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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根底知识〔讲解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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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沪深交易所推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后不久,上市公司股东将再次迎来新型融资方式,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2021年5月24日,中登公司及沪深交易所共同制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方法?,较此前开展的约定式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便捷性与操作性更强,并将大幅提升券商盈利能力。下面我们叫来介绍一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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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讲座分6局部内容,分别为:创新意义、业务定义,业务模式,业务类比,业务实现与风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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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交所推出的该项业务,有利于解决以下三方面的现状:
1、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
⑴市场上融资平台有限,民营企业的融资受到一定的限制,为了改善融资现状,为市场提供新的融资平台;
⑵对于上市大股东说,盘活证券资产,是他们首要解决的问题,假设出现资金紧张的局面,他们不得不通过二级市场上减持股票,对股价造成一定冲击,影响二级市场上投资者利益,该项业务的推出,为他们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缓解大股东减持造成的市场压力。
2、满足投资者的财富管理需求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需求旺盛,目前市场上股票、基金投资都存在一定风险,银行定期存款利息又不能满足客户需求,因此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为客户提供一种新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3、提升证券公司的中介效劳能力
⑴证券公司传统的经纪业务受剧烈的市场竞争影响,普遍存在利润快速下滑,行业收入构造不合理,净资产收益率低等现象,因此创新业务对于券商的转型与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⑵之前市场推出的融资融券、约定购回等创新业务都保持了快速开展势头。
⑶提高行业竞争优势,股票质押回购推出之前,股权质押市场主要由银行、信托主导。证券公司券商进军股权质押融资市场后,将凭借其独有的客户资源优势与业务运作优势成为股权质押市场的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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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交所关于股票质押回购的官方定义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融入方为使用资金的一方,融出方为提供资金的一方,融出方可以是证券公司自有资金,也可以是证券公司管理的资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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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回购的业务根本模式包含以下三方面:
1、初始交易。融入方向融出方借的资金,融入方标的证券在中登公司质押,质权人为融出方;
2、待购回期间。对标的证券进展逐日盯市,履约风险控制,权益处理、补充质押、局部解质押;
3、购回交易。融入方向融出方归还资金,融入方在中登公司质押的标的证券解除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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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回购及银行、信托质押的区别有以下几方面:
照着PPT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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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回购及前期约定购回业务的主要区别由以下几方面:
照着PPT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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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实现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业务参及方、客户资质、标的证券、标的证券权益处理、交易时间、交流流程、交易申报、要求提前购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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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回购的业务主体主要包括:
1、融入方:符合证券公司资质审查客户;
2、融出方:可以是证券公司自有资金,也可以是证券公司管理的资管产品或证券公司子公司管理的资管产品;
3、证券公司:承受申报交易、办理客户资金结算、操作违约处置、处理异常情况、业务风险监控;
4、交易所:、按相关规那么对交易申报予以确认;
5、结算公司:根据交易所确认的成交结果,组织结算,办理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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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证券公司在审核融入方资质时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客户资质
1、在证券公司开立A股证券账户,且资料齐全,开户时间满足证券公司规定
2、证券账户资产到达证券公司规定
3、非证券公司股东与关联人
4、具有明确融入资金投向且有一定偿债能力
5、风险承受能力符合业务要求
6、无不良银行信用记录
7、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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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证券必须为上交所或深交所的股票、基金与债券,其中不得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包括但不限于:
1、B股;
2、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
3、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
4、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
5、股权鼓励限售股;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7、存在其它重大潜在风险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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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以下权益的处理方式:
1、无需支付对价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该局部一并予以质押;
2、需支付对价如增发、配股等,融出方自行形式,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3、需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融入方基于股东身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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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交所的交易时间有所不同,上海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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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流程如下:
1、融入方向证券公司提出业务申请,证券公司对融入方资质进展资质等级评定;
2、融入方满足证券公司资质评定要求后,签署业务协议书及风险提醒书,并未融入方开通业务权限;
3、融入方于融出方签署交易协议书签署,约定交易要素;
4、证券公司按照签署交易协议书签署内容进展初始交易申报;
5、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对质押标的证券进展监控;
6、证券公司按照签署交易协议书签署内容进展购回交易申报;
7、假设出现违约行为,融入方按照及融入方协议约定进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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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申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交易协议书签署,一般是在初始交易日当日或前一个交易签署,约定双方的交易要素,包括:融资方融出方根本信息、标的证券根本信息、利率、交易日期、履约保障比率等内容;
2.初始交易日申报,按照交易协议书签署的内容进展初始交易申报,初始交易成交后,收取融入方质押登记费、经手费〔深圳交易所的经手费由证券公司承当〕,T+1日融入方获得资金,资金可取可用,同时中登公司质押标的证券;
3、待购回期间,假设履约保障比率高于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可以进展局部解除质押申报,T日申报,T+1日申请局部解除质押,无任何费用。
4.待购回期间,假设履约保障比率低于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按照协议规定情况补充标的证券。进展补充质押申报,T日申报,T+1日中登公司质押标的证券,该项申报产生质押登记费。
5、待购回期间,按照协议中的约定,可提前或延期购回,该项申报不产生任何费用,购回日期按照提前或购回申请的日期执行。
6、购回交易申报,按照协议约定的日期,进展购回交易申报,购回交易不产生费用,T日申报,T日融入方返还资金,T+1日融入方标的证券解除质押。
其中经手费每笔业务100元,质押登记费可参照中登公司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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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以下情形的时候〔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有权要求融入方提起购回
1、质押标的出现异常〔被ST或*ST,吸收合并等〕;
2、融入方出现异常〔账户状况出现问题,存在虚假信息等〕;
3、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触发线且融入方未按协议约定提高履约保障比例融资效率高;
4、融入方未按照约定归还利息的;
5、融入方擅自同意或主动承诺延长已质押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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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回购的业务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信用风险是指融入方无法归还到期债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客户的资信调查、严格授信,限制单一客户的融资规模;
2、流动性风险是指单一客户、标的证券质押比例过高。证券公司应当对业务的总体规占比、单一证券规模占比等进展有效监控
3、司法冻结风险是指:质押的标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无法及时处置。融出方可要求融入方提供增信担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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