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电大证据学考点版.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9836383 上传时间:2025-04-10 格式:DOC 页数:76 大小:137.50KB 下载积分:16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大证据学考点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6页
电大证据学考点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证据学》第1、 2、 3、 4次形考作业答案 《证据学》作业1答案 一、 问答题 证据学研究对象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证据学研究对象和具体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 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作为证据学研究对象的证据规则分为两大类: 诉讼证据规则和非诉讼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都要由法律以一定方式明确规定, 中国证据规则的内容散见于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院和最高检有关证据的司法解释中。 ( 2) 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能力。证据和证据力、 证明力是三个密切相关的概念。证据是有关案件有关的 一切事实。所谓证据力, 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 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所谓证明力, 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 亦即人们一般说的可信性、 可靠性和可采性。研究证据学, 其核心就是要紧紧抓住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这两个关键内容, 学懂弄通后, 案件的事实就迎刃而解了。 ( 3) 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在具有的证明能力, 它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 联性; 证据的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方式和正当的获取手段。两者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 ( 4) 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证据学理论是于证据有关的司法和执法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 是人类 司法证明和”准司法证明”的智慧结晶。人类的文化传统背景对证据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而它也是证据学的研究对象。 ( 5) 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 诉讼制度的关系。证据制度需要建立在一个相应的经济基础之上, 经济的发达 程度, 决定证据的获得能力、 侦查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 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都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东西, 是历史的产物。它们随着历史的演变而进化, 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证据制度又是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是与诉讼制度相适应的。 ( 6) 收集、 审查、 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及证据理论。古今中外的司法、 执法人员在证明活 动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证据法学应当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研究这些证明活动的规律, 并用研究成果来指导司法和执法等活动中的证明实践。证据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 不但是证据学的重要研究对象还是发展证据学的基本动力。 2、 如何正确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答: 要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作出正确的公正的评价, 就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 对它进行全面的分析。自由心证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 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 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的形而上学的形式主义, 抛弃了法定证据制度中的封建特权, 废除了刑讯逼供的证明方法, 确定了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担任的原则, 使被告人获导了辩护权。自由心证制度还实行双方当事人对等辩护的原则, 能使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辩论, 形成其内心确信, 然后对案件作出裁判。这是历史上构进步, 对诉讼制度是一个重大的革新, 它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进程。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 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制度那些繁琐规则的束缚, 有可能按照自己的经验和良心对证据和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 从而为查明案情和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可能性。它推动了证据科学的发展和证据理论的进步, 自由心证制度是确认有审判权者即有真理的原则, 它为法官利用司法活动灵活地为政治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天地。这是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产生并长期存在的一个关键因素。可是,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在评价证据价值上及其价值的选择上, 给法官和陪审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 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在立法上, 还是在理论上, 对法官依良心、 理性”自由”地判断证据也有一定的限制。比如: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8条规定: ”证据的证明力由审判官自由判断。”但紧接着第319条又规定, 当被告人的自白成为对她不利的唯一证据时, 法官不得将其作为有罪的根据。上述这些法律上或理论上对法官自由判断权的限制, 都体现了一些有价值的实际经验, 从而使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 物证证明力的特点是什么? 答: 物证同其它证据种类相比, 更直观, 更容易把握; 同言词证据相比, 它更客观、 真实性更大。言词证据的运用一般要靠实物证据来检验, 言词证据同实物证据相结合, 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 物证则能够不依赖于言词证据而存在。 物证的证明力按照物证的不同形态, 可分为两种情况说明: 一种情况是, 凡有一定固定形状的证物, 是以其外部特征, 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 而发挥证明作用的。所谓外部特征, 是指本证物的外部形态、 规格、 大小、 结构。商标、 图案。出厂日期等特殊的标志。另一种情况是, 凡没有一定的固定形状的证物, 是以其所使用的物质材料的特殊属性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 例如: 各种毒杀案件中所使用的毒品、 毒气, 就是经过技术鉴定所作的鉴定结论, 而确定的属性的同一性, 来认定案件事实。 4、 收集证言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 1) 对证人的询问应由指定的办案人员进行。为了保证证言的客观性, 询问证人时不能少于两名办案人员。 ( 2) 询问证人前应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拟订询问提纲, 认真分析案件, 特别是对询问的重点要明确, 还要对证人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的关系了解清楚, 做到心中有数。 ( 3) 询问证人要深入实际, 深入群众, 最好到证人所在的单位或在本人住所进行。询问时必须出示询问的证明文件; 必要时, 可通知证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 4) 询问证人必须个别进行, 不许采用讨论会、 座谈会的形式启发诱导进行询问。 ( 5) 询问时, 应当告知证人如实提供证据, 实事求是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如果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 6) 询问时, 还要查明证人的身份及基本情况, 以及证人与本案的关系, 不得启发、 诱导、 指名问证, 要让其全面、 客观地叙述她所了解的案件情况, 然后, 再根据询问提纲要解决的问题, 向证人提问。 ( 7) 询问证人要制作询问笔录, 并交给证人核对或向她宣读, 允许补充、 修正。在承认无误后, 由证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手印。 ( 8) 询问未成年证人时, 要有她父母或监护人在场, 要选择她们习惯的场所。询问的方式也要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 尽量消除她们不必要的顾虑。询问聋、 哑的证人, 应当有懂得聋哑手势的翻译, 而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 5、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概念和运用规则各是什么? 答: 直接证据, 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 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 而需要与其它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 1)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 引诱、 欺骗以及其它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 2) 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询问、 质证, 并经过查实以后,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3) 孤证不能定案。即只有一个直接证据, 而没有间接证据印证的情况下, 不能据以认定案件事实。 ( 4) 直接证据必须得到间接证据的印证, 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 1) 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 2) 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 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 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 ( 3) 必须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 互相协调一致, 互相印证, 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 ( 4) 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 对案件只能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这种结论必须具有肯定性和真实性, 而且排除了其它一切可能性。 6、 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 判断?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反映在真与假的程度上, 具有不确定性。办案的过程中, 必须认真审查、 判断。( 1) 按照证人证言形成的三个阶段即感受、 记忆、 陈述三个阶段, 判断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 即使一个如实提供证言的人, 其陈述的内容也有不符合客观真实的可能, 这主要是因为, 证言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复杂的、 主观能动地反映客观事物的感知、 记忆和陈述的过程。( 2) 审查、 判断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如果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本身无关联, 即使在内容上是符合客观事实的, 也无证据价值。( 3) 审查、 判断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以确定其倾向性, 判断其真实程度。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它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其证明力低于其它证人证言。( 4) 审查认定证人的品格、 操行对其证言是否产生影响。总体而言, 凡是品格、 操行一贯优良的证人, 其证言则具有更大的真实、 可靠性; 反之, 其证言的真实、 可靠性较弱, 即证明力不强。( 5) 审查、 判断证人的作证能力。证人的作证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基本是相适应的。( 6) 综合对比, 实物验证。任何一份证言必须要经得起实物验证,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除此之外, 别无她法。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的质量得以保证。 二、 选择题 1、 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 包括( ABCD ) 。 A口头的B书面的C复制的D实物的 2、 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 范围和证明作明确规, 法官只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机械判断的证据制度是( B ) 。 A神示证据制度B法定证据制度C自由心证证据制度D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3、 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是( ABD ) 。 A客观性B关联性C物质性D合法性 4、 以下哪些是书证( ACD ) 。 A反映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车票B物体的颜色C犯罪现场留下的车票D窃取的机密文件 5、 询问被害人的地点主要有( ABC ) 。 A被害人所在的单位B被害人的住处C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的办公地点D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指定的地点 6、 实践中经常遇到需要鉴定解决的专门问题, 除了法医鉴定、 司法精神病鉴定、 痕迹鉴定以外, 还有( ABCD ) 。 A化学鉴定B会计鉴定C文件书法鉴定D责任事故等方面的鉴定 7、 中国诉讼立法上第一次将视听资料明确规定为独立的证据种类的法律是( A ) 。 A民事诉讼法B刑事诉讼法C行政诉讼法D律师法 8、 在中国民事诉讼中, 书证的提供, 原则上由( A ) 。 A主张相关事实的当事人B法院C检察院D公安机关 9、 口供的内容包括( BCD ) 。 A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到案后的一切言行B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C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D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揭发检举同案其它犯罪行为的陈述 10、 当事人陈述一旦有效作出, 当事人便不得再就所承认的事实进行争执, 也不得任意撤销。这是由当事人该类诉讼行为的有效性所决定的, 也是诉讼中( A ) 的体现。 A禁止反言B禁止撤诉C撤诉有效D诉讼中止 三、 案例分析( 题目见作业册, 答案只提供答题思路, 具体内容自行发挥) 1、 答: ( 1) 本案中全是间接证据, 没有直接证据。因为所有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 2) 答案要点: 要答出起码2个要点a 孤证不能定案, 但如果案件都是间接证据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符合一定的适用规则, 同样能够定案。( 答出完全靠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 b 赋予被告人沉默权, 不会必然导致漏罪。( 注意展开分析) 。 2、 答: 在本案中, 主罪中作案工具的照片和次罪中现场照片及用于作案的氧气瓶的照片是传来证据, 因为它们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 是经过了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对无法直接取得物证的固定, 因此属于传来证据; 其它为原始证据, 因为它们都是来源于案件的第一手的材料, 都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主罪中证人证言、 鉴定结论和被告人的口供和次罪中证人证言、 鉴定结论为言词证据, 不论记载方式如何, 它们都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因此是言词证据; 其它为实物证据, 因为它们都是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主罪中被告人的口供和次罪中被告人的口供为直接证据, 因为它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因此是直接证据; 其它皆为间接证据, 因为它们都是无法单独直接证明, 而需要与其它证据结合才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因此属于间接证据。 《证据学》作业2答案 问答题 1、 简要论述三大诉讼证明的异同? 答: 三大诉讼证明的共同特征: 证明是沟通实体法和诉讼法的纽带, 是横跨两大法域的综合概念。因为, 实体法的抽象规定和一般原则要落实到具体案件上, 就必须对实体法规范的要件事实进行证明。从实体的规定上说, 证明源自实体法的要求; 从形式的规定上说, 证明则是由诉讼法加以调整的。这一点, 是刑事、 民事、 行政等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明的共同特征。三大诉讼证明的方式也是相同的, 都采用逻辑椎理。司法认知和推定等方法。另外, 三大诉讼证明的主体也是相同的, 即都是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当事人和律师。 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 第一, 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在刑事诉讼中, 证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犯罪以及刑责轻重的责任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侦查机关承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则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 原告不承担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任。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则不以诉讼地位的特定化决定证明责仟承担的主体, 而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 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2、 中国关于证明责任问题有哪些立法规定? 中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没有提到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这一词汇, 只有在《行政诉讼法》第32条明确提到了”举证责任”的概念, 可是该条文并没有揭示举证责任概念所包含的意思。不过, 中国三大诉讼法实际上也建立了证明责任制度, 表现在立法上, 有如下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 审判长宣布休庭, 合议庭进行评议,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 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 一) 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 二) 依据去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 三) 证据不足,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64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32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 推定与证明责任有什么关系? 答: 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联表现在: A.在特定情况下, 推定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之因此是这样分配而不是那样分配, 其原因主要在于推定的客观存在。 B.推定能够改变证明责任的证明对象。当事人之因此可对此事实而不是彼事实负证明责任, 关键的原因在于在此事实与彼事实之间有推定关系存在。 C.推定决定证明责任的转移和变化。在诉讼过程中, 证明责任之因此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 其原因就在于推定发挥了作用。 4、 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什么? 答: 诉讼是司法机关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和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生产关系, 对各种纠纷和犯罪现象进行揭示、 证实、 处理( 惩罚) 的一种司法活动。诉讼法就是对这些诉讼活动的制度化、 条文化和法律化。那么, 什么是诉讼制度呢了法律对于诉讼活动的任务、 原则、 程序、 原告、 被告的权利和义务, 司法机关的职能和任务, 以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规定, 这种规定的总称就是诉讼制度, 也就是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总和。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之一, 它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从属关系, 即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它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从属关系, 即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 诉讼制度决定证据制度。当然证据制度并不是完全被动和消极的, 它能够影响并反作用于诉讼制度。总之, 二者密切联系, 不能截然分开。 5、 在证明中如何体现诉讼证明的真理性和正当性? 答: 只有对案件事实的真理性认识, 才能导致对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 从而作出恰如其分的判决结果。可是, 受自然条件、 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条件等客观因素和人的主观能动性、 认识水平等因素的限制, 证明的案件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可能完全吻合。因此, 就证明结果的真理性来说, 只能达到一种相正确真实性。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 人的认识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 主观的认识结果必须完全符合客观情况, 认识才具有绝正确真理性。可是, 不论从理论上还是从经验上, 我们都做不到这一点, 因为主观和客观的两极对立永远无法消除。因此, 作为主观的人的认识, 与客观世界或者客观发生的事情, 只能达到最大限度的一致性, 在诉讼证明领域, 证明结果也只能达到一种相对性。 第二, 诉讼证明制度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结果的相对性。在诉讼领域, 案件事实必须经过证据来证明, 可是, 证据本身依然要经过其它证据来证明, 而其它证据的真实性要其它证据证明, 因此诉讼证明从逻辑上说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人类的理性会在一个可接受的水平上让无限推演的证明活动停下来。这是因为人们具有共同的知识框架或背景, 是不用证明即可接受的经验规则。而经验规则并不是绝正确, 因此诉讼证明的结论, 也只能是相正确。 第三, 法律价值的冲突和协调也造成了证明的相对性。一种诉讼程序不但要追求对案件事实的真理性的认识, 而且还要在正义、 秩序、 效率等价值之间做出适当协调, 如果以牺牲这些法律价值为代价, 则会造成物极必反的效果。 第四, 司法活动与科学研究不同。科学研究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事物, 司法活动的证明对象不但包括客观存在的事物, 还包括当事人的心理活动; 科学研究揭示的规律具有普遍性, 因而能够轻易地进行检验, 司法活动证明的对象具有不可回复性, 一旦发生, 根本无法将其复原; 科学研究的唯一目的是为了追求真理, 司法活动在此之外, 还要协调各种价值; 科学研究能够采取人类所能承受的各种手段, 甚至不计成本, 而司法活动则必须使用法律允许的手段, 而且有严格的期间、 甚至人员限制。 司法活动不但要靠国家的强制力来维护, 还要靠它的理性来维护。这种理性, 一方面, 存在于诉讼证明的相对性之中, 因为相对性蕴含着绝对性, 绝对性经过相对性表现出来; 另一方面, 则是靠诉讼证明过程的正当性实现的。所谓正当性, 就是在伦理上具有道德性。正当性有时又称为合法性。 具体来说, 诉讼证明的正当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 证据要合法, 也就是说证据要具有证据能力或者可采性。证据合法, 包括两个方面: 来源合法与表现形式合法。 其二, 证明的程序必须正当、 合法。由于证明的程序就是诉讼程序, 因此, 诉讼程序必须体现一定的法律价值, 遵守一定的原则, 而且, 依据这些原则建立的诉讼程序必须在实际的证明过程中被遵守。就严格的法律调查和事实认定过程来说, 举证、 质证、 辩论以及评议等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实际上证明结果仅具有相对性是不够的, 还必须具有正当性, 才能最终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 6、 中国证明标准有哪些特点? 答: 从三大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能够看出, 中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统一的, 即都是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这是中国证明标准的最大特点, 即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 这与国外实行的不同诉讼有不同证明标准的多元化标准有鲜明区别。 中国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 说明对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的要求不可是一致的, 而且都是很高、 很严格的。将所有案件的结论都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的基础上, 无疑是好的。可是, 尽管设定这种统一化的证明标准的出发点是好的, 但设定的是否科学、 合理则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实际上, 一些从事民事诉讼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学者, 已经开始对这种一元化的标准提出了质疑。我们认为, 否定一元化的证明标准, 实行多元化的证明标准, 是符合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的, 也是符合实事求是,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哲学要求的。 我们认为, 在刑事诉讼中, 能够继续实行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的证明标准。可是,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 则有必要降低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能够参考国外通行的”优势证据”标准确定, 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则应介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或者接近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二、 选择题 1、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 C ) 负责进行。 A行政机关的有关人员B律师C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D开庭之后:::星魂社区 2、 推定有利于( AD ) 。 A法院审判B证人作证C审查判断证据D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 最佳证据规则的含义是指( C ) 。 A作为证据的实物是诉讼中最好的证据B最佳证据是诉讼中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C作为证据的原始文字材料优先于复制品D当事人只能提供原件或者是原物 4、 诉讼中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材料( D ) 。 A都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B在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C由法院依职权决定是否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D一律不得作为答案的根据 5、 在中国,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 ABD ) , 不能作为证人。 A生理上、 精神上有某种缺陷或者年幼, 不能辨别是非、 不能正确表示B法人或非法人团体C生理上、 精神上有某种缺陷, 但还能够辨别是非、 能够正确表示的人D案件的当事人 6、 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以及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的辩护律师有权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询问的时候, ( B ) 。 A不得多于2名办案人员B不得少于2名办案人员C不得多于3名办案人员D不得少于3名办案人员 7、 侦查中传唤询问的时间最长不得( C ) , 不得连续传唤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A超过6小时B超过24小时C超过12小时D超过48小时 8、 《刑事诉讼法》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是( A ) 。 A公安司法机关B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C公诉案件的被害人D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 9、 中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无罪推定的规定是( C ) 。 A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 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B被控告犯有罪行的每一个人, 要根据法律来证实有罪C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D未经人民法院正式审判, 任何人都不能被认定为犯罪人并受到刑事惩罚 10、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的代理律师( A ) 。 A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B能够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C经被告委托能够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D经原告和证人同意能够向该原告或者证人收集证据 三、 案例分析 问题: ( 1) 本案中, 公安人员调查收集到了哪些种类的法定证据? 理由何在? ( 2) 在上述证据中, 哪些是直接证据? 哪些是间接证据? 理由何在? 1、 答: ( 1) 本案的法定证据种类有: a物证( 包括查获的部分走私集成电路、 缴获的全部贿赂物品等赃物) 它们以物质的存在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属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 b书证( 伪造的发票、 审计部门的查证报告) , 以其所记载的内容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即走私的数额。 c 证人证言 d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在本案中主要是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 即对走私和受贿事实的供述。 ( 2) 上述证据中, 直接证据主要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它能够直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 间接证据包括物证、 书证( 伪造的发票、 审计部门的查证报告) 、 证人证言以及鉴定结论。这三类证据都是间接地证明案件的事实, 其中物证和书证只能证明案件的结果。 2.案情: 问题: ( 1) 本案诉讼中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简要说明理由。( 2) 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哪些事实? [ ( 1) 本案中的县工商局应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说明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被告承担。从理论上讲,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说, 被告是处在主张者的地位上的: 行政机关有举证能力; 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能有效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这些也都说明应该由工商局承担举证责任。 ( 2) 本案中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 a 县工商局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权限的事实, 即应当证明它有无对非法变更经营范围以及不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而进行营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限, 还应当提供所依据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b 刘某是否实施了被处罚的行为, 即刘某是否实施了县工商局加以处罚的非法变更经营范围以及不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而进行营业的行为; c 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 d 县工商局的处罚目的正当; e 该处罚行为与刘某的违法行为的情节、 性质相适应, 无显失公正的情形。 3、 案情: 问题: 根据本案, 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 哪些是传来证据? 哪些是言词证据? 哪些是实物证据? 哪些是直接证据? 哪些是间接证据? 为什么? 答: 本案中原始证据是( 1) 证人证言( 2) 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3) 石油管理局的证词, 因为它们都是来源于案件的第一手的材料其中( 1) 和( 3) 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 2) 是来源于原始出处; 传来证据是( 4) 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 它是对案件事实的部分证据的固定, 不是第一手的材料, 因此是传来证据。 本案中言词证据是( 1) 证人证言, 它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因此是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是( 2) 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3) 石油管理局的证词( 4) 法院的调查和庭审笔录, ( 2) 和( 3) 是书证, 其中( 3) 石油管理局的证词这种证据由于证人证言的主体应该是自然人, 因此单位不能作为证人, ( 3) 也就不是证人证言而是书证。( 4) 是物证, 它们都是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因此是实物证据。 本案中的直接证据只有( 4) 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 是对整个案件证据的固定, 它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因此是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 1) 证人证言( 2) 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3) 石油管理局的证词, 因为它们都是无法单独直接证明, 而需要与其它证据结合才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因此属于间接证据。 4、 问题一: 本案中, 公安机关收集的法定证据包括: ( 1) 物证( 作案工具面包车、 联络工具手机、 赃物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 , 它们以物质的存在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属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 犯罪行为实施的方法和手段。 ( 2)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张某和王某的供述) , 在本案中主要是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 即对贩卖珍惜动物皮革事实的供述。 3) 证人证言( 马某的陈述) , 马某因为非本案犯罪嫌疑人, 因此其所作的陈述不能作为口供而作为证人证言对待。 问题二: 直接证据包括: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张某和王某的供述) 、 证人证言( 马某的陈述) 它们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即能够直接指向犯罪嫌疑人的, 因此为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包括: 物证( 作案工具面包车、 联络工具手机、 赃物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 因为它们都是无法单独直接证明, 而需要与其它证据结合才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因此属于间接证据。 《证据学》作业3答案 试论证据裁判原则 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典中, 不乏体现证据裁判原则的相关内容, 但就相应的具体制度而言, 尚有欠缺, 这不但不利于该原则的贯彻实施, 而且妨害了刑事诉讼公正、 有效的开展。对此, 有必要深入研究并加以完善。在当前中国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正就证据立法问题进行广泛探讨的背景下, 这一点愈加显得重要。因此, 以下, 笔者拟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和立法阐述现代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含义, 并在分析该原则诸要素的内涵与外延的基础上, 就若干相关制度进行探讨, 以期对中国相关立法的制定与完善有所裨益。 一、 现代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含义 证据裁判原则, 简言之, 即在诉讼中, 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靠证据的原则。中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又称之为”证据裁判主义”。这一原则有两个基本的含义: 第一, 诉讼中的事实应依据证据认定; 第二, 如果没有证据, 不能对有关的事实予以认定。  诉讼中的事实应依据证据认定, 这是证据裁判原则最基本的含义。对此,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均有相应规定。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7条规定: ”认定事实应当根据证据。”中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 ”犯罪事实, 应以证据认定之”。另外,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427条中也明确规定, 在轻罪的审判,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罪行可经过各种证据予以确定……法官只能以提交审理并经双方辩论的证据为依据作出判决。”第536条又规定, 对违警罪案件中证据的处理, 同样适用上述第427条的规定。接着, 又在第537条中进一步指出: ”违警罪或由笔录或报告证明, 或在无报告和笔录时由证人证明, 或由其它事实证明。”中国立法中亦有反映诉讼中的事实依据证据认定这一精神的相关条文。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 重调查研究。”该条规定虽未明确指出诉讼中的事实应依据证据认定, 但对证据在认定事实中的决定性的作用给予了极大的肯定, 这与认定事实应以证据这一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是相一致的。诉讼中的事实应依据证据认定表明, 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具有不可替代性。对此, 能够从两个方面来加以理解。一是, 在诉讼中, 认定事实的根据, 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外, 只能是证据。二是, 在诉讼中, 证据以外的任何东西, 如主观臆测、 妄想、 推测等, 都不是认定事实的根据, 或者说, 它们均不具备作为事实认定基础的资格。正如中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在判例中指出: ”认定犯罪事实, 须依证据, ……尤不能以推测理想之词, 以为科刑判决之基础”; ”不容以推测之词, 为判断资料”。 事实上, 考察其它国家和地区相关作法, ”没有证据”还不但限于此。如在中国台湾地区, 所谓无证据之裁判, 不但包括没有证据而推定犯罪事实或仅凭法官理想推测之词作为裁判基础的情形, 还包括以下情形: (1)不依证据而为裁判者, 即裁判理由内漏未记载其认定事实所凭之证据; (2)裁判书中叙明其认定事实所凭之证据与认定事实不相适合; (3)卷宗内无可查考之证据。这表明, ”没有证据”不但是指在实体上缺乏相应的、 充分的证据, 而且, 还指代那些在证据记载等程序性事项上或者说形式上未满足法律要求的情形, 体现出程序法治的要求。当然, 后者又是以程序法中存在相应的规定为前提的。 二、 证据裁判原则下的”事实” 如前所述, 证据裁判原则即依据证据认定事实的原则。那么, 毫无疑问, ”事实”是证据裁判的对象, 只有确定了”事实”的内容和范围, 才能明确证据裁判原则适用的领域, 而这又是对证据裁判原则的理论与实践进行研究的前提。日本学者根据事实与证明之间的关系提出: ”诉讼法上值得研究的事实能够分为三类。即需要证实的事实、 不需要证实的事实和禁止举证的事实”。其中, ”需要证实的事实是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 不需要证明的事实是没有必要证实的事实, 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和推定的事实; 禁止举证的事实是禁止证明事实本身的事实。”这种对事实的分类有助于在诉讼中明确对不同事实的认定途径, 对我们不无启示。那么, 到底什么是证据裁判原则下的”事实”呢?对此, 笔者认为能够从以下两个层面上来理解: 一是, 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 也即在诉讼中成为适用法律的前提的事实。如果该项事实于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定罪量刑或作其它处理并无意义, 那么, 即无需对该事实加以认定, 进而言之, 该事实不应成为证据裁判原则的对象。反之, 在诉讼中则需要认定, 并有可能成为证据裁判的对象: 二是, 须以证据证明的事实, 即需要以证据裁判的方式加以确认的事实。即使是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 也即需要在诉讼中加以认定的事实, 也并不必然成为证据裁判原则下的事实。在现代刑事诉讼中, 证据裁判并非认定事实的唯一方法。换言之, 证据裁判原则也有例外。如在诉讼中一定范围内所适用的推定、 司法认知等即排除了证据在认定事实过程中的运用。这是程序效率价值的必然要求和体现。如果是属于可推定的事实或司法认知范围内的事实, 那么, 即不属于证据裁判的对象, 也不应成为证据裁判原则下的事实。 三、 证据裁判原则下的”证据” 如前所述, 证据裁判原则要求对事实的认定以证据为根据, 因此, 在理解和把握证据裁判原则时, 不可忽视对”证据”这一要素的探讨。对诉讼证据这一概念的理解与认识, 中外学者的看法均不统一。西方学者提出了原因说、 方法说、 结果说、 事实说、 两义说、 统一说等多种观点。中国学者也提出了事实说、 反映说、 结合说、 信息说等不同看法。然而, 无论证据的本质是事实、 是信息、 是根据还是其它, 只要进入诉讼, 就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在这一点上已经达成共识。对此, 学界的探讨并不鲜见。主流的观点在借鉴西方两大法系国家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指出, 诉讼中的证据必须具有相关性(证据能力)与可采性(证明力)两个方面的条件。在此基础上, 有学者进一步指出, 证据裁判原则下的证据还必须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对此, 笔者却不能完全赞同。从证据裁判原则的角度来看, ”裁判”一词是指认定事实、 适用法律, 就此而言, 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 均存在”裁判”, 只不过裁判的主体、 内容、 方式和具体的程序各异。裁判并非专指狭义上的审判。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在精神要求, 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进行的各类裁判均必须依靠证据而进行。由于不同阶段进行的”裁判”其性质也各不相同, 因此, 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也必然具有多样性, 换言之, 审前阶段的证据与用作定案的证据在应当具备的条件方面不可能完全相同。我们不但应当探讨用作定案的证据所应具备的条件, 而且还应考察审前阶段的证据应当满足何种要求。上述观点与其说是指出了诉讼证据所应具备之条件, 不如说其揭示了在审判阶段所谓定案根据应当具备的资格。其中, 明显将证据裁判仅仅视为一个只有到审判阶段才涉及的问题, 却没有意识到, 证据裁判是一个或者说应当是一个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的要求。这种看法明显地带有审判中心论的印迹。鉴于学界对定案阶段的证据应当具备的条件已有充分地讨论和论述, 以下, 笔者着重就审前阶段的证据所具有的一些特殊性加以阐释。 总体上而言, 与定案阶段的证据相比, 审前阶段的证据并不需要满足较高的要求。从各国立法与实践来看,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 审前阶段的证据并不必然要求具备可采性; 二是, 审前阶段的证据并不必须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对于审前阶段的证据, 不要求其具备可采性, 这在各国均是如此。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在判例中表明, 在确定采取搜查与扣押等强制措施是否存在合理理由时, 那些在审判过程中为避免陪审团误解或误用而适用的证据排除规则, 并不适用。据此, 在判断是否存在合理理由时, 考察传闻证据、 警察的事先记录等均被视为是妥当的。这显然意味着, 在此阶段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远程教育/电大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