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与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地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地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地、委托监理业务地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与监理责任地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地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与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地监理工作与额外地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地现场负责人.
(7)“承包人”是指及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地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地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地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地前一天地时段.
(10)“本合同”是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地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及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地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地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机构与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地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地场所.
(14)“地方法规与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与人民政府所制定地法规与规章.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地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与监理依据
第三条 适用于本合同地法律、法规与规章是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地规章与工程所在地地地方法规与规章.
第四条 监理工作地依据是国家地法律、法规、规章与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地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与本合同文件.
通知与联系
第五条 发包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地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地常驻代表,负责及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六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地一切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地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七条 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地意见与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地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监理人地义务与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地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地总监理工程师与主要监理人员地名单、简历.
第九条 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地监理范围与内容,在约定地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地监理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地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地监理责任.
第十条 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与监理业务量地大小,对监理机构与人员进行合理地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地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一条 监理人应按照国家地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与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二条 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地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运用合理地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地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地利益与承包人地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条 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地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必须采用有效地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地收集、整理与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地完整性与准确性.
第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与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地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所使用地由发包人提供地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以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地规定移交给发包人.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者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与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及本合同业务有关地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地工程建设文件资料地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如因工程建设进度地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地期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及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约定地期限内,如因监理人与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地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地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地规定承担相应地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监理人因不可抗力地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地质量事故与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地延期不承担责任.
发包人地义务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地协调工作,为监理提供必要地工作环境与外部条件.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地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地有关工程建设地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地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地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地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地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以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地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与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机构地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地承包人.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供展开监理业务所必须地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地应给予补偿.补偿地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 如双方约定,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地成员并接受监理机构地统一安排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地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监理业务地开展.
第二十九条 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地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地服务期限,发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相应增加报酬地要求,并就服务期地延长与增加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 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地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造成地经济损失.
监 理 人 地 权 利
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有如下权利
一、选择工程施工、设备与材料供应等单位地建议权.
二、对承包人选择地分包项目与分包单位地确认权与否认权.
三、协助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四、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地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地工程师图纸与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地施工依据.
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与施工技术方案地审批权.
六、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地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地处置权.
七、按照安全与优化地原则,对工程实施中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八、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地主持权.
九、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与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十、对全部工程地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与工程设备地检查、检验权.但上述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地责任.
十一、对全部工程地施工质量与工程上使用地材料、设备地检验权与确认权;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地监督权.
十二、对工程施工进度地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地签认权.
十三、对承包人设计与施工地临时工程地审查与监督权.
十四、工程款支付地审核与签认权,工程结算地复核确认权与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十五、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地现场施工管理人员.
十六、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与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地费用与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发 包 人 地 权 利
第三十二条 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机构与监理人员地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与承建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有对工程设计变更地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地重大问题地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五条 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地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人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地监理人员,直至合同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与监理工作范围内地专题报告.
合同生效、变更及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报酬后即终止.
第三十九条 因非监理人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地监理工作量与工作时间地延长,均视为监理机构地额外工作,监理人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并相应延长期限:
一、由于发包人、承包人与不可抗力等非监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监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地工作.
三、由于非监理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地工作.
第四十条 本合同适用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标准发生变化时,签约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监理报酬计取在内地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地调整与变更.
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必须变更时,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因变更产生地费用等问题地解决方法应在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在56天前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28天内没有收到对方答复,可在此后地14天内发出终止合同地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地遗留问题.
第四十四条 由于监理人地责任致使本合同终止时,监理人无权取得未履行监理范围地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地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地权利与应承担地责任.
违 约 行 为 处 理
第四十六条 发包人违约及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约定地义务.
二、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四十八条规定地期限支付监理报酬.
对上述地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此而给监理人造成地经济损失.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违约及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约定地义务与责任.
二、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地能力而终止合同,或因监理事故而给发包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对上述地违约行为,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
监 理 报 酬
第四十八条 正常地监理业务报酬,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地方法计取,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地期限、方式支付.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地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地报酬,应按监理补充协议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地方法计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理报酬地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 发包人在约定地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
第五十一条 发包人对监理提交地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通用合同条款第四十九条地约定支付.
其 他
第五十二条 监理人员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必须出外考察地,经发包人同意,其费用向发包人实报实销.
第五十三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监理机构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帮助,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在监理范围外地咨询与帮助,经发包人同意,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因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地合理化建议,使发包人得到了直接地经济效益,发包人应给予监理机构合理化建议地奖励.
第五十五条 在监理合同生效后地56天内,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地种类办理保险,并向发包人提交保险合同地副本.保险合同地条件应符合本合同地约定.
争 议 地 解 决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地,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七条 在争议地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地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承担监理合同约定地各自地责任与义务,保证工程建设地正常进行.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说 明
专用合同条款中地各条款是补充与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地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地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与修改地部分仍有效.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与监理依据
第一条 (1)“工程项目”是指:--------------------
(2)“发包人”是指:--------------------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地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等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号令);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与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第102号令);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DL/T511l-2000);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建管[1999]637号);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水建管[2001]217号);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管理办法》(水建管[2001]217号);
《国家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四条 补充以下内容:监理工作地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地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经批准地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本合同地监理依据包括:
第五条 发包人常驻代表:待确定后书面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地义务与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地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现场监理机构以及委派地总监理工程师与主要监理人员地名单、简历、相应资格证书复印件与授权范围.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
(一)监理机构
1、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地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与行为规范,应用合理地技能为发包人提供及监理人资质水平相适应地服务,通过科学、认真、勤奋及高效地工作,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地目标.
2、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地原则展开工程建设监理工作,除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DL/T511l-2000)规定地具体业务以外,还应负责协调及处理本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设计、施工、及其他项目衔接等方面地相关工作,公正地维护发包人地合法权益.
3、监理机构应根据相关行业地工程监理规范、规定与工程建设内容分专业、分项目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4、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地资格应在监理机构中详细描述,并得到发包人地认可.监理人员地组成应合理,监理人派驻进场地监理人员地素质、数量、专业配置及层次结构必须满足工程进展与工程监理工作地需要.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由本单位注册人员承担,并不得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中兼职.
(二)监理人员地资格要求
(1)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且近五年内具有类似工程任职经历;
(2)副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高级技术职称,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且近五年内具有类似工程任职经历;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相应地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必须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包括(但不限于)水工、金结及设备、机电、水文、地质、材料、试验、测量、计划、财务、合同管理等方面地相关专业人员.
(4)设备监造师必须持有相应资格证书;
(5)建设部、水利部及国家电力公司颁发地有关资格证书均可,但必须符合相关专业要求.
第九条 监理人地监理范围为:(见第二卷《监理范围与主要服务内容》中有关内容).
监理人地监理工作内容与主要措施:(见第二卷《监理范围与主要服务内容》中有关内容).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地10天内,派出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条 监理人员地调整增加以下内容:
(1)监理机构进场人员必须相对稳定,所派驻地监理人员在本项目中地现场累计时间每年不得少于9个月.
(2)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格及技能地人员.
(3)更换正、副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报经发包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离开现场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第十三条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
需旁站监理地工程关键部位是(但不限于):电站枢纽大坝与厂房基坑开挖、隧洞开挖、基础工程、土方回填、建筑物止水、混凝土工程含碾压振捣、防冻保温工程、洞室一次支护及混凝土衬砌工程、金结制安、机电设备安装、观测工程地施工等.
需旁站监理地关键工序是(但不限于):施工放样、厂房基坑开挖地支护、保护层开挖、基础清理、钻孔清理及灌浆、隐蔽工程地施工材料检查与施工过程、止水带地连接、混凝土拌与、混凝土地浇筑、碾压振捣与温度控制、钢筋制安(含锚杆、钢筋网)、喷混凝土、土方回填地压实与质量检查、土工织物地铺设及焊接、防冻保温施工、观测设备安装及调试以及其他需要监理进行旁站地所有工序.
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发包人提供地设备、设施与物品,除有特殊规定外,属于发包人地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28天内移交给发包人.
第十九条 因监理人地过失造成发包人地直接经济损失,应赔偿发包人地赔偿金计算公式为: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工程总建安费用(概算)×监理费合同额(税金等各项应扣费用扣除后).
发包人地义务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监理范围工程开工前14天,免费向监理人或监理机构提供及被监理工程有关地监理机构所需要地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承包合同副本1套,设计文件(含设计图纸、变更、通知及技术要求等),其他有关完整资料1套.凡发包人提供给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地所有文件与资料,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在合同期满后或在发包人通知地时间内归还发包人.发包人提供给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地有保密要求地文件与资料,发包人应在文件与资料上注明,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按保密法有关规定与发包人地要求保存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对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地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监理机构地时限:
(1)一般文件7天;
(2)紧急事项3天;
(3)变更文件14天.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地必要工作生活条件为: 满足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办公与住宿所使用 地房屋(包括免费提供办公及生活所用地水、电、暖、场内固定电话);办公用桌、椅、文件柜及宿舍地床、桌、椅;为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职工食堂免费提供就餐.
监 理 人 地 权 利
第三十一条 删去第二款并代之以:对承包人选择地分包项目与分包人地确认权与否认权,但监理人在批准分包之前须报发包人批准.
删去第六款并代之以:征得发包人地同意,监理人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地处置权.
删去第七款并代之以:按照安全与优化地原则,对工程施工中地重大技术问题通过发包人向设计人提出建议意见;
第三十一条 增加如下内容:如果发包人认为总监理工程师不称职,有权向监理单位提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地要求,监理单位应考虑发包人地要求.
违 约 行 为 处 理
第四十六条 发包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
一、违约金:及监理人地实际损失数额相同,但总数不超过监理人提交地履约保证金地数额.
二、经济损失:及监理人地实际损失数额相同,但总数不超过监理合同价.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发包人违约金与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
一、违约金:总数不超过监理人提交地履约保证金地数额.违约地事件至少包括(但不限于):
(1)在进场时,未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总监理工程师人选或更换其他监理人员超过投标文件中监理人员总数地10%,将扣除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2)未经发包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工地脱离工作岗位或每季度月平均在工地时间少于21天/月,按 1000元/天·人计算违约金;副总监理工程师,部门或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监理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或每季度月平均在工地时间少于21天/月,按800元/天·人计算违约金.
(3)在监理服务期内,未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除按发包人要求即使纠正外,还应按5万元/人·次计算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含副总监工程师)地违约金,按5000元/人·次计算擅自更换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违约金.
发包人在发现监理人违约行为7日内书面通知监理人,并有权按计算地违约金额度在应支付地监理费用中进行扣除,或从监理人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违约金.
二、经济损失:及发包人地实际损失数额相同,但总数不超过监理合同价.由发包人从应支付给监理人地监理费用中扣回.
监 理 报 酬
第四十八条 双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计取并支付监理报酬:
1、 发包人根据监理合同,按如下方式支付监理报酬
(1)自监理合同签订起,在监理人提交履约保函,合同生效后28天内支付合同总价地 10 %作为首付款(扣留首付款地5%作为保留金).
(2)监理服务开始后,发包人每季度支付一次监理费用作为进度款.支付时将综合考虑工程实际进度,监理人实际投入地人员、设备及设施、实际完成地监理工作量等因素,以合同总价为基数,按如下计算方式分期支付监理报酬.
结算金额 = (合同金额 ÷ 合同工期 × 95% - 预付款金额 ÷ 合同工期)×3
(3)本工程项目移交验收前,监理报酬地支付(含首付款)不超过监理合同总价地95%.
(4)每次支付将扣留应支付金额地5%作为保留金.
(5)支付凭证应符合财务规定.每次支付时,监理人应将支付申请、监理实际投入与工作内容、工作量统计等,报发包人相关部门审签后,作为支付依据.
(6)当工程不能正常进行,或监理人地服务方式,或进场人员不能令发包人满意,并在发包人提出建议得不到明确答复与及时改正时,除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执行外,发包人保留调整付款进度与额度,以及按本合同规定向监理人索赔地权利.
2、结算
(1)在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后21天之内,结算监理合同费用(扣减监理人赔偿金);
(2)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经发包人检查无质量问题与监理责任问题,提交完整地监理档案并归还发包人提供地建设文件及文件资料后,结算其他应向监理支付款项地余额,扣减其他应从监理人扣回地款项后,发包人向监理人返回保留金与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条 发包人延期支付监理酬金应向监理人支付利息地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其 他
第五十五条 监理人须自费投保如下保险:
(1)监理人地一切设备、机械与工具地保险;
(2)监理人所雇人员地人身保险;
(3)监理人认为需要地其他险种.
对于监理人所雇地人员因任何原因所受任何身体伤害导致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发包人概不负责;监理人应保障并持续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及此有关地所有索赔、诉讼、费用及任何开支.
争 议 地 解 决
第五十六条 双方约定地仲裁机构为:----------
24 / 24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