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XXX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范质量、安全行为,明确管理职责,实现创优质工程的目标,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大唐新能源云南寻甸高本山风电场工程质量、安全现场管理规定》,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如下管理条例。
第一篇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工程质量检查、检验、验收必须依据现行的国家和行业的规范、规程、标准、设计文件及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的要求进行。
第二条、承建单位必须强化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各个工序的质量检验,对各工序实施“三级检查制度“,即:班组自检,施工队复检,项目部终检。
第三条、承建单位“三级检查”合格后,由监理人对其进行验收,监理人验收合格签证后,承建单位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时,业主、监理、设计人应共同参加,并签署意见。
第四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和业主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组织工程施工,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监理签发的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第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责任制,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逐级制定完善的岗位职责、质量管理及考核办法,建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规范和合同要求,对建筑材料、构件及设备等进行检验。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
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查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各项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记录要做到字迹清晰、齐全规范,原始记录不得随意涂改,并满足档案管理要求。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或监理人组织的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提供完整的工程质量资料、试验成果、技术档案并提交竣工报告。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参加质量事故调查,提交调查报告。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编写质量统计报告并及时报送监理人。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等。
第十二条、承建单位必须及时上报施工组织设计,检验所使用的设备、原材料、计量器具是否合格。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分部验收应在所有单元工程检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人组织联合检查验收,并签署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业主按照国家有关验收规程及大唐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监理人在下达开工令前必须对承建单位有关施工组织设计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对主要材料、设备和质量管理状况必须进行复检,复检满足要求后方可下达开工令。
二、 处罚规定
第一条、施工单位项目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未建立或未经监理单位审查通过,罚款200元。
第二条、开工前未向监理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开工申请表》等资料进行审查,罚款200元/次.项。
第三条、施工单位未对业主(或其委托的单位)给定的原始基准点、测量控制网进行复核,并将复测结果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罚款1000元。
第四条、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应向监理单位报审,并处于完好的可用状态,未报审或监理单位审查未同意即进场,罚款1000元。
第五条、未经技术核定,擅自修改图纸及工艺要求,罚款500元,上报资料及记录需按规定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填写,否则罚款50元/次。验收资料应真实完整,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单位,一经查实予以罚款1000~20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清退处理。验收资料不齐全者,移交不及时,罚款200元/次。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接受监理单位的管理,配合现场监理人员的工作,完成项目质量目标,对拒不配合监理单位管理的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撤换,并处以罚款2000~5000元;不服从监理工程师指令处罚1000元/次。
第七条、承包商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认真落实“三级检查制度”。报监理验收前应“三级检查”合格,如违反处2000元/次罚款。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八条、单位工程经监理工程师检查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罚款500元/项,若不合格原因是由于承包人偷工减料或故意采取欺瞒手段所致的,除继续整改赔偿损失外,每次罚款5000~10000元。
第九条、混凝土缺陷的处理:在查清原因后,应按要求在一周内处理完成,否则每处处罚500元。
第十条、混凝土冬季施工的保温及夏季温控按规范及设计温控要求考核,每发生一项、一处不符,罚款300元。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控制混凝土生产质量,对生产的混凝土指标达不到设计及规程、规范要求,罚款500~1000元/次,私自更改设计要求(如砼标号等),罚款5000-10000元/次,并要求落实到责任部门。
第十二条、进场原材料及砂石系统生产原材料检测合格后才能使用,经抽检发现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单位,每次罚款1000-5000元,并要求停产整顿。
第十三条、施工到验收节点,而未进行报验者,每次罚款1000-3000元,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和业主验收即私自隐蔽者,每次处罚2000-50000元,并重新剥离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第十四条、对拒接监理下发文件者处罚3000元\次,对监理下发的监理通知单、整改单及安全通告中要求处理的事项未能按期整改及回复者处罚5000元\次。
第十五条、所有涉及到基础开挖施工中遇到需要进行爆破的,施工单位必须提前进行处理好相关爆破手续(公安局备案、爆破单位资质、人员资质、爆破施工方案等),若因相关手续未办理影响下一步施工,每滞后一天处罚2000元,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所采购的原材料、设备未经报验;未经送检;实验室未确定报验及一切违法施工程序的行为,处罚500元/次、项。
第十七条、各参建单位应按时参加业主、监理组织的各种会议,若无故不参加,处罚500元/次,会议中确定的事项,若未按时完成且无合理理由,处罚200元/项。
第二篇
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序号
违 章 内 容
罚款金额
(元)
1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或不正确佩戴安全帽。现场吸烟及乱扔垃圾。
50
2
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200
3
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移作他用。
100
4
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手枪电钻、电动扳手、电锤、手提磨光机等)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水磨石机、无齿锯、电工机械等)未经漏电保护器。
50
5
使用的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
50
6
非电工私接电源或装拆电气设备。
50
7
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50
8
施工用电源线电焊机二次线经过道路无可靠的保护措施。
50
9
电焊机二次线铜芯裸露,未包扎绝缘。
50
10
现场配电箱、盘门不关闭。
50
11
高处作业不扎安全带或未将安全带挂在上方牢固可靠处。
100
12
不按《安规》要求搭设脚手架。
50
13
不按规定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50
14
高处作业时上、下抛掷器具或物件。
50
15
高处作业时,工材料、工器具放在隔空面或洞孔附近。
20
16
造成高空落物(未伤及到人)责任者。
30
17
随意拆除已搭好的脚手架、脚手板,高处作业使用单块脚手板或不绑扎脚手板。
50
18
脚手板未满铺,有空隙或探头板。
20
19
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设明显标志不及时恢复的。
50
20
凭借管道、栏杆、脚手架或管件起吊物件、
50
21
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20
22
施工中不走安全通道或沿脚手架、栏杆、吊车臂、构架下行走。
20
23
施工人员搭乘载货吊笼。
50
24
吊物捆绑,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
50
25
非起重司机操作起重机。
200
26
起重机过额定负荷的吊物且无措施。
50
27
起吊或吊挂物体时受力钢丝绳的棱角边不加保护角的。
30
28
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未栓牢固的滑绳。
30
29
无操作证,驾驶各种机械。
200
30
拖拉机、翻斗车等违章带人。
50
31
转动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带手套作业。
30
32
在易燃、易爆区携带火种,穿带铁钉的鞋。
30
33
未及时关闭氧气、乙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30
34
各类气瓶不装减压器直接使用,使用乙炔气瓶不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
30
35
氧气、乙炔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8m,气瓶距离明火的距离小于10m。
30
36
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它用。
50
37
施工现场明火取暖者。
100
38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留下火种。
50
39
塔吊、汽车吊工作完毕,吊车司机离开操作室,不切断电源,不锁紧锁定装置等。
50
40
各种机动车辆超速行驶。
50
41
违章作业不听安监人员劝阻,无理取闹甚至刁难、辱骂、殴打安监人员。
1000
42
其它一些违章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
30-100
43
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临时开关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
30
44
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
30
45
使用220V及以上电源作为照明电源,无可靠安全措施。
50
46
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30
47
电焊机外壳无接地保护。
30
48
现场低压配电开关门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30
49
在用的起重、电气等特种工器具,未经专业人员定期检验或不在检验有效期内及未贴检验合格证。
50
50
电源箱无漏电保护器或失灵。
30
51
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30
52
脚手架未按规定或脚手板不绑扎牢固、有探头板。
30
53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30
54
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围栏夜间无警告红灯。
30
55
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30
56
脚手架上堆放的物品超过其承载能力。
30
57
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和挡脚板。
30
58
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更换。
30
59
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50
60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
30
61
消防器材不定期检查。
30
62
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未按规程要求定期检查。
30
63
吊挂的重物在空中停留时间较长,未将葫芦的手拉链栓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保险绳
30
64
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保护罩。
30
65
起重设备、厂内机动车等特殊设备、未经技术监督局检验或不在检验有效期内就投入使用。
50
66
新组织的起吊设施(运料架、龙门吊等)未经技术监督局检验就投入使用。
100
67
其他一些装置性违章视情节严重程度。
50
68
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50
69
无视安监部门、安监人员的指示、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0
70
对工人发现的装置性违章或技术人员制定的反装置性违章不管不问,不组织整改或实施。
50
71
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同类事故反复发生。
100
72
无视现场规章制度,现场规章制度不健全。
50
73
招用未经资质评审或审查不合格的包工队,违反《电力建设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将主要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外包队伍。
200
74
安排未经体检、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30
75
施工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未经交底,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50
注:1、本规定罚款至罚款单下达之日起3日内必须以现金形式上缴,若未按时上缴将以3倍罚款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2、本规定解释权归大唐新能源云南寻甸高本山风电场工程部。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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