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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知识培训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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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平安知识培训教案 尊敬的各位学员,各位平安管理人员大家好: 今天是公司安环部自组建以来第一次由安环部给大家做平安知识的相关培训,以后这项工作要纳入常态化、系统化、标准化。希望大家每人准备一本培训日志本,把今后的每一讲的重点知识都认真的记下来,我们的培训将来要进展考核,不及格的学员或管理人员,公司要进展再培训,再培训不及格的要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展处理。希望大家有一个认真学习的态度,并学以致用。把学到的平安知识,发挥到日常平安检查工作中,把平安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平安员的作用,为我公司的平安工作保驾护航。下面我们开场讲第一讲,?最新修订的平安法规及标准性文件?。 这节课时主要掌握两个要点: 1、掌握新近制修订的平安生产法规及标准; 2、理解金属非金属矿山相关的标准性文件对平安工作的要求。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2010年7月19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2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制定出台是党与国家在转变经济开展方式,调整产业构造,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开展与建立与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对平安生产工作做出的重大决策与部署。 ?通知?共9局部、32条,涵盖了企业平安管理、技术保障、产业升级、应急救援、平安监管、平安准入、指导协调、考核监视与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表达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平安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与一系列指导精神,表达了:“平安开展、预防为主〞的原那么要求与平安生产工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总体思路。 (1) 进一步标准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平安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视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与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及规定上限的经济处分。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成心拖延工期的矿井,有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 及时排查治理平安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平安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与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平安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与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3)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及工人同时下井、同事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事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分。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分,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强化职工平安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要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及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展平安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5)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平安职能,按规定配备平安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平安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与指挥权。因平安生产技术不解决产生重大平安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有关人员给及处分;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6〕加强建立工程平安管理 强化工程平安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立工程的日常平安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视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的平安设施,要包括平安监控设施与防瓦斯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及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平安设施及建立工程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顿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立、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平安责任。对工程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工程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7)建立完善企业平安生产预警机制 企业要建立完善平安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要进展一次平安生产风险分析,发布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与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与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平安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平安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8〕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企业应急预案要及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展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与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与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9〕加大平安专项投入 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落实地方与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平安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的监视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平安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平安生产费用下限提取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平安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10〕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从202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平安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11〕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平安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实际控制责任人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与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平安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分。 按照?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生产平安事故的分类规定如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平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2〕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分力度 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平安生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平安生产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平安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立、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工程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局部新修订的各种规定的要求 一、 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 新修订的?非煤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已经于2021年4月30日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令第20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平安生产生产监视管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同时废止。 该方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1)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方法的规定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本实施方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3〕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平安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各种平安生产责任制复印件,平安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目录清单,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主要负责人与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文件资料。 〔4〕平安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平安生产许可证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单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5〕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当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期时,经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严格遵守有关生产法律法规的; 2、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平安生产管理,未降低平安生产条件,并到达平安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的; 3、承受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的监视检查的; 4、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6〕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平安生茶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生产平安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平安生产许可证: 1、变更单位名称的; 2、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3、变更单位地址的; 4、变更经济类型的; 5、变更许可范围的。 〔7〕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平安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平安生产条件,并承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管理部门的监视检查。 〔8〕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向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平安生产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撤消与注销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被暂扣、撤销、撤消与注销后5日内向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平安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9〕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卖卖、出租或者使用伪造的平安生产许可证。 〔10〕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平安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平安许可证后被依法予以撤销的,该企业3年内不是再次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 〔11〕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停顿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平安生产许可证,擅自进展生产的话 ②承受转让的平安生产许可证。 ③冒用平安生产许可证的; ④ 使用伪造的平安生产许可证的。 (12)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展生产的,责令停顿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展生产的,依照本实施方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分。 五、?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视检查暂行规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视检查暂行规定?已经于010年10月9日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家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总局令第34号,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该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如下: 〔1〕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是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与新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建立矿井。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与副总工程师。 (2)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及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3〕任何单位与个人发现企业领导未按规定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举报与报告。 〔4〕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方法与月度方案,建立与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矿山企业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备案。 〔5〕矿山领导带班下井月度方案,应当明确每个工作班次带班下井的领导名单,下井及升井的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请假及调换人员审批程序与内容。 〔6〕矿山企业应当每月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展考核。领导带班夏津情况及其经济收入挂钩,对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并认真履行职责的,给及奖励;对未按规定带班下井、冒顶替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矿山企业领导下井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1、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平安检查及检查巡视,全面掌握井下的平安生产情况; 2、及时发现与组织消除事故隐患与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超能力组织生产。 3、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平安地点。 (8)矿山企业领导应当认真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平安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9〕矿山企业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把下井及升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进展登记,以存档备查。 〔10〕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应当遵章守纪,服从带班下井领导的指挥与管理。 矿山企业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并确认带班下井领导无故升井的,经向班组长或者队长说明后有权提前升井。 〔11〕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指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方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平安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12〕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13)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分金一万元。 〔14〕对发生生产平安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撤消其平安资格证,并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的 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的80%的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平安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 第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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