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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事
第1节 录用
第2节 职位
第3节 调动
第4节 退职及解雇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四章 工作时间.节假日.休假
第1节 工作时间.休息.节假日
第2节 休假
第五章 工资
第六章 奖罚
第1节 表彰
第2节 处罚
第七章 安全.卫生
第八章 灾害及疾病的补偿
第九章 福利待遇
第十章 教育
第十一章 本规则的解释.更改及废除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目的)
制定本就业规则(以下称规则)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公司职工的劳动条件、就业纪律,与此同时建立起良好的工作秩序和顺畅的业务运行机能,在公司得到发展的同时,使职工的物质、精神两方面的幸福追求得到更大的提高。
第2条(遵守规则的义务)
公司与职工必须共同遵守此规则,且忠实地履行其义务,互相协调、共同努力使公司得到不断的发展。
第3条(适用范围)
1. 本规则中的职工是指按第二章规定录用的一般职工。
2. 本规则不适用于雇用期间、劳动时间、待遇等另有协议的临时工。
第二章 人事
第1节 录用
第4条(录用)
1. 应聘者将按第5条所定的方式进行选考,对合格者加以录用,但对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不予录用。
2. 应聘者必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 履历表;
2) 最终学历毕业证明;
3) 电工证等技术资格证明(作为特别工种录用时);
4) 身份证;
5) 由公司指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5条(录用方法)
录用方法如下:
1) 填写履历表;
2) 笔试;
3) 面试;
4) 其他。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免去某些部分。
第6条(劳动合同)
公司与被录用者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签定劳动合同。
第7条(取消录用)
新录用的职工在录用后,进行虚伪陈述或伪造履历表的事实一经发现,将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取消录用资格。
第8条(试用期间)
1. 新录用的职工的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
2. 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时,根据职工的操作技能、业务成绩、工作态度、健康状况等各方面的情况,对其进行判断,若判定其适合作为公司职工即转为正式职工;若判定其不适合作为本公司职工时,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 试用期被算入合同期。
第2节 职位
第9条(组织和职位)
1. 组织结构是公司的业务发展与顺畅运作的机制,职工应对组织结构变动的灵活性给予配合。
2. 职位是指各个组织运作的负责人的职务。
第10条(升级与降级)
1. 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对职工的道德行为、能力、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判断,随时任免各组织的负责人。
2. 负责人的任命由公司经理作决定。
第3节 调动
第11条(调动)
1. 公司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对职工的工种、职位、所属部门、业务内容进行调动。
2. 职工若无正当理由必须服从公司对其工作上作出的调动。
第4节 退职及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12条(退休)
职工的退休适龄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0岁。退休时间以到达退休年龄后的第一个工资结算日为最终劳动日。
退休后,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前提下,可以以新的协议条件再次聘用。
第13条(退职申请)
1. 职工因私人理由提出辞职时,原则上至少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同时必须向公司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书。
2. 提出辞职申请书者到辞职日止,必须继续认真履行其一贯以来的工作,同时诚实地向后任者及公司做好交接工作。
第14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1.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 职工严重违反就业规则或公司的各种规定时;
2) 受到第42条的处罚,公司认为应该解雇时;
3)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
4) 患有精神或身体的疾病或非因工受伤停职者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时;
5) 工作态度无诚意,技术水平、效率显著低下,公司认为不适合作为公司职工时;
6) 由于不可避免的事件等发生使得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时;
7) 公司因业务上的原因(因缩减业务,减产而导致人员过剩等)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时;
8) 其它与以上各项有类同时。
2. 依照第1项4)、7)的各项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次性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入厂后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年者,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
3. 经济补偿金计发基数,按解除劳动合同前基本工资计算,基本工资底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4. 职工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下,除出现第2项的1)、2)、3)的情形之外,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1) 因工患病或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非因工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伤病假期)内的;
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 职工在本条第4项的各种情形下,除出现第1项的1)、2)、3)的情况之外公司不能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医疗期或哺乳期等结束为止。
第15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由经理依照法律法规决定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第16条(解雇处分的通告)
1. 根据第14条第1项的6)、7)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会于30天之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2. 公司没有按前项规定提前30天通知本人时,将支付一个月基本工资作为补偿金。
通知日期未达30天前时,将支付缩短通知日期的天数的工资。
3. 符合惩罚解雇时不支付任何解除合同的补贴,当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17条(职员资格丧失者的义务)
1. 职工退职或被解雇时,必须将从公司借的物品和应交还物品即时归还,有债权、债务的必须清算干净。
2. 公司负担费用接受过其他教育培训的职工离职或被解雇时(单次费用超过2000元以上时),必须赔偿合同所规定期限的剩余部分的费用,具体按培训合同。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18条(工作原则)
职工要时常注意健康,以明朗的态度工作,按照所属部门负责人的指示进行本职工作,职工必须互相尊重对方的人格,努力维持工作场所的良好秩序。
第19条(遵守规定)
职工在遵守本规定的同时,必须遵守公司制定的各种规定及细则。
第20条(遵守事项)
职工必须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1) 职工必须正确理解公司的经营方针,精通业务、努力工作;
2) 不论是否与工作相关,都不得有损害公司的名誉、信用。并且不得有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行为;
3) 不管是否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必须严守公司的秘密事项,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向第三者泄漏;
4) 未经公司书面许可不得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5) 必须爱惜公司的设备、设施及其他的用品,更不能用作私人使用;
6) 不得私自挪用公司的物品;
7) 不得因工作以外的理由擅自离开岗位,迫不得已必须离开者,必须得到上级的批准并说明去向与理由;
8)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接受招待及钱、物等为个人谋取私利;
9)职工未经公司书面许可,不得使用公司内的设施做工作以外的事情;
10) 无正当的理由不得唆使及强迫同事以及其他员工缺勤·迟到·早退;
11)不得有与上述各项类似的行为。
第21条(上下班)
职工上下班必须遵守以下事项:
1)下班时间后要整理好工具、资料等后,方可离开岗位;
2)上下班要及时打工卡;
3)忘打卡的员工,应在当天内如实填写忘打卡申请表,如有虚报者,一律作解雇处理。
第22条(缺勤时的手续)
缺勤时应办理如下手续:
因私事或其它原因缺勤时,应填写请假申请表并交直属上司批准,原则上请提前申请,无法提前申请的,需在上班后第一天内补填;
第23条(工作汇报)
工作上发生问题时,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不得延误和隐瞒。
第四章 工作时间、节假日、休假
第1节 工作时间、休息以及节假日
第24条(工作时间)
1. 工作时间除去休息,一天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上班与下班的时间原则上如下:
上班时间 8:00~12:00
午休时间 12:00~13:30
下班时间 17:30
实作时间 8小时
休息时间 90分钟
注:夜班工作时间根据实际需要按排
3. 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对全部或一部分职工的上下班时间做出变更。
4. 上班及下班的时间是指工作正式开始和结束的时间,而不是指进入或离开公司的时间。
第25条(休息日)
职工的休息日原则上规定如下:
1) 按年度安排计划表
2) 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
日期
天数
新年(元旦)
1月1日
1天
春节
除夕、春节、初二
3天
清明节
1天
劳动节
5月1日
1天
端午节
1天
中秋节
1天
国庆节
10月1日~3日
3天
3) 公司规定的其他休息日。
第26条(调休日)
虽然有前条的规定,但是根据工作的需要,须在休息日上班时,可以将其与其他工作日对调(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27条(加班、休息日出勤等)
1. 公司可根据生产需要安排职工在规定时间以外或休息日加班。
2. 加班按所属部门负责人的指示执行,且以每分钟为单位计算。
第28条(抢修加班)
由于客户紧急要求,公司可临时在必要的限度内改变、延长工作时间或要求职工在节假日内出勤。
第29条(女职工的特别待遇)
1. 公司对带有产后未满12个月的婴儿的女职工,给予1日2次(每次30分钟以内)或1日1次(60分钟以内)的哺乳时间。但是,具体采取何种方式,必须事先与上级及人事部门协商决定。
2. 公司对妊娠7个月以上及哺乳期间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及深夜工作。
3. 在公休日其它休息日因工作关系无法进行产前检查的怀孕职工,给予4个小时以下(含4小时)的产前检查时间。
4. 按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计划生育妇检的育龄女职工,在公休日及其它休息日工作关系无法进行计划生育妇检的,给予4个小时以下(含4小时)的计划生育妇检时间。
第30条(出差)
考虑到工作上的需要,公司可派遣职工出差。有关出差费用详见工资规程;
出差的定义为:当天不能返回公司的工作安排。
第31条(出差者的工作时间)
出差者需按公司作息时间上班,并每日填写工作报告,以邮件或传真的方法汇报上司,当地不方便的传真或发邮件的,可每日填写工作报告,上班第一天交给上司确认,需要加班的,按上司要求安排加班,并在工作报告中注明加班时间及加班内容;
第32条(不适用于本节规则者)
以下人员不适用本节有关劳动时间、节假日、休息日的规定。
1) 公司与员工有约定的;
2) 在工作性质上,被公司认定为无须执行本节规则者。
第2节 休假
第33条(休假)
职工申请休假时,必须事前将其理由和日数填写在规定的休假申请书,并要得到直属上级的书面的批准,在相关工作的交接完成之后方可开始休假。因不得已的事由无法事前申请时,事后必须立即报告。未申请或未得到上级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缺勤处理。在休假期间,必须留下联络电话,以便紧急情况发生时,公司能迅速与本人取得联系。
第34条(休假的种类)
公司对职工给予以下几项的休假。休息日被计算在伤病假以及特别休假的期间里。
1. 病假
2. 年度有薪假
3. 特别休假
①婚假 ②丧假 ③探亲假
④配偶分娩假 ⑤节育手术假
按双方约定,公司不安排第34条所规定的假期,相关待遇包含在约定的工资中。
第35条(产假)
1. 对生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前15天产后75天共计90天的产假。
产假根据其生产的情况增加休息天数。见加算表:
特殊情况
晚育
(初产满24岁以上)
难产
多胎妊娠
(每多生一胎)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
每项增加天数
15天
30天
15天
35天
2. 使用产假的职工必须在1个月之前提出申请,连同医生的诊断证明一起提交给上级并得到人事部负责人的批准。难产者事后也须提交医生的诊断证明。
3. 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职称工资)支付。
第五章 工资
第36条(工资)
有关职工工资等事项,在工资规程中另行规定。
第六章 奖罚
第1节 表彰
第37条(表彰)
为了提高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及表彰职工对公司所作出的贡献,对符合下列各项条款之一的个人或团体可进行表彰。
1)长年勤恳工作者;
2)为公司作出显著成绩者;
3)品行端正、热心工作、成绩优秀成为其他职工楷模者;
4)对防止灾害于未然或灾害发生时救灾有功者;
5)作出发明、发现、提出思考方案及其他在工作中努力改善业务者;
6)对国家或社会作出贡献使公司名誉得到提高者;
7)其他与以上各项相当者。
第38条(表彰方法)
表彰按以下方法进行,允许同时接受2项以上的表彰,且用口头、书面的形式告全体职工周知。
1) 授予奖状;
2) 授予奖品;
3) 授予奖金;
4) 其他。
第2节 处罚
第39条(处罚)
对过失职工的处罚根据程度分为以下5种类。
1) 警告:发出警告书,将过失记录在案以便引以为戒;
2) 减薪:发出处罚书,一次扣除的金额不超过2天平均日薪,且在扣除总额不超过当月工资总额的5分之1的范围内进行减薪;
3) 停止工作:发出处罚书,强制性停止工作1—10天,且不发放此期间的薪金;
4) 降级:发出处罚书,降职减薪;
5) 处罚性强制解雇: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处以解雇。
第40条(警告)
职工的行为与以下条款相符时,处以警告处分。
1) 无正当理由延误所规定的申报或手续者;
2) 无正当理由经常缺勤、迟到、私自外出、离席者;
3) 无正当理由旷工者;
4) 上班消极怠工,工作态度不认真者;
5) 在指定场所外抽烟或用火时疏忽大意时;
6) 违反本规则及与此相关的各项规则者;
7) 有与以上各项相似行为者。
第41条(减薪、停止工作、降级)
职工的行为与下列条款相符时,处以减薪、停止工作或降级处分。但是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只给予警告处分。
1) 行为与第40条相符,但情节严重者;
2) 故意向公司提出虚假申报者;
3) 上班消极怠工态度不认真,经屡次警告仍无悔改者;
4) 因品行不端给同事带来不良影响或扰乱公司风纪、秩序者;
5) 吵架争执而扰乱工作秩序者;
6) 无正当理由工作上不服从命令指示者;
7) 因消极怠工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公司的设备、机械、车辆、产品、资财、用品、有价证券、现金、文件等损坏丢失或发生火灾及其他事故者;
8) 违反本规则及与此相关的各项规则者;
9)有与以上各项相类似行为者;
第42条(处罚性解雇)
职工的行为与以下条款之一相符时,处以处罚性解雇处分。但是,根据具体情况也可只给予减薪、停止工作或降级处分。
1) 与第41条相符,且情节严重者;
2) 因上述各项原因1年内受到3次以上警告处分者;
3) 无正当理由连续不请假缺席15天以上、或此类情况1年内累计30天以上者;
4) 伪造重要的经历、住址姓名、或以欺诈手段受雇及提交伪造或无效的证明材料被发现者。
5) 用煽动性言行来妨碍公司正常经营者;
6) 对他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妨碍他人工作者;
7) 未经许可在公司内非法集会或有发送各种非法印刷品、广播、宣传等类似行 为者;
8) 擅自利用公司的设施场地制做私人物品,或未经许可将公司财物带出或有带出迹象而被及时发现者;
9) 无正当理由对工作上的命令指示进行不适当的违抗,扰乱工作秩序者;
10)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泄漏工作上的秘密或欲泄漏秘密者;
11)故意损坏、遗失公司的设备、机械、车辆、产品、资财、用品、有价证券、现金、文件等妨碍业务运作或有此意图者;
12)有利用业务或职务之便接受不正当钱物等谋取私利行为;
13)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使公司名誉、信用受损或危害公司利益者;
14)未经公司书面许可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合同期间,独自或协同他人从事同行业者;
15)盗窃、冒领公司或他人的钱物,或有类似动机者;
1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者;
17)有与以上各项相类似行为者。
第43条(教唆、协助)
职工教唆或协同他人做出第40条至第42条中所列行为时,对行为者进行处罚。
第44条(管理监督者的监督责任)
由于管理监督者的管理指导不力而造成下属职工受到处罚时,对管理者进行处罚。
第45条(赔偿责任)
因职工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公司有权要求该职工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
第七章 安全、卫生
第八章
第46条(禁止工作)
职工的情况与下列条款之一相符时,将成为禁止工作的对象。并且,恢复原职时需要公司所指定医疗机关医师的证明。
1) 法定传染病患者或传染病可疑者;
2) 精神分裂症、躁郁、麻痹性痴呆、及其他精神病患者等不适合工作者;
3) 脑膜炎、肺结核、心脏病及其他病患者、因工作而可能引起病情恶化者;
4) 除以上各条款以外,经医疗卫生防疫部门和公司鉴定的疾病患病者。
第47条(保持清洁)
职工要重视清洁卫生、注意健康,必须经常保持工作现场和工作岗位的清洁。
第八章 灾害及疾病补偿
第48条(灾害发生时的通知义务)
1. 因公负伤,或者患病时,应立即通报公司。
2. 因公以及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时,在立即联络公安部门的同时立即通报给公司。
第49条(工作时遇到灾害的补偿)
职工在工作时遇到灾害而受伤、患病或死亡时,根据法令规定进行各种灾害补偿。
第八章 教育
第50条(教育)
为提高职工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对职工进行必要的教育,职工接受教肓期间,按正常上班工资计算,每天培训时间超过8小时的,不另计加班费。
第51条(组织活动)
根据公司需要,安排每年一次的旅游活动,活动期间,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旅游日计8小时正常上班。
第九章 本规则的解释、改订与废止
第52条(本规则的解释权)
本规则者最终解释权属于公司经理。
第53条(本规则的改订与废止)
本规则的效力、解释以及履行,全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的管辖,本规则所规定的事项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的范围内,可以由公司经理决定改订、废止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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