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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产管理类制度汇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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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提高经济效益, 确保企业资产安全完整以及保值增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本公司生产、 经营、 行业特点及集团化管理体制要求,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所属各子( 分) 公司( 以下称: 各公司) 及项目部。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是指企业资金的筹集、 运用、 耗费、 回收及分配等一系列经济管理行为的总合; 是企业组织财务活动、 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在寻求企业利润最大化基础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 保证企业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
第四条 各公司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一)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会计工作秩序。
( 二)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 遵守财经法规, 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 接受主管财政机关和投资者的检查监督。
( 三) 保障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各公司对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实行资本保全原则, 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 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 一) 依法合理筹措资金, 满足生产经营需要, 企业吸收投资者的资本金和向债权人借入资金应认真分析资金结构的合理性, 并考虑筹资的风险和成本等因素, 选择最有利的筹资方案。
( 二) 有效使用资金, 提高资金运用效果。企业应建立资金计划管理制度、 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 三) 强化成本费用管理, 降耗节支, 增强盈利能力。
( 四) 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加强财务监督, 遵守财经法规, 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第六条 各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方法
( 一) 财务预算。财务预算要详细收集资料, 掌握准确数据, 运用经验估算法、 指标评估法、 加权平均法、 量本利分析法等。对企业资产变动、 现金流量、 成本费用、 利润等进行测算, 供企业择优决策。
( 二) 财务控制。各公司按照财务制度和财务计划对经营中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使之限定在国家制度和计划和企业的预算范围之内, 保证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
( 三) 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是企业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组成部份。各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分析, 召开财务分析会, 提出财务分析报告, 并上报集团公司。财务分析要经过各项财务指标来评价本单位的财务状况, 重点分析资金增减变动及周转情况、 资产变动及结构情况、 成本升降原因、 费用支出节超情况、 利润构成及分配情况、 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化情况、 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制度法规的执行情况等。
( 四) 财务考核。在日常监管分析、 考核的基础上, 企业应定期( 月、 季、 年) 对承包指标, 财务收支计划等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考核、 总结、 奖罚兑现, 发现问题, 总结经验, 增添措施, 改进工作。
第七条 各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 质量、 工期、 设备利用、 存货消耗、 收发、 领( 退) 转移以及各项财务产物资的毁损等, 都应当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 做到原始记录真实、 全面、 准确、 及时; 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 都应当经过计量、 检验, 做到手续齐全, 计量准确; 完善原材料、 能源等物资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 费用开支标准;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做到账、 卡、 物、 表相符。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与机构
第八条 本公司隶属于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 集团公司是以资本为联结纽带, 以母子公司为主体的, 实行民营资本授权经营管理的企业集团。在明晰内部产权关系的基础上, 建立和完善统一的财务管理体系, 实行”集团公司统一领导, 集中管理, 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模式。各公司应设置财务会计机构, 各公司所属项目部( 车间) 原则上不设置财务会计机构但须根据需要配备项目核算员, 单独建账核算项目施工成本。
第九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是集团财务工作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 审定集团公司的财务政策、 规章制度以及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对集团公司融资举债、 资金调配、 资本及项目投资、 利润分配、 对外担保等重大财务活动作出决策。各子公司董事会按照级次和限额对本公司上述相应的财务活动作出决策, 并报集团公司批准。本公司在集团公司的领导下设置计财部门; 在集团公司的领导下实施计划、 财务内部管理; 同时接受集团公司的业务指导、 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财务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分管领导负责制。本公司应建立起以分管领导负责制为首的企业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责任制, 领导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公司依据财务管理需要设置财务总监岗位; 公司财务总监( 或财务副总经理) 是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负责人, 领导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环发建设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在集团公司董事会及分管领导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 法规、 财税政策及集团公司本企业财务制度, 严格保守公司财务商业机密; 制定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制度。
( 二) 负责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的编制及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
( 三) 建立和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监督检查和测评制度执行情况。
( 四) 按照财税法规和企业财务制度实施财务管理、 财务核算、 财务统计; 实施财务审核、 、 资产管理、 往来清查、 工程款清算( 结算) 和成本控制。
( 五) 负责企业融投资业务的办理和实施。
( 六) 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编制对内、 外的财务会计报告( 包括财务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 财务成本分析、 财务分析等报告。
( 七) 督促、 检查、 指导项目部正确及时建立项目核算, 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 八) 负责审核项目部按规定报送的各种会计统计、 计划等报表资料; 审核经济合同并监督经济合同的执行。
( 九) 负责企业财务凭证、 账簿、 会计报表等和其它会计档案, 以及经济合同、 清算资料和其它会计资料的收集、 整理、 装订和保管。
( 十) 负责企业的税务筹划、 税款核算申报缴纳等工作。
( 十一) 负责公司财务印章、 有价证劵、 财务票据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各公司应建立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 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上应合理分工、 科学安排, 明确职责, 做到不相容业务和岗位职责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 互相牵制, 独立稽核; 财会人员的岗位应定期轮换。
第十三条 企业各级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按规定对本单位实行财务会计监督, 主要内容包括: 对原始凭证的合法、 真实性和合规性的监督; 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不予受理, 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出现账实不符时, 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无权处理时应当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查明原因, 作出处理; 除法定会计账册外, 不得设立会计账册, 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公款私存, 不得将企业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
第十四条 各公司应注重财务会计人员业务后续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务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五条 各公司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 切实可行, 行之有效的财务管理及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机制度体系, 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 保证企业稳定持续发展。
本办法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制度。以此为基础和原则制定的各项具体资产、 负债、 权益、 收入、 成本费用、 盈利管理办法, 会计核算办法,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档案管理及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以及其它相关制度, 构成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体系。
第十六条 企业内部各机构或单位应严格遵守企业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 财务会计部门、 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因应执行而未执行致使企业遭受损失或不能按标准完成工作的, 应追究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 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应落实到全员全过程。各公司的各部门或单位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应根据不同的职能和业务环节确立不同的责任中心。责任中心对责任目标负责, 责任目标包含经济指标和对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与遵守情况。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财务预算管理体系, 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全面预算是各公司一定经营期间内经营、 财务、 投资等相关价值流的总体计划, 是各公司整体战略发展目标和年度计划的细化, 是对各公司资产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全面预算涵盖各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 包括经营预算、 财务预算、 投资预算、 人力资源预算和各项专项预算。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预算组织体系。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的预算管理委员会, 预算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本公司各部门的分管领导。预算管理委员会是各公司预算管理的组织领导机构, 负责本公司预算编制、 审查、 控制、 调整、 评价等管理工作。
企业机关职能部门和生产单位既是本部门( 单位) 预算的编制责任人, 又是执行人, 应根据企业下达的指标和本部门实际情况编制科学合理的责任预算, 控制经批准预算的执行情况, 做好部门( 单位) 的预算执行分析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根据整体发展战略, 结合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 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 确定集团公司的下年度总体计划目标, 以此分解下达到各公司, 各公司据此编制本公司详细全面预算。各公司预算编制采用从上到下、 从下到上、 再从上到下分级次、 分部门编制并层层汇总, 经重复审议修订, 由本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 报集团公司审查后再报本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全面预算方案一经批准, 各公司应严格执行。各公司资金的收支调拨、 成本费用的开支、 投资融资、 资产的购置购建等财务活动应以预算为依据。如确因实际情况需要变动的, 应按相应程序申报批准, 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办理。财务部门应定期报告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并作出分析。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加强资产的营运与管理, 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经营效益。
集团公司对各公司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按照《重庆环发建设资本营运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各公司应在集团公司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企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各类资产实际损失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办理。各类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按照《重庆环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规定》执行。
第一节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货币资金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货币形态存在的流动资产, 包括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和其它货币资金; 集团公司成立资金管理中心, 管理各公司银行存款资金、 融资及担保事项。
第二十五条 现金管理。现金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使用的货币。为保证现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完整, 各公司应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 加强管理。
第二十六条 银行存款管理。银行存款是企业存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各公司应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 保证银行存款安全, 并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结算原则, 对银行对账单逐步核对、 装订成册、 随时备查, 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十七条 各公司对信用证、 外埠存款、 在途资金等其它货币资金应加强管理, 及时办理清算、 结算和账实核对, 防止流失。
第二十八条 票据和印鉴管理。本条所称票据, 是指与银行付款结算有关的汇票、 支票、 本票。印鉴是指银行预留印鉴、 财务专用章。
( 一) 各公司以汇票、 本票付款的, 财务部门必须根据购货或取得劳务的合同( 协议) 及经办人的付款通知, 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经过批准后, 才能办理付款票据。收到的票据, 应认真审查票据是否真实有效, 及时送银行收款。
( 二) 各公司应建立严格的票据( 包含发票、 收据) 领购、 使用和保管制度, 设专人管理票据的结算工作, 并建立各类票据的备查登记簿, 详细记录各类票据的收、 付、 领用情况。
( 三) 印鉴管理。印鉴管理是各公司保证资金安全, 防范资金风险管理中十分重要的环节, 因此各公司必须建立预留银行账户印鉴和支票与财务专用章分别保管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管理或由其授权专人保管。印鉴的启用和更换应经财务总监( 总会计师) 或财务负责人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换。
第二节 应收款项( 债权) 管理
第二十九条 应收款项( 债权) 是企业的主要资产之一, 其管理状况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资产营运能力, 具有较高的变现风险。应收款项( 债权) 包括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和其它应收款, 各公司的或有债权, 也应纳入债权管理范围。
第三十条 企业在追索应收账款过程中, 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规定支付给专门收账机构或人员的劳务费、 诉讼费, 作为当期费用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为了减少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 对逾期应收账款按一定比例折扣收回的, 根据有权处理的董事会或经理( 厂长) 办公会决议和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 能够将折扣部分作损失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公司应建立”应收票据备查簿”, 逐笔记录每一应收票据的详细内容和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的逐笔注销。对到期不能收回或虽未到期, 但已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 应将账面余额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第三十三条 各公司应加强对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管理。由企业发包的,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 工程价款必须由发包企业统一向业主( 或总承包单位) 结算收取。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价款, 必须按企业内部的审批程序和合同约定的付款比率及方式支付, 并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切实防止给企业造成损失。
第三十四条 各公司应加强预付账款的管理。在支付款项时, 必须严格审查是否有采购计划、 采购合同, 合同中是否有预付款的约定并经有关部门、 人员的签字。预付账款应按供货单位( 预付单位) 设置明细科目加以核算。
各公司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 或因供货单位破产、 撤销等原因、 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 提供劳务) 的, 应将已支付的预付账款金额转入其它应收款, 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集团公司及其它子公司以及各子公司之间往来款项要统一对集团财务结算中心结转, 并要定期按时核对, 并严格遵守结算纪律, 按期或按约定清偿。不能按期清偿的, 应按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或合同、 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取付利息或资金占用费。
第三十六条 各公司应收账款项实际损失和计提坏账准备的核算采用备抵法。企业已核销的坏账, 应实行账销案存的管理办法, 建立辅助登记账, 继续催收。
第三节 存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存货的收、 发、 领、 购、 保管以及清查盘点的内部控制、 管理制度, 明确存货的实物流程, 保证存货的安全完整, 确保存货的流动性, 防止或减少存货资金的沉淀, 提高存货经营效益。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 统一采用先进先出法, 计价方法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八条 低值易耗品的摊销, 单件价值在800元以内( 含800元) 采用一次摊销法, 800元以上采用分次摊销法, 年限不超过3年。各公司应加强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 建立领用卡或领用台账。
第三十九条 周转材料应集中管理, 实行租赁使用制度。
( 一) 周转材料的摊销根据周转材料的不同特点, 分别采用以下摊销方法:
1.一次摊销法。一次摊销法适用于安全网及易腐易损的周转材料。
2.分期摊销法。分期摊销法适用于金属架料、 钢模等使用次数较多的周转材料, 每月按5%摊销。
3.分次摊销法。分次摊销法一般适用于使用次数较少的周转材料, 摊销次数由各公司自行确定。
( 二) 周转材料的补提摊销。各公司不论采用哪种摊销方法, 在年终或工程竣工时, 都应该对周转材料进行盘点清理, 并根据数量、 成色调整摊销。
第四十条 各公司必须于年度终了前对存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 对盘盈、 盘亏、 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 应在查明原因、 落实责任的基础上, 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由过失或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追究赔偿责任。盘亏、 报损、 报废的存货应当履行手续, 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如由于存货毁损、 全部或部分陈旧、 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 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 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四节 投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公司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可采用货币资金、 实物、 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它单位投资( 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
第四十二条 各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应按照《重庆环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一) 短期投资的核算原则。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 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 应于实际收到时, 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或相关的资金结算科目; 企业在期末时应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场孰低计量, 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 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 二) 长期投资的累计投资数不得超过国家政策规定限额。
( 三) 长期投资的核算应遵循《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原则, 正确计量初始投资成本, 正确采用核算方法和正确反映投资损益。
( 四) 各公司应当在年末对各种投资进行逐项清理检查, 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 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 导致其可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 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 五) 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 应将本公司会计报表与被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按照”权益集合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五节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 机器、 机械、 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 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单位价值在 元以上、 使用期限超两年的, 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 按照不同固定资产的分类确定折旧年限、 年折旧率、 预计残值率( 详附表) 。除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划拨土地不计提折旧外, 其它固定资产均需计提折旧。
对特殊情况下由于技术进步, 产品更新换代较快、 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 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 能够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但需报请当地税务机关核准。
各公司应制定相应的固定资产目录, 按附表确定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预计残值, 对于特殊固定资产需要变更折旧年限的企业应由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批, 并报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备案。各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预计残值、 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若需变更, 仍需按照上述程序批准后, 报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备案, 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 转让、 处理及收益的管理权限按《重庆环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营运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 大修理、 改良支出的费用摊销:
( 一) 各公司固定资产的非大修理费支出, 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 二) 属于大修理支出的按照3年的期限进行摊销。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第一、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第二、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 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 三) 对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 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 可作为递延费用, 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 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第一, 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第二, 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第三, 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四十七条 各公司每年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盘亏、 毁损、 报废的固定资产, 应查明原因, 完善手续, 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由于技术陈旧、 损坏、 长期闲置等原因, 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 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十八条 在建工程管理。本条所称在建工程是指在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尚未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而转为固定资产的各种基建工程、 安装工程、 技术改造工程、 大修理工程以及BT、 BOT工程等。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应设置”工程物资”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在建工程支出应编制计划, 严格控制成本。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交付使用时, 应正确计算各项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 编制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明细表。
第六节 无形资产及其它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公司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 尽可能发挥其潜在效益。集团公司的商誉属于集团公司所有, 子( 分) 公司以集团公司的商誉与其它企业或个人合作时, 应经集团公司批准, 并认真计价、 有偿使用。列入无形资产管理的土地应按出让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采取平均年限法计提摊销。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其它资产, 是指长期待摊费和未纳入上述资产的其它资产, 包含企业因债务人抵债而收到的暂未处理的各种实物资产。
长期待摊费应当在费用项目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如果长期待摊费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 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一条 临时设施。临时设施以建造时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按使用期限与工程合同规定工期孰短的期限摊销, 计入工程成本。临时设施清理收入抵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列入营业外收支。
第五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各公司的负债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一节 筹资、 担保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公司对外借款对外担保以及子公司之间的互保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办理, 严禁子公司对集团外企业提供担保。
第五十四条 各公司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借款, 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 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借款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水平的应经董事会或经营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并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十五条 各公司应正确划分各种借款费用, 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节 商业信用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节所称企业的商业信用是指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因综合实力和市场信誉而形成的赊购商品或劳务的能力, 会计报表上表现为应付账款, 实质上也是企业的一项融资能力, 各公司应合理利用自身商业信用举债经营, 同时也应防范举债经营风险, 加强对商业信用及应付账款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 应付账款的会计核算应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不得混淆使用科目, 各公司发生赊购业务应及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入账的应付账款必须有真实交易, 即各公司已接收货物或劳务。各公司应定期与债权单位核对应付账款余额。
第五十八条 各公司应加强对应付账款的日常管理, 定期对应付账款进行分析, 特别要关注大额应付账款的偿还期限及条件, 积极与债权人沟通, 合理计划与安排资金支付。支付款项的实际收款人应与债权人一致。
第五十九条 各公司应关注确实不用偿付的应付账款。对于不用偿付的要严禁支付, 及时作账务处理, 转为企业损益。
第六十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企业的名义进行赊购活动, 各公司应严格控制, 加强清查, 杜绝因此而带来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 各公司应定期报告应付账款的性质及增减变动情况、 偿还条件及期限等。
第六十二条 各公司征得债权人同意后拟对应付账款进行债务重组, 重组方案应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六十三条 各公司应按资本保全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经营和管理企业净资产, 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按照集团公司《重庆环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营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入、 成本费用及盈利管理
第一节 收入管理
第六十四条 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 其它业务收入。
第六十五条 主营业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 提供劳务、 建造合同收入。除主营业务收入外的其它经营收入均为其它业务收入。
各公司应根据工商登记的主营业务范围, 按照重要性原则, 正确划分主营业务收入与其它业务收入的核算。
第六十六条 收入的确认:
( 一) 公司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 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 包括提供原材料、 动力和其它物资, 不含预收工程价款) 日期的, 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合同未明确付款( 同上) 日期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二) 公司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 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 三) 公司自建建筑物, 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 四) 公司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 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 五) 从事建筑、 安装、 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它劳务等, 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 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筑安装工程, 不论该建造合同的结果是否能够可靠估计, 企业所得税上一律按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但对不超过12个月的建筑安装工程, 在完成劳务时按合同或协议总金额确认, 具体确认标准参照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标准, 该规定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一致。
( 六) 其它规定从其集团公司及所属施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和核算按《重庆环发建设工程收入、 成本、 税利结转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的, 应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执行: 如果符合建造合同的条件, 并有不可撤销的建造合同的情况下, 也可按照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原则, 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收入。
第六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产品销售退回、 销售折让、 销售折扣, 不论产品( 商品) 何时售出, 当发生退回、 折让、 折扣时, 一律冲减当月的销售收入。
第二节 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九条 各公司在生产经营中直接发生的费用, 按制造成本法计入成本。
第七十条 成本和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和成本进行科学的分类, 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成本计入所生产的产品、 提供劳务的成本。
第七十一条 施工企业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每一个单位订立的合同确定为工程成本核算对象。如果一项合同包含多项资产的建造, 根据合同分立的原则确定工程成本核算对象。
各施工企业内部核算单位归集和核算不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成本费用、 收入, 其收支差额单独调整公司实际成本, 不分摊计入项目工程成本。
工程成本的核算对象确定之后, 在一定期限内不能随意变更, 并及时通知企业内部相关部门, 以统一工程成本的核算口径, 便于成本分析和责任考核。
施工企业成本费用归集、 结转按照《重庆环发建设工程收入、 成本、 税利结转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各公司必须正确区分营业费用、 管理费和财务费用; 必须分清本期成本、 费用和下期成本、 费用的界限, 不能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
第七十三条 各公司职工福利费发生时进入管理费用, 各公司按国家规定的比例上限控制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十四条 各公司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各公司一次支付、 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 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 一般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摊销。各公司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 其项目和标准为:
( 一) 银行贷款利息支出, 按贷款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利率计提( 不含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逾期1年以上的应付未付利息) ;
( 二) 收尾工程费用, 按收尾工程费用支出计划( 预算) 计提。
第三节 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第七十五条 各公司利润总额, 由营业利润、 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等构成。
( 一) 各公司收入减免税退回的税金, 作为减少销售税金处理( 不包括退回的企业所得税)
( 二) 投资收益, 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 购买股票分得的股利( 现金股利) , 债券利息收入, 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的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数额等。
( 三) 投资损失。包括对外投资分担的亏损, 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取得的款项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 四) 营业外收入, 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 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净收益; 因债权人原因确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罚款收入; 教育费附加返还款; 临时设施报废清理净损失, 以及其它非经营性收入等。
( 五) 营业外支出, 包括固定资产盘、 处理固定资产的净损失、 出售无形资产损失、 债务重组损失、 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债务重组损失、 公益救助, 捐赠性支出, 赔偿金、 违约金、 滞纳金及罚款支出, 以及其它非营业性支出等。
第七十六条 各公司实现的利润总额, 按税法规定调整后,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各公司以当年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完善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 全资子公司的税后利润, 其权益属集团公司所有, 税后留利的分配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比率进行分配。
第七十八条 集团公司享有控股和参股企业的税后利润, 按其经股东会或董事会经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取得投资收益。
企业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 一) 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 二) 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扣除前1项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 三) 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提取和使用。
( 四)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应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分配。
各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 能够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 股东) 分配。各公司当年无利润时, 一般不得分配股利。
第七十九条 各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七章 会计调整
第八十条 会计调整, 是指企业因按照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要求, 或因特定情况下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原采用的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 以及发现的会计差错、 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
第八十一条 各公司按照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要求, 变更会计政策时, 应按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 如果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 则应该根据累积影响数能否合理确定, 采用追溯调整法或者未来适用法。
第八十二条 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根据影响的会计期间计入相关项目。
第八十三条 各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获得新的、 进一步的证据, 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 应当作为调整事项, 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 费用、 资产、 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
第八十四条 各公司对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 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 作出相关账务处理, 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作相应调整。
第八十五条 各公司对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或存在的事项, 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非调整事项, 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其内容、 估计对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的影响; 如无法作出估计, 应当说明其原因。
第九章 或有事项管理
第八十六条 或有事项, 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 其结果须经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有事项包括或有负债、 或有资产, 是一种潜在的收益或损失, 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具有较大影响, 各公司应加强对或有事项的管理。
第八十七条 形成各公司或有债务的交易或事项包括对外担保、 合约履行、 因联营或被恶意代理、 违法经营或侵权。
第八十八条 集团公司对外担保应严格按照《重庆环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切实加强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
各公司因对外担保而履行连带偿付责任的, 应及时行使追索权, 维护企业的利益。
第八十九条 各公司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 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 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但对涉及未决诉讼、 仲裁的情况下, 如果披露全部信息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则只披露未决诉讼、 仲裁的形成原因。
或有资产一般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当或有资产很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 应披露其形成原因, 如果能够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 还应作相应披露。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财务状况的经营成果、 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 包括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附注和会计报表情况说明书。本办法所指财务会计报告不但包括企业按规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也包括为满足各公司内部经营管理需要而应编制提供的内部财务会计管理报表以及其它专项事务报表。
第九十一条 各公司编制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确保数字真实准确, 内容完整, 报表种类齐全, 编报及时, 不得编报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应经中介审计机构审计、 评估的, 应同时附送审计评估报告, 各公司月度快报应于月度终了后4日内、 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 年度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按集团公司规定时间报送。
第九十二条 各公司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 由集团公司统一安排。
第一节 对外财务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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