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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共1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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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 共 1 项 1.税收减、免审批 (1)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权力编码 02—001—1 权力名称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 实施主体 荆州市地方税务局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483号,2006年12月31日)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性文件,国税函[2019]940号,2004年8月2日):“一、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税免税的,不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二、纳税人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审批工作的通知》(规范性文件,鄂地税发〔2019〕186号,2011年12月23日)规定:“对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荆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荆州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规范性文件,荆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对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在60万元(含60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6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范围 荆沙分局、荆州开发区;县市区(沙市区、荆州区)减免税额60万元以上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及标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一般是指以下情形: 1.主营业务属国家鼓励发展项目,处于项目建设初期或者年度会计利润出现重大亏损的; 2.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导致的重大事故,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 3.因改组、改制投入资金较大,以致流动资金周转出现严重困难的; 4.关闭、停产造成纳税困难的; 5.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或承担政府任务造成纳税困难的; 6.省、市(州)、县政府认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房产税困难性减免事项,必须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对下列情形不得减免: 1.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或者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即《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2.未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 3.连续享受困难性减免照顾3年以上的企业; 4.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行政许可审批期限 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议完毕;免税申请较为复杂的,经本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减免税申请书》;2.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3.土地使用证;4.资产负债表、利润表;5.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市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科 0716- (2)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审批 权力编码 02—001—2 权力名称 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审批 实施主体 荆州市地方税务局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行政法规,国发[1986]90号,1986年9月15日)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荆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荆州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规范性文件,荆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第十条:“房产税减免事项和权限。(一)需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并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的减免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60万元以上的。(二)需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并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的减免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60万元(含60万元)以下的。” 非行政许可审批范围 荆沙分局、荆州开发区;县市区(沙市区、荆州区)减免税额60万元以上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及标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一般是指以下情形: 1.主营业务属国家鼓励发展项目,处于项目建设初期或者年度会计利润出现重大亏损的; 2.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导致的重大事故,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 3.因改组、改制投入资金较大,以致流动资金周转出现严重困难的; 4.关闭、停产造成纳税困难的; 5.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或承担政府任务造成纳税困难的; 6.省、市(州)、县政府认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房产税困难性减免事项,必须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对下列情形不得减免: 1.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或者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即《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2.未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 3.连续享受困难性减免照顾3年以上的企业; 4.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行政许可审批期限 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议完毕;免税申请较为复杂的,经本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减免税申请书》;2.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3.房产证;4.房屋纳入财务核算的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房产税从租征收的,还应当提供企业财务收入(房屋租赁)明细账、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一览表;5.资产负债表、利润表;6.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市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科 0716- (3)资源税减免 权力编码 02—001—3 权力名称 资源税减免审批 实施主体 荆州市地方税务局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139号,1993年12月25日)第七条第(二)款:“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省级地方政府规章,鄂政发[2019]44号,2019年8月3日):“鉴于资源税实际征纳工作的需要,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地方税务局继续办理对资源税减税、免税的审批等事宜,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并优化地方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2019〕43号,2019年3月17日)“一、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对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申请减免资源税的,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荆州市地方税务局下放、简并优化地方税务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荆地税发〔2019〕68号,2012年6月19日)“四、……经清理确认市地税局行政审批事项为:……(五)对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申请减免资源税的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范围 荆州市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及标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非行政许可审批期限 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议完毕;免税申请较为复杂的,经本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 减免税申请书;2.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3.保险公司、主管部门或者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损失证明材料;4.财务报表。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市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科 0716- 第 - 7 -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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