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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涉税业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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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消费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涉税业务处理 根据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新《 企业 会计 准则》及 应用 指南,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4]11号)等法规,就消费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涉税业务处理 分析 如下。   进项税抵扣的涉税核算会计科目:    1.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等而支付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因某些原因而不能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已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    2.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该专栏用于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账务处理:    1.外购固定资产时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可采用和购买存货相一致的会计处理 方法 :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发票,经国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增值税“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会计处理方法和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例1.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采购机器设备一台供生产部门使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0000元,增值税85000元,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5000元,取得合法发票,均用银行存款支付。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85350     贷:银行存款  590000.    2.对于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接受投资、捐赠等形式取得固定资产时的交易可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处理。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增值税和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接受投资取得)、“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方式取得)、“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方式取得)。   例2.甲企业接受丙企业捐赠转入的机器设备一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0000元,增值税85000元。    新准则释读:根据2006年2月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和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 经济 利益的流入”。利得是新会计准则中引入国际会计准则的一个新概念之一,而收入是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接受捐赠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新准则将其归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增加当期的所有者权益。旧准则接受捐赠时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年底再转入”资本公积”等科目,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在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已经取消了,而是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应交所得税金额转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5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85000      贷:营业外收入             585000.   例3.甲企业以自己生产的成品成本450万元,计税价570万元,换取丁企业设备一台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570万元,增值税万元。   新准则释读:根据《 企业 会计 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这种情况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在会计实务中,双方都要做购销处理,根据各自发出的货物核定销售额, 计算 应缴纳的销项税额。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的书面合同以及和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予以抵扣。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57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69000   结转存货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0000      贷:产成品   4500000    例4.戊公司因购货原因于2007年1月1日产生应付甲公司账款100万元,货款偿还期限为3个月。2007年4月1日,戊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经和甲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同意:以戊公司生产的吊车用作甲公司的生产经营,这设备成本50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为80万元。假设甲公司未计提坏账准备,戊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专用发票,价款80万元,增值税万元。    新准则释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该准则最大的特点就是公允价值的使用和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计入权益。因此,采用新准则以后,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应当按照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债权人应当将相关债权的账面价值和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债务重组损失(若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8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36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64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0       进项税额转出的涉税核算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和用于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以及将固定资产用于不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等,应将原已计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期末结转的涉税核算    1.如将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未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例5.期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未交增值税20000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00     贷: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20000.    2.期末,企业以当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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