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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永龙煤业投资有限公司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一通三防”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同时也是一项复杂、 庞大的系统工程, 需要长抓不懈, 更需要长期重视和不断加强。各级领导在布置、 检查、 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 必须同时布置、 检查、 总结”一通三防”工作。
第2条: 各矿井必须设立”一通三防”工作管理机构, 配齐满足”一通三防”工作需要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加大 ”一通三防”投入,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第3条: 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必须做好人员配备和资金的提取使用等工作。总工程师要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责任, 做好矿井通风、 防治瓦斯、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防治粉尘和矿井火灾防治等技术工作。
第4条: 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对”一通三防”工作负监督责任, 其它副矿长对分管领域内的”一通三防”治理方案、 措施的落实负责。
第5条: 矿通风部门对”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负责瓦斯防治措施与计划的落实、 工程质量的验收、 各种瓦斯技术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相关工种的岗位责任制的制定, 并对瓦斯防治措施与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并对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6条: 安全监察部门对”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对各级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第7条: 各级干部和部门都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坚持矿领导、 区队干部带班制度, 各工种、 岗位要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 严防”一通三防”事故的发生。
第8条: 建立”一通三防”工作汇报制度, 各矿井每月要组织一次通风质量达标验收, 每月至少开展两次”一通三防”专业的隐患排查, 永龙公司生产部负责对各矿通风质量达标验收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双基考核; 各矿必须将安全周报中的”一通三防”问题及时反馈到永龙公司生产部。
第9条: 永龙公司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 对各矿的通风安全情况进行研究、 分析和总结, 通报”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通风质量标准化验收工作情况。矿井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科、 室、 区队”一通三防”管理人员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 总结本月”一通三防”管理情况, 确定次月”一通三防”计划, 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 会议纪录要留存备查。
第二章 瓦斯管理
第10条: 瓦斯检查工、 爆破工等特殊工种, 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获得资格证书后, 方可上岗作业。
第 11条: 瓦检点的设置、 检查次数、 检查内容的规定:
( 1) 采煤工作面每班检查三次, 检查内容: 工作面风流、 工作面上隅角、 工作面回风流、 局部高冒处, 回风流中使用的机电设备处的CH4、 CO2浓度、 温度。
( 2) 掘进工作面每班检查三次, 检查内容有: 掘进工作面风流、 工作面回风流、 局部地点、 回风流中使用的机电设备处的CH4、 CO2浓度、 温度。
( 3) 备采工作面每班检查一次,检查内容有:备采工作面风流、 局部地点CH4、 CO2浓度、 温度。
( 4) 井下硐室每班检查一次; 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处每天检查一次; 挡风墙( 密闭墙) 处每七天检查一次; 矿井总回、 采区回风每班检查一次; 井下其它有人员作业的地点每班检查一次。检查内容: 有CH4、 CO2浓度、 温度。
( 5) 高、 突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专职瓦检员24小时不间断检查。瓦斯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 必须设专职瓦检员。
第12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 必须停止打眼; 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 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 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8%时, 必须停止工作, 切断电源, 撤出人员, 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 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 撤出人员, 切断电源, 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 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时, 方可通电启动。
第13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CO2浓度达到1.5%时, 必须停止工作, 撤出人员, 查明原因, 制定措施, 进行处理。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否则, 必须切断电源, 设置栅栏, 揭示警标, 严禁人员进入, 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停工区内瓦斯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 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设置栅栏要求: 栅栏网孔规格不得大于300× 300mm, 并封闭全断面, 要钉的牢固可靠。长期停风停工的掘进工作面, 必须构筑永久密闭( 密闭距离巷道口不超过5米) , 并在密闭前做到电缆、 管路、 轨道”三断开”。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 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14条: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第15条: 通风部门每月按检查瓦斯区域制定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图表必须规定瓦检员的检查路线、 检查地点、 检查次数、 检查内容、 检查时间、 汇报时间、 汇报次数、 交接班地点等内容。
第16条: 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由通风( 科) 队长、 技术员、 瓦检班( 组) 长共同协商编制, 并随着井下生产情况变化及时修改。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编制或修改后, 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阅批准。
第17条: 采掘工作面每次检查不少于4个点, 使用中的瓦斯检查记录、 台帐、 牌板等应与规定的内容相符。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必须包括: 检查地点、 瓦斯浓度、 二氧化碳浓度、 温度、 传感器显示浓度、 检查时间、 检查人, 必须做到检查一次立即填写一次。
第18条: 瓦检员除检查有害气体和空气温度外, 每次巡回检查必须沿途检查”一通三防”设施, 发现问题, 及时向通风调度或矿调度室汇报, 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19条: 严格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瓦斯检查中出现”空、 漏、 假”现象, 发现违犯一次, 瓦斯检查员除名或开除。做到井下牌板、 检查记录手册、 瓦斯台帐三对口。
第20条: 通风、 瓦斯调度记录各作业地点当天CH4、 CO2浓度、 空气温度的最大值; 较为重大的”一通三防”问题应编入通风日报表及瓦斯日报表。
第21条: 每天的通风瓦斯日报表, 首先由通风科( 队) 长审查数据是否正确, 重点强度内容是否齐全, 签字后送矿总工程师审签。然后, 报送矿长审签, 审签后的通风、 瓦斯报表必须存档、 保存。
第22条: 凡是停风的采掘工作面, 都必须按瓦斯排放措施进行瓦斯排放, 严禁无措施排放瓦斯。
第23条: 瓦斯排放措施由通风技术人员编制。主要内容:
( 1) 说明所需排放瓦斯工程名称,排放范围和参加排放瓦斯人员。
( 2) 计算排放瓦斯量、 供风量和排放时间;
( 3) 制定控制瓦斯的方法。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 采用控制风量等方法使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严禁”一风吹”。并要在排放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安设声光瓦斯报警断电仪或悬挂便携式瓦检仪。
( 4) 明确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 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 各种电气设备的位置、 通讯电话位置、 瓦斯探头的监测位置, 并在排放瓦斯通风系统图中注明。
( 5) 明确断电撤人范围。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峒室、 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 必须撤人停止作业, 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 禁止其它人员进入。
( 6) 明确停电负责人和所需停电的开关。排放瓦斯所流经的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 并设警示牌和设专人看管,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排瓦斯回风流所经巷道。
( 7) 瓦检员检查瓦斯。瓦斯排放后, 要由瓦斯员检查瓦斯, 只有排放瓦斯巷道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8%, 且风流稳定10分钟后方准指定专人恢复供电。
( 8) 落实每个参加排放人员的责任,明确排放瓦斯的指挥人和设警戒负责人。警戒人员接不到通知, 不许撤离警戒位置, 谁安排的警戒人员, 谁下令撤出。每次排瓦斯都要检查确定工作面瓦斯没有超限才算排完。
( 9) 排放瓦斯措施的贯彻执行。经过矿总工程师批准的瓦斯排放措施, 由通风副总工程师或通风队长向参加瓦斯排放的人员贯彻并签字, 责任落实到人。安检科必须派安检人员现场监督排放措施的执行情况, 措施未落实者严禁排放瓦斯。
通风部门建立好排放瓦斯记录, 保管备查。
第24条: 矿井停风只有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 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 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它人员方可入井。
第25条: 井下中央变( 配) 电所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工全面检查, 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 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第26条: 瓦斯的分级排放
( 1)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 由当班跟班队长( 没有跟班队长时由班长负责) 撤出该头所有人员至新鲜风流巷道, 并在停风巷道口安设警戒, 禁止人员进入, 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在恢复通风前, 必须由瓦检工和当班班长佩带化学氧自救器进入停风的巷道内检查瓦斯, 两人一前一后, 保持10米的距离, 边走边检查有害气体浓度, 发现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或呼吸困难, 必须及时返回。
( 2) 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 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内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 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恢复正常通风。
( 3)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 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5%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 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 并按照常规措施组织人员进行排放瓦斯。
( 4)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 必须由通风部门技术人员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 由矿山救护队进行排放。
( 5)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 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 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 其它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 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 6) 排除封闭区、 情况不明的巷道、 联通已采区、 老空区、 火区等处的瓦斯时, 由矿通风部门制定排放瓦斯措施, 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 由矿山救护队组织排放。
第27条: 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 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放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 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 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 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苍供风的巷道内瓦斯排放结束后, 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 第2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供风巷道的瓦斯。
第28条: 各矿总工程师要严把生产布局和设计审查关, 从设计、 采掘安排和管理上, 严禁出现盲巷; 井下所有已开工的掘进巷道, 必须按设计要求竣工, 不准中途停掘, 避免形成盲巷; 对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停止掘进的巷道, 各矿生产部门必须编制停工报告, 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29条: 井下严禁出现盲巷。对盲巷的密闭及栅栏要定期检查( 每旬至少一次) ,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破坏密闭、 栅栏。
第30条: 建立密闭台帐。无论永久性或临时性密闭都必须建立台帐, 其内容为: 巷道名称, 盲巷形成时间, 封闭时间, 当月瓦斯浓度。
第31条: 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
( 一) 瓦斯超限浓度的界定
矿井风流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各通风地点瓦斯浓度设限值及以上, 属于瓦斯超限;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警浓度为1%的地点瓦斯浓度达到0.8%时, 属于瓦斯预警。
( 二) 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
1.在提前制定必须的安全技术措施情况下预计有可能发生的瓦斯超限, 能够认定为有计划瓦斯超限, 但安全技术措施或计划必须经矿长、 矿总工程师签字后, 提前报永龙煤业公司调度室、 监控中心和通风部门。
下列情况涉及范围内的瓦斯超限时属于有计划瓦斯超限:
⑴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有计划的进行检修局部通风机、 矿井停电或停风演习、 矿井反风演习等;
⑵采取水力掏槽、 水力压裂、 水力冲孔或在地质构造处采取松动爆破主动卸压等防突技术措施时;
⑶在采取防喷措施情况下, 施工抽放钻孔时出现瓦斯浓度不超过1.5%时;
⑷在采取抽采防突措施、 且经消突评价达标后, 进行岩巷揭穿突出煤层时;
⑸按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后启封巷道、 密闭时;
⑹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正常调校时。
2.在应急预案实施得当, 且不造成不良后果的前提下, 属于下列情况所涉及范围出现的瓦斯超限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统计:
⑴因暴风雨或外界不可控因素造成停电、 停风时;
⑵因上级( 本管辖系统外) 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造成停电、 停风时。
3.下列情况界定为监控系统本身技术缺陷引起的误报警:
⑴系统电源故障使甲烷传感器处于供电时好时坏状态;
⑵监测监控系统线路受强电磁场干扰。
4.下列情况属人为责任引起的误报警:
⑴甲烷传感器进水;
⑵甲烷传感器受到摔、 碰等强烈震动;
⑶传输线路意外断线或接线盒接触不好;
⑷传感器距离煤壁距离小于200mm。
除上述情况以外, 其它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必须按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追查处理。监控系统引起的误报警, 应对故障原因进行分析, 制定专项预防措施; 因人为原因引起的误报警, 必须进行责任追究。
矿井通风部门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超限分类统计台帐, 并及时分析。
第32条: 防治瓦斯超限的技术管理措施
1、 建立工作面瓦斯超限预警体系, 实现超前断电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警浓度为1%的各通风地点, 当瓦斯浓度达到0.8%时, 必须实现规定范围内预警断电, 迅速查明原因, 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2、 认真做好瓦斯涌出量预测工作
各矿通风部门应建立瓦斯涌出量统计台帐, 做好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统计工作。每10天至少测定1次矿井各采掘工作面落煤和非落煤期间的风量和瓦斯浓度, 分别计算瓦斯涌出量。
每一采掘工作面开工前, 都要根据本矿、 本采区、 同一煤层瓦斯涌出量统计的历史数据、 实测的瓦斯压力、 瓦斯含量、 采掘进度预测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在此基础上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瓦斯超限。
3、 及时进行地质预报
矿井地测部门要及时观测和探测采掘工作面地质构造、 煤层厚度、 煤层倾角变化情况。必须坚持”有掘必探, 先探后掘”的原则, 探清前方60m内的地质构造,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生产、 调度、 通风、 安全等部门, 做好灾害预防工作。
4、 防止钻孔施工过程中瓦斯超限
在钻孔施工过程中, 通风部门要采用大功率局部通风机、 大直径风筒, 提高供风量稀释瓦斯。对突出严重煤层, 打钻单位必须使用打钻防喷孔、 防尘、 防火”三防”装置, 把钻孔施工过程中喷出的瓦斯直接引入瓦斯抽采系统, 并在钻孔施工地点的回风侧3~5m范围内, 悬挂甲烷、 一氧化碳报警仪器, 出现瓦斯涌出异常, 立即停止钻进。
5、 防治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
⑴巷道施工前必须有经过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局部通风设计, 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按设计安装到位。局部通风机的开停监测、 自动倒台、 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功能正常, 杜绝无计划停风。加强局部通风管理, 减少风筒漏风, 保证工作面的风量能够满足作业规程的要求。
⑵炮掘工作面应采取减小放炮循环进尺等措施, 预防炮后瓦斯超限。
⑶井下所有已开掘的巷道应避免形成盲巷。生产部门应设计精确, 避免施工无效巷道;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 没有设计的巷道严禁施工。
⑷利用钻孔进行水力冲孔时必须安设防喷装置, 将喷出的瓦斯引入回风巷或抽放系统中。
⑸生产单位应加强支护管理, 防止片帮流煤造成瓦斯超限。
⑹掘进工作面换风筒前, 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防止瓦斯超限。
⑺岩巷掘进应”有掘必探”, 防止误揭煤层造成瓦斯超限。
6、 防治采煤工作面瓦斯超限
⑴回采工作面隅角不能及时冒落的, 必须及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⑵严禁采煤工作面及采空区大面积空顶。采空区顶板不能随采冒落的, 生产部门必须专门编制措施进行处理。
⑶必须加强采煤工作面的矿压观测和预报工作, 研究周期来压规律, 在周期来压前必须通知通风、 生产部门做好风量调节、 巷道维护、 循环进度调整。
⑷在过断层、 陷落柱等地质构造时, 距地质构造50m前, 防突或技术部门必须制定出防范措施, 打钻探测构造情况, 研究、 分析构造附近的突出危险程度, 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采掘。
7、 回风巷道防治瓦斯超限措施
加强通风巷道的检查、 维修, 保证回风巷道断面符合要求, 巷道失修率低于7%, 严重失修率低于3%, 否则必须进行巷道扩修。回风巷必须按规定安装瓦斯传感器, 并定期调校。当回风巷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时, 必须立即停止与此回风系统相关的所有采掘工作, 查明原因, 制定防范措施后, 方可恢复生产。
8、 加强瓦斯检查和监控系统管理
各矿井要加强瓦斯监控的日常管理。瓦斯检查员每小班要用光学瓦斯检测仪对采掘工作面内的传感器进行3次比对( 低瓦斯矿井两次) , 其它地点比对1次。发现数据不符时, 立即报告矿通风部门和调度室, 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校。地面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要随时监测各作业场所瓦斯变化情况, 详细记录异常信息。当系统发出报警、 断电等异常信息时, 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 以便查明原因, 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9、 应加强对瓦斯传感器的管理, 并采取以下措施:
⑴甲烷传感器的引出线必须固定于吊环上, 避免插头受力造成接触不良。
⑵甲烷传感器的挪移必须指定专人, 其它人不得私自移动探头。在挪移传感器时必须轻挪轻放, 严禁碰撞传感器或手拽传感器电缆。
⑶瓦斯监控系统的电源箱必须安装在设备托架上, 内、 外接地可靠, 并确保电池组铅板垂直放置, 严禁吊装电源箱。
⑷经过大于4%的瓦斯气体冲击的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必须立即调校或更换。
⑸掘进巷道爆破前, 应将迎头的甲烷传感器外移50m以上, 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防止传感器被炮崩坏。
⑹甲烷传感器应按规定定期升井检测。处于潮湿环境中的甲烷传感器应经常与光学鉴定器进行比对, 发现异常及时升井检修。
⑺电源箱的供电电源不得和变频装置、 被控设备取自同一台开关。
⑻甲烷传感器应避免安装在发热量大的机电设备上方。
⑼采掘工作面监控电缆与动力电缆必须同侧吊挂时, 间距必须大于100mm, 且监控电缆必须位于动力电缆上方。
第33条: 瓦斯超限的统计、 汇报
1.发生瓦斯超限时, 矿调度室应查明超限地点, 立即向矿长、 总工程师、 永龙公司调度室报告, 查明超限原因。
2.所有的瓦斯预警和瓦斯超限必须按分类登记台帐。有计划停电停风时, 矿井必须提前填报计划申请单, 经矿长批准后, 于检修前传报永龙公司调度室, 否则按无计划停电、 停风处理。
3.各矿井每周必须对瓦斯超限如实进行分类统计汇总, 并在每周五下午15时前报永龙煤业公司。
第34条: 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处理
1.发生瓦斯超限时, 矿调度室应第一时间通知值班矿长、 总工程师、 通风副总, 并组织调度处理超限。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根据瓦斯报警情况初步分析原因。由监控系统原因造成的误报警, 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析, 并及时与厂家联系, 查明原因, 制定防范措施。分析及处理结果报永龙煤业公司备案。如果一个月内发生2次类似问题, 永龙煤业公司负责信息和监控的部门要分析原因, 采取防范措施。
2.建立健全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计划外瓦斯超限, 必须按事故进行追查, 分析原因, 制定防范措施, 按超限程度实行分级追查处理。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但小于1%的, 作业区队要及时采取措施, 进行处理; 瓦斯超限浓度大于1%而小于1.5%的, 超限地点必须立即停止生产, 矿井总工程师、 安全矿长组织值班领导、 安监、 通防部门进行追查分析。瓦斯浓度大于1.5小于3%时, 超限地点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撤出人员, 由永龙煤业总工程师、 安全副总经理组织通风、 安监及有关部室进行追查处理。追查必须有记录、 有处理结果、 有防范措施, 及时向永龙煤业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进行汇报并备案。
3.发生瓦斯超限的矿井, 在瓦斯综合治理、 ”双基”及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中按规定扣分。瓦斯超限后没有追查记录或追查不彻底、 责任未落实到人、 责任人未受到处理的, 按规定双倍扣分。
第35条: 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1.瓦斯超限作业, 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排放瓦斯无措施、 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 不撤人。
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 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 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4.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
5.擅自甩掉风电闭锁、 瓦斯电闭锁、 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
6.虚报抽、 排瓦斯钻孔深度、 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7.瓦斯参数测定、 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
8.故意破坏抽采设施、 通风设施、 监控系统。
9.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 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 超采超掘。
10.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凡触犯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直接责任人, 干部一律免职, 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测风制度
第36条: 测风前的准备:
下井前要检查所使用的风表是否完好并携带皮尺、 温度计、 手表或秒表及记录表格。
第37条: 测风站的设置位置及管理:
1、 主要测风地点应建立固定的测风站, 测风站长度不得小于4米, 四壁应光滑、 规整, 前后10米无拐弯。
2、 测风站的设置位置: 主要巷道、 回采工和面上下巷、 掘进工作面迎头出口风量及掘进工作面回风风量、 火药库、 变电所及各种机电硐室
3、 所有测风站都必须挂牌管理, 定期测风。
第38条: 要根据测风地点风速情况, 按测量风速的范围选择高、 中、 微速风表。
第39条: 根据矿井巷道断面状况大、 中、 小断面巷道分别用八线法、 六线法、 四线法, 每次每测点测定不得少于3遍, 每两遍的读数误差不得超过4%, 否则必须重新测量, 每次测定结果取三遍的平均值。
当巷道风速小于0.3m/s时,可用烟雾法测风。在一段( 10m或5m) 断面规正、 无弯曲的巷道内进行, 相距5-10m, 取0.8的系数计算平均风速。
测风时, 风表一定要与风流方向垂直, 风表要匀速移动, 测风开始前应关闭风速计数器, 将指针回零, 待风表运转30秒后, 再打开记数器开始测量风速, 每遍测定时间为60秒钟。
每次测定完后, 对测定数据要及时计算, 如出入过大要查明原因, 并向区长或技术人员汇报情况。
第40条: 每10天对全矿井所有用风地点进行一次全面测定, 个别地点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测定次数, 每次测风结果都要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和原始记录、 地面测风记录上, 记录内容包括: 断面积、 风速、 风量、 温度、 沼气浓度、 二氧化碳浓度、 测风员姓名、 测定日期。
第41条: 每次测风的数据, 要经过通风旬报报矿生产技术科、 安监科、 矿长、 总工, 每月要将三旬旬报一次性上报永龙煤业。
第42条: 测风牌板、 原始记录、 测风台帐及月旬报表数据, 要真实、 一致。
第43条: 使用中的风表必须6个月校正修理一次, 并根据校正曲线测量计算。
第44条: 安全注意事项:
1、 在巷道有车辆经过时, 要停止测风, 躲到安全地点, 待车辆经过、 风流稳定后再开始测风。
2、 在临时测风站测风时, 要注要观察顶板和巷道支护状况, 防止片帮或冒顶伤人。
3、 禁止在失修巷道内设测风站
第四章 监测监控
第45条: 各矿都必须建立建全瓦斯监控系统, 按规定安装足够的各种类型的传感器, 实现瓦斯超限声光报警、 断电并闭锁和掘进工作面停风断电并闭锁。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 被控设备的通、 断电状态各各类传感器的运行状态。
矿井应配备传感器、 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 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第46条: 监控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少于2小时在线不间断电源; 监控中心站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电装置, 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安全监控系统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 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图纸、 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也不应少于2年。
第47条: 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监测监控管理维护人员, 监测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监测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测专业技术知识培训, 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监测人员的调动须征得矿总工程师的同意, 否则不准调离。
第48条: 安全监控装置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进行管理, 负责设计、 安装、 维护, 设计中必须明确传感器的型号、 数量、 分站的型号、 数量, 安设地点, 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铺设长度, 接线起点, 铺设方式, 开关接线及控制区域, 并绘制系统图, 作到图文齐全, 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49条: 监控地点的设置:
瓦斯传感器的设置地点: 采煤工作面, 上隅角, 回风, 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面进风巷,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专用排瓦斯巷, 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的混合回风流处,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中部, 有瓦斯涌出的煤岩巷掘进工作面, 回风,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 高瓦斯矿井双巷掘进混合回风流处,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巷道中部, 采区回风巷, 一翼回风巷, 总回风巷, 回风流机电硐室的进风侧, 兼作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内, 采区回风巷、 一翼回风巷和总回风巷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的上风侧, 井下煤仓上方, 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 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内、 井下临时抽放泵站内下风侧栅栏外, 瓦斯抽放泵输入管路中。
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地点: 开采容易自燃、 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的上隅角、 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巷,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 自燃发火观测点, 封闭火区的栅栏外, 开采容易自燃、 自燃煤层矿井的采区回风巷、 一翼回风和总回风巷。报警浓度均为0。0024%。
风速传感器的设置: 工作面回风巷、 掘进工作面回风流、 采区回风巷、 一翼回风巷和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
风压传感器: 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
烟雾传感器: 带式输送机下风侧10-15米。
温度传感器: 机电硐室内、 开采容易自燃、 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
开关量传感器: 主要通风机、 局部通风机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矿井和采区的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风筒末端设置风筒传感器。
第50条: 瓦斯传感器必须每七天调校一次。经调校好的传感器必须贴上校正标签, 注明校正时间、 使用有效期, 断电范围、 复电浓度、 调校人等。
第51条: 对故意破坏监测监控装置者将由安监部门追查, 对查出的责任人按情节轻重和造成的损失大小给予经济制裁或开除留用, 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52条: 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 必须及时处理, 在故障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 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第53条: 瓦检员每班至少对所辖区域的监测装置进行一次外观检查, 并将光学瓦检器检测数据与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比, 发现问题及时向监测监控部门和通风调度( 调度室) 汇报。两者误差小于0.1%以内,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措施, 由通风部门对超过允许误差的监测设备负责在8h之内调校完毕。
第54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分站、 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运行6个月~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第55条: 瓦斯传感器必须按要求吊挂并将瓦斯传感器监控线固定的瓦斯传感器的吊挂手柄上, 距顶板不大于300mm, 距帮不小于200mm, 不得悬挂在淋水或有净化水幕的地点。
井下所有瓦斯传感器不能随便移动, 确需移动时, 不得让瓦斯传感器连接航空插头松动。维修瓦斯传感器时要有更换瓦斯传感器的措施, 并写申请单, 报永龙煤业备查。
第56条: 监测监控系统的分站、 传感器、 声光报警器、 断电器及其电缆, 严禁擅自停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通风管理部门汇报。
第57条: 通风区值班人员每天对监控系统监测到的所有采掘工作面瓦斯变化情况及瓦斯涌出量进行全面比照分析, 将分析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矿总工程师, 发现异常, 矿总工程师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必须将当日监测监控日报送矿长、 矿总工程师、 通风部门负责人审阅, 每天由矿长和总工程师签字。
第58条: 瓦斯传感器的调校方法: 瓦斯传感器每隔七天应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校。
1、 配备器材: 1%-2%的标准气样, 配套的减压阀、 气体流量计、 橡胶软管及空气样
2、 调校前, 要汇报调矿室和监控中心, 并做好记录。然后对需要调校的瓦斯传感器附近悬挂一台便携式甲烷传感器,
3、 调试程序: ⑴空气样用橡胶软管连接传感器气室。
⑵调校零点, 范围控制在0.00-0.03%之内
⑶标准气瓶流量计出口用橡胶软管连接在传感器气室
⑷打开气瓶阀门, 先用小流量向传感器气室缓慢通入1-2%甲烷标准气体, 在显示值缓慢上升的过程中, 观察报警值和断电值。然后调节流量控制阀把流量调节至传感器说明书规定的流量, 使其测量值稳定显示, 持续时间大于90s, 使其显示值与标准浓度值一致。若超过规定值需重新更换传感器, 预热后重新测试。
⑸在通气的过程中, 观察报警值和断电值是否符合要求, 注意声、 光报警和实际断电情况,
⑹当显示值小于0.8%时, 测试复电功能, 测试结束后关闭气瓶阀门。
4、 填写调校记录, 测试人员签字。
第59条: 各矿井要专门制定瓦斯传感器遥控管理制度, 建立瓦斯传感器遥控器档案, 实行编号管理, 建立在册、 使用、 损坏、 维修、 销毁台帐, 明确仪器管理、 使用、 维修人员和岗位责任。凡使用遥控器实行申请单制, 首先必须填写申请单, 申请单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然后在瓦斯监控室登记遥控器使用台帐, 台帐中必须注明遥控器编号、 使用时间、 使用地点、 专职使用人员等信息。如发生遥控器丢失现象, 要立即上报永龙煤业生产技术部, 并组织立即追查, 将追查结果报永龙煤业。
第60条: 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配备便携式瓦检仪, 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瓦检仪的充电、 调校、 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 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瓦检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 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第五章 局部通风
第61条: 《掘进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写局部通风设计, 内容包括: 开工地点、 全风压通风条件、 进回风路线、 风筒通风长度及风量计算、 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 设备选型要求, 并附局部通风系统图。井下安装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和《掘进作业规程》中选型一致。
第62条: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 专用变压器、 专用开关、 专用线路) 供电; 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 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 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 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 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第63条: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不得采用抽出式。瓦斯喷出区域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第64条: 局部通风机入井前,必须经机电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局部通风机的设备应齐全, 吸风口应有风罩, 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应有消音器, 高压部位应有衬垫严密不漏风, 否则不准入井。局部通风机运转前矿机电部门组织有关科室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局部通风机应定期检修和更换,凡在井下运行累计时间达到半年以上的必须升井检修。
第65条: 井下各掘进工作面确因检修等特殊情况需要停风停电时,必须做到有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必须制定停风计划, 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上报永龙煤业公司调度。凡是无计划停风的矿井安检科组织机电和通风部门进行追查处理。
第66条: 安装、 使用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 1) 必须采用抗静电、 阻燃风筒。《掘进作业规程》中应明确规定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 煤及半煤岩巷不大于5m, 岩巷不大于10m。
( 2) 通风工和瓦斯检查员每班必须对风筒是否脱节、 风机、 风筒是否损坏、 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是否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等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处理。
( 3) 通风( 科) 队应保证各掘进工作面迎头二节风筒( 另备二节5米短风筒) , 以防放炮崩坏风筒或出风口风量过大吹起煤尘。
( 4) 风筒吊挂必须平直一条线, 逢环必吊, 随巷道起伏合理, 弯曲巷道直线段有轨道时与轨道平行取直, 无轨道时与巷道弯曲相同。接风筒时要采用双反压边, 接头平缓, 不花接( 异径风筒要有过渡节) , 不逆接, 严密不漏风, 风筒无破口; 转弯巷道要设弯头, 不准拐死弯; 风筒弯头折深不超过100mm, 风筒与风机连接处( 大小头) 必须加上软衬垫, 做到严密不漏风, 大小头大小长短合适, 以减少风流阻力, 并用铁丝捆扎三道, 两道接头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m。
( 5) 各矿掘进工作面的风筒由通风( 科) 队负责安装、 维护, 由施工单位负责拆除。掘进巷道施工结束5天内施工单位回收或转移所有风筒。使用风筒单位要爱护风筒, 不准有挤压和损坏风筒等现象, 发现人为损坏风筒要加重处罚。风筒吊挂由施工队( 岩巷头) 提前在腰线以上1m高处(根据现场条件能够调整)每隔5米打一吊挂眼。
( 6) 各矿根据情况制定掘进单位的风筒消耗量, 节奖超罚。
第69条: 施工单位在巷道贯通或工程结束的第二个班必须停掉风机, 在10天内必须回撤升井进行检修( 特殊情况下经分管矿领导批准) 。
第67条: 局部通风机的检修及检验规定:
( 1) 凡是施工单位交回的风机, 机修厂(没有机修厂的单位可外委检修)必须在10天内进行检修完毕, 并有检修记录。
( 2) 由机电科做好局部通风机管理台账, 台账内容包括: 井下使用风机台数、 型号, 地面待修台数、 型号, 备用风机型号及台数, 每台风机的入井时间、 验收日期、 验收人员、 上井时间都必须在台帐上有据可查。
( 3) 检修好的风机, 由机电科组织有关区队进行验收, 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 验收内容包括: 风机的电流、 风量、 风压、 高压部位漏风情况。验收合格的风机由机电科贴上标签, 作为备用风机。
( 4) 风机管理所有奖罚由机电科出据; 风筒管理所有奖罚由生产技术科或通风科出据, 在生产技术科或通风科备案, 由企管科执行。
第68条: 矿井掘进工作面风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当出风量不足或有害气体超限时, 必须立即停电撤人, 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 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部门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章 ”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69条: 矿井必须建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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