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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小区管理公约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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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和山水美地管理公约 (2008年) 一、 总 则 为维护荣和山水美地小区住户共同利益,创造文明、安全、宁静、美化、舒适的生活环境,制定本管理公约。 法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南宁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其他环境管理、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立法过程:主之大《荣和山水美地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由南宁市荣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为拟定,经全体业多数签署后生效。 授权协助执行人:南宁市荣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属荣和荣和山水美地管理处。 适用范围:荣和山水美地小区。 解释权:本管理公约所有解释权暂归南宁市荣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有效期:本管理公约有效期至荣和山水美地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注册后90天。 二、定 义 物业:指荣和山水美地小区房屋建筑、设备设施及其配套的公用设施和附属场地。 住宅单位:指小区物业房屋建筑中独立拥有的部分。 业主:住宅单位所有权人。 物业使用人:指住宅单位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人。 住户:指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业主委员会:指荣和山水美地小区业主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并依法向南宁市房产局办理核准登记手续的团体。 物业管理公司:指受委托管理荣和山水美地小区的南宁市荣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物业管理处:由物业管理公司派出或组建的具体实施荣和山水美地物业管理的机构。 三、 细 则 房屋使用功能限制 1. 荣和山水美地小区住宅单位仅限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起居用途。不得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非居住用途: ⑴ 办公、商务用途 ⑵ 从事任何对外经营活动 ⑶ 仓库、集体宿舍、实验室、加工场、贮运场等用途 ⑷ 其他治安管理条例禁止的活动 出入限制 2. 小区实施封闭式管理,任何人士拟进入本小区须得到授权并经过确认后方可进入,应遵守下列管理原则: ⑴ 住户由业主授权办理有效住户卡,凭卡经识别后进入 ⑵ 无住户陪同之访客,须通过对讲机得到住户确认同意后方可进入, ⑶ 住户可为其长期所雇请的家政工人申办住户卡,但不得为非常住人士办理住户卡 3. 非居家生活所需而数量或体积又很大的物品不得进入小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物品: ⑴ 工业原材料 ⑵ 生产物资 ⑶ 大批量商品 4. 非居家生活所需或家庭装修合理使用之外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异味等物品禁止进入小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物品: ⑴ 煤气瓶 ⑵ 汽油 ⑶ 氰化物 ⑷ 天那水 ⑸ 炸药 ⑹ 其他危险物品 5. 需由两人以上合力方可搬动的物品或大件贵重物品(如家私、粗用电器、日常用品)等批量搬出小区,须由业主或业主委托授权人同意方可搬离小区。 室内装修 6. 住户进行室内装修、改造,业主须向物业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施工内容及时间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经物业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7. 进行任何施工均严禁危害楼宇结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⑴ 严禁安装、摆放超出楼板、阳台安全载荷限量的物体(楼板负载重量应小于150Kg/m2,阳台重量负载应小于150Kg/m2) ⑵ 严禁在承重墙、柱、梁、楼板部位开槽、挖洞及重锤击打施工 ⑶ 严禁暴露及剪断建筑物内部钢筋结构 8. 进行任何施工均要符合各专项设施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⑴ 不得随意增大单元内供电容量,不得随意改动单元内供配电设施 ⑵ 不得违反管道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专项管理规定 ⑶ 不得随意改动室内保安对讲、消防系统 9. 进行任何施工均要满足消防安全需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⑴ 装修材料、电气材料均要使用消防合格产品 ⑵ 对装修现场要严格实行防火安全管理,禁止堆放易燃物品、禁止吸烟、使用电焊或动火要做足保护措施 10. 进行任何施工均不得侵犯异产毗连单位及其他住户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⑴ 不得钻、凿及钉通或损坏毗连、走廊的隔墙,而降低安全、隔音效果 ⑵ 不得破坏防水结构而造成相邻单位渗漏 ⑶ 不得安装超出本单元楼宇投影面之外的物体、设备 11. 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对公共环境产生严重滋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⑴ 施工时间限制。 平 时 :8:30-12:00,14:00-18:00 周六、周日、节假日:9:00-12:00,14:00-18:00 法定节假日禁止施工 ⑵ 施工噪音在周围环境要求低于60分贝 ⑶ 油漆施工及其他产生异味污染性气体施工要注意通风,尽量排向空旷户外,不得排向电梯厅及楼道相邻单位 ⑷ 施工过程中户门要保持关闭,不得在门口、电梯厅、公共走道堆放任何物品及占用上述地方进行施工 ⑸ 施工不能造成公共场所的卫生污染 ⑹ 运送装修材料或建筑垃圾必须使用事前经过保护处理之消防电梯,并避开上下班高峰期及休息时间运送。运送装修材料及建筑垃圾不得经过住户大堂。 12. 对施工人员要约束管理,不得干扰小区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⑴ 任何施工人员不得在装修现场居住、过夜 ⑵ 施工人员要由业主或业主授权人员办理专用出入证经小区主入口经识别后方可进入小区 ⑶ 施工人员不得使用小区公共设施进行休息、聚集、饮食等 消 防 13. 除应急消防情况外不动用、不损坏消防设施、器材。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⑴ 不得随意打开消火栓,动用消防用水 ⑵ 不挪用或移动消防斧、灭火器、消防服 ⑶ 不得随意揭去室内消防栓检查封条 ⑷ 不得损坏烟感、喷淋头及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14. 安全用电、动火,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求: ⑴ 使用超大功率电器,应向管理处申报,确保室内电器总负荷符合线路设计限制 ⑵ 住户应配备家庭用消防器材 ⑶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⑷ 立即整改查出的消防安全隐患 15. 不得进行对消防安全构成威胁之危险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⑴ 禁止在室内、阳台及其他公共场所燃烧任何物品 ⑵除生活、装修正常所需外,室内禁止贮存汽油、天那水、燃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 电梯使用 16. 安全使用电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⑴ 禁止在电梯轿厢内弹跳剧烈运动或打闹 ⑵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乘坐电梯 ⑶ 禁止在电梯轿厢内吸烟、打闹或跳跃 ⑷ 小孩乘梯须大人带领 ⑸不要用硬物及尖物按电梯按钮 17. 乘梯期间保持正常秩序,不能干扰他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⑴ 禁止乱按选层按键 ⑵ 禁止自行车(不含童车)进入电梯 ⑶ 可能引起他人恐惧不安的宠物(如犬只等),应避开在电梯繁忙期(上下班或上学放学)携带出入 ⑷ 遵循先下后上秩序 18. 货物搬运必须向管理处申报,在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指定电梯搬运货物。超长超大物件禁止进入电梯。 19. 紧急情况下电梯使用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⑴ 火警情况下不要使用电梯逃生 ⑵ 突然发生停运现象时,切勿采取拍打按钮、厢体及强行撬门等行为。可按警铃报警,等待维修抢救人员援救 ⑶ 电梯检修时,严禁动用检修警示标志和按动按钮 公共安全 20. 小区内要高度防止高空物体坠落对人体伤害。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⑴ 窗台外侧、阳台栏杆以外禁止摆放花盆等任何物体 ⑵ 禁止从窗户、阳台向外抛出任何物品 ⑶ 门窗要及时检查是否松动,及时维修,遇台风等灾害性天气预报,应注意关好门窗 ⑷ 外挂空调要选用合格安装队伍,采用高强度防锈蚀的架材,遇有松动或锈蚀要及时维修 ⑸不准挪用、毁坏消防、供电、供水、通信等公用设备设施 ⑹不准在物业内乱停乱放车辆和在停车场内加油及维修车辆 21. 住户不得有对公共治安安全造成影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⑴ 住户卡遗失应立即挂失并重新补办 ⑵ 住户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借予他人 ⑶ 不得为图方便而将楼内门锁密码告诉送货等非居住人员 车辆与交通 22. 除地下车库及进入地下车库的汽车通道外,小区内其他公共区域划为行人及儿童玩耍安全区,除管理处专用服务车辆及消防、救护、执行任务之警务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禁止驶入园区。 公共环境 23. 不得影响建筑物外观统一、美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⑴ 不得改变玻璃颜色、粘贴反光膜 ⑵ 不得改变阳台栏杆、窗框颜色、形状 ⑶ 不得改变阳台地面砖、墙砖颜色及户门颜色、形状 ⑷ 不得改变阳台照明灯光的颜色 ⑸ 不得安装设置在门外或窗外的防盗门及纱窗 ⑹ 不得拆除阳台之间分隔墙 ⑺空调室外机仅限于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不得安装超出设计要求尺寸之空调机 24. 不得影响公共观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⑴ 禁止在玻璃窗及外墙上张贴任何标语、广告 ⑵ 外阳台栏杆以上空间不得晾晒衣物,被物不得搭晒在阳台栏杆上 ⑶ 外阳台建议不要摆放杂物,若摆放物品其高度不得超过阳台栏杆(绿化植物除外) ⑷ 外阳台栏杆以上墙面禁贴对联及安挂神龛或其他物件 ⑸ 户门外及周边20公分墙面只限在春节、圣诞节做简单节日装饰贴画,其余时间不得张贴任何装饰物 ⑹ 户门外及周边墙面禁止私自安装灯饰、挂件等物品 ⑺ 户门外禁止摆放鞋、神龛、香炉、垫毯等私人物品 25. 不得对相邻单位及其他住户发出白天超出55分贝、夜间超出50分贝之噪音。包括但不限于: ⑴ 不得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 ⑵ 不得在深夜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等 ⑶ 不得在夜间公共区域大声说话、喧哗、嬉闹 ⑷ 空调机室外机不得发出超标噪音 26. 不得对公共环境造成污染或对他人造成滋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⑴ 空调机冷凝水必须接入统一管道,不得发生渗漏 ⑵ 晾晒衣物不得超出建筑物外立面,滴水不得侵扰楼下住户 ⑶ 室内不得制造令人不安之异味,对周围环境及其他住户造成滋扰 ⑷ 生活垃圾不得存放在除专设收集点之外的任何地方 ⑸ 非日常生活垃圾之外的其他丢弃大件物品垃圾须由住户自行安排清运,不得堆放在公共场所 ⑹ 不得在户门外等公共场所焚香,在户内焚香,不能对他人及公共环境造成滋扰 ⑺ 不得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 27. 不得占用公共场所作私人用途。包括但不限于 ⑴ 公共地方摆放私人用品 ⑵ 天台等公共场所晾晒衣物 28. 除户内以外,所有建筑、设备、设施、环境均为公共财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破坏、占用 未成年儿童 29. 监护人对未成年儿童要进行有效保护,在公共场所避免可能危及儿童安全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⑴ 不得让儿童没有成人陪同进入停车场及独自乘坐电梯 ⑵ 不得让儿童没有成人陪同进入游泳池 ⑶ 不得让六岁以下儿童独自离开小区 ⑷ 不够年龄要求的进入游乐场需要成人陪同 30. 成人对其监护的未成年儿童进行有效教育,避免扰乱正常公共秩序。包括但不限于: ⑴ 不得污染公共环境 ⑵ 不得乱按电梯按钮 ⑶ 不得破坏公共财物 ⑷ 不得触动消防报警开关,不得破坏消防、安全设施 31. 成人对其监护的未成年儿童进行有效管理,避免在小区公共场所发生可能伤及他人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⑴ 不得从事滑板车、自行车等速度运动 ⑵ 不得玩耍弹弓、水枪、飞镖等危险游戏 ⑶ 不得严重追逐打闹,不得欺负弱小和冲撞老人 宠物饲养 32. 住户在家不得饲养会引起多数人反感、严重污染环境之宠物。包括但不限于: ⑴ 蛇 ⑵ 蜥蜴 ⑶ 老鼠 ⑷ 猪 ⑸叫声大的鸟类 ⑸ 鸡、鸭、鹅 33. 饲养狗只必须随时持有政府颁发的有效牌照。 34. 饲养宠物要避免惊吓和伤及他人。包括但不限于: ⑴ 不得饲养10Kg以上大型狗只 ⑵ 携狗外出时必须使用狗绳 ⑶ 非玩赏狗出门要带口罩 35. 饲养宠物应尽量减少对他人滋扰。包括但不限于 ⑴ 下午5:00至8:00限制携带宠物进入公共场所 ⑵ 上午7:30— 9:00;下午 5:00— 7:00限制携带宠物乘座电梯 ⑶ 宠物不得发出令人不安之声音或大于55分贝之噪音 ⑷ 不宜在公共场所进行宠物交配活动 36. 饲养宠物要避免对公共环境造成污染,包括但不限于: ⑴ 宠物主人及时清理宠物粪便污物 ⑵ 不得在小区公共场所喂食 物业管理费用 37. 住户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 不宜进行的活动 38. 不得在小区内任何公共区域及住宅单元内进行会引起多数人感到不适或反感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⑴ 不得举行丧事相关的葬礼、告别仪式等活动 ⑵ 不得举行打斋、颂经等宗教活动 ⑶ 不得举行任何迷信活动 其 他 39. 不得进行《刑法》及《治安管理条例》中明令禁止的犯罪及违法行为。 违约处理 40. 任何人士进入本小区均要接受本管理公约约束,对违规行为将采取如下措施: ⑴ 一般性违规由物业管理公司发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劝谕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不予处罚。 ⑵ 对已经造成经济损失的违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要求立即改正并赔偿相应损失 ⑶ 对经过多次口头、书面劝谕均不改正的违规行为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恶劣行为,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执行并赔偿相应直接、间接损失。 41. 事前经业主委员会1/2以上成员同意,可以授权物业管理公司采取无伤害性的有限度强制措施来快速有效地处理一些违规行为,避免因时间延误造成更大损失或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而造成公共人力、物力的浪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⑴ 经多次通知仍不改正在公共地方摆放私人物品可以强制将该物品搬走 ⑵ 经多次通知仍在户门外张贴或安挂物品可以采取强制拆除的措施 ⑶ 对存在严重消防隐患的装修现场,可以采取停电措施强制其进行整改。 荣和山水美地管理公约 签署页 荣和山水美地 园 栋 单元 号房 声 明 本人已详阅《荣和山水美地管理公约》全部内容,同意按《荣和新城管理公约》中条款执行。 业主签署: 日 期: 荣和山水美地业主公约 一、 总 则 目 的: 为加强荣和山水美地小区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制定本公约。 法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 立法过程:《荣和山水美地小区业主公约》由南宁市荣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为拟定,经业主签署后生效。 有效期:本业主公约有效期至荣和山水美地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注册后90天。 遵守执行:荣和山水美地小区全体业主必须遵守业主公约。 二、 释 义 业主:住宅单位所有权人(包括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业主委员会:指荣和山水美地小区业主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并依法向南宁市房产局办理核准登记手续的团体。 业主大会:指由本物业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参加,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管理会议。 住宅单位:指小区物业房屋建筑中业主独立拥有的部分。 非业主使用人:指住宅单位的承租人或其他形式获得住宅单位使用权人。 物业管理公司:指受委托管理荣和山水美地小区的南宁市荣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处:由荣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具体实施荣和山水美地 物业管理的机构。 三、 业主的权利、责任 业主的权利 业主在本物业内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 2. 有权优先有偿使用本物业内的文体、娱乐、停车场等设施; 3. 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 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线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 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本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 有权参加业主大会或推举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 7. 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 拥有对本物业之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9. 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询问、投诉,并得到答复; 10. 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11. 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 12. 有权要求房屋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或不配合的,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并按规定分摊费用。 业主的责任 1. 业主负有房屋进行妥善维修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 对公共安全或公共环境造成影响时,必须进行维修。如空调机发生锈蚀、松动;空调冷凝水滴漏;空调户外机噪音超标;阳台栏杆严重掉漆等; (2) 因自身房屋原因造成异产毗连房屋危害或防碍时,必须进行维修,费用由自己承担,如漏水等; (3) 因异产毗连单位维修需要或公共建设、公共维修及清理工作而一定要入户工作时,业主要提供支持,不得无理阻挠。 2. 业主有遵守《管理公约》中之“房屋使用功能限制”之条款,确保房屋用途不作其它公约不允许或违法用途,业主在这方面负有最终责任; 3. 业主有遵守《管理公约》中之“室内装修”管理条款,确保房屋装修不危害公共安全,不防碍他人使用,符合消防规定,业主在这方面负有最终责任; 4. 业主有按时交纳管理费的责任,对管理费的欠交负有最终责任; 5. 业主有服从和遵守业主大会决议的责任; 6. 业主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更新等按所占产权的份额尽业权拥有人的责任; 7. 业主对房屋要行使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 8. 业主有遵守《管理公约》的责任,有向非业主使用人宣传《管理公约》的义务; 9. 业主对该房屋其他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公约》的行为负有连带责任; 10. 业主转让房产时,负有向获得该房屋产权的新业主约定遵守《业主公约》、《管理公约》的义务; 11. 业主有对住宅区内重大决策参与表决的义务。 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召开 1. 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2. 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3. 分期开发的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可提出申请,经广州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 4. 业主的投票权按每户一票计算。 5.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获得过半数以上的赞成票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与政府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部分无效。 6.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⑴ 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 ⑵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⑶ 修订业主公约、管理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并报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⑷ 依法选聘、续聘物业管理公司,代表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后负责履行。 ⑸ 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活动。 ⑹ 监督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和维护。 ⑺ 对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管理公约的行为,依照公约规定进行处理。 ⑻ 审议决定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五、违约责任 1. 对违反本业主公约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限期整改,造成公共利益损失的,物业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负责赔偿。 2. 业主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每延迟一天,按拖欠额的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对于超过三个月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可申请禁止该住宅单位转让、出租和抵押直至申请拍卖。 (双 方 签 署 页) 荣和山水美地业主公约 签署页 荣和山水美地 园 栋 号房 声 明 本人已详阅《荣和山水美地业主公约》全部内容,同意按《荣和山水美地业主公约》中条款执行。 业主签署: 日 期: 附录4:《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 (示范文本)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本会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 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不满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 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公司行政主管不满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回设委员 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 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本会委员。 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七条 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方法; 3、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管理合同; 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及决算报告; 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6、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八条 本会义务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它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九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条 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1、本会主任; 2、本会副主任; 3、本会执行秘书; 4、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和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二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三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支持,主任因故缺席上四,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通知其列席本会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票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其本人或直系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每四章 委员 第十七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过15人。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业、责任强,有一定期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二十条 本会委员的撤换、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1、 已不是业主; 2、 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 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4、 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 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二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帐薄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三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 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 具有选取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 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 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 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 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 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 经费和办公用房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由 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本会会议;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办公用房由 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18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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