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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制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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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制度 168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半成品、 成品防护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品、 半成品保护是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为缔造过程精品而启动的系统性强、 综合性强的基础管理程序。是保证如期交验竣工、 降低成本损耗、 坚持文明施工、 实现安全生产、 最终实现精品高速公路的强化管理控制过程。成品保护并不但指结构物竣工后的成品保护, 同时也指施工过程中的每道工序的中间产品的保护。其可操作性在于: 除了提出相关现场成品保护管理规定、 制定基本原则外, 还要组织人力进行现场监控管理。 第二条 成品保护在施项目的修筑过程中,肩负对成品和半成品的看护责任,并对文明施工、 安全施工提供宣传监督、 登记物帐、 依法管理的防火,防水,防盗,防破坏, 防污染, 维护文明施工的基础工作。 第二章 半成品、 成品防护管理制度 第三条 加强成品保护工作, 是保证交工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遵守建设单位对半成品、 成品的各项保护规定, 加强职工教育, 提高对半成品、 成品的保护意识, 提高员工自觉保护的能力。 第四条 成立半成品、 成品维护组, 设专人进行维护, 为顺利交接打好基础, 向晋红高速公路总包部交付优质的工程。 第五条 制定半成品、 成品保护措施管理制度,做到有制可依。 第六条 对半成品、 成品工程设置明显标志, 以防其它工程施工或进行基本建设时, 意外破坏。 第七条 对各工区实行巡逻制度, 并做好记录, 如发现成品、 半成品损坏或丢失,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并书面报告主管生产的负责人, 及时组织有关人员修复, 修复不了的或不能及时修复的, 及时报告晋红高速公路总包部Ⅱ1标项目部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周边村民、 居民宣传晋红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和意义, 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宣传教育, 增强法制观念, 与她们建立良好关系, 相互配合, 做好半成品、 成品的保护工作, 共同保护建设产品不受破坏。 第九条 每日巡查过程中将成品的监护当作一项重要的和主要的工序, 各作业队治安部门加强巡视, 防止人为破坏。 第十条 各专业负责人在技术负责人的领导及和质量工程师的统一协调下研究细化成品保护的组织管理模式、 有关的规章制度以及具体的保护方法方案, 负责本专业的所属劳务、 协作单位的成品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作业队要严格按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对成品在交付前采取适当的防护和隔离措施, 防止交付前的损坏、 丢失及污染, 注意清洁美观。必要时, 根据产品特点制定的防护措施应形成文件。出现特殊情况( 如停工) , 应对成品、 半成品等采取保护措施, 做好防护工作并注意验证。 第十二条 在最终检验和试验后, 工程管理部和作业队管理人员应采取保护产品质量的措施, 这种包括整洁、 安全、 消防、 治安的防护应延续到总包部接收为止。 第十三条 按合同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产品交付工作,工程项目的交付按交通部和晋红高速公路总包部相关的竣工验收交接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部在自检合格后向总包部提出书面报告, 按业主要求准备验交资料, 在总包部组织验收后, 办理正式交付及档案的归口管理。 第十五条 对工程结构物半成品、 成品的保护应贯穿整个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应根据工程结构物特点针对性的采取保护措施, 防止结构物受到损坏、 污染等破坏, 对砼预制块( 件) 、 各种标志、 各类界桩、 护栏、 钢( 铁) 构件、 围挡、 沟渠等易损设施要防损坏、 污染、 丢失、 防潮、 防晒、 防腐等, 保证施工过程中工程设施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六条 有特殊保护要求的结构物、 特殊工序, 易造成结构物损坏或污染的施工过程, 专业技术人员或相关人员应到现场指导、 检查、 监督施工过程。 第十七条 对进场施工的全体人员要进行半成品、 成品保护知识和有关制度要求的教育, 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准和工程半成品、 成品保护意识, 并制定具体的奖惩办法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部各作业队应成立成品保护组织, 成员应包括各作业队主要负责人、 技术、 物资设备等人员, 并健全半成品、 成品保护值班制度, 现场值班人员应详细填写值班检查记录, 发现隐患、 损坏、 治安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施工处, 并按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自然损坏以及其它因素造成的损坏, 应及时组织各工区按照施工技术要求和标准予以恢复, 工程成品保护过程同时执行《不合格品、 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 第二十条 应当像重视工序的操作一样重视半成品、 成品的保护, 项目管理人员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 减少工序的交叉作业。 第二十一条 上下工序间应做好交接工作, 并做好记录。如下道工序的施工可能对上道工序的半成品、 成品造成影响时, 应征得上道工序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同意, 并避免破坏和污染, 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下道工序操作者及管理人员负责。 第二十二条 转入下道工序施工前必须做好末工序交接工作台帐, 接方必须实施可靠的措施, 以保证不损坏上道工序的成品。 第二十三条 工程交付时, 及时与营运部门进行设备的 移交, 办理好移交手续。 第三章 土石方工程半成品、 成品防护制度 第二十四条 基坑( 槽) 的直立壁和边坡, 在开挖后应有措施。避免塌陷。 第二十五条 开挖设置的支撑或支护, 在基础施工的全过程要做好保护, 不得随意损坏或拆除。 第二十六条 开挖完毕后, 应及时进行检验。否则, 应进行必要的半成品、 成品保护, 注意不要扰动地基土。 第二十七条 对测量控制定位桩、 水准点应注意保护。挖土、 运土、 机械行驶时, 不得碰撞, 并应定期复测检查其是否移位、 下沉; 平面位置、 标高和边坡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八条 开挖的直壁和边坡, 在开挖后要防止扰动或被雨水冲刷, 造成失稳。 第二十九条 基坑开挖时, 如发现文物或古墓, 应妥善保护, 立即有关文物部门处理; 如发现永久性标桩或地质、 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察点以及地下管网、 电缆等, 应加以保护, 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土石方深基坑开挖和降低水位过程中, 应定期对邻近建筑( 构) 物、 道路、 管线以及支护系统进行观察和测试, 是否发生变形、 下沉或移位,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施工时, 应注意保护有关轴线和标准高程进点, 防止碰撞下沉。 第三十二条 石方爆破过程中, 严格按照交通部、 晋红高速公路总指的要求, 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防护措施。 第四章 钢筋工程半成品、 成品防护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类型钢筋半成品、 成品, 应按规格。型号。品种堆放整齐, 挂好标志牌, 堆放场所应有遮盖, 防止雨淋日晒。 第三十四条 转运时钢筋半成品、 成品应小心装卸, 不应随意抛掷, 避免钢筋变形。 第三十五条 成型钢筋应按制定地点堆放, 用垫木垫放整齐, 防止钢筋变形、 锈蚀、 油污, 防止压弯变形。 第三十六条 严禁随意割断钢筋、 在钢筋上进行电弧电焊。如设备管线安装施工与结构钢筋有影响时, 必须征求设计的意见, 有正确处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 成型钢筋不准踩踏, 特别注意负筋部位。 第三十九条 成型钢筋长期放置未使用, 应放厂房内堆放垫好, 防止锈蚀。 第四十条 焊后不得砸钢筋接头, 不准往刚焊完的接头浇水, 待冷却后方能移动。 第四十一条 不准过早拆卸卡具, 防止接头弯曲变形。 第四十二条 焊接时应搭好架子, 不准踩踏其它己绑好的钢筋 第四十三条 顶板钢筋绑轧完毕后, 要避免在上面堆积重物, 而且不得随意上人, 如果因为施工操作及运送材料必须上人, 须采取一定措施, 如增设马凳、 铺脚手板等。 第四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注意绝不允许切断钢筋, 若需要断筋, 应及时通报相关技术负责人, 经过监理、 设计单位的允许, 做好必要的加固补强, 方可断筋, 并应注意钢筋混凝土保护层的控制。 第四十五条 注意防止钢筋的污染, 并做好钢筋的除锈、 防锈工作。 第四十六条 直螺纹戴好保护套, 防止撞伤螺纹。 第四十七条 混凝土连续浇筑完时, 要保护钢筋的正确位置。 第四十八条 浇筑砼前, 搭设马凳保护钢筋成品。 第五章 模板工程半成品、 成品防护制度 第四十九条 坚持每次使用后清理板面, 涂刷脱模剂。 第五十条 模板材料应按编号分类堆放。 第五十一条 起重机械吊运模板时不得碰撞支设好的模板。 第五十二条 钢筋绑扎时注意保护模板, 防止模板移位, 钢筋保护层厚度严格按要求进行绑扎, 不得接触模板, 以免影响混凝土表面光洁效果。 第五十三条 模板支设完毕后, 注意其上堆料不得过重以防模板变形甚而压塌模板。 第五十四条 电器预埋等须穿过模板时, 模板上打孔必须使用手枪钻或开孔器, 不得使用攒子。 第五十五条 模板的支撑件其它工种不得随意拆除。模板拆除后要及时清理、 修理板面, 刷好封边漆, 以增加模板的周转次数, 破损的模板按相关规定进行修复, 对不能修复的不得再次使用。 第五十六条 所有预留孔洞, 埋件均应在支模前做好预埋。 第五十七条 吊装模板时轻起轻放, 不准碰撞, 防止模板变形。 第五十八条 拆模时不得用大锤硬砸或撬棍硬撬, 以免损伤混凝土表面和棱角。 第五十九条 拆下的钢模板, 如发现模板不平或肋边损坏变形应及时修理。 第六十条 钢模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管理, 分规格堆放及时补刷防锈剂。 第六十一条 大模板及其配套模板拆除后, 应及时将模板板面的水泥浆清理干净, 刷好脱模剂, 以备下次使用。在涂刷脱模剂时, 要防止将脱模剂溅到钢筋上。 第六十二条 拆模时注意成品保护, 当局部有混凝土吸附或粘接模板时, 可在模板下口接点处用撬棍松动, 禁止敲、 砸模板。 第六十三条 拆模时不要用力过猛, 拆下来的材料要及时运走, 整理拆下后及时清理干净, 按规格分类堆放整齐。 第六章 混凝土工程半成品、 成品防护制度 第六十四条 一般混凝土工程: 1、 混凝土浇筑期间, 及时校对预留伸出钢筋或预埋件位置。 2、 己浇筑的混凝土强度达到规范要求的强度后才准在混凝土上进行作业。 3、 不能用重物冲击模, 不准在梁侧板或吊板上蹬踩。 4、 使用振动棒时, 注意不要触碰钢筋与埋件、 预埋螺栓、 暗管等, 如发现变异应及时校正。 5、 夏季施工期间施工应备有足够的防御措施, 及时对已浇筑的部位进行遮盖。下雨期间, 应避免露天作业。 第六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 1、 搅拌车应按额定量装载, 不准超载, 防止水泥浆流失。 2、 搅拌车卸混凝土前要检查拌合物不得出现离析, 不得超过初凝时间。 第六十六条 泵送混凝土 1、 泵送混凝土一般掺有缓凝剂, 其养护方法与水掺外加剂的混凝土相同。应在混凝土终凝后才浇水养护, 而且要加强早期养护。 2、 为了减少收缩裂缝, 待混凝土表面无水渍时, 宜进行第二次研压抹光。 3、 由于泵送混凝土的水泥用量大, 宜进行蓄水养护, 或覆盖湿草袋。麻袋等物, 以减少收缩裂缝。 第六十七条 混凝土施工 1、 由于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强度较低, 须特别注意塔式起重机运料及人工运料的过程中不得碰撞混凝土墙、 柱, 以免影响混凝土的观感。 2、 梁跨混凝土不具备一定强度时不得上人及堆料。 3、 施工过程中必要的剔凿必须待混凝土基本达到设计强度( 硬物无深划痕) 时方可进行。 4、 所有较大孔洞口、 楼梯踏步, 在拆模后及时用废旧的多层板条做好角部包封, 防止撞伤混凝土阳角。 5、 浇混凝土在清理处理好后及时封盖。避免因混凝土养护用水泡导致钢筋锈蚀。 6、 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要求前, 不得上人及进行上部施工, 防止混凝土板早期强度被破坏, 表面出现裂缝。混凝土板上堆料要堆放在有支座点的混凝土部位。 7、 现场混凝土表面不得随意涂画, 做好成品的清洁。 8、 脱模后在起吊大模板前, 要认真检查螺栓是否全部拆完, 无障碍后方可吊出。吊运大模板时不得碰撞墩体, 以防混凝土表面裂缝。 第七章 砌体工程半成品、 成品防护制度 第六十八条 砌体工程基础防护 1、 基础墙砌完后, 未经有关人员复查之前, 堆轴线桩、 水平桩应注意保护, 不得碰撞。 2、 对外露或预埋在基础内电气管道及其它预埋件, 应注意保护, 不得损坏。 3、 构造钢筋和拉结筋应保护, 不得踩倒、 弯折。 4、 基础回填土, 两侧应同时进行, 墙未填土的一侧应加支撑, 防止回填时挤歪挤裂。回填土应分层夯实, 不允许向槽内灌水取代夯实。 5、 回填土运输时, 先将墙顶保护好, 不得在墙上推车, 损坏墙顶和碰撞墙体。 第六十九条 砌体工程墙体防护 1、 墙体拉结筋、 抗震构造柱钢筋、 大模板混凝土墙体钢筋及各种预埋件、 电气管线等, 均应注意保护, 不得任意拆改或损坏。 2、 砂浆稠度应适宜, 砌体应防止砂浆溅脏墙面。 3、 在吊放脚手架或安装大模板时, 指挥人员和吊顶司机应认真指挥和操作, 防止碰撞已砌好的砖墙。 4、 在高车架进料口周围, 应用塑料薄膜或木板等遮盖, 保持墙面洁净。 5、 尚未安装楼板或屋面板的强和柱, 遇到大风时, 应采取临时支撑等措施, 以保证施工中墙体稳 6、 地砖面层调整、 擦缝的操作人员, 要穿软底鞋, 踩踏面料时要垫上平整木板。 第七十条 其它 1、 推小车或搬运物料时, 要注意不要碰撞墙角等。压尺和铁铲等工具不要靠在刚完成的墙的面抹灰层上。 2、 拆除脚手架时要注意轻拆轻放, 不妄撞坏墙面。 3、 要保护好墙上己安装的配件。电线槽盒等室内设施, 对被砂浆粘上。污染的要及时清刷干净。 4、 抹灰层凝结硬化前应防止水冲、 撞击、 振动和挤压。 第八章 消防、 电气设备半成品、 成品防护制度 第七十一条 消防设备的成品保护 消防设备的成品保护主要注意不得随意开关消火栓龙头及阀门。 第七十二条 配电箱、 盘、 柜、 开关、 插座、 灯具等电气设备的成品保护 1、 注意看护, 防止被毁、 被盗。 2、 进行涂料等施工时注意防止污染。 3、 非电工禁止乱动电气设备。 第九章 其它半成品、 成品防护制度 第七十三条 防水施工半成品、 成品防护 1、 施工人员应掌握好作业顺序, 减少在己施工的涂层上走动, 也不能在防水层上堆放物品。 2、 防水涂膜固化后, 应及时做保护层。 3、 防水层做好施工后水泥砂浆层的保护, 防止钢筋撞破防水层。 4、 防水预留边角要用塑料布隔离, 用水泥砂浆将防水层边角保护抹严, 并随时检查, 发现有保护层破损的及时修补。 5、 防水材料进场后及时存入库房立放, 防止防水材料损坏。 第七十四条 水电预埋( 留) 管线、 孔洞的成品保护 技术及工长等有关管理人员, 必须了解水电管线埋设情况, 并与水电队技术人员配合, 加强施工中对水电管线的预留和保护, 尽量避免破坏其管线、 孔洞。 第七十五条 测量放线 1、 定位标准桩和水准基点周围应做保护及明显标志, 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 水平标高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因现场施工需要, 必须破坏控制桩时, 应提前向质量部提出申请。 3、 施工时应注意保护定位桩、 轴线桩、 标高桩, 防止碰撞位移。 4、 对定位桩、 水平点等应注意保护好, 挖运土时不得碰撞。并应定期复测, 检查其可靠性。 第十章 半成品、 成品防护奖惩制度 第七十六条 对作业队半成品、 成品防护的奖惩规定 1、 在制度中明确用行政的、 经济的手段奖优罚劣, 做到”有制可循”。 2、 成品或半成品未按要求做好保护措施的作业队进行处罚。 3、 在施工时未按规定要求保护她人成品,发现一次进行处罚;由此造成成品损坏,各作业队按规定负责赔偿损失。 第七十七条 对施工管理人员的处罚规定 由于对产品的保护管理不力,造成成品损坏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施工员、 质检员进行处罚。 拌合站、 综合加工厂管理制度 第一章 拌合站管理制度 第一条 收料人员应严格控制进场原材料的质量,砂、 石材料进场时首先进行目测,目测不合格的严禁进场,现场设置筛分斗抽样级配不合格、 石粉超标及风化石超标一律不准使用并隔离存放,退回进货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条 水泥、 粉煤灰等材料进场时应检验出厂合格证、 材质报告是否齐全,没有合格证、 材质报告的原材料一律不准进场。每批次分仓存放进行取样送交试验室试验, 如不合格, 一律清仓退回进货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条 材料入场后应通知试验室按批进行复试, 复试不合格的原材料一律不准使用, 隔离存放, 退回进货单位进行处理。 第四条 试验室每班测定砂石含水率, 以便及时调整配合比, 确保砼坍落度稳定性, 质检员每班抽查砼坍落度不少于2次, 当含水显著变化时, 增加测定次数。 第五条 质检员根据当日原材料情况进行配合比调整, 核对配合比输入是否正确, 各种计量称调零校准后方可生产使用。 第六条 拌合站操作人员随时观察微机计量误差, 超出标准的应及时调整误差, 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 现场人员应及时与调度取得联系, 控制发车间隔时间, 将到现场砼坍落度情况及时反馈到技术部门或质量员。 第八条 砼的取样、 试块的制作、 养护和试验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强度检测评定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现场人员目测每车砼的坍落度并现场做坍落度, 与配合比要求相差过大一律退回, 不得使用到工作面。 第十条 调度应合理安排车辆, 随时和现场人员进行沟通联系, 在保证供应的前提下尽量避免压车。 第十一条 砼从搅拌机卸出后到浇筑完毕的延续时间不宜超过1/2初凝时间。 第二章 综合加工厂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制定综合加工厂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并要求有关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配备具有上岗资格的运行操作人员, 满足金属结构加工厂运转需要。上岗前项目部组织综合加工厂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的专项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 第十四条 综合加工厂厂长负责金属结构加工厂的日常业务工作, 并对业务工作的准确、 正确性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综合加工厂值班人员必须对本班工作时间内的工作内容、 突发事件等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值班签名。交接班应在岗位上进行, 需要交接说明的问题, 必须反映在交接记录或值班记录上。 第十六条 综合加工厂试验员应按技术规定对原材料进行取样检验, 合格后放行, 出现不合格品立即通知金属结构加工厂值班人员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及总工, 进行调查处理, 并对不合格品明确标识。 第十七条 综合加工厂厂长必须每天对值班人员工作情况、 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并形成记录, 质量管理部门每周至少两次对金属结构加工厂进行检查, 并形成记录。 第十八条 任何材料到达工地时, 材料员应认真按采购计划所要求的材料名称、 规格、 型号、 材质、 等级、 数量( 计划数) 等内容逐一清点核实, 并做好进料登记工作。 第十九条 发现品种、 规格、 数量不符、 外观质量有问题等情况时, 应及时进行复检。复检后仍有问题时应及时通知材料部门负责人及供应单位, 并做好验收记录和标识, 双方未处理完之前不得发料。验收后质量保证书、 合格证等单据逐一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经检验合格的材料方可办理点收入帐, 发料使用, 并做好标识, 有关试验报告按质量记录要求及总包部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制定考核指标和考核方法, 对综合加工厂厂长、 管理人员及值班人员进行考核, 奖惩兑现。 第二十二条 金属结构加工厂操作人员不定期地对机械设备及配套设施进行维护、 保养、 定期进行检修。备足易损配件, 确保系统运行稳定、 正常。 标识和可追述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交通部、 总包部标准化建设工作要求, 实现管理制度标准化、 人员配备标准化、 现场管理标准化、 过程控制标准化, 结合工程施工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类标识要达到”规格统一、 标准一致、 记录规范、 内容完整”要求, 并与设计指标、 现场实物相互对应。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标段所覆盖的工程施工中的物资、 设备、 过程产品、 成品及检验试验状态的标识和追溯; 适应于工程施工过程、 工作环境等中的危险因素、 危险状态及风险程度的提示、 警示、 告知等标识。 第二章 主要标识类别及标识方法 第四条 检验试验按四种状态标识: 检验合格、 检验不合格、 未检验、 检验待定, 并做好标记、 标签、 标牌、 印章和检验记录。标识应清晰、 醒目、 永久耐用及牢固。 第五条 工程施工物资标识 1、 各种型号钢材、 型材及有色金属类按生产厂家、 品种规格、 交货时间、 检验状态用挂标签或立标牌进行标识。 2、 袋装水泥按不同厂家、 品种、 批号、 强度等级、 生产日期分别堆放, 并立牌, 同时标明检验状态; 散装水泥由标牌和检验报告单来标识, 标牌上标明强度等级、 品种, 检验状态由检验报告单标识。 3、 砂石按规格分别堆放, 由标牌和检验报告单标识。标牌标明规格, 检验状态由检验报告单标识。 4、 预制件用油漆标识生产日期、 型号、 规格、 检验状态, 并分别堆放。 5、 金属结构、 钢筋制作按名称、 规格、 使用部位分别存放, 并按图纸编号或工序编号、 名称及型号规格标识, 成品还应标识生产日期。 6、 油类按名称、 规格和生产厂家分别存放, 并挂标签标识。 7、 危险化学品及有害物资, 除按品名称、 规格、 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标示外, 必须有危险物警告标识, 有专人保管和防盗措施, 有专项管理制度上墙或立牌。 8、 其它材料按名称、 厂家、 型号、 规格等分别堆放, 以及废旧材料均应进行标识。 第六条 施工过程的标识 1、 施工过程( 含单元工程、 分部工程等) 采用施工记录、 质量检查验收记录标识。 2、 工程施工测量控制点应有明确标志, 并应符合专业规范的要求, 测量放线应清晰、 醒目, 且应标于相对固定物上。 3、 检验和试验的试件、 样品应以适当方式标识和记录, 如在砼试件上标识批号、 尺寸、 日期等。 第七条 工程完工、 竣工的标识 1、 单位工程、 竣工工程采用竣工资料标识, 如竣工报告、 验收鉴定书等。 2、 合同或设计技术文件、 图纸有要求的, 应按其要求标识。 第八条 危险源、 危险状态的标识 1、 对危险源、 危险状态进行提示、 警示、 告知的标识。 2、 根据施工通道情况对安全出口、 各路走向进行适当指示的标识。 3、 按照标准符号和文字进行危险标识。 第三章 标识的保护与转移 第九条 在施工过程、 物资设备、 环境等发生阶段、 移动的变化应始终注意保护标识。如发生损坏、 遗失、 模糊不清应及时修补或补充。 第十条 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 应在施工( 加工) 记录中标明其使用场合、 工程部位, 并保存好记录。 第十一条 施工( 加工) 记录标识应随工序的转移而交接, 确保标识的完整。 第四章 标识具有可追述性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可追溯标识采用施工生产过程记录、 检验记录、 技术文件等方式, 并作为可追溯的唯一标识。标识应有编号、 日期、 部位、 检验报告、 结论等内容。 第十三条 生产安全可追溯标识采用危险源辨识、 风险评价, 以及专项控制措施、 监控记录、 安全活动记录、 事故调查及处理记录等方式, 作为可追溯的标识。 第五章 其它 环境保护等方面参照工程质量、 生产安全进行各项标识, 并保证各阶段标识完整, 具有可追溯性。 不合格品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有效控制并处理不合格品, 以防止进一步加工或使用, 并避免不合格品再发生, 提升质量。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程序适用于晋红高速公路Ⅱ1标内的进料、 生产、 检验等各阶段与不合格品管制相关的单位与个人。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二条 项目部质量总监或分管领导负责本制度的保持与改进; 第三条 项目部质量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归档管理; 第四条 工程管理部负责本制度在各工区的保持与改进; 第五条 各工区质量人员负责本制度在本工区的归口管理与实施控制。 第四章 工作程序及内容 第六条 进料阶段 1、 不良样本应做标记, 并交厂商送料人员处理。 2、 判定之不合格批, 应做标记并记录于《进料检验日报表》上呈主管审核确认。 3、 不合格批应标示并备注不良情形, 供在制品监视和测量人员协同控制。 第七条 在制品阶段: 1、 过程中发生或发现不合格品时, 生产线作业人员应挑出。 2、 过程中产生之不合格品应标示, 并放置于指定区域。 3、 隔离放置之不合格品由制品管理人员确认后, 予以退料、 修复或报废。 4、 不合格品经修复后, 需经检验人员复检, 判定合格后方能再使用。 第八条 成品阶段: 1、 不合格样本标示后交生产单位进行处理。 2、 不合格批应标示, 并与合格批分开放置, 以免误入仓库或出货。同时以《纠正预防措施处理单》知会各相关单位, 进行重检并管控。 重检后之成品仍应经检验人员复检, 判定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五章 工作要点流程 第六章 工作要点 第九条 不合格品的鉴别 1、 在生产过程或材料检验中发现不合格品, 分为以下等级: A级: 严重不合格 发生在工程实体上, 且经返工、 返修后仍无法达到规定要求的; 需报废处理的; 需对设计作重大变更的不合格。 B级: 一般不合格 发生在工程实体上, 但经返工、 返修后能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合格。 原材料、 半成品能够降级使用/改作她用的不合格; 造成拒收或退货的不合格。 C级: 轻微不合格 工序生产过程中发生的, 能够及时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纠正的不合格。 第十条 不合格品的标识、 隔离 1、 对施工过程形成的不合格品, 由质检员用记录或在现场涂画标记、 挂牌进行标识, 标识应根据不同的不合格品采用易于识别、 查找的明显标记。 2、 对不合格的原材料、 半成品由项目部设备物资部、 质量管理部予以挂牌标识, 必要时指定区域隔离存放。 3、 对工序过程中的不合格必要时由质量管理部在现场标识外, 还应以记录形式予以标识。 第十一条 不合格品的评审 1、 不合格品评审的依据 ( 1) 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施工图纸、 现行的国家和行业质量检验、 试验标准、 规范、 规程。 ( 2) 相关的文件资料及法律法规。 2、 不合格品评审的范围 A级: 项目部经理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总包部、 监理、 设计部门进行评审。 B级: 项目部质管副经理/总工组织有关方面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 C级: 项目部质检员确认为C级不合格, 能够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 责令施工人员限时整改, 可不组织评审。但应在施工日志中予以记录。对多次发生的C级同类不合格, 项目部质量管理部应制定纠正措施。 3、 不合格品评审的内容 ( 1) 分析、 确认不合格品产生的原因 ( 2) 分析、 确认不合格品产生的范围、 性质 ( 3) 确定采取的处理方式及措施 第十二条 不合格品的处理 1、 返工以达到规定要求; 2、 材料、 半成品能够降级使用/改作她用或拒收退货; 3、 报废处理, 属严重不合格采用这种方式; 4、 A级不合格品的处理和工程质量事故应按照上级关于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规定, 上报项目部质量管理部, 按合同/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不合格品处理后, 必须重新进行检验、 试验或验证, 并应有记录。 第十四条 如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另有规定时, 不合格品的控制也应遵守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记录 第十五条 本制度采用如下记录: 《不合格品评审记录》( 附表) 《不合格品处理报告》( 附表) 以上记录由质量管理部留存, 归档保存。 不合格品评审记录 编号: 评审时间、 地点 参加人员 不合格品名称 检验、 试验结果 不合格品性质 不合格品原因 评审结论   评审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 注 审核人: 填表人: 年 月 日 不合格品处理报告 编号: 处理时间、 单位、 人员 不合格品名称 处理前的验证、 试验结果 处理方法 处理过程 处理后的检验、 试验结果 处理结论 备注 单位负责人: 填 表 人: 年 月 日 材料、 设备、 构配件进场检验及储存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确保本标段所有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 配件符合质量要求。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晋红高速公路总包部Ⅱ1标项目部所有进场的钢材、 水泥、 掺合料、 砂、 石、 外加剂、 拌和用水、 配件、 设备等原材料( 应用标准为国家、 交通部、 建设部相关质量验收标准、 规范、 规定) 。 第三章 检验规定 第三条 凡发往施工现场的工程材料的成品或半成品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 并按规定在开工前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 规则和验交标准、 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鉴定, 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才准使用。 第四条 对具有出厂合格证的材料, 也要按规定抽样检验。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经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由于运输保管不当或超期储存可能发生质变; 材料有变质现象; 由于重要工程结构或设计上有特殊要求。 第五条 地料要先取样试验后报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才准使用。 第六条 设备进场后,设备安装调试要按照《设备安装施工工程及验收规范》或有关设计要求进行。 第七条 所有设备必须固定单位管理, 实行专人或班组管理, 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 构配件进场后检查合格证、 质保书等资料是否齐全。组织质检、 技术、 实验、 工程、 物资部门进行外观、 质量、 几何尺寸等综合验收。 第四章 职责 第九条 物资部负责进场材料及构配物资的接收、 初检工作, 向试验室、 质量管理部报验和委托试验, 参与配合验收, 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向使用单位发放材料及构配件物资。 第十条 物资部负责按采购计划要求进行材料及构配件采购, 物资采购必须保质、 保量、 按期采购材料, 负责材料进场验收的通知及向监理工程师进行材料及构配件的报验。 第十一条 试验室负责进场材料的检验、 试验或送检和相关信息的及时传递。 第十二条 质量管理部负责对进场材料及构配件物资的监督、 检查、 验收, 负责与监理工程师的沟通。 第十三条 工程管理部、 作业队配合试验室、 物资部和质量管理部进行材料及构配物资检验和试验。 第五章 材料、 构配件的接收、 检查、 使用 第十四条 物资部根据采购计划和经评审确定的供货商进行材料及构配物资采购, 与厂家确定物资的供货计划, 机电物资部在接到到货通知后, 作好进场材料物资装卸、 储存和验收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采购材料到指定区域后, 物资部进行初检, 并向试验室发送《检验/试验委托单》, 试验室在检验报告出来后应及时将《检验/试验报告》报送到物资部、 质量管理部, 材料及构配物资检验符合规范、 标准要求后, 机电物资部才能发放、 出库、 使用。 检查、 验证的内容包括: 1、 对照到场材料物资清单, 核对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等是否相符。 2、 合格证书、 材料物资质证明、 检验报告、 技术说明书等出厂文件是否齐全、 完整。 3、 是否有受潮、 破损( 受损) 、 散包或与清单不符的情况。 4 、 材料及构配物资必要的标识和标记是否清楚以及采购合同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十六条 对需外检的材料, 物资部将《检验/试验委托单》委托发放给试验室, 由试验室或项目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 物资部根据检查、 检验结果, 将合格材料与不符合材料分别堆放并标识, 以防混淆误用, 同时按物资管理办法对采购材料进行贮存、 发放、 退库。 第十八条 物资部对已发放材料及构配件物资必须建立使用可追溯性记录台帐 第十九条 不合格品控制 对不合格品的材料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 作业队采购材料的控制 1、 材料及构配件物资采购的范围严格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执行。 2、 进场材料及构配件物资必须有厂家的产品合格证、 检验/试验报告和发货单, 材料进场后首先由作业队对进场材料的外观质量、 数量进行检验并通知工程管理部进行验收。 3、 工程管理部收集相关材质证明资料报送物资部, 物资部向试验室发送《检验/试验委托单》, 试验室在检验报告出来后应及时将《检验/试验报告》报送到物资部、 质量管理部, 材料物资检验符合规范、 标准要求后, 通知作业队使用。 4、 工程管理部对不符合程序的、 质量不合格的材料严禁使用。 5、 作业队所购材料及构配件物资的储存、 保管必须按要求采取防水、 防潮、 防腐及标识等措施, 以保证质量, 工程管理部不定期检查, 对失效的、 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6、 物资部定期将作业队采购材料的进场验收信息向质量管理部反馈, 在内部工程量结算时作为质量合格的依据之一, 否则按不合格或质量不能确定处理, 不予计量。 第六章 管理内容 第二十一条 物资部负责对原材料委托检验工作, 严把原材料检验关。原材料检验审查程序详见《物资管理办法》 1、 批量划分及检验项目 a .普通钢筋: 应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 每批由同牌号、 同炉罐号、 同规格的钢筋, 每60t为一批, 不足60t也按一批计, 超过60t的部分, 每增加40t应增加一个拉伸和一个弯曲试验试样。 b .钢绞线: 同牌号、 同炉罐号、 同规格、 同生产工艺、 同交货状态的预应力筋每60t为一批, 不足60t也按一批计, 检验时应从每批钢绞线中任取3盘, 并从每盘所选的钢绞线端部正常部位截取一组试样进行表面质量、 直径偏差和力学性能试验; 如每批少于3盘, 则逐盘取样进行上述试验。 c. 预应力筋用锚具、 夹具和连接器: 同种材料、 同一生产工艺条件下、 同批进场的产品可视为同一验收批。锚具每个验收批不宜超过 套; 夹具、 连接器的每个验收批不宜超过500套。外观和外形尺寸检查, 每批抽检2%, 且不少于10套样品; 硬度试验:每批抽检3%, 且不少于5套样品( 对多孔夹片式锚具的夹片, 每套抽取6片) ; 静载锚固性能试验, 抽取与样品同规格和强度等级的预应力筋组成3个预应力筋—锚具组装件, 进行静载锚固性能试验。 d.钢筋的连接: 钢筋机械接头: 在工程开始前应对第一批进场钢筋进行接头工艺试验, 每种规格钢筋的接头试件不应少于3个; 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材料的同等级、 同形式、 同规格接头, 以500个一个验收批进行检验与验收, 不足500个时亦作为一个验收批。闪光对焊接头: 同一台班内, 由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牌号、 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应作为一批; 同一台班内焊接接头数量较少时, 可在一周之内累计计算。电弧焊接头: 同牌号钢筋、 同形式接头以300个作为一批, 不足300个时仍应作为一批, 每批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 e.水泥: 同一生产厂、 同一品种、 同一强度等级及同一出厂日期的水泥进行强度、 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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