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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风险及保险〔构成要素、风险因素、性质分类、最有效的手段、可保风险、构成要件〕
1.风险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2.风险因素:足以引起与增加风险事故发生可能性的条件,也包括风险事故发生时促使损失增加、扩大的条件。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三种类型。〔注意区分〕
3.性质分类: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时机而无获利可能〕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时机又有获利可能〕
4.风险管理的最有效手段之一:保险。
5.可保风险:可以用保险的方式来分散、减轻或转移的风险,亦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愿意承保的保险。其构成要件:
①风险不是投机的 ②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③风险必须是以外的 ④同质的风险必须是大量的 ⑤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⑥风险所致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
6.风险管理及保险的关系:
①风险管理及保险研究的对象都是风险
②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方法之一
③风险管理是提高保险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第二章 保险概述〔产生开展的条件、功能〔根本、派生〕、分类、信用与保证保险、重复与共同保险〕
1.保险产生开展的条件:①自然根底: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 ②经济根底:剩余产品的出现与商品经济的开展 ③法律环境:宪法法律法规 ④数理根底:大数法那么 概率论
2.功能:根本功能:分散风险功能、组织经济损失补偿功能
派生功能:积蓄基金功能、监视风险功能、社会管理功能、
3.性质分类: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
4.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指国家或政府根据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强制建立起的保险关系。可以是全国性的,也可是地方性的。
5.信用保证保险:以信用风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具有担保性质的保险,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两种业务是根据投保人的不同来区分的,当债权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时就是信用保险,当债务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自己记的信用风险时就是保证保险。
6.重复保险: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事故分别向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重复保险及复合保险的区别在于: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与超过保险价值。
7.共同保险:指投保人及两个以上的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保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实务中,数个保险人可能以某一保险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保险单,然后每一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损失比例分担责任。
第三章 保险的根本原那么〔全部〕
1.最大诚信原那么:保险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在签订与履行保险合同时,应该以最大的诚意向对方提供对于签订与履行合同具有实质性的影响的重要事实,同时还要信守对于合同的承诺。否那么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民事法律关系及一般民事活动相比,对当事人的老实信用程度要求更为严格。
2.最大诚信原那么的主要内容:告知、保证、弃权及制止反言。
3.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P41〕
①投保人成心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②投保人因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未告知保险人的法律后果。
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采用欺诈形式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⑤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4.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①保险人不承当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在某种情况下,违反保证条件只是局部地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只应就违反保证局部解除应承当的保险责任。
②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而使合同无效时,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无须退还保费
5.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成认的经济利害关系。
6.时效要求:保险利益原那么要求保险人在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那么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生效后,除人身保险合同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保险利益原那么不仅是判断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本标准,也是处理保险理赔、核定保险赔偿额度的重要依据。
7.确认方式:P44~45〔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8.近因: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在损失中引起主导作用的原因、但是并非一定是指在时间上、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近因及风险事故的产生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直接作用于某种时间并产生后果,对于保险标的损失的发生在效果上具有支配力。
9.近因原那么:当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损失近因是由保险承保风险所致时,保险人予以赔付,如果损失的近因不属于承保风险事故时,保险人不给予赔付。换言之,只有当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承保的风险事故时,保险人才承当保险赔偿责任。否那么,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0.赔偿限额3个: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
11.损失补偿原那么3种赔偿方式: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比例赔偿方式、限额赔偿方式。P51-52
12.派生原那么:代位原那么、分摊原那么 P53-56〔重点掌握代位追偿与分摊方法。〕
----代位追偿权取得条件:〔同时具备〕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事故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②必须存在有负有责任的第三者,即第三者对保险事故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失须负有合同或法律上的责任,这也是代位追偿权产生的原因 ③保险人必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能取得代位追偿的权利。
----分摊方法:比例责任制、限额责任制、顺序责任制。
案例题:保险标的私自转让,未告知保险公司,怎么办?
第四章 保险合同〔特征、定值保险、非定值保险、形式、主体、客体、投保人、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辅助人、权力分配、主体转让、解释原那么、争议处理、仲裁诉讼〕
1.保险合同特征: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具有射幸性、双务性、附合性、有偿性、要式性等特征
2.按保险补偿价值分类:区分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保险标的价值并以此来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无论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价值为根底进展损失赔偿。
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事先不约定保险标的价值,仅在合同中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3.保险合同形式:投保单、保险单、暂保单、保险凭证、批单
4.保险合同主体: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与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辅助人〕
受益人的指定、变更: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再保险合同订立时或保险事故发生前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变更,变更受益人应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死亡顺序的不同造成的后果不同。关于权力分配P66
5.保险合同客体: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对象,具体指依附于保险标的之上的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本身。
6.保险合同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效力变更
7.解释原那么:文艺解释原那么、意图解释原那么、有利于本保险人的解释原那么、保险合同各类条款的优先顺序原那么〔P76〕
8.争议处理:协商解决、调解、仲裁、诉讼
仲裁:注意3点
① 首先必须有保险合同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书面请求仲裁协议,方可将争议交由仲裁机关处理
② 仲裁结果为终局制,一经作出便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
③ 对仲裁结果不服者,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指党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人直接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予以裁决,法院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相关人员共同参及下,依据法定诉讼程序,审理与解决合同纠纷的活动。
一、 损失赔偿计算方式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2比例赔偿方式。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3限额赔偿方式。〔1〕固定责任赔偿方式。赔偿金额=限额责任—实际收获量
〔2〕免赔限额赔偿方式:相对免赔方式。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
〔损失率大于免赔率〕
②绝对免赔方式。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
〔其中损失率大于免赔率〕
二、 分摊方法
(1) 比例责任制〔最常用〕
保险公司赔偿额=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与〕
(2) 限额责任制
某保险公司赔偿额=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各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的总与〕
(3) 顺序责任制
按照订立保险合同的先后顺序分摊赔偿责任,先签订保险合同的先赔偿,以此类推,直至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足额补偿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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