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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 基本规定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 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以及有关材料, 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经过现场检查, 并应共同确认。
5.0.4 单位( 子单位)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 子单位) 工程所含分部( 子分部) 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 子单位) 工程所含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7 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 单位( 子单位) 工程, 严禁验收。
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 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 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 应由建设单位( 项目) 负责人组织施工( 含分包单位) 、 设计、 监理等单位( 项目) 负责人进行单位( 子单位) 工程验收。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 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地基基础
第一节 基本规定
4.1.5 对灰土地基、 砂和砂石地基、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粉煤灰地基、 强夯地基、 注浆地基、 预压地基, 其竣工后的结果( 地基强度或承载力) 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 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 1000㎡以上工程, 每100㎡应至少有1点, 3000㎡以上工程, 每300㎡至少有1点。第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 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4.1.6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 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 砂桩地基、 振冲桩复合地基、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桩复合地基, 基承载力检验, 数量为总数的0.5%—1%, 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 数量为总数的0.5%—1%, 但不应少于3根。
第二节 特殊性土
5.1.1 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的施工, 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性和设计要求, 合理安排施工程序, 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引起湿陷。
5.4.5 当发现地基湿陷使建筑物产生裂缝时, 应暂时停止施工, 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 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 并绘图记录, 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4.1.3 施工用水应妥善管理, 防止管网漏水。临时水池、 洗料场、 淋灰池、 防洪沟及搅拌站等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 不应少于10m。临时性生活设施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 应大于15m, 并应做好排水设施, 防止施工用水流入基坑( 槽) 。
第三节 桩基础
5.1.3 打( 压) 入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
预制桩桩位的允许偏差( mm) 表5.1.3
项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1
盖有基础梁的桩:
( 1) 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 2) 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100+0.01H
150+0.01H
2
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
100
3
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
1/2桩径或边长
4
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
( 1) 最外边的桩
( 2) 中间桩
1/3桩径或边长
1/2桩径或边长
注: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 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 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 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方必须有1组试件, 小于50方的桩, 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表5.1.4
序号
成孔方法
桩径允许偏差( ㎜)
垂直度允许偏差( ㎜)
桩位允许偏差( ㎜)
1—3根、 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1
泥浆护壁钻孔桩
D≤1000㎜
±50
<1
D/6, 且不大于100
D/4, 且不大于150
D>1000㎜
±50
100+0.01H
150+0.01H
2
套管成孔灌注桩
D≤1000㎜
-20
<1
70
150
D>1000㎜
100
150
3
千成孔灌注桩
-20
<1
70
150
4
人工挖孔桩
混凝土护壁
+50
<0.5
50
150
钢套管护壁
+50
<1
100
200
注: 1 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 采用复打、 反插法施工的桩, 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所限。
3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D为设计桩径。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 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 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 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 且不应少于3根, 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 应不少于2根。
第四节 边坡、 基坑支护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 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 并遵循”开槽支撑, 先撑后挖, 分屋开挖, 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 基坑( 槽) 、 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 以设计要求为依据, 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 ㎝) 表7.1.7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
地面最大沉降
监控值
监控值
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0
注: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为一级基坑:
( 1) 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 2) 开挖深度大于10m;
( 3) 与临近建筑物, 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 4) 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 近代优秀建筑、 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 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 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 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 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 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3.7.2 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对坡顶、 坡面、 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3.7.3 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3.7.5 基坑开挖过程中, 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 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15.1.2 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 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 采取自上而下、 分段跳槽、 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严禁无序大开挖、 大爆破作业。
15.1.6 一级边坡工程施工应采用信息施工法。
15.4.1 岩石边坡开挖采用爆破法施工时, 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爆破对边坡和坡顶建( 构) 筑物的震害。
第五节 地基处理
4.4.2 垫屋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土。
5.4.2 预压法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 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 应对预压的地基上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室内土试验。
6.3.5 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振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会产生有害的影响时, 应设置监测点, 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隔振或防振措施。
6.4.3 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 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强夯置换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 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单墩载荷试验检验外, 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有效手段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承载力与密度随深度的变化, 对饱和粉土地基允许采用单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代替单墩载荷试验。
7.4.4 振冲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 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8.4.4 砂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 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9.4.2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 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0.4.2 夯实水泥桩地基竣工时, 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对重要或大型工程, 尚应进行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1.3.15 水泥土搅拌法( 干法) 喷粉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检测并记录出粉量的粉体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
11.4.3 竖向承载水泥土搅拌桩地基竣工验收时, 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12.4.5 竖向承载旋喷桩地基竣工验收时, 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13.4.3 石灰桩地基竣工验收时, 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4.4.3 灰土挤密桩和土挤密桩地基竣工验收时, 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5.4.3 柱锤冲扩桩地基竣工验收时, 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6.4.2 单液硅化法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 承载力及其均匀性应采用动力触探或其它原位测试检验。
第四章 混凝土工程
第一节 基本规定
5.1.1 当钢筋的品种、 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 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7.2.2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 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 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 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第二节 模板工程
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 荷载大小、 地基土类别、 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刚度和稳定性, 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 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第三节 钢筋工程
5.2.1 钢筋进场时,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 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2.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 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 对一、 二级抗震等级, 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的比值不应大于1.3。
5.5.1 钢筋安装时, 受力钢筋的品种、 级别、 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四节 预应力工程
6.2.1 预应力筋进场时, 应按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 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9.1.1 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
6.0.10 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完毕后, 应尽快灌浆。切割外露于锚具的预应力筋必须用砂轮锯或氧乙炔焰, 严禁使用电弧。当用氧乙炔焰切割时, 火焰不得接触锚具, 切割过程中还应用水冷却锚具。切割后预应力筋的外露长度不应小于30㎜。
6.0.11 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及灌浆完毕后, 对暴露于结构外部的锚具或连接器必须尽快实施永久性防护措施, 防止水分和其它有害介质侵入。防护措施还应具有符合设计要求的防火隔热功能。
第五节 混凝土工程
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 级别、 包装或散装仓号、 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 并应对其强度、 安定性及其它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 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 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 时, 应进行复验, 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 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7.4.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 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方的同配合比混凝土, 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 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方时, 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方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 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 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实。
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7.1.4 进行抗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 尚应增加抗渗性能试验。
7.2.3 进行抗冻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 尚应增加抗冻性能试验。
3.0.7 对重要工程混凝土使用的砂, 应采用化学法和砂浆长度法进行集料的碱活性检验。
3.0.8 采用海砂配制混凝土时, 其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2 对钢筋混凝土, 海砂中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6%( 以干砂重的百分比率计, 下同) ;
3.0.8.3 对预应力混凝土若必须使用海砂时, 则应经淡水冲洗, 其氯离水含量不得大于0.02%。
3.0.9 对重要工程的混凝土所使用的碎石或卵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4.2.1 抗冻融性要求高的混凝土, 必须掺用引气剂或引气减水剂, 其掺量应根据混凝土的含气量要求, 经过试验确定。
7.1.6 含有六价铬盐、 亚硝酸盐等有毒防冻剂, 严禁用于饮水工程及与食品接触的部位。
第五章 钢结构工程
4.2.1 钢材、 钢铸件的品种、 规格、 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4.3.1 焊接材料的品种、 规格、 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4.1 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按接副、 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副、 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 普通螺栓、 铆钉、 自攻钉、 拉铆钉、 射钉、 锚栓( 机械性和化学试剂型) 、 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有螺母、 垫圈等标准配件, 其品种、 规格、 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 预拉力) 的检验报告。
5.2.2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同旗焊。
5.2.4 设计要求焊透的一、 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 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 应采用射线探伤, 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 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 K、 Y型节点相关线焊缝, 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一级、 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一、 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 表5.2.4
焊缝质量等级
一级
二级
内部缺陷超声波探伤
评定等级
Ⅱ
Ⅲ
检验等级
B级
B级
探伤比例
100%
20%
内部缺陷射线探伤
评定等级
Ⅱ
Ⅲ
检验等级
AB级
AB级
探伤比例
100%
20%
注: 探伤比例的计数方法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 1) 对工厂制作焊缝, 应按每条焊缝计算百分比, 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 当焊缝长度不足200㎜时, 应对整条焊缝进行探伤; ( 2) 对现场安装焊缝, 应按同一类型、 同一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计算百分比, 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 并应有尽有不少于1条焊缝。
6.3.1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 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系数试验, 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8.3.1 吊车梁和吊车桁架不应下挠。
10.3.4 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
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 ㎜) 表10.3.4
项目
允许偏差
图例
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
H/1000, 且不大于25.0
主体结构的整体平面弯曲
L/1500, 且不应大于25.0
11.3.5 多屋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3.5的规定。
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 ㎜) 表11.3.5
项目
允许偏差
图例
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
( H/2500+10.0) 且不大于50.0
主体结构的整体平面弯曲
L/1500, 且不应大于25.0
12.3.4 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 且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
14.2.2 涂料、 涂装遍数、 涂屋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 涂层干溱膜总厚度: 室外应为150μm, 室内应为125μm, 其允许偏差为-25μm。每遍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5μm。
14.3.3 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 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 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3.0.1 建筑钢结构用钢材及焊接填充材料的选用应符合设计图的要求, 并应具有钢厂和焊接材料厂出具的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 其化学成分、 力学性能和其它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当采用其它钢材和焊接材料替代设计选用的材料时, 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4.4.2 严禁在调质钢上采用塞焊和槽焊焊缝。
5.1.1 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应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 国办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钢材;
2 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焊接材料;
3 设计规定的钢材类别、 焊接材料、 焊接方法、 接头形式、 焊接位置、 焊后热处理制度以及施工单位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参数、 预后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为施工企业首次采用。
7.1.5 抽样检查的焊缝数如不合格率小于2%时, 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 不合格率大于5%时, 该验收应定为不合格; 不合格率为2%—5%时, 应加倍抽检, 且必须在原不合格部位两侧的焊缝延长张各增加一处, 如在所有抽检焊缝中不合格率不大于3%时, 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 大于3%时, 该批验收定为不合格。当批量验收不合格时, 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当检查出一处裂纹缺陷时, 应加倍抽查, 如在加倍抽检焊缝中未检查出其不意其它裂纹缺陷时, 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 当检查出多处裂纹缺陷或加倍抽查又发现裂纹缺陷时, 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
7.3.3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焊缝, 其内部缺陷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级焊缝应进行100%的检验, 其合格等级应为视为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GB11345 B级检验的Ⅱ级或Ⅱ级以上;
2 二级焊缝应进行抽检, 抽检比例应不小于20%, 其合格等级应为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GB11345 B级检验的Ⅲ级或Ⅲ级以上。
第六章 砌体工程
第一节 砌筑砂浆
4.0.1 水泥进场使用时, 应分批对其强度、 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 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 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 时, 应复查试验, 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 不得混合使用。
4.0.8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 早强剂、 缓凝剂、 防冻剂等, 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 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3.0.3 掺加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4.0.3 砌筑砂浆稠度、 分层度、 试配抗压强度必须同时符合要求。
4.0.5 砌筑砂浆的分屋度不得大于30㎜。
第二节 砖砌体工程
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 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第三节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6.1.2 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6.1.7 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6.1.9 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6.2.1 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2.3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 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第四节 石砌体工程
7.1.9 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 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泄水孔应均匀设置, 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2 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 厚200㎜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7.2.1 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五节 配筋砌体工程
8.2.1 钢筋的品种、 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 构造柱、 芯柱、 组合砌体构件、 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六节 冬期施工
10.0.4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膏、 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 如遭冻结, 应在融化后使用;
2 拌制砂浆用砂, 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的冻结块;
3 砌体用砖或其它块材不得遭水浸冻。
第七章 木结构工程
5.2.2 应检验胶缝的完整性, 按表5.2.2-1选择胶缝脱胶试验的方法进行。
对于每个树种、 胶种、 工艺过程至少应检验5个全截面试件。脱胶面积与试验方法及循环次数有关, 每个试件的脱胶面积所占的百分率应小于表5.2.2-2所列限值。
胶缝脱胶试验的方法 表5.2.2-1
使用条件类别
1
2
3
胶的型号
Ⅰ
Ⅱ
Ⅰ
Ⅱ
Ⅰ
试验方法
A
C
A
C
A
注: 1 层板胶合木的使用条件根据气候环境分为3类:
1类—空气温度达到20℃, 相对湿度每年有2—3周超过65%, 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12%;
2类—空气温度过到20℃, 相对湿度每年有2—3周超过85%, 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20%;
3类—导致木材平均含水率超过20%的气候环境, 或木材处于室外无遮盖的环境中。
2 胶的型号有Ⅰ型和Ⅱ型两种:
Ⅰ型—可用于各类使用条件下的结构构件( 当选用间苯二酚树脂胶或酚醛间苯二酚树脂胶时, 结构构件温度可应低于85℃) 。
Ⅱ型—只能用于1类或2类使用条件, 结构构件温度应经常低于50℃( 可选用三聚氰胺脲醛树脂胶) 。
胶缝脱胶率( %) 表5.2.2-2
试验方法
胶的类型
循环次数
1
2
3
A
Ⅰ
—
5
10
C
Ⅱ
10
—
—
6.2.1 规格材的应力等级检验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于每个树种、 应力等级、 规格尺寸至少应随机抽取15个足尺试件进行侧立受弯试验, 测定抗弯强度;
2 根据全部试验数据统计分析后求得抗弯强度设计值应符合规定。
7.2.1 木结构防腐的构造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以一幢木结构房屋或一个木屋盖为检验批全面检查。
检查方法: 根据规定和施工图逐项检查。
7.2.2 木构件防护剂的保持量和透入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需要防护剂加压处理的木构件, 包括锯材、 层板胶合木、 结构复合木材及结构胶合板制作的构件。
2.根据《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规定, 需要防护剂加压处理木麻黄、 马尾松、 云南松、 桦木、 湿地松、 辐射松、 杨木等易腐或易虫蛀木材制作的构件。
3.在设计文件中规定与地面接触或埋入混凝土、 砌体中及处于通风不良而经常潮湿的木构件。
检查数量: 以一幢木结构房屋或一个木屋盖为检验批。属于本条第1和第2款列出的木构件, 每检验批油类防护剂处理的20个木心, 其它防护剂处理的48个木心; 属于本条第3款列出的木构件, 检验批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 测定木材防护剂的保持量和透入度。
7.2.3 木结构防火的构造措施, 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以一幢木结构房屋或一个木屋盖为检验批。
检查方法: 根据规定和施工图逐项检查。
第八章 防水工程
第一节 屋面工程
3.0.6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 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 材料的品种、 规格、 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1.8 屋面( 含天沟、 檐沟) 找平层的排水坡度, 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2.9 保温屋的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3.10 涂膜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6.1.8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6.2.7 密封材料嵌填必须密实、 连续、 饱满, 粘结牢固, 无气泡、 开裂、 脱落等缺陷。
7.1.5 平瓦必须铺置牢固。地震设防地区或坡度大于50%的屋面, 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7.3.6 金属板材的连接和密封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不得有渗漏现象。
8.1.4 架空隔热制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严禁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9.0.11 天沟、 檐沟、 檐口、 水落口、 泛水、 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 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节 地下工程
3.0.6 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 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 材料的品种、 规格、 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4.1.8 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1.9 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 施工缝、 后浇带、 穿墙管道、 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 均须符合设计要求, 严禁有渗漏。
4.2.8 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必须结合牢固, 无空鼓现象。
4.5.5 塑料板的搭接缝必须采用热风焊接, 不得有渗漏。
5.1.10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 抗渗压力及锚杆抗拔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1.8 反滤层的砂、 石粒和含泥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九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 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 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 确认。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 防腐和防虫处理。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 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 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 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 暖、 电、 燃气、 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 废气、 废弃物、 噪声、 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4.1.12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屋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屋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5.1.11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6.1.12 重型灯具、 电扇及其它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8.2.4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 或后置埋件) 、 连接件的数量、 规格、 位置、 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8.3.4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9.1.8 隐框、 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 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GB印16676) 的规定; 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9.1.13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 其数量、 规格、 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1.14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 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安装必须牢固。
12.5.6 护栏高度、 栏杆间距、 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6.5.1 金属与石材幕墙构件应按同一种类构件的5%进行抽样检查, 且每种构件不得少于5件。当有一个构件抽检不符合上述规定时, 应加倍抽样复验。全部合格后方可出厂。
7.2.4 金属、 石材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 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埋设。预埋件应牢固, 位置准确, 预埋件的位置误差应按设计要求职进行复查。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 预埋件的标高偏差不应大于10㎜, 预埋件位置差不应大于20㎜。
7.3.4 金属板与石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地横竖连接件进行检查、 测量、 调整;
2 金属板、 石板安装时, 左右、 上下的偏差不应大于1.5㎜;
3金属板、 石板空缝安装时, 必须有防水措施, 并应有符合设计要求的排水出口;
4 填充硅酮耐候密封胶时, 金属板、 石板缝的宽度、 厚度应根据硅酮耐候密封胶的技术参数, 经计算后确定。
7.3.10 幕墙安装施工应对下列项目进行验收:
1 主体结构与立柱、 立柱与横梁连接节点安装及防腐处理;
2 幕墙的防火、 保温安装;
3 幕墙的伸缩缝、 沉降缝、 防震缝及阴阳角的安装;
4 幕墙的防雷节点的安装;
5幕墙的封口安装。
3.0.3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选用, 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进场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规格、 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 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
3.0.6 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的板块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3.0.15 厕浴间、 厨房和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4.9.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 铺设前必须对立管、 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 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10.8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楼板四周除门洞外, 应做混凝土翻边, 其高度不应小于120㎜。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 严禁乱凿洞。
4.10.10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 坡向应正确、 排水通畅。
5.7.4 不发火面层采用的碎石应选用大理石、 白云石或其它石料加工而成, 并以金属或石料撞击时不发生火花为合格; 砂应质地坚硬、 表面粗糙, 其粒径宜为0.15—5㎜, 含泥量不应大于3%, 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 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 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 面层分格嵌条应采用不发生水花的材料配制。配制时应随时检查, 不得混入金属或其它歇发生火花的杂质。
第十章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燃气工程
第一节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 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 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 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做灌水试验。
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 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2.3 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 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 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4.3.1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 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5.2.1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 其灌水高度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8.2.1 管道安装坡度, 当设计未注明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 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 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 坡度就为3‰, 不得小于2‰;
2 气、 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 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 坡度不应小于5‰;
3 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 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8.3.1 散热器组对后, 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做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 且不小于0.6Mpa。
8.5.1 地面下数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8.5.2 盘管隐蔽的必须进行水压试验, 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 且不小于0.6MPa。
8.6.1 采暖系统安装完毕, 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蒸汽、 热水采暖系统, 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1MPa做水压试验, 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3MPa。
2 高温热水采暖系统, 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4MPa。
3 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 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2MPa做水压试验, 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4MPa。
8.6.3 系统冲洗完毕应充水、 加热, 进行试运行和调试。
9.2.7 给水管道在竣工后, 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 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 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
10.2.1 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严禁无坡或倒坡。
11.3.3 管道冲洗完毕应通水、 加热, 进行试运行和调试。当不具备加热条件时, 应延期进行。
13.2.6 锅炉的汽、 水系统安装完毕后, 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应符合表13.2.6的规定。
水压试验压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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