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8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项目名称:
一、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及要求
检查方法
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
备注
1
项目完工及试运行情况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专篇》设计内容完成全部的安全设施、工程、装备、生产系统与防灾系统,单项工程验收合格,按规定进行试运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提交自查报告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查阅单项工程验收资料、试运行资料、自查报告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2
相关证照
企业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矿山取得采矿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证照。
查阅相关证照。
3
人员资格
1.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查阅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
2.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查阅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4
设备检测检验
提升、通风、排水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及特种设备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查阅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5
施工单位资质
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并提交施工总结报告。
查阅施工单位资质及施工总结报告。
6
监理单位资质
施工过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提交监理总结报告。
查阅监理单位资质及监理总结报告。
7
安全验收评价
项目竣工后,应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评价结论为合格。应出具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查阅验收评价报告及整改确认材料。
8
安全专篇
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应通过审批,作重大变更的,需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查阅安全专篇批复文件,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批复文件。
9
安全管理机构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矿山企业应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每班必须确保有专(兼)职安全员在岗。
查阅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文件。
10
其他
第 102 页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项目名称:
二、开拓及开采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及要求
检查方法
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
备注
1
开采范围
开采范围应符合项目批准文件规定的开采范围。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2
开拓
1.开拓方式、开拓工程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现场检查。
2.各种保安矿柱的留设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现场抽查。
3
安全出口
全矿、各水平、各采区(盘区、矿块)的安全出口的设置及数量等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现场检查。
4
采矿方法
1.选用的采矿方法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现场检查。
2.开采顺序、结构参数、回采工艺、顶板管理及空区处理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矿山进行工艺参数优化的应有设计单位认可或经专家评审。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5
充填系统
充填站、充填料及制备工艺、充填工艺及工程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现场检查。
6
采矿设备
采矿设备的型号及防护设施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现场检查。
7
井下爆破
1.井下炸药库与爆破器材发放站设置及内部形式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与GB6722-2003中6.5.4的规定,井下炸药库应有独立的回风道。
现场检查。
2.井下爆破作业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与GB6722-2003的相关规定。
查阅爆破作业记录、现场检查。
3.爆破器材的发放领用应做好记录。
查阅爆破器材发放记录。
8
溜破系统
溜破系统通风除尘措施及安全出口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现场检查。
9
主要井巷工程
井筒、井底车场、硐室、主要运输巷、主要进、回风井的断面及其支护等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现场抽查。
10
其他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项目名称:
三、提升运输及空压机站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及要求
检查方法
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
备注
1
提升装置
1.主要提升设备型号、规格与数量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现场检查。
2.主要提升装置保护齐全、可靠,应装设防止过卷、防止过速、过负荷与欠电压、限速 、深度指示器失效、闸间隙、松绳、满仓、减速功能等保护装置。
现场检查。
3.竖井、斜井缠绕式提升设备应加设定车装置。
现场检查。
4.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与最大载人数量,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运行。
现场检查。
5.安全制动性能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与GB16423-2006中6.3.5.13条规定。
现场检查。
2
竖井井筒装备
1.井口安全设施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与GB16423-2006中6.3.3.15、6.3.3.20、6.3.3.25以及6.3.3.26的规定。
现场检查。
2.过卷保护装置与楔形罐道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与GB16423-2006中6.3.3.21以及6.3.3.22的规定。
现场检查。
3.提升容器的导向槽(器)及罐道的间隙、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及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应经单项验收合格,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与GB16423-2006中6.3.3.8~6.3.3.10条规定。
查阅施工及监理资料。
4.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现场检查。
3
斜井提升
1.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现场检查。
2.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室;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与候车硐室。
现场检查。
3.有可靠的跑车防护装置、阻车器与挡车栏。
现场检查。
4.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报的信号装置。
现场检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项目名称:
三、提升运输及空压机站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及要求
检查方法
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
备注
4
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1.提升钢丝绳与连接装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与GB16423-2006中6.3.4条规定。
现场检查。
2.新钢丝绳与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按GB16423-2006中6.3.4.5条要求进行拉断、弯曲与扭转试验。
查阅相关试验记录。
3.应按GB16423-2006中6.3.4.6~6.3.4.9条规定对钢丝绳进行定期检查与更换,检查结果应记录存档。
查阅相关记录。
5
带式输送机
1.带式输送机的参数与整机布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现场检查。
2.装料与卸料点应设空仓、满仓等保护装置,带有声光报警信号并及输送机连锁。
现场检查。
3.带式输送机应设有防胶带撕裂、断带、跑偏等保护装置,并有可靠的制动、胶带清扫以及防止过速、过载、打滑、大块冲击等保护装置,线路上应有信号、电气联锁与停车装置,上行的带式输送机应设防逆转装置。
现场检查。
4.倾斜巷道中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输送机的一侧应平行敷设一条检修道,需要利用检修道作辅助提升时,带式运输机最突出部分及提升容器的间距应不小于300mm,且辅助提升速度不应超过1.5m/s。
现场检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项目名称:
三、提升运输及空压机站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及要求
检查方法
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
备注
6
水平运输
1.有轨运输设备型号、线路参数、信号设施及调度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现场检查。
2.采用电机车运输的矿井,由井底车场或平硐口到作业地点所经平巷长度超过1500m时,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专用人车应有金属顶棚,从顶棚到车厢与车架应做好电气连接,确保通过钢轨接地。
现场检查。
3.无轨运输设备的型号、道路参数等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每台设备应配备灭火装置。
现场检查。
4.无轨运输设备的内燃设备,应使用低污染的柴油发动机,每台设备应有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的废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GBZl、GBZ2的有关规定。
查阅设备相关检测资料。
7
斜坡道运输
1.斜坡道的位置、断面及其支护形式、支护厚度、结构及加固方案、装备等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查阅施工及监理资料、现场检查。
2.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硐室。行人的无轨运输水平巷道应设人行道。人行道的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不小于1.2m。躲避硐室的间距在曲线段不超过15m,在直线段不超过30m。躲避硐室的高度不小于1.9m,深度与宽度均不小于1.0m。躲避硐室应有明显的标志,并保持干净、无障碍物。
现场检查。
3.斜坡道长度每隔300~400m,应设坡度不大于3%、长度不小于20m并能满足错车要求的缓坡段;主要斜坡道应有良好的混凝土、沥青或级配均匀的碎石路面。
现场检查。
4.运输设备的型号、道路参数等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每台设备应配备灭火装置。
现场检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项目名称:
三、提升运输及空压机站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及要求
检查方法
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
备注
8
地表公路运输
1.运输道路等级、道路参数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与GBJ22的规定。
现场检查。
2.道路的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设有警示标志。
现场检查。
3.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侧应设置护栏、挡车墙等。
现场检查。
4.主要运输道路及联络道的长大坡道,应根据运行安全需要,设置汽车避让道。
现场检查。
5.卸矿平台(包括溜井口、栈桥卸矿口等处)的调车宽度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卸矿地点应设置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并设专人指挥。挡车设施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卸矿点各种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2/5。
现场检查。
6.公路运输作业应符合GB16423-2006中5.3.2的规定。
现场检查。
9
地表铁路运输
1.铁路运输线路的技术参数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现场检查。
2.铁路的避让线,安全线,制动检查所,用于甩挂、停放制动失灵车辆所需的站线等设施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现场检查。
3.人流及车流密度较大的铁路及道路交叉口,应立体交叉。平交道口应设在瞭望条件良好、满足规定的机车及汽车司机通视距离的线路上。平交道口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应小于45°,道口应设警示牌。瞭望条件较差或人(车)流密度较大的平交道口,应设自动道口信号装置或设专人看守。
现场检查。
4.电气化铁路应在道口处铁路两侧设置限界架;在大桥及跨线桥跨越铁路电网的相应部位应设安全栅网;跨线桥两侧应设防止矿车落石的防护网。
现场检查。
5.铁路信号的设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现场检查。
6.铁路运输作业应符合GB16423-2006中5.3.1.8~5.3.1.11的规定。
现场检查。
7.窄轨人力推车作业应符合GB16423-2006中5.3.1.12的规定。
现场检查。
10
空气压缩系统
压气站的设置、空压机型号、压气管路等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现场检查。
11
其他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项目名称:
四、通风及防尘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及要求
检查方法
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
备注
1
通风系统
1.矿井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
现场检查。
2.竣工验收时应提交通风系统检测报告。
查阅通风系统检测报告。
2
主要通风井巷
主要进、回风井筒与平硐的数量、功能、位置分布、支护以及通过的风量等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主要进、回风巷道在服务期间应能保持安全稳定畅通,禁止堆放材料与停放设备。主要回风井巷不得用作运输通道与人员通行通道。
现场检查。
3
井口预热及保温
1.进风巷冬季的空气温度应高于2℃,低于2℃时,应有暖风设施。不应采用明火直接加热进入矿井的空气。
现场检查。
2.在严寒地区,主要井口(所有提升井与作为安全出口的风井)应有保温措施,防止井口及井筒结冰。
现场检查。
4
通风控制设施
通风控制设施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以及AQ2013.1-2008中6.4的规定。
现场检查。
5
主扇通风系统
1.主要通风机型号、数量与附属设施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现场检查。
2.主要通风机应有使矿井风流在10min内反向的措施。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转反风时,其反风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矿井反风试验报告。
查阅反风试验报告。
3.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做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与轴承温度等的仪表,应有直通矿调度室的 。
现场检查。
6
多级机站通风系统
1.多级机站通风系统及风机型号、数量及地面控制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与AQ2013.1-2008中6.6要求。
现场检查。
2.主通风系统的每一台通风机都应满足反风要求,竣工验收时应提交反风试验报告。
查阅反风试验报告。
3.主要机站内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与轴承温度等的仪表,应有直通矿调度室的 。
现场检查。
7
局部通风
局部通风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与GBl6423-2006中6.4.4的规定。
现场检查。
8
其他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项目名称:
五、防排水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及要求
检查方法
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
备注
1
基本要求
1.矿山企业应健全防治水、探放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
查阅防治水、探放水制度,现场检查探放水设备。
2.水害严重的矿山企业,应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在基建、生产过程中持续开展有关防治水方面的调查、监测与预测预报工作。
查阅防治水机构设置文件及防治水工作资料。
2
防水矿(岩)柱
防水矿(岩)柱留设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现场检查。
3
矿床疏干
1.矿床疏干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现场检查。
2.疏干过程中若出现地表(岩溶)塌陷,应及时圈定,设立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现场检查。
4
堵水工程
堵水工程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现场检查。
5
防水闸门
防水闸门要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并验收合格。
查阅施工及监理资料、现场检查。
6
地表水防治
1.地表防洪设施如导流堤、排洪沟(渠)等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现场检查。
2.工业场地防洪设施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现场检查。
7
排水系统
1.排水泵房设置、水泵型号及数量、水仓、防水门、排水管路等排水设施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与GB16423-2006中6.6.4的要求。
现场检查。
2.水沟、沉淀池、水仓等的清理及排泥设备设施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现场检查。
8
其他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项目名称:
六、供水及消防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及要求
检查方法
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
备注
1
供水水池
井下消防供水水池容积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与GB16423-2006中6.7.1.3的要求。
现场检查。
2
供水设备
生产与消防供水设备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现场检查。
3
供水管道
管道规格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现场检查。
4
井下用水地点
竖井、斜井及其井架与井口房、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硐室,应设置消防水管。生产供水管兼作消防水管时,应每隔50m~100m设支管与供水接头。
现场检查。
5
油类存放
井下各种油类,应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储存动力油的硐室应有独立的回风道,其储油量应不超过3昼夜的需用量。
现场检查。
6
其他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项目名称:
七、供配电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及要求
检查方法
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
备注
1
供配电系统
1.矿山电源线路、地面与井下供配电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现场检查。
2.矿山主变电所主变压器运行方式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与GB50070-2009第3.0.8的规定,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电气设备继电保护整定要及实际负荷匹配并定期校验。
现场检查。
3.由地面引至井下主变(配)电所与其他井下变(配)电所的电力电缆,其总回路数不应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井下全部负荷。
现场检查。
4.有一级负荷的井下主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变(配)电所与其他变(配)电所,应由双电源供电。
现场检查。
5.井下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IT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电系统电源端的带电部分应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且配电系统相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第一次出现阻抗可忽略的故障时,故障电流不应大于5A。(2)配电系统不宜引出N线。
现场检查。
2
防雷及应急照明
地面建(构)筑物防雷应符合GB50057-2010的规定;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变(配)电所的供电电缆,应在架空线及电缆连接处装设避雷装置;应急照明应符合GB50414-2007第10.5条规定。
现场检查。
3
井下电缆
1.井下电缆的规格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现场检查。
2.电缆敷设应符合GB50070-2009第4.3.3条规定。
现场检查。
3.竖井井筒中使用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
现场检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项目名称:
七、供配电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及要求
检查方法
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
备注
4
井下电气设备
1.井下电气设备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与GB50070-2009第4.2.1条规定,并应取得“产品合格证”。
现场检查。
2.井下电气设备硐室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与GB50070-2009第4.4条规定。
现场检查。
5
电气保护
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与GB50070-2009第4.2.3-4.2.9条规定。
现场检查。
6
井下电气保护接地
6.1
基本要求
36V以上及由于绝缘损坏而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装置、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构架等应接地。
现场检查。
6.2
接地电阻
当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时井下总接地网上任一接地点测得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2Ω。每一移动式与手持式电力设备及最近的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电缆芯线与其他接地线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Ω。
查阅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6.3
总接地网与主接地极
井下各开采水平的主接地装置与所有局部接地装置,应通过接地干线相互连接,构成一个开采水平的井下总接地网。由地面经风井或钻孔对井下部分电气设备分区供电时,可在其供电范围内单独形成一分区井下总接地网。井下各开采水平总接地网之间宜通过接地干线相互连接。主要开采水平井下主接地极不应少于2组,并宜分别设置于主、副水仓中。主接地极应采用镀锌钢板,其面积不应小于0.75m2、厚度不应小于5mm。
查阅施工及监理资料、现场检查。
6.4
局部接地极
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与GB50070-2009第4.6.4条规定。
现场检查。
7
牵引网路
严禁利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轨道作回流导体,并应符合GB50070-2009第6.3.24与6.3.25条规定。
现场检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项目名称:
七、供配电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及要求
检查方法
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
备注
8
井下照明及电气信号
8.1
井下照明
井下照明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与GB50070-2009第4.5条规定;井下炸药库应采用室外透光照明或室内装设防爆灯,且应符合GB50089-98第12.2条与第12.3条规定。
现场检查。
8.2
电气信号
1.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与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标明信号种类与用途。
现场检查。
2.升降人员与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
现场检查。
9
矿灯
应符合GB16423-2006第6.5.5.2条的规定。
现场检查。
10
通信
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井下炸药库、矿井地面变电所与地面通风机房的 ,应能及矿调度室直接联系。井下 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为回路。
现场检查。
11
铁路信号
井底车场内与主要运输水平同时作业机车多于3台的情况下,井下铁路信号系统可采用电气集中设备或采用微机监控系统。信号电源为二级负荷,应有一路专用电源与一路备用电源。交流电源的引入,应采用变压器隔离、对地绝缘系统。铁路信号电缆宜采用裸钢带铠装铜芯信号电缆。
现场检查。
12
其他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项目名称:
八、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及要求
检查方法
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
备注
1
监测监控系统
1.有毒有害气体监(检)测、通风系统监测、视频监控、地压监测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及AQ2031-2011规定,设备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现场检查。
2.系统安装后经测试、调校正常,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运行良好。
查阅相关施工验收记录。
3.专人负责检查维护,建立台帐、记录、报表,按规定要求保存数据备份。
查阅相关台账、记录、报表。
4.配置足够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
现场检查。
2
人员定位系统
1.人员定位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功能与主要技术指标满足AQ2032-2011的规定,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现场检查。
2.系统安装后经调试正常,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运行良好。
查阅相关施工验收记录。
3.专人负责检查维护,建立台帐、记录、报表,按规定要求保存数据备份。
查阅相关台账、记录、报表。
3
紧急避险系统
1.紧急避险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与AQ2033-2011的规定,单项工程经验收合格,救生舱及其他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现场检查并查阅相关施工验收记录。
2.避灾硐室、救生舱内配备的应急救生设备、设施、食品、药品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与AQ2033-2011的规定要求。
现场检查。
3.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并按入井人数10%配备备用自救器。
现场检查。
4.避灾路线明确,标志清晰、醒目,路线畅通。
现场检查。
5.对入井人员进行紧急避险设施使用与紧急情况下逃生避灾的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均能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与选择正确的避灾线路逃生。
查阅相关培训资料。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项目名称:
八、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及要求
检查方法
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
备注
4
压风自救系统
1.压风自救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与AQ2034-2011的要求,经单项工程验收合格,配套设备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现场检查并查阅相关施工验收记录。
2.出口风压、风量满足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阀门开关灵活。
现场检查。
3.指定人员负责压风自救系统的日常检查及维护工作。绘制压风自救系统布置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查阅相关记录与图纸。
4.对入井人员进行压风自救系统使用的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都能正确使用。
查阅相关培训资料。
5
供水施救系统
1.供水施救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与AQ2035-2011的要求,经单项工程验收合格,配套设备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现场检查并查阅相关施工验收记录。
2.出口水压、水量满足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阀门开关灵活。
现场检查。
3.指定人员负责供水施救系统的日常检查及维护工作。绘制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供水施救系统布置图。
查阅相关记录与图纸。
4.对入井人员进行供水施救系统使用的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都能正确使用。
查阅相关培训资料。
6
通讯联络系统
1.通讯联络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与AQ2032-2011要求,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现场检查。
2.系统安装后经调试正常,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运行良好。
查阅相关施工验收记录。
3.系统应定期检查维护,应建立设备仪器台帐、故障登记、设备检修、巡检、运行与使用记录。
查阅相关台账、记录。
7
其他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项目名称:
九、总平面布置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及要求
检查方法
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
备注
1
地表设施
1.矿山企业的办公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面建筑的布置及安全措施应符合《安全专篇》的要求。
现场检查。
2.地表设施及建(构)筑物应布置在开采错动界线之外,及错动界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现场检查。
3.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工业场地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
现场检查。
2
矿山消防
地表建筑应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查阅消防验收意见书。
3
安全防护及安全标志
1.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与水仓等,均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与照明。行人与车辆通行的沟、坑、池的盖板,应固定可靠,并满足承载要求。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
现场检查。
2.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符合GBl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
现场检查。
4
其他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项目名称:
十、排土场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及要求
检查方法
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
备注
1
排土场场址
1.排土场场址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现场检查。
2.排土场软弱土层处理与底部排渗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查阅施工资料。
2
排土工艺
1.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距离、反坡及车挡等参数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以及AQ2005-2005第6条与GB16423-2006中5.7的规定。
现场检查。
2.暂不利用的低品位矿石、建筑材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矿产资源法》要求,单独堆放。
现场检查。
3.表土应按要求堆置排放。
现场检查。
3
排土场防洪
排土场截洪、排水设施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与AQ2005-2005第7条、GB16423-2006中5.7.19条的规定。
现场检查。
4
安全管理及监测
1.排土场应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现场检查。
2.高台阶排土场应设有专人负责观测与管理。
查阅人员设置文件与观测记录。
3.排土场监测监控设施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
现场检查。
4.汽车进入排土场内应限速行驶,距排土工作面50~200m时速度低于16km/h,50m范围内低于8km/h;排土作业区设置一定数量的限速牌等安全标志牌。
现场检查。
5
其他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项目名称:
十一、安全管理 验收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及要求
检查方法
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
备注
1
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完善安全目标管理、矿领导下井带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劳动管理、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制度,以及各类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等。
查阅相关规章制度与规程。
2
安全生产档案
1.必须具备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即时更新:矿区地形地质与水文地质图,井上、井下对照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风、水管网系统图,充填系统图,井下通讯系统图,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与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查阅相关图纸。
2.安全生产档案应齐全,主要包括:设计资料、竣工资料以及其他及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资料与记录。
查阅安全生产档案。
3
教育培训
1.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合格的不应上岗作业。
查阅培训资料。
2.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试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查阅培训资料。
3.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
查阅培训资料。
4
个体防护
矿山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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