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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将对抗菌药物实行三级管理
卫生部日前发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措施》,自8月1日起施行。《措施》出台标志着国内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迈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为逐渐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长效机制奠定了基本。
紧急状况下方可越级使用
根据《措施》,国内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图)。
根据《措施》,具有高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避免感染指证。避免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专业技术人员会诊批准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因急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状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具体记录取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必要手续。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医疗机构当建排名、报告制度
根据《措施》,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状况排名、内部公示和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状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内部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医师进行批评教导,状况严重予以通报。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状况进行汇总,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状况,每年报告一次;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状况,每半年报告一次。
医疗机构应当充足运用信息化手段增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医疗机构应当对如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状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状况作出解决:使用量异常增长抗菌药物;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抗菌药物;常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抗菌药物;公司违规销售抗菌药物;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抗菌药物。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抗菌药物生产、经营公司在本机构销售行为管理,对存在不合法销售行为公司,应当及时采用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
无理由超常处方取消医师处方权
根据《措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行点评,并将点评成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根据。
医疗机构应当对浮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合法理由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医师浮现下列情形之一,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限制处方权后,仍浮现超常处方且无合法理由;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导致严重后果;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导致严重后果;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合法利益。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导致严重后果,或者发现处方不合适、超常处方等状况未进行干预且无合法理由,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
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半年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
《措施》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状况监督检查主体。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状况排名、发布和诫勉谈话制度,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状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依法依规对医疗机构、医师和药师浮现违背本措施相应情形予以相应解决。
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国家级和省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动态监测、分析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形势,有针对性地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指引临床合理用药。医疗机构要及时掌握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状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合适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及时有效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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