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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细则secret.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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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安全工作机制,安全、优质与高效地完成交通建设生产工作任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公路工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及相关的安全生产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列入重要的监理日程之中,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理依据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理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公路工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 (二) 国家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强制性文件。 (三) 施工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三章 安全监理的责任 第四条 监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条 监理公司承接监理任务后,公司驻工地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安全监理计划,并报公司批准。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监控措施,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单位与公司。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拒不停止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章 安全监理的范围 第七条 项目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其安全监理的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督促施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各级政府文件要求。 (二)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并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三)检查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有施工许可证。 (四)督促施工单位是否建立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与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检查施工单位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电工、电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六)检查施工单位的消防制度是否健全,消防安全器材是否到位,消防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七)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否落实,对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 (八)督促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 (九)检查施工单位各种设备是否完好,证件是否齐全;物料是否堆放整齐;设备安置是否合理;安全标志是否设置合理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是否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十)督促并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在发生职工伤亡与安全质量事故时,要在现场积极组织求援与及时上报事故情况,配合事故的调查及处理,并督促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制度。 (十一)督促并检查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使用情况,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与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的,不得挪作他用。 (十二)检查施工单位办公、生活区的选址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督促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三)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并参及对各施工单位的定期考核。 (十四)检查与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与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协助施工单位解决外部矛盾。 第五章 安全监理程序及方法 第八条 安全监理程序 存在一般安全问题的 存在安全隐患的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可口头要求施工单位现场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或采用现场指令与工地批示的形式下发。 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进行复查。 下发停工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上报有关部门备案,复查合格后签发复工指令。 第九条 安全监理方法 (一)实行驻地监理人员开展日常安全巡查与项目监理机构开展集中的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等方式。 (二)施工安全监理的方法从内容上也分基础安全监理与现场安全监理。基础安全监理是对项目部与施工单位的施工许可证、人员资质进行核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方案、专项安全方案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有关方面基础台帐等内容的审核把关。现场管理监理是采取旁站等方式,对施工现场及作业过程中专项方案是否落实、机具设备是否完好、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执行,作业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程与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以及是否存在重大隐患等进行监理。 (三)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开展以旬或月为单位的集中安全监理检查制度,并积极配合与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对被查单位签发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安全检查通报,集中的安全监理检查要形成台帐与书面汇报材料,发现严重问题的,要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书面回复备案,并及时组织复查。 (四)监理工程师开展日常安全监理检查必须做好相应的监理记录(以监理日记为主),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按安全监理程序进行处理,现场无法处理的要及时向监理机构负责人汇报,问题严重的,要向建设单位直至交通主管部门汇报备案,必要时下发停工指令。 (五)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要定期对监理人员的日常检查工作与台帐进行检查与评价,作为监理机构内部考核的依据。 (六)监理工程师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方案与专项安全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应的安全方面的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开工;审查必须严格仔细,审查人员签署相应的审查意见并签名。 (七)监理公司也将定期不定期对驻各工地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章 安全施工监理的工作内容 第十条 安全施工监理的工作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检查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组织结构图;检查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要素、职能分配表;检查施工单位项目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施工单位保证体系要素及职能分配表。 (二)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文件。该文件包括: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程序文件、施工安全各项目管理制度、经济承包责任制;要有明确的安全指标与包括奖惩在内的保证措施、支持性文件、内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审核记录,检查施工单位内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审核记录。 (三)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设施,保证安全所需的材料、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品到位。 (四)强化分包单位安全管理,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施工安全管理。 (五)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交底。检查总包对分包的进场安全总交底;对作业人员按工种进行安全操作规程交底: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防护设施交接验收记录。检查模板拆除申请表,检查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防护设施交接验收记录。 (六)督促与检查施工单位对安全施工的内部检查。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检查记录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验收单,并对安全检查进行记录。 (七)检查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控制;检查事故隐患控制记录:事故隐患处理表、违章处理登记表、事故月报表。 (八)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教育与培训;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目录及记录说明;新进施工现场的各类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九)抽查施工单位班前安全活动、周讲评记录。检查施工单位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册,持证人员的证件。 第七章 现场施工监理控制重点 第十一条 监理安全控制工作主要是控制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其具体工作有: (一)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与标准。 (二)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责任制的建立健全与考核、经济承包合同或协议中安全生产指标、各工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员设置。 (三)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四)审查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否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具体措施,使之符合安全施工的要求,并督促其实施;核查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的种类与编审手续,安全措施合理科学性; (五)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与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定期检查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的涉及面、针对性及履行签字手续情况;检查承包人安全检查制度、检查记录、整改情况:检查承包人安全教育制度,检查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复验时间、单位名称);对不安全因素,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七)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项工作。 (八)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施工,发现隐患的要责令其停工整改。 第八章 安全施工监理手段与措施 第十二条 安全施工监理手段包括: (一)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及项目部签定《安全合同书》,并针对所监项目特点召开安全施工专题讨论会,加强安全知识的深化学习,进一步强化施工人员与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项目监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制,监理机构负责人负全责,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各负其责。 (三)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管理的条款以及开工条件中安全施工的准备工作情况,否则不予开工。 (四)对在施工过程中安全隐患的存在,责令停工整改: (五)监理工程师对现场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或旁站,对施工现场及办公生活区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的,要及时下发监理整改通知,同时及时收集现场安全方面的信息,及时对信息进行处理。 (六)通过例会、专题会议解决安全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七)及时多渠道地向业主汇报工程安全方面的信息。 (八)建立安全施工状况登记制度,即在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监理总结等监理文件中准确及时记录安全状况。 (九)制定安全施工管理中的奖罚机制,对成绩优异的监理人员实行奖励,对责任心不强的监理人员进行处罚,直至调离监理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安全施工监理措施包括: (一)召开施工监理双方参加(邀请业主参加)安全专题协调会,以高标准,严要求为方针,制定安全管理奖罚机制。 (二)把安全措施作为施工方案审核的必备条件,不合要求的不予签认。 (三)监理通过巡查、旁站等形式,对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以监理通知形式通知施工承包方整改,情节严重的同步下达停工指令,并及时向业主报告安全控制状况。 (四)督促施工方落实安全施工教育,召开安全施工教育例会,例会纪要交监理、业主备案。 (五)要求施工承包方针对工程特点,制定施工防火、安全用电、场地排水、高空作业等安全专项保证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执行,并报业主备案。 第九章 安全施工监理奖惩 第十四条 公司安全施工监理实行驻工地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负责制。驻工地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对其监理的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公司领导也要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监理一票否决制。监理项目出现安全问题,影响生产建设的,公司要视情节轻重追究驻工地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具体参照《监理公司驻地办、监理站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除追究驻工地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相关责任外,其三年之内不得再担任公司驻工地项目负责人职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实施。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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