不包括基建、技改等项目建设消耗的、生产界区内回收利用的和向外输出的能源量。
3.2烧碱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用折100%烧碱(NaOH)单位产量表示的综合能耗,包括直接消耗的能源量,以及分摊到该产品的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的能耗量和体系内的能耗损失量。
3.3烧碱产品单位交流电耗
用折100%烧碱单位产量表示的直接消耗的交流电量,即电解工艺耗电,不包括动力设备等的耗电量。
3.4烧碱生产界区
从原盐、电力、蒸汽等原材料和能源经计量进入工序开始,到成品烧碱计量入库和伴生氯气、氢气经处理送出为止的整个电解法烧碱产品生产过程。由生产系统工艺装置、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设施三部分用能组成。
3.5生产系统
从原盐或盐卤经计量并进入化盐桶前的一级输送设备、电解用交流电经计量进入整流变压器开始,到成品烧碱包装入库为止的有关工序组成完整的工艺过程和装备。
3.6辅助生产系统
为生产系统工艺装置配置的工艺过程、设施和设备,其中包括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供气、采暖、制冷、仪表和厂内原料场地以及安全、环保装置。
3.7附属生产系统
为生产系统专门配置的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其中包括办公室、操作室、休息室、更衣室、澡堂、中控分析、成品检验、电解槽管理及修理、隔膜吸附、阳极组装、阳极修复和涂钌、石棉绒加工和回收、离子膜泄漏试验和修补等设施。
4、限额指标计算方法
烧碱综合能源消耗量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电解法烧碱产品在生产全部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经综合计算后得到的以标准煤量表示的能源总量。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各种能源消耗量和损失量,不包括基建、技改等项目建设消耗的、生产界区内回收利用的、和向外输出的能源量。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自用的均不统计在能源消耗量中,其生产耗能工质所消耗的能源统计在能源消耗量中。
烧碱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按公式(1)计算:
…………………………(1)
式中:-报告期内某种规格烧碱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吨(kgce/t);
-报告期内烧碱电解单元(包括氯、氢处理过程)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吨(kgce/t);
- 报告期内某种规格烧碱加工过程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kgce/t);
x -实际发生的自用碱率;
y -实际发生的碱损失率。
烧碱电解单元(包括氯、氢处理过程)单位综合能耗应按公式(2)计算:
…………………(2)
式中:-报告期内电解单元生产系统(包括氯、氢处理)投入的各种能耗实物量;
- 报告期内电解单元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投入的各种能耗实物量;
k -某种能源折标准煤系数;
n -能源种类数;
-报告期内电解单元电解碱折100%烧碱的产量,单位为吨(t)。
某种规格烧碱加工过程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按公式(3)计算:
……………(3)
式中:-报告期内电解碱生产系统加工投入的各种能源消耗实物量;
-报告期内电解碱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加工投入的各种能源消耗实物量;
-报告期内某种规格烧碱折100%烧碱的成品产量,单位为吨(t)。
烧碱电解单元单位产品交流电耗应按公式(4)计算:
…………………………………………(4)
式中: -报告期内电解法烧碱电解单元单位产品交流电耗,单位为千瓦时每吨(kWh/t);
-报告期内电解单元生产过程实际投入的交流电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报告期内电解单元电解碱折100%烧碱产量,单位为吨(t)。
各种能源和耗能工质折算标准煤的系数见附录A:“标准煤的折算”
附件3:
广东省水泥产品能耗限额
一、能耗限额
窑型
熟料标准
煤耗限额
(kg标煤/t熟料)
熟料平均
电耗限额
(kwh/t熟料)
水泥综合
电耗限额
(kwh/t水泥)
水泥综合
能耗限额
(kg标煤/t水泥)
新干法窑
日产<2000t
125
75
115
133
2000t≤日产<4500t
122
70
110
129
日产≥4500t
115
65
105
122
立窑
125
50
85
129
粉磨站
38
二、说明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全省水泥生产企业能源消耗水平进行综合评价。
2 参考的文件或规范
GB16780-200X 水泥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报批稿)
3 术语和定义
3.1 熟料标准煤耗
指考核期内平均每吨水泥熟料的实物煤消耗量折算成标准煤消耗量,单位kg标煤/t熟料。
3.2 熟料平均电耗
指考核期内生产每吨水泥熟料消耗的平均电量,单位kwh/t熟料。统计方法为:考核期内熟料煅烧与之前所有工序消耗的总电量之和与当期水泥熟料总产量的比值。
3.3 水泥综合电耗
指考核期内生产每吨水泥产品消耗的平均电量,单位kwh/t水泥。统计方法为:考核期内水泥出厂前所有工序消耗的总电量与辅助用电量之和与当期水泥总产量的比值。
3.4 水泥综合能耗
指考核期内生产每吨水泥产品平均耗电、耗煤总量折算成标准煤耗用量,单位kg标煤/t水泥。
4 限额制定的依据
4.1 结合省内具代表性的50家水泥生产企业实际能源消耗水平
4.2 结合《广东省重点耗能企业“双千节能行动”实施方案》
4.3 结合水泥行业节能中长期目标
5 能耗计算方法
5.1 煤电换算系数:1kwh电=0.1229kg标准煤。
5.2 水泥综合能耗限额指标以生产P.Ⅰ水泥为基准,其换算公式为:水泥综合能耗=熟料标准煤耗×0.95+水泥综合电耗×0.1229,其它品种水泥能耗计算根据混合材掺加量不同按GB16780-200X的规定修正。
5.3 粉磨站水泥综合电耗限额指标以生产P.Ⅰ水泥为基准,其它品种水泥电耗计算根据混合材掺加量不同按GB16780-200X的规定修正。
5.4 为体现可比性,无自备石灰石矿山的水泥生产企业在考核其熟料平均电耗时,应在核算后的熟料平均电耗基础上增加2kwh/t熟料。
5.5 水泥生产企业实物煤热值采用进厂煤应用基热值计算;
6 其它说明
6.1 评价水泥熟料厂能耗水平采用熟料标准煤耗和熟料平均电耗两个指标。
6.2 评价水泥粉磨站能耗水平采用单独拟定的粉磨站水泥综合电耗限额指标。
6.3 辅助用电包括厂内线路损失、办公用电和仓库及厂区道路照明等,不包括生活用电。
6.4 新建水泥企业(包括完整水泥生产线和熟料厂)的能耗评定可参照附表中日产≥4500t新干法窑指标执行,新建粉磨站能耗评定可参考附表中粉磨站的水泥综合电耗限额指标执行。
6.5 因湿法窑、中空窑、预热器窑等其它生产工艺数量少且能耗指标相对落后,本能耗限额对其不予规定。
6.6为便于考核,通过四舍五入,经计算出的水泥综合能耗限额指标均修正为整数值。
附件4:
制浆造纸产品能耗限额
一、能耗限额
1、制浆产品能耗限额指标按表1。
表1
产品
单位
限额
新建项目能耗准入指标
漂白硫酸盐木浆
kgce/Adt
≤550
≤490
漂白硫酸盐竹浆
≤650
≤590
漂白亚硫酸镁盐蔗渣混合浆
≤1100
≤950
木色硫酸盐木浆
≤450
≤420
化学机械针叶木浆(自用)
≤1150
≤1100
化学机械阔叶木浆(自用)
≤1050
≤1000
漂白硫酸盐竹浆(自用)
≤600
≤560
漂白硫酸盐木浆(自用)
≤500
≤460
漂白亚硫酸镁盐蔗渣混合浆(自用)
≤950
≤900
脱墨废纸浆(自用)
≤400
≤350
本色废纸浆(自用)
≤250
≤210
2、造纸产品能耗限额指标按表2。
表2
产品
单位
限额
新建项目能耗准入指标
新闻纸
kgce/Adt
≤600
≤550
印刷书写纸(包括双胶纸、复印原纸)
≤680
≤630
生活用纸
≤900
≤870
白板纸
≤650
≤600
箱板纸
≤600
≤550
瓦楞原纸
≤500
≤460
白卡纸
≤680
≤640
灰板纸
≤600
≤550
铜版纸(涂布纸)
≤730
≤700
注:无碳纸原纸归类于印刷书写纸,无碳纸归类于涂布纸。
二、说明
1、适用范围
本限额方案适用于制浆造纸企业对部份纸张、纸浆(包括商品浆、自用浆)综合能耗的计算及考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限额引用而成为本限额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限额。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限额。
GB/T 2586 热量单位、符号与换算
GB 2587 热设备能量平衡通则
GB 2588 设备热效率计算通则
GB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 3484 企业能量平衡通则
GB 3486 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
GB 5623 产品电耗定额制定和管理导则
GB 6421 企业能流图绘制方法
GB 6422 企业能耗计算与测试导则
GB 6423 热电并供系统技术条件
GB 8222 企业设备电能平衡通则
GB/T 18916.5 取水定额第五部分:造纸产品
QB/T 1928 制浆造纸企业自备热电站发电和热煤耗计算细则
QB 1002 制浆造纸企业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3、定义
3.1 制浆造纸综合能耗
是指制浆造纸企业在统计期内,对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分别折算为标准煤后的总和。
3.1.1 一次能源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
3.1.2 二次能源如石油制品、蒸气、电力、焦炭、煤气等。
3.1.3能源等价值:是指生产企业消耗的二次能源折算为标准煤量。
3.2 制浆造纸企业消耗能源
3.2.1直接生产系统如备料、制浆、造纸系统消耗的能源。
3.2.2间接生产系统消耗的能源。
3.2.2.1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机修、仪表、及厂内原料场等)消耗的能源。
3.2.2.2附属生产系统,包括指挥系统(企业指挥部门)、生产管理设备、办公和生产场所照明等。
以上3.1、3.2.2.1、3.2.2.2三项组成制浆造纸实际能源消耗。以下两项不计入企业能源消耗。
3.2.2.3生活系统能源消耗:企业系统内含学校、文化娱乐、医院、托儿幼教、商业服务等消耗的能源。
3.2.2.4其它如基建项目,新产品试制所消耗能源。
注:企业在统计期内计算能源消耗量时,不得重计和漏计。
3.3 各种能源综合计算原则
3.3.1能源热值按实测计算并按附录A折算成标准煤/吨。
3.3.2计算综合能耗时,各种能源分别折算为吨标煤。
3.3.3凡自备热电联产的企业,其能耗按实际煤耗计算。
3.3.4凡消耗的自产蒸气,其自产汽按实际耗煤计算。
3.3.5外购电、蒸气按附录A折算成标煤。
3.3.6外购自来水、软水、压缩空气、氧气等,本次限额暂不作统计。
4、分类
制浆造纸企业所用的原料差异很大,浆料配比也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对不同浆种和不同的纸种,作了不同的限额。
4.1制浆
4.1.1自制浆
指原料进入备料车间到成浆输送至抄纸工段为止的整个流程,自制浆应按原料品种和制浆方法进行划分,如果是多种原料的混合浆,应将各种原料使用比例加权计算。计算能耗时以每吨风干(Adt)(含水分10%)浆计算。
4.1.2废纸浆
是指废纸投入开始至供应抄纸止,以每吨风干(含水分10%)浆耗能计算。
4.1.3商品浆
是指从制浆起经干燥至成品浆入库为止,以每吨风干浆(含水分10%)作为计算单位。
企业如既生产商品浆,又有自用浆两种浆,能耗应按实际量分摊。
4.2造纸
是指从打浆起至成品纸入库止,以每吨纸作为计算单位。企业应按所生产的不同纸种分别进行能耗的计算。
4.3其它
4.3.1制浆造纸企业内碱(酸)回收及副产品生产不计算入制浆造纸企业综合能耗。
4.3.2废水处理工程能耗应计入企业综合能耗。
5 新生产线的能耗准入原则
5.1新的生产线起点应较高,均应采用能耗新技术及节能的新设备。
5.2新建生产线的主要产品,吨产品能耗一般要低于限额5%—10%。
5.3制浆产品,造纸产品新生产线,吨产品能耗准入指标按表1、表2规定。
6 要求
6.1企业内生产多种产品时能耗的计算原则
6.1.1 某一纸(浆)种A的单位产量综合能耗EA等于该纸(浆)种单位产量的直接能耗EA1和间接能耗EA2之和;
6.1.2企业内生产多种纸(浆),按各纸(浆)能耗的分配系数计算,分配系数由企业自定,但是企业总综合能耗必须等于各纸(浆)种的综合能耗的总和。
附件5:
广东省钢铁生产工序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一、能耗限额
1、限额指标
表1 钢铁生产工序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值
能耗限额分类
具体能耗指标
能耗限额指标(千克标准煤/吨)
钢铁企业能耗标准
吨钢综合能耗
680
吨钢可比能耗
650
主要工序单位
产品能耗标准
烧结工序
65
焦化工序
140
高炉炼铁工序
440
转炉炼钢工序
10
电炉炼钢工序
95
热轧工序
型材
80
板材
90
管材
100
冷轧工序
100
注:电力折数系数按当量值折算为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小时
2、新建、改建、扩建钢铁生产工序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
表2 钢铁生产工序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
工序类别
能耗准入值(千克标准煤/吨)
烧结工序
≤57
炼焦工序
≤125
高炉炼铁工序
≤415
转炉炼钢工序
≤0
电炉炼钢工序
≤90
热轧工序
型材
≤80
板材
≤87
管材
≤94
冷轧工序
≤95
注:电力折数系数按当量值折算为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小时
二、说明: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是广东钢铁生产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规定了钢铁生产中的烧结工序、炼焦工序、高炉炼铁工序、转炉炼钢工序、电炉炼钢工序、热轧工序和冷轧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限额的技术要求、计算方法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企业烧结工序、炼焦工序、高炉炼铁工序、转炉炼钢工序、电炉炼钢工序、热轧工序和冷轧工序单位产品能耗的计算、控制和考核以及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准入。
2 引用的文件或规范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13234 企业节能计算方法
GB/T16614 企业能量平衡统计方法
GB/T2586 热量单位、符号与换算
GB/T1028 工业余热术语、分类、等级及余热资源量统计方法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和定义
3.1 钢铁生产工序单位产品能耗
在统计期内某工序生产1吨合格产品,扣除工序生产过程中自身回收利用及外供的二次能源量后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量的总和。
3.2 烧结工序单位产品能耗
在统计期内烧结工序生产1吨合格烧结矿,扣除烧结矿生产过程中自身回收利用及外供的二次能源量后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量的总和。
在烧结过程中可以得到余热蒸汽等二次能源。
3.3 炼焦工序单位产品能耗
在统计期内炼焦工序生产1吨合格焦炭,扣除炼焦过程中自身回收利用及外供的二次能源量后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量的总和。
炼焦生产是将各种经过洗选的焦煤按一定比例混合后,在炼焦炉内进行高温干馏变成焦炭的过程,在炼焦的过程中可以得到焦炉煤气和化工产品等副产品。
3.4 高炉炼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
在统计期内高炉炼铁工序生产1吨合格铁水,扣除炼铁过程中自身回收利用及外供的二次能源量后,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量的总和。
在高炉炼铁过程中可以得到高炉煤气等二次能源。
3.5 转炉炼钢工序单位产品能耗
在统计期内转炉炼钢工序(不包含钢水精炼和连铸)生产1吨合格钢水,扣除转炉炼钢过程中自身回收利用及外供的二次能源量后实际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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