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总则 1.1 我司为建立良好旳工作秩序,增强职工素质,提高工作效能,保证职工正常工作与生活环境,让职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特制定本规则。 1.2 凡我司旳职工(指我司正式录取人员、试用人员及临时工)必须遵守此管理规则。 2. 职工守则 2.1 热爱公司不做有损公司利益旳事,维护公司旳形象和名誉,保守公司业务或技术上旳机密。 2.2 热爱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 2.3 公私分明,互相尊重,诚恳相处,增强群体意识,合力达到公司经营之目旳。 2.4 执行职务应力求旳确,不得畏难、规避或无端迟延。 2.5 遵守我司旳规章制度,接受各级主管合理旳指挥与领导。 3. 员工旳聘任、试用、升
2、迁、开除 3.1 聘任条件 3.1.1 年满十七周岁以上,持有劳动部门旳多种证件,如身份证、毕业证、专业证(会计、出纳、报关),外来人口流动证等; 3.1.2 凡担任保安、会计、出纳、报关员、仓管者需填写如下表格: 3.1.2.1 外来人口基本状况函调表(公安局编),此表一式两份由所属派出所加意见后,一份寄回公安局,一份留本地派出所存底(一寸相片2张); 3.1.2.2 员工基本状况登记表(派出所编)送表时将身份证复印件附上 3.1.2.3 事资料表/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 3.1.3 聘任程序 3.1.3.1 我司招聘各级职工,应先由用人单位填写经工厂最高主管核准后,交由总务部办理。 3.1.3
3、2 总务部按上之需求发布招考。 3.1.3.3 应聘者应先清晰填写我司所发给之经核对证件、核算身份、履历、面试及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厂。如当时或进厂后身份证、履历如与应聘者本人不符或做假,一律不予录取或开除。 3.1.3.4 进厂后之六天职前训练公司只提供食宿而不计薪,并按照下列项目接受训练: 3.1.3.4a 由总务部一天厂规之讲习与考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1.3.4b 合格者再经品管课二天对品质之讲习与考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1.3.4c 厂长按其能力分派至各用人单位,经该单位主管三天上岗前教育训练与考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1.3.4d 合格者由用人单位将名单与上岗前教育训
4、练与考试之且成果交与最高主管批准录取后并告知总务部。 3.2 试用期: 3.2.1 凡经录取之职工,应提供下列资料办妥报到手续后方可上岗。 3.2.1.1 身份证 3.2.1.2 最高学历证件(毕业证) 3.2.1.3 计生证或未婚证 3.2.1.4本人近来半身相片十张 3.2.1.5某些工种专业技术证 3.2.1.6 培训费120元(入厂日起每月扣40元,分个月扣除,服务满一年后全数发还,未满一年者不予发还。) 3.2.2 1-15日入厂视为当月份,16-31日入厂视为次月份 3.2.3 新进人员自上岗日算起三个月为试用期(最长可延长至半年),试用期间或期满,由用人单位主管考核合格后,经最高
5、主管批准转为正式录取人员。 3.2.4 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主管考核不合格者,可填报最高主管批准后停止试用。职工在试用期间自认不适任职务或志趣不合者亦可自请离职。 3.2.5 试用合格后需自费办理“暂住证”具体按当时实际缴费原则 3.2.6 员工自请离职者应填写离职书申请核准,并依规定办妥一切离职、移送手续后方可离职。 3.2.7 不予录取而解雇者不作任何补偿 3.2.8 公司可依其体现能力,对薪资作合适之调节(如薪资调低则需知会对方) 3.2.9 一般员工每年必需缴交制服费50元 3.2.10 保安人员进厂时先缴50元,另于进厂后第一、第二、第三个月持续分别扣缴50元, 总计200元,任满合同期
6、离职者可退还本人; 3.3 升迁 3.3.1 原则上每年调薪一次,调节幅度则视营运状况而定; 3.3.2 工作体现特优者,每年可调薪多次,金额亦无限定; 3.3.3 具领导能力,善沟通又能刻苦耐劳之优秀人员当为我司储藏干部,也是干部最佳人员; 3.4 开除 3.4.1 凡严重违背厂规厂记等而被解雇者只发给出勤工资,公司不作任何补偿,解雇当天亦不得在宿舍停宿; 3.4.2 有如下列状况之一者亦当即解雇:(严重者送公安机关触解决) 3.4.2.1 雇用后查知在公安机关有不良记录或多种证件有伪造、顶替、借用等等者; 3.4.2.2 聚众要挟、罢工、怠工、阻碍、影响生产、工作等公共秩序者; 3.4.2
7、3 故意损坏机器、工具、原料、材料产品或其他公司财产者; 3.4.2.4 营私舞弊、侵吞盗窃公司或她人财物者; 3.4.2.5 拷贝、复印及泄漏多种商业机密文献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3.4.2.6 对上司、干部、同仁等有威胁、报复、施暴、打架、斗殴及重大侮辱行为者; 3.4.2.7 依公司需要调动职务工作,无端回绝不街接受而抗命者; 3.4.2.8 运用公司名义或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名义受损者; 3.4.2.9 伪造上级或她人签名及年度内积满三次大过者; 3.4.2.10 张贴、散发煽动行文字、图书,足以破坏劳资感情者。 4.工作时间4.1 我司工作时间每日以实际工作八小时为原则,如遇业务
8、需要得无条件服从厂安排,配合 完毕生产任务,其延长时间视为加点、加班。4.2 工作时间之起止视业务性质、工作状况另定。 5. 打卡规定 5.1 除总经理特准之人员外,我司所有职工均应按规定期间上、下班,且须亲自打卡。 5.2 总务部每月底前编制在职职工卡片或新进人员上班开始当天编制卡片,并赋予工号以利插取。 5.3 工号总务部按员工顺序编制。 5.4 管理措施: 5.4.1 我司所有职工均应按规定期间上、下班,且须亲自打卡。托人代打卡或代打卡者, 罚款10元。重犯者开除。 5.4.2 上班时间外出、回厂或请假离厂时,亦须按规定打卡(出差者除外),违者每人每次罚款5元。 5.4.3 上、下班未打
9、卡者,于次日上班后一小时内经部门主管签证后罚款3元,未能办理者、以旷工论,当月内超过三次未打卡者,则停发当月全勤奖金。 5.4.4 职工逾规定上班时间到工者视为迟到,迟到未超过三分钟者(含三分钟)扣薪2元, 超过三分钟以上十分钟以内(含十分钟) 到工者扣薪5元,超过以上时限者,除依规定办理请假或公差者外,均以旷工半日论。 5.4.5 在规定下班时间前,未经请假离厂或回宿舍者视为早退,违者以矿工半日论。 5.4.6 打卡时听从门卫指挥排队打卡,违者罚款5元。打卡后将卡片置于指定位置,违者罚款5元。 6.厂证、厂服、保安服 6.1 厂牌 6.1.1 厂牌是我司员工专用身份证件,员工工作时间内应穿著
10、厂服,并将厂牌佩带于左上方口袋处(正面向外)才干进入厂内否则门卫有权制止其入厂,不佩戴或不佩戴在指定位置将警告一次并罚款10元; 6.1.2 新入进厂第一天必须到人事部门办理入厂手续并发放厂牌,离职时必须交回人事部; 6.1.3 厂牌不得转借她人一经发现警告一次并罚款20元 6.1.4 如有遗失厂牌应立即报告部门主管,并到人事部门重新办理新厂牌及缴50元工本费; 6.2 厂服 6.2.1 一般员工夏季领取两件衬衫,冬季时领取壹件夹克上衣。 6.3 保安服 6.3.1 夏季领取两套执勤短袖衣裤(含肩章、胸章各两套); 6.3.2 冬季领取两套执勤长衣袖、领带一条、帽子一顶(含肩章、胸章各两套);
11、 6.3.3 冬季执勤棉质大衣外套由总务课领取并交保安员使用,换季不穿时必须洗净交还设备课; 6.3.4 自备黑色皮鞋,衣裤修改时不得剪掉布料,违者照价补偿两倍。 6.4 厂服(保安服)发放 6.4.1 夏季服:5月1日-10月31日止 6.4.2 冬季服:11月1日-4月30日止 6.5 保安服扣款:未满半年离职者 6.5.1 夏装执勤衣裤每套扣款80元 6.5.2 冬季执勤长衣裤每套120元 6.5.3 冬季执勤棉质大衣外套不扣款但必须洗净退还 6.5.4 领带每条扣款15元 6.5.5 帽子每顶扣款30元 6.5.6 肩章每副扣款5元 7.薪资、加班、请假、旷工、离职、解雇 7.1 薪资
12、 7.1.1 我司职工均按照报到日起薪,离职日停薪; 7.1.2 职工工资在政府规定现行最低工资原则以上给付; 7.1.3 我司工资按月支薪一次,每月十五至二十五日不定日发给; 7.1.4 职工工资试用期间依我司之薪资制度发给,试用期满成为正式合同职工后,依文化程度、工作能力、不同岗位核定初薪,服务一定期间后得以生活水平、物价、同业行情、公司承当能力及考核成绩作为调薪之参照; 7.1.5 试用期工作不满15天(含)解雇、离职者,将不支付任何工资,亦无任何补偿; 7.1.6 公司因业务订单减少或其他因素影响,部份(全体)员工必须临时停工停产时,将只供 食宿,不支任何工资; 7.1.7 若有任何疑
13、问请于领取薪资后三日内提出,过期不予解决。 7.1.8 离职人员之薪资发放: 为顾及会计作业故必须在每月发薪后来凭“代领条”始可领取,离职时将不发放亦不得 事先领取部份薪资。 7.2 加班 7.2.1 由部门主管填写“加班申请单”,呈总(副)经理核准再交予人事单存查,有关人员 无法配合加班时,得请假报备,不扣薪资,津贴及加给,但列入考核且会影响升迁; 7.2.2 凡遇固定假日或例假日,公司必须加班时,员工得配合加班,延时或假日加班以基本薪资旳1.5倍计算(1.5元/小时),实付加班金额局限性5元以0元计之,超过5元以5元计之 7.3迟到及早退 7.3.1 每月合计超过5分钟(含)扣全勤15元
14、7.3.2 每月合计超过10分钟(含)扣全勤30元 7.3.3 每月合计超过15分钟(含)扣全勤60元 7.4 给假及请假 7.4.1 根据规定职工享有下述法定假日: 7.4.1.1 元旦 1天(元月一日) 7.4.1.2 春节 3天(农历初一、初二、初三) 7.4.1.3 国际劳动节 1天(五月一日) 7.4.1.4 国庆节 2天(十月一日、二日)7.4.1.5 星期日7.4.5.6 其他由政府临时指定之日 7.4.2 我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给假,其基本工资照给: 7.4.2.1 婚 假: 职工本人结婚,婚假三天。 7.4.2.2 丧 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夫妻、子女)及岳父母、
15、公婆死亡丧假三天。 7.4.2.3 年 假: 凡编入我司正式职工,自到工之日起至次年其到工前一日止为工作满一年, 工作满一年以上者,可享有三天旳有薪假日。职工申请有薪休假,应在不影响生产工作原则下安排,经最高主管批准后,报厂务部门备案。 7.4.2.4 公伤假: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因公受伤或患病,经医生诊断、劳动鉴定部门确认不堪工作者得请公伤假。但因私人理由或与工作岗位无直接因果关系之伤害均不作为公伤假,公伤假期间予以基本工资。经医生证明已恢复体能可担任合适工作者 应自动销假上班,借故迟延者得取消其公伤假限期上班,逾时以旷工论处。 7.4.3 职工有下列情形者得请私假,请假期间除另有规定外不给工资
16、 7.4.3.1 事 假:职工因事必须亲自解决者得请事假,请假前应先填写请假卡,经上级批准同意后才可离动工作岗位。事假全年合计不得超过十五天,超过部份以旷工论。 职工返乡必需进厂满八个月并在十五天前提出申请,经主管核准后方可休假,但一年以一次为限,请假期间薪资不予计算。7.4.3.2 病 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提供医生证明拟定需要休养者,经上级批准批准后得请病假。病假全年不得超过十五天,超过部份以事假论。非因工伤病假全年未超过十五天部份,基本工资折半发给。因酗酒、打假斗殴而负伤不能上班者,不得请假而以旷工论处。 7.4.4 职工请假措施: 7.4.4.1 请假时间三十分钟(含)以内以半
17、小时计算,三十分钟以上六十分钟(含)以内以一小时计算。 7.4.4.2 职工请假七天以内(含)由厂长核准,七天以上请假由总经理核准。 7.4.4.3 凡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阐明合法理由,必要时连同证明在请假前一天此前申请核准,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获准或假期已满而擅自不到工者亦视为旷工。旷工合计三天,予以开除。 7.4.4.4 请假人先向班长口头报告阐明请假因素、假别及天数; 7.4.4.5 班长核准后向管理部领取请假单给请假填写; 7.4.4.6 部门主管核准后,请假人须将请假单、饭卡交人事科始完毕请假手续,外出时须填放行条门卫才准放行; 7.4.4.7 请事假人员需于当天上班半小时之前提出,否
18、则不予签准,亦不得补假; 7.4.4.8 请事(病)假一天(含)如下内全休者得由班长、组长、拉长、部门主管核准,管理部审核存查; 7.4.4.9 请事(病)假一天(含)以上申请外出者得由总经理核准,管理部审核存查; 7.4.4.10探亲假: 7.4.4.10a 每年一次不得超过14天,如有超过需办理离职手续; 7.4.4.10b 特殊状况可依实际状况酌情办理,延长最多可延长14天; 7.4.4.10c 如适逢公司生产旺季(每年4月-9月)即停止受理探亲价假之申请,违者视同自动离厂。 7.4.4.11 事假或病假每次局限性4小时或8小时,以4小时或8小时计之,其他假别亦参照之; 7.4.4.12
19、 病假每月不得超过2天(含),超过以事假论; 7.4.4.13 病假加事假每月不得超过3天(含),超过以事假论; 7.4.4.14 公伤假:员工因公致伤害,其治疗休养期间予以公伤假,公伤期间薪资(底薪)照付, 医疗费用由公司承当,但不另作补偿; 7.5 旷工 7.5.1 每月合计旷工三天以上或持续旷工两天以上时,公司视其作自动离职解决,并取消任职 资格,不计付工资、补贴; 7.5.2 旷工后亲自来办理离职手续者支付其实际应领薪资旷 工扣薪资扣全勤10.5天2天扣30元21.0天3天扣30元 32.0天4天扣30元43.0天7天扣30元 7.6 离职、解雇 7.6.1 离职者先以口头向主管报告欲
20、职之具体因素; 7.6.2 主管理解状况后向人事部门索取放行条予以欲离职者填写; 7.6.3 离职者应办理各项离职手续; 7.6.4 共享领用之工具或文具如有遗失或非自然损坏则照价扣款; 7.6.5 所有业务资料、图表、有关文献、计算机磁卡均属公司财产不得拷贝、打印、抄录卷走; 7.6.6 离职者在本部办理交接手续时,得向交接人具体解说承办业务之各项注意事项,并随时保持联系,使交接人得以迅速进入状况,维持业务正常运营; 7.6.7 离职生效日当天,离者得即刻离办厂,违者由薪资中扣款50元。7.6.8 职工自请离职时,应先至总务课领取离职申请书并填写清晰,再依离职书上所列各级主管批准后,送回总务
21、课办理移送及离厂手续。 7.6.9 凡试用期未满即提出离职或试用不合格被解雇之职工,可在提出离职当天即予批准离厂,薪资发放如下:7.6.9.1 试用期未满但进厂未满一种月,不发给任何薪资。 7.6.9.2 试用期未满但进厂已超过一种月,只发给基本薪资并扣培训费、暂住证及厂服等费用。7.6.10 一般正式职工于离职时应于7天前提出申请。下列人员因职务不同需按相应时间提出申请:7.6.10.1 课长以上45天前 7.6.10.2 组长及一般会计、出纳人员、报关员、仓管员30天前 7.6.10.3 班长21天前 7.6.10.4司机、电气机械维修、技术员、办事员、物料员10天前 7.6.11 职工办
22、理离职手续时,应移送所有财物,涉及欠款、资料、工具、厂服、厂证等,且经离职书上有关部门签订后,交由总务部门出具领薪单,在规定期间到财务部门领取工资(规定期间由公司最高档主管签认)。财务上如有移送不完全者由工资中扣除。 7.6.12 职工于离职生效当天即应搬离宿舍滞留宿舍,宿舍管理员和门卫有权强制其搬离。,出厂时所带走之物品要持放行条需经总务及门卫确认。如继续 7.6.13 申请离职之职工于离职日未生效前,在厂内一切活动仍须严守厂规并服从主管安排之工作,在岗位上努力工作。如有违背,一切依开除论处,若合计三天未上班者则视同自动离职,不予以计薪。 7.6.14 未办好离职手续而自动离厂者,则视同自动
23、离职,不予以计薪。7.6.15 正式员工因体现不佳,不能达到公司之规定遭解雇者,在提出解雇当天即予批准离厂, 未满一年发给实际工作天数之基本工资后扣除扣款、培训费。满一年者发给实际工作天数之基本工资后扣除扣款。7.6.16 未遵循本章之规定办妥离职手续或移送而离厂者,以罢职论,不发给任何薪资。7.6.17 违背厂规或其他因素遭公司开除者,发给扣除伙食费、培训费及补偿公司一切损失后实际 工作天数之基本工资。情节严重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置。 7.6.18 离职者薪资领取依员工手册7.1“薪资”解决。 7.7 解雇 7.7.1 凡被干部或主管确认因工作体现不佳或不能胜任工作及无法沟通者,管理部当天将告知
24、其本人办理离职手续,只发给被解雇员工在厂期间旳出勤工资,公司不作任何补偿,亦不得在宿舍停宿。 8.考核 8.1 我司正式职工服务成绩每年应办理考绩,到职满半年以上者均得参与。 8.2 职工考核依年度由主管按其部属之平常工作能力、态度、绩效,品德学识,服从合伙态度, 出席率等加以严正、客观评比,并填写考核表经我司所属单位构成之考绩委员会审查通过全年员工考绩级别。办理考绩人员必须公正、公平,且要严守秘密之义务,并不得循私舞弊,违背者分别惩处。 8.3考绩之评估级别,得以办理职工晋升、加薪、罢职之重要根据。 9. 奖惩 9.1我司职工平时体现优良之奖励,可选择下列方式择一施行: 9.1.1 记大功
25、予以奖励金80元 9.1.2 记 功 予以奖励金50元 9.1.3 嘉 奖 予以奖励金20元 9.2 职工有下列事实之一者应由主管叙明事实报请最高主管照前条规定奖励之。 9.2.1 节省物料有明显事实者,对于减低成本有莫大奉献。 9.2.2 施救意外事故,奋勇急救人员安全及财务使公司减少巨大损失有明显功绩者。 9.2.3 建议有助于公司之事项,经采纳施行,因而使公司获得重大利益者。 9.2.4 对于舞弊或其他有害公司利益之事件能先举发或避免,使公司减免重大损失者。 9.2.5 规划工作,办理业务有特殊成效者。 9.2.6 在外接洽公务受到表扬,增长公司相称旳名誉有事实者。 9.2.7 竭力抢修
26、工程有助生产之确证者。 9.2.8 对于品质改良有明显绩效者。 9.2.9 对于增长同事间融洽合伙有明显奉献者。 9.3 我司职工 平时体现不良之惩罚,可选择下列方式择一施行: 9.3.1 开 除 扣薪 200元 9.3.2 记大过 扣薪 80元 9.3.3 记 过 扣薪 50元 9.3.4 警 告 扣薪 20元 9.4凡有下列事实之一者,得以惩罚之或送法警办理。 9.4.1 违背劳动纪律,常常迟到、早退、旷工、悲观怠工或工作时间中打瞌睡及未经核准擅自外出,擅自离动工作岗位,未能适时完毕生产、工作任务者。 9.4.2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严禁入内之场合或将外人带入厂区。 9.4.3 未经批准私带公
27、司物品出厂或回宿舍者。 9.4.4 在公司内喧闹、吵架,扰乱正常秩序。 9.4.5 怠忽职守、违背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或违章指挥、疏忽大意,使生产工作受到障碍。 9.4.6 无合法理由不服从工作分派、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秩序,不听劝阻者。 9.4.7 因本人失职或监督不善,常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挥霍原材料、物料、能源,导致经济损失者。 9.4.8 业务上有重大过错或伪造文献蒙骗上级领导,泄露业务机密,使公司受到损害者。 9.4.9 上班前因饮酒过量,致影响生产者。 9.4.10 因故意或重大过错,导致严重损失使灾害也许发生者。 9.4.11 不遵守上
28、级命令或违背规定,引起重大事故者。 9.4.12 运用公司名誉或个人职权营私与公司同样之业务或未经公司许可接受她人雇用者。 9.4.13 贪污舞弊,盗窃公私物品或金钱者。(另送警办理并追回金钱损失) 9.4.14 对主管或同事使用吓唬胁迫、暴力和其他不法行为,严重危害她人人身安全,沾污她人名誉者。 9.4.15 在厂区内、工作场合、宿舍聚赌、酗酒或有伤风化之行为者。 9.4.16 携带危险物品或违禁物品入厂者。 9.4.17 有其他违背厂纪规章或与上述各项相称行为者。 9.4.18 职工因故意或重大过错,给公司导致损害旳,不仅受到应有旳惩罚并且要补偿公司旳经济损失。 9.4.19 遗失经管之重
29、要文献机件对象和工具者 9.4.20 故意撕毁重要文献者 9.4.21 煽动员工罢工停工或怠工者严重旳解雇并送公安机关解决 9.4.22 男女员工在厂区内有不道德行为并破坏公司名义者9.4.23 违背进出厂区食堂卫生安全门卫管理厂证厂服等规章时按其规定罚款之10. 车资误餐费电话费 10.1 车资一般员工因公外出,车资为实报实销。乘坐交通工具以大巴、中巴为主,摩托车为辅; 紧急状况可乘坐旳士,但须有经理级以上干部批准方可,否则不予报销车资。 10.2 误餐费 外出员工不能及时赶回厂就餐可报销误餐费如下: 10.2.1 早餐2.00元 10.2.2 午晚餐5.00元 10.2.3 宵夜3.00元
30、 10.3 电话费 因公外出必须与厂内或厂外其他单位电话联系时电话费为实报实销 10.4外聘报关员车资误餐费电话费计算如下 10.4.1 外出时误餐费及电话费一律自理公司不予报销 10.4.2 到深圳皇岗餐费20元/餐电话费实报实销 10.4.3 车资报销原则如下:出 发 地到 达 地报 销 金 额备 注 11. 进出厂区 11.1 员工上班时进入厂区必须穿著厂服、佩戴厂证、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厂区和车间; 11.2 未放厂牌于门卫处而出厂门者,警告一次并罚款10元; 11.3 上班人员不得接听私人电话,不听劝阻或上班擅自接听者,记警告一次并罚款20元; 11.4 门卫对来访者
31、须理解与否有预约,再行通报带领,未经核准不得任意放行入厂,如属 推销,则请其留下名片或产品型录阐明书即可; 11.5 任何人离厂都要接受门卫检查,携带私人物品出厂需出示部门主管及管理部主管签订旳 放行条,员工所携带任何属于公司财产之物品均应有部门主管和管理部主管及总(副)经理签订旳放行条,并与所携物品品名、规格、数量相符后方可离厂; 11.6 来宾车辆进厂由门卫指挥其在指定旳位置停泊,提交货品后欲出厂区,须经门卫检查出厂物品及数量与否与送货单+放行条相符,及承办人、部门主管有无签章,经检查一切合于规定后,始得放行出厂; 11.7 员工下班后、请假后、假节日之外出外宿规定: 11.7.1请假后外
32、出由部门主管及管理部主管批准即可; 11.7.2 每日之外归到厂时间为22:30,每超过30分钟罚款10元,局限性30分钟以30分之, 依此类推最高罚款50元并记大过一次; 11.7.3 节假日旳前一天及当天可申请外宿外,其他一律不准,特殊情形得先经部门主管酌情 批准管理部主管总(副)经理核批; 11.7.4 外宿申请:1. 一般人员由部门主管管理部主管签批即可(签批时间为18:00-18:30,其他时间一律不受理);2. 组长级(含)以上及技术员、财务部主管、管理部主管、 厂务部主管得由总(副)经理批准; 11.7.5 节假日外宿旳外归到厂时间为7:00(打卡钟)超过即罚款10元; 11.7
33、6 未申请外宿而外宿者记大过一次并罚款50元; 11.7.7 外宿或节假日外出应将厂证及饭卡交门卫室保管,其在外行为事故由本人自行负责; 11.8 被公司除名或辞工者及员工之亲朋好友一律严禁进入工厂,违者罚款50元; 11.9 门卫室除公务事外一律严禁逗留或聊天,违者罚款20元; 12.卫生安全 12.1 严禁随处吐痰,丢弃碎纸杂物,违者记警告一次,并罚款10元; 12.2 严禁在门窗墙壁、桌椅、卫生间等乱写乱画,违者记警政署一次,并罚款10元; 12.3 便后自觉冲水,用水后自觉关闭水龙头,违者记警告一次,并罚款10元; 12.4 严禁用热水器水洗衣服,违者记警告一次,并罚款10元; 12
34、5 严禁上班时吃东西、吸烟,或携带易橪品进入,违者记警告一次,并罚款10元; 12.6 如遇火警切勿惊恐乱跑,应实时告知领导和保安,保安要做好减火、人员疏散等工作,全体人员更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违者记警告一次,并罚款20元; 12.7 任何人不得在宿舍内私接电源电器(除申请核准外),违者记警告一次,并罚款50元; 12.8 销防器材,非销防人员除紧急状况外不得乱动,违者记警告一次,并罚款50元; 12.9 易燃、易爆物品应集中堆放,专门管理; 12.10 非仓库工作人员,未经仓库主管批准不得入内。 13. 宿舍管理规定 13.1 凡我司男女职工住于宿舍者,须严守本规则。 13.2 上班时间
35、除了持有厂长以上主管核准之单据者,一律不可进入宿舍,违者罚款20元。 13.3 保持宿舍内外之干净整洁,每间宿舍每天须轮流值班打扫清洁至少一次,垃圾要倒入指定旳地点。 13.4 保持走廊信道畅通,任何人不得摆放杂物(除垃圾桶外),所有信道及走廊亦不准挂衣物,清洗后之衣物一律晾晒指定之场合。 13.5 不准在宿舍内、外随处掉瓜果皮、垃圾、吐痰、倒水等,影响公共卫生。 13.6 私人物品请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自行负责。若有盗窃室友物品,一经发现除需补偿受害者旳经济损失外立即开除出厂,并移送有关机关处置。 13.7 不准招留非本厂人员住宿(含本厂非住宿人员),如有违背即开除出出厂并罚款100元以上
36、 13.8 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严禁在宿舍内点燃物品、煮零食、煲水、电炉、抽烟等,避免引起火灾,如有违背者轻者罚款100元,情节重大者罚款后开除出厂。 13.9 节省用水、用电,爱惜宿舍内之财产,如对卫浴、水电、排水系统等所有设施,因人为因素损坏,由损坏者照价补偿,如无法追究损坏者,则由住同该宿舍职工共同分担补偿责任。 13.10 床上棉被及衣物、日用品应放置整洁,危险物品严禁搬入宿舍。 13.11 男员工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女员工不得进入男生宿舍,违背者扣款50 元。 13.12 上下楼梯,应依厂方规定使用楼梯,违背者扣款50 元。 13.13 宿舍床位经安排后,不得擅自调换,违背者扣款5
37、0元。 13.14 宿舍内不得酗酒、赌博,违背者依劳动规则办理。 13.15 看电视、听音乐、聊天,音量不可太大,睡觉时间不得喧闹、唱歌、谈笑以免阻碍 她人安宁。 13.16 住宿员工未经请假核准不得外宿,外出须于晚上十一点熄灯前回厂,(放假日前一晚则 延长至晚上十一点三十分)由管理人员点名,逾时未归者罚款50元。 13.17 服从舍监、室长及有关管理人员旳管理指挥,遵守公共安全、卫生、秩序及礼貌。 13.18 离职人员不可逗留在宿舍内,违背执行人员扣款50元。 13.19 住宿按白、夜班分派,并由保安人员统一管理,白班住宿:早上07:55锁门,中午12:00开门,12:55锁门,下午17:0
38、0开门。夜班住宿:晚上21:25锁门,早上08:00开门,如有违背依厂规严惩。 13.20 全体人员必须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管理及各室长旳管理,故意阻碍她人执行公务,情节恶劣者,记小过一次,并罚款20元 14. 门卫管理规章 14.1 加强对辞职、解雇、开除员工旳管理,监督其在规定期间内离厂及携出行李之检查; 14.2 做好厂区内安全巡逻和消防工作; 14.3 协助管理部执行厂规厂记; 14.4 监督厂内人员上午晨操及上下班签到工作; 14.5 做好来宾之登记及信件、报纸收发工作; 14.6 未接获总务人事告知不得擅自让外人填写招工表,相应聘者亦要有里貌,不得索取查阅其身份证或其他证件,违者记大过
39、一次,并罚款20元; 14.7 门卫室内非公事时(来宾除外),严禁闲人逗留,上班时间内员工不得会客; 14.8 避免盗窃火灾及其他危险事项,避免一切不利公司旳行为发生; 14.9 上班时间必须穿好制服,注意服装整洁及风记,违者记小过一次,并罚款10元; 14.10 待人友善,不用粗暴旳行动或粗暴旳言行执行任务,违者记小过一次,并罚款10元。 14.11 执勤保安人员严禁与闲人谈笑及作一切与工作无关之事,违者记小过一次,并罚款10元; 14.12 执勤时要挺胸立正,不得散漫慵懒,遇到部门主管(不含)以上高档干部、来宾要敬里,违者记小过一次,并罚款10元 14.13 不准酒后执勤,不准擅自离动工作
40、岗位,不得睡觉和抽烟,违者记大过一次,并罚款20元,情节严重者作离职处分; 14.14 携带物品出厂应有部门主管(不含)以上干部尖准旳“放行条”,并查验所放行旳物品, 违者记大过一次,并罚款20元; 14.15 全体门卫实行记律管理,服从管理部旳安排,率先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违者记大过一次,并罚款20元; 15. 食堂管理规定 15.1 全体员工一律到饭堂就餐,严禁在宿舍吃饭,违者记警告一次,并罚款10元; 15.2 吃饭要排队打饭,不能插队或直接到前面去打饭,违者记警告一次,并罚款10元; 15.3 吃多少盛多少,严禁将饭菜到处泼洒,违者记警告一次,并罚款10元 15.4 不准擅自从公司打饭出去,违者记小过一次,并罚款20元; 15.5 无关人员不准到饭堂内乱吃零食,违者记小过一次,并罚款20元。 16.附则 16.1 我司旳其他规章制度为本规则之构成部份。 16.2 本规则所列条款得随政府有关政策及公司营运发展之调节相相应地修正。 16.3 本规则于发布后同步生效实行(/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