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北京市建筑业劳务作业人员普法维权培训教材
前 言
为提高首都建筑业劳务作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引导劳务作业人员增强自主、依法维权意识,规范各单位培训行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0年3月5日印发了《北京市建筑劳务作业人员普法维权培训工作指导意见》(京建发[2010]99号)文件。为配合该意见的实施,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特编写了《北京市建筑业劳务作业人员普法维权培训教材》,教材以问答的形式向劳务作业人员介绍了有关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劳资纠纷处理以及安全作业、职业病防治等及劳务作业人员切身利益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并附有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劳动安全注意事项、北京市各区县劳动部门、劳动仲裁机关、工伤认定机构、建设主管部门、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联系方式。截至目前,经普法维权培训的劳务作业人员已逾200万人次。我们希望这本口袋书能够对增强劳务作业人员的依法维权意识,畅通维权渠道、自觉维护首都稳定有所帮助。
编 者
二○一四年五月
1、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务工人员在入场前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及所属企业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接受普法教育并考试合格。
2、务工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证据?
答:劳动合同、出勤记录、工资领取记录。
3、劳动合同签订双方应当注意那些问题?
答:首先,用人单位及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其次,务工人员应当是年满18周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符合用人单位招聘条件,且务工人员未及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4、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及生效日期?
答: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及务工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用工之前及务工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生效日期应当填写用工之日。
用人单位在用工之后及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5、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
答:(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务工人员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及务工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6、劳动合同期限都有哪些?
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及务工人员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及务工人员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务工人员只有出现法定解除和终止条件时,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及务工人员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类劳动合同有明确的起始时间,但终止时间则是以某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条件,例如以一项工程的完成时间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
7、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
答: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务工人员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务工人员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务工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确定。
8、务工人员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答:务工人员接到《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务工人员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务工人员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务工人员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9、用工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及务工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到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务工人员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及务工人员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及务工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务工人员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及务工人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及务工人员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凡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对务工人员进行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否则视为违法解除或终止。
10、务工人员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或患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工企业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能
11、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务工人员人身安全的,务工人员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
12、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什么?
答:首先是应当自行签订,不要委托他人代签。
其次应当明确约定工资计算标准及支付时限。
特别要注意必须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
建筑施工企业及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务工人员所在工地保留一份备查。
13、在劳动合同中订立“工伤概不负责”、“工伤事故责任自负”等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吗?
答: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和劳动条件的提供者,保证务工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是其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及务工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务工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劳动合同如果出现“工伤概不负责”、“工伤事故自负”等条款,则这些条款是无效的,务工人员遭受工伤后依然可以依法申请并获得赔偿或按工伤保险待遇。
14、用人单位在及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扣押务工人员身份证件吗?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务工人员,不允许以任何形式让务工人员提供担保,向务工人员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也不得扣押务工人员身份证件或其它证件。
1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期限较短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条款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6、务工人员的书面出勤记录具备哪些效力?
答:务工人员的书面出勤记录是务工人员在现场务工时间的法定证据,也是在发生劳资纠纷时证明务工人员及用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直接证据。
务工人员应当定时向所属企业查询自身书面出勤记录并予以核实,发现及事实情况不符的要及时告知所属企业并要求核对、修改。
17、务工人员的工资数额应当如何计算?
答:务工人员的工资数额的计算应当根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结合务工人员书面出勤记录由务工人员及所属企业每月共同核实一次。
18、务工人员领取工资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首先,用工企业应当每月及务工人员核算本月工资数额;
其次,用工企业应当每月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足额、及时支付务工人员本月工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支付另有约定的,用工企业应当每月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其余工资应当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
第三,用工企业发放工资时,务工人员本人应当亲自领取并在书面工资发放记录上签字,除法定情形,不得由他人代领工资或在工资支付记录上代签字。
19、务工人员委托他人代领取工资应当履行什么手续?
答:务工人员委托他人代领取工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写明代领工资人员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号等)、代领工资数额、代领工资时限、委托时限等内容并由本人签字。
20、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应承担的责任?
答: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首先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务工人员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仍然不支付,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务工人员加付赔偿金。
21、书面工资支付记录应当包含什么内容?
答:书面工资支付记录应当包含工资计算方式、工资总额、当期支付数额、欠付数额并应由务工人员签字、所属企业加盖公章共同认可。
22、务工人员及所属企业发生劳资纠纷时,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一)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务工人员可及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或者有过错的一方改正错误,消除争议。
(二)协调。如果协商不成,务工人员可以向本单位的工会组织提出申请,请求协调。协调申请,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协调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协调不成。经协调达成协议的,制作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
(三)协调不成的,务工人员可以向工作地点所属区县的帮扶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四)仲裁。如果单位没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调解不成,务工人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县、区一级劳动仲裁委会员提出仲裁申请,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书面申请书应当着重阐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一般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天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做出裁决。
(五)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但需注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六)监察举报投诉。在职业中介机构被骗或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局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七)信访。务工人员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由信访部门转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23、讨要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法律途径?
答: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务工人员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务工人员加付赔偿金。
如果务工人员遭遇用人单位的欠薪,应通过合法手段来讨要欠薪,不要以跳楼、堵路等过激行为威胁用人单位,否则一时冲动可能危害生命,还有可能因触犯刑律被追究责任。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可以先及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效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一)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二)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三)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纠纷案件仲裁后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二是经仲裁后不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建筑劳务争议纠纷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4、法律援助的形式?
答:法律援助的形式主要有: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件;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务。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在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当务工人员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5、怎样申请法律援助?
答:当务工者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时,可以联系法律援助机构,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申请援助:
(一)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经济困难的标准是按北京市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掌握。
(三)及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四)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做书面记录。
26、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企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答: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工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用工企业首先提出,如果是务工人员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务工人员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工企业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27、因“务工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原因,用工企业辞退务工人员的,用工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答: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如下情形,用工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务工人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28、务工人员“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工资计算基数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9、北京市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作业人员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适用于本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建筑施工企业)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在京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第二条 乙方(劳动者)姓 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上岗证证件号码: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采取下列第 种期限形式:
(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
(二)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甲方招用乙方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职业资格等级证或上岗证号码为 。工作地点为 。
第五条 甲方根据国家、北京市和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安排乙方的工作任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约定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实行下列第 种工作工时制度。
(一)标准工时制度。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三)不定时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工时制度的,应经注册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时间安排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并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 乙方工资标准为:
(一)实行按日计算工资的;
1、工资标准为 元/日;
2、工资计算方式为 元/日×出勤工日;
3、出勤工日按照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出勤记录计算;
4、双方应于每月 日前,按照上述标准,核算乙方上月工资数额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二)实行计件工资的:
1、工作量计算标准为 ;
2、工作量单价为 ;
3、工资计算标准为工作量单价×乙方完成的工作量;
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书面告知的标准完成工作;甲方的工作标准见本合同第二十条。
5、双方应于每月 日前,按照上述标准,核算乙方上月工资数额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三)乙方试用期月工资 元。甲方支付给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甲方每月 日以法定货币或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工资。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北京市和企业注册地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北京市和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甲方应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标准为 ,并支付保险费。
第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职业培训
第十三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技能、劳动安全生产以及普法维权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甲方应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准入政策,上岗前应对乙方进行以下方面的业务培训:
(一)国家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建筑行业《国家职业标准》所要求的理论知识和实操方法;
(三)建筑行业相关规章、规程标准;
(四)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处理办法及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
(五)劳动者权利义务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及合法渠道。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十六条 甲方应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甲方和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乙方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乙方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要求有权拒绝,并提出检举和控告。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1、采取计量工资方式的,工作标准为: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项目所在地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或者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及甲方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乙方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甲方及乙方约定按照甲方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及现行及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
甲方《 》、《 》、《 》、《 》、《 》等管理制度,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知悉上述制度的相关内容并同意遵照执行。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 约 须 知
一、本合同书适用于在京施工的各类建筑企业使用的人员。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及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三、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如有涂改,双方应在涂改处签字盖章。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工地项目部备查。交劳动者的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七、(一)采取按日计算工资的方式的,甲方应当如实记录乙方出勤情况、编制出勤记录,并于每月 日前交乙方签字确认出勤情况。双方未签字确认出勤记录或出勤记录不齐全的,按照乙方主张的出勤情况执行。
(二)采取计量工资方式的:
1、甲方应当书面明确告知乙方工作标准,本合同附件中无书面告知记录的、视为乙方工作符合甲方标准;
2、甲方应如实记录乙方工作量完成情况,并于每月 日前交乙方书面确认,双方对于工作量完成情况没有争议的,应当即时履行书面签认手续,书面签认手续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留存一份;双方对于工作量完成情况存在争议的,应当对工作量争议内容履行书面签认手续,书面签认手续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留存一份。
30、举报、投诉的管理机构及联系电话
一、北京市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及联系电话
工 作 单 位
电 话
邮 编
地 址
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4077128
100007
东城区什锦花园胡同26号
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6206036
100035
西直门南小街20号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4541542
100023
朝阳区大柳树甲100号
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8506000
100195
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
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3258260
100073
北京西站南路168号
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8861840
100043
石景山区杨庄东路66号
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9842953
102300
门头沟区滨河路18号
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9367036
102488
房山区良乡镇西路5号
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白天81542790
101100
通州区运河西大街113号
晚上81537031
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区69961882
101200
西区:平谷区府前西街9号
东区69961443
东区:平谷区新平东路3号
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9746816
102200
昌平区政府街1号
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9687155
101400
怀柔区开放路86号
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9445703
100300
顺义区仓上街16号
延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9181846
102100
延庆县高塔街53号
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9043551
101500
密云县新西路32号甲
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9298217
102600
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4栋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7880189
100176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
二、北京市及各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
单位
电 话
地 址
北京市
63021821
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
东城区
67074655
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6号
西城区
66206191
西城区育幼胡同8号
朝阳区
64352718
朝阳区南十里居28号
海淀区
88506616、17
海淀区西四环北路65号
丰台区
63258248
丰台区北京西站南路168号
石景山
68863054
石景山区杨庄路东口66号
大兴区
69202199
大兴区黄村西大街90号
昌平区
69741039
昌平区政府街3号
顺义区
81487030
顺义区裕龙花园三街仲裁院
通州区
69530160
通州区车站路24号
房山区
89367013
房山区良乡西路5号
门头沟
69850624
门头沟区滨河路18号
怀柔区
89687181
怀柔区开放路86号
平谷区
69962925
平谷区府前西街9号
密云县
69042102
密云县新西路32号甲
延庆县
69174292
延庆县妫水北街26号
开发区
67857587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亦城国际裙楼2层社会服务大厅
三、北京市工伤认定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机 构 名 称
科室
电 话
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科
(010)84038192
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科
(010)66206061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科
(010)85816659
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养老(工伤)保险科
(010)88506502
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科
(010)63258228
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养老保险科
(010)68873223
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科
(010)69871710
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科
(010)89367913
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科
(010)81537016
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010)89983272
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资保险科
(010)69742977
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科
(010)89687183
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科
(010)89445735
延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鉴定中心
(010)69103493
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中心
(010)69043745
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010)81296814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10)67880189
四、北京市各区县建委地址及联系电话
名称
地址
电话
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花市枣园10号楼
67051079
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西城区长椿街甲24号
63027019
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朝阳区呼家楼向军北里23号
65925944
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A座
62554046
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
丰台区靛厂路12号
52812000、52812100
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昌平区鼓楼南大街泰安胡同5号
69746576
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通州区车站路49号
69546294
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甲25号
69444996
石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西街66号方地大厦
68827575、68825545
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7号
89367211
门头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门头沟区石龙西路88号
69842655
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兴区兴政街29号
69243727
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怀柔区青春路48号
69644628、69642455
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31号
89992670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密云县水源东路339号
69041658
延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延庆县东外大街89 号
69103360、69141492
五、北京市主要法律援助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单位
接待咨询电话
地址
东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84228066
东城区和平里六区16号楼
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66206447
66206448
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
崇文区法律援助中心
67187148
崇文区珠市口东大街10–1号219
宣武区法律援助中心
83975241
83975242
宣武区南菜园街51号(区政府2号楼)
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
85962316
朝阳区水锥子东路23号
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
82655120
62641140
海淀区厂洼西路8号海剑大厦
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
63824177
丰台区丰北路75号
石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68810846
石景山区八角西街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门头沟区法律援助中心
69820148
69843075
门头沟区新桥大街46号
房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81387148
89357148
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甲29号
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
81296050
大兴区黄村西大街29号
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
69540191
通州区新建街17号
顺义区法律援助中心
69444209
顺义区光明南街18号
密云县法律援助中心
69056491
密云县西园新里北区
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
89704148
昌平区城南东环路146号
平谷区法律援助中心
89989148
平谷区府前西街12号
延庆县法律援助中心
69102473
延庆县东外大街96号
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
69650148
怀柔区迎宾中路22号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67086148
67081148
北京市东城区磁器口东大地街1号鑫企旺写字楼8号楼
六、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帮扶中心)地址及联系电话
名称
电话
地址
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83570061
西城区虎坊路13号
东城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84035595
东直门内北小街后永康胡同17号
87556792
西城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83537411
西城区北三环中路乙18号
82024931
朝阳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64334021
朝阳区南十里区28号院
64337897
海淀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88466997
海淀区西四环北路63号馨雅大厦
82568890
A区301-302
丰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83802538
丰台区丰台镇东安等三条6号
石景山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68863054
石景山区杨庄路66号
门头沟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69830323
门头沟区新桥大街34号
房山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89352525
房山区良乡政通路23号A座201室
81389323
31、劳动安全注意事项
一、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有哪些?
1.知情权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权了解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安全措施、应急措施以及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2.拒绝权 有权拒绝在没有防护措施下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及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3.特殊保障权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及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诊断选择权 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户口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5.培训权
6.报告检举权
7.损害赔偿权
二、进入建筑工地务工应注意的事项
1.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
2.塔吊等垂直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3.在建筑工程的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警示和防护装置,不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坡等危险地区应有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5.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操作。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三、工作时使用防护用品需要注意的事项
从业人员在工作中要正确选择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绝不能选错或将就使用以免发生事故。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对使用防护用品的人员应进行教育和培训,使其能充分了解使用目的和意义,并正确使用较为复杂的用品,要定期严格检验,并妥善存放在可能发生事故的地点附近,方便取用。
2.妥善维护保养防护用品。
3.防护用品应有专人管理,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充分发挥作用。
四、如何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安全帽的正确使用:
●保持清洁;
●系好下颏带或者后帽箍;
●保持帽壳和头顶有足够的缓冲空间;
●每2~3年更换一次。
安全帽的使用禁忌:
严禁使用受过重击、退色、有裂纹、超过使用期限等不合格的安全帽!
严禁用安全帽充当坐垫、器皿盛装物料!
严禁随意改变安全帽的任何结构!
2.安全带的正确使用:
注意事项:
●凡在2m以上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合格的安全带;
●使用前检查部件是否完整,绳带有无变质、卡环有无裂纹,卡簧弹跳性是否良好;
●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杜绝低挂高用;
●安全带严禁擅自接长使用。如果使用3m及以上的长绳时必须要加缓冲器;
●要经常检查安全带缝制部分和挂钩部分,必须详细检查捻线是否发生裂断和残损;
●安全带在使用2年后应抽验一次,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更换;
●安全带使用期为3~5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
3.呼吸器具的正确使用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当作业场所空气中氧含量小于19%,有毒气体浓度超标时,须选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防毒面具
当作业场所空气中氧含量大于19%,且有毒气体浓度没有超标的情况下可以使用防毒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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