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传销、直销以及三级分销
一、概念
1、直销
(1)定义:《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公司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合之外直接向最后消费者(如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经销方式。本条例所称直销公司,是指根据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用直销方式销售产品公司。”
(2)设立条件:《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公司,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投资者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持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经验;(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三)根据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四)根据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2、传销
(1)定义:《严禁传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根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规定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获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行为。”
(2)体现形式:《严禁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规定被发展人员发展其她人员加入,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人员数量为根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波及物质奖励和其她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规定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获得加入或者发展其她人员加入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规定被发展人员发展其她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如下线销售业绩为根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3)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行为,组织筹划传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如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行为,简介、诱骗、胁迫她人参与传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如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行为,参与传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元如下罚款。”及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合、培训场合、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如下罚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有关部门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措施》予以惩罚。”
二、 传销与直销区别
1、 起点定位不同:直销一般会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始终把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放在第一位;而传销则是在开展传销活动过程中,始终把“高投入、高回报”放在第一位,并不关注和推崇产品销售。
2、 入门规定不同:在直销活动中,直销商在获取从业资格时没有被规定交纳高额入门费,或购买与高额入门费价格等量产品;而在传销活动中,强调一方面要成为会员,方式就是交纳高额入门费或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产品。
3、 产品品质不同:直销从业人员所销售产品一般有比较公正价格体系,其产品有正规生产厂家和先进生产设备及其工艺流程,并配备齐全生产手续,有先进品质保证;而传销自身就是一种金钱操作,对产品并不关注,甚至只是纯正金钱交易。
4、 工作模式不同:直销从业人员前期重要是开发消费客户并销售产品从而转为管理消费客户,售卖服务;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总是环绕着“寻找下线、拉取人头”模式开展工作。
5、 管理方式不同:直销公司管理比较严格,直销人员在从业过程中一般会有系统培训;在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虽然也是常常上课,但其目是给参与者“洗脑”,导致直销假象,误导参与人员。
6、 分派形式不同:在直销活动,推销员是不直接跟商品和金钱接触,业绩由公司来考核,由公司进行分派;传销活动中,上线推销员是通过欺骗下线推销员来获取自己利益,采用“复式计酬”方式,按发展传销人员“人头”计算提成。
7、 价值观念不同:直销活动强调劳动,奉行是“按劳分派和勤快致富”原则;而传销活动中,传销从业人员和从事传销活动公司一般在其传销系统文化建设中会坚决强调“一劳永逸、一夜暴富”等价值观念和原则。
8、 主线目不同:在直销活动中,主线目是拥有越来越多忠诚客户群体,获得消费者信任,消费者乐意长期消费公司产品,忠实于公司品牌;而传销活动终极目旳是“走捷径迅速致富”,采用方式是不断更换地点,不看重产品将来发展,只注重吸纳金钱。
9、 售后服务不同:直销活动一般会制定和执行良好消费者利益保护制度;而在传销活动中,由于从事传销人员一般是以产品作为拉取人头、发展下线一种道具,因此其交易一旦完毕,就不容许退货,并往往随着着多种各样苛刻条件,主线谈不上消费者。
三、 三级分销与否属于传销?
1、三级分销概念:三级分销,指是品牌商可以发展三级分销商,每一级分销商均可以往下再发展两级分销商。三级分销波及三层含义:(1)谁卖出谁拿销售佣金,无论分销商级别产品销售佣金比例一致。分销商可以无限裂变,但是无论哪级分销商销售佣金都是一致。(2)每一种分销商下级卖出商品,上级分销商可以拿到推广佣金。推广佣金最多三级。(3)分销级别是三级,由于销售产生关系最多只有三级。每个人都也许成为推广中一级分销商,拿一级推广佣金。
2、三级分销运营机制:为末尾三级返佣机制,即能带来购买行为分销为一级分销商,是直接产生利益分销商,如果将其记做分销商F,F上一级分销商E为二级分销商,同理,D为三级分销商。商家发展了N个分销商,客户Z从分销商F那里购买了商品,那么F获得一级佣金,E获得二级佣金,D获得三级佣金,D前面分销商C、B、A就与此没有关系,也就无法获得佣金。
3、三级分销与传销特性:
(1)三级分销特性:是互联网时代背景下老式经营活动延伸,实质上仍属于产品或服务销售行为。一方面,三级分销模式始终是环绕着产品或服务而展开一系列市场营销活动;另一方面,三级分销参与者获得收益取决于产品或服务销售业绩,与级别无关,并非靠下线增长获取收益;最后,三级分销营销推广模式多样,大多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进行,有别于依托上线发展下线一级级传销模式。
(2)传销特性: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重要通过发展下线方式获得收益、扰乱市场秩序。从国内行政法规和刑法中对传销行为定义来看,传销活动大多依托上线发展下线、收取高额费用方式进行,虽然某些传销行为掺杂了产品或服务交易情形(如认购商品、如下线销售业绩计算报酬),其重要行为模式仍不是单纯产品或服务交易,其赚钱成果仍是依托上线发展下线、以威胁或诱骗等措施收取费用达到,这也是其非法利益来源所在。事实上,某些传销活动中所销售产品,也是有别于三级分销中产品。传销活动中产品,多体现为三无产品,因素就在于产品销售并不是传销行为所获利益来源,其销售产品充其量只是发展下线、获取非法利益工具而已。而三级分销模式中产品,则体现为合法合格产品,生产公司具有合法资质,产品亦具有完整产业链。
结论:三级分销不属于传销。理由如下:
A.三级分销交易是实际产品,以销售产品为获利来源。三级分销虽是运用互联网及新媒体、采用分层提取利润方式进行,但其本质仍是进行实体产品销售,只是在销售渠道和模式、利润分派方式上进行了创新,事实上还是属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销售,这与老式厂家发展省级代理、省级发展市级代理、市级发展县级代理、县级代理发展经销商销售模式并无实质区别。
B.三级分销没有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主观目是区别合法与非法重要因素,传销通过诱骗、威胁等方式不断发展下线获益,其客观上诱骗、威胁行为也能反映其牟取非法利益主观目。而三级分销属于正常产品销售活动,不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目,其获取利益只是正常商业利润。
C.三级分销并不会扰乱市场秩序。刑法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在“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阐明该种行为具有扰乱市场秩序危险。相比而言,三级分销模式只是在老式销售渠道和模式、利润分派方式上进行创新,属于合理营销方略一种,不具有扰乱市场秩序危险,反而会增进市场经济繁华。
(特别提示:为规避也许存在法律风险,公司在三级分销模式宣传资料上,仍需尽量避免通过夸张收益效果方式诱导她人加入销售层级,如使用“无限利润”、“躺着赚钱”、“一本万利”等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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