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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实时划缴系统业务管理制度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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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税费实时划缴系统》业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库、财政、税务系统之间的横向联系,适应财税、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创建服务性税务机关,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区开展财政税务国库银行联网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南通市银行电子结算中心同城实时清算系统往来制度》,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费实时划缴系统,就是将财政、税务、国库、银行等部门的计算机联网,数据一次录入,多方使用,实现数据资源共享,简化税费收缴手续,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缴纳税(费)款项,为政府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转和国库监管提供高科技保障。 第三条 税费实时划缴系统采用星型结构,横向往来;随发随收,实时扣款;信息发送,全权负责;资金往来,严密安全;业务处理,简易方便。 第四条 实行《税费实时划缴系统》的各级地税机关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纳税人资料和账户管理 第五条 《委托交税费协议书》的签订 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与缴纳税费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委托交税费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应同时载有纳税(费)人名称、缴税费账号、账户名称以及开户银行行号和名称等内容,并指定一个默认的缴税费账户,以及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签订后,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纳税申报或扣缴各项税费时,可直接通过国库在纳税人指定的开户银行账户内划缴税费款项。 对于新开业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其领取税务登记证后10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协议书》。 第六条 缴税费账户的确定 (一) 纳税费人可自行指定一个已加入同城清算系统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开立的账号为缴税费账户,但必须保证账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 为保证税费款项及时足额入库,纳税人在纳税(费)期限内必须保证涉税费账户有足够的银行存款余额。如因账户错误(纳税费人的原因)或账户余额不足造成扣款失败的,责任由纳税费人负责。 (三) 纳税费人原则上不得变更的缴税费账户。如确需变更的,应在办理有关涉税费事项的5个工作日前,填写《取消帐户缴税费功能申请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取消原账户缴税费功能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指定的新的缴税费账户与纳税人重新签订《协议书》。如因纳税费人私自变更缴税费账户导致无法划缴税费款项而造成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 纳税人如需注销税务登记,必须在结清税费款项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经批准后注销涉税费账户。 第七条 “待结算财政户”管理 税务部门经同级国库同意开设“待结算财政户”,该账户用于税务部门以收取现金等方式征缴税费款项的结算。各征收部门先将税费款缴到“待结算财政户”后,应及时开具转账专用完税证,将税费款实时划缴入库。 第八条 账户的录入和校验 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人员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开户申请表”复印件将纳税人的缴纳税费账户信息录入计算机,并核对涉税费帐户内容,确保纳税人的涉税费账号与其开户行的账号一致,符合同城清算系统银行账号规则。税务机关必须及时的、准确的对纳税费人涉税费账户的变动情况进行维护,定期与银行核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涉税费账户。 第三章 申报征收管理 第九条 上门申报缴纳税费程序 纳税人上门申报缴纳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人员负责受理并录入资料。经确认无误后,由征管信息系统自动将纳税人提供的划缴税费电子信息发送至国库请求划款;市国库收到划缴税费信息后,通过同城票据实时清算系统向纳税人指定的商业银行实时划款;对划款成功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要求打印转账专用完税证。 第十条 对划缴未成功的处理 在纳税费人申报后,如划款未成功的,根据返回的信息分别进行处理: (一)对于出现交易超时状态的业务,征收人员可以对该业务暂时不做处理,继续进行其他业务,不影响其他业务的操作。系统提供了超时查询功能,下列是超时类代码及其处理办法: 交易超时类状态码表 状态 类型 描述 原因及处理办法 0096 业务终端拒绝 通讯前置超时 查询该交易在结算中心的情况后再作处理 0377 通讯前置拒绝 通讯前置系统内部错 查询该交易在结算中心的情况后再作处理 0397 通讯前置拒绝 国库前置超时 查询该交易在结算中心的情况后再作处理 0277 国库前置拒绝 国库前置系统内部错 查询该交易在结算中心的情况后再作处理 0078 国库前置拒绝 数据库操作失败 查询该交易在结算中心的情况后再作处理 0021 国库前置拒绝 同城前置超时 查询该交易在结算中心的情况后再作处理 0121 结算中心拒绝 结算中心超时 查询该交易在结算中心的情况后再作处理 0130 结算中心拒绝 结算中心系统内部错 查询该交易在结算中心的情况后再作处理 0122 结算中心拒绝 对方行超时 查询该交易在结算中心的情况后再作处理 0150 对方行拒绝 交换行系统内部错 查询该交易在结算中心的情况后再作处理 第十一条 对以现金缴纳款项业务的处理 对于税务机关自收的现金税款(基金、社保费),应于每日16:00时将现金税款解入“待结算财政户”,然后凭现金解款单,汇总后从该帐户上实时划款、实时入库。 第十二条 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的处理 纳税费人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申报税费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用批量发送的功能,每日发送两次,进行实时划款,具体要求见第十五条,对划款成功的,可以批量打印税票,也可以根据纳税人的要求单独打印税票。 第十三条 个体户采用税银一体化征收方式的处理 对于个体户采用税银一体化征收方式的,商业银行应将从个体户帐户上所划缴税费款项存入“待结算财政户”,税务机关定期将税费款项汇总后划款入库,或由税务机关从商业银行的划缴税费款项的暂存账户中直接划款入库。 第十四条 外籍个人申报的处理 外籍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于目前个人开设的帐户尚未纳入同城清算系统,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外籍个人将税款存入“待结算财政户”,税务机关根据现金解款单或进帐单受理纳税申报。 第十五条 批量发送的处理 对于采用电子申报方式以及上门申报扣款未成功的申报信息(超时除外),主管税务机关采用批量发送的方式实现税费款的实时划款。为了减轻网络压力,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网络堵塞,每个分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批量发送功能,且每日只能发送两次,上午在11:00—11:30之间,下午在16:00—16:30之间。 第十六条 同城清算系统闭市后的处理 税费实时划缴系统完全依赖同城清算系统实现税费款的实时划缴、实时入库,对于同城清算系统每日16:30闭市后,缴纳税(基金、社保费)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申报缴纳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进行宣传解释并受理申报,在申报表签字盖章后,将申报信息录入后不做发送处理,待次日做发送处理。 第十七条 签到业务的管理 每日各分局征收前台必须签到后才能进行实时划缴业务的处理,各分局应有专人负责签到业务,签到密码由征收所长掌握, 签到业务激活后,不须再进行签到业务。 第十八条 征管资料的管理 (一)为确保税费款缴库数据的安全性,信心管理部门应注意做好电子数据的备份工作,并建立电子档案。 (二)各分局应认真保存现金解款单和银行进帐单,并将其附在通用完税证上,作为汇总入库的依据。 第四章 对帐处理 第十九条 对账包括国库、税务部门、结算中心、人行会计营业部门、商业银行等单位之间的对账。对帐工作在同城清算系统闭市后进行,当日对帐后才能进行第二日的工作。 第二十条 地税的对帐工作暂时由市局计财科负责,对帐结果以国库的对帐文件为标准,对账数字一律统计到角分。 第二十一条 对帐的内容包括:税款的收入、退库、更正和基金、社保费的收入、退款。日终,通过征管信息系统自动对帐后,产生对应的收入日报表与国库的库报进行核对,税库双方除每天须进行对帐外,还应定期进行月度、年度对帐。 第二十二条 对帐后应保证预算科目、级次、金额与库报核对相符,核对相符的不做处理,不符的应根据不同的原因分别处理: (一)状态码为划款成功,而征收信息的上解、入库日期为空的(简称银多税少),对征管信息信息系统自动进行销号处理,对超过限缴日期的入库信息,按滞纳金产生规则产生滞纳金记录,写入征收信息中,业务层无需进行处理。 (二)状态码为划款不成功,而征收信息的上解、入库日期不为空的(简称税多银少),对征收信息进行自动反销号处理。将征收信息中上述两处日期置空。同时判断该信息的字轨、铅印号是否为空。为空的不再处理,不为空的,产生待作废完税凭证清单。各征管分局每日根据该清单作废相应的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第二十三条 财税库年度报表对账由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协调;各单位对年报内容和数据核对一致后相互鉴证盖章。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做到账账、账表、账簿、账实、账证等“五相符”。 第五章 税款退库、更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税款的退库采用实时划款的方式,基金、社保费的退库仍采用现行方式。 第二十六条 税款的退库,仍按现行程序执行。征管信息系统增加了收入退还书作废功能,但退税上报市局计财科后不得再作废该笔退税,只有接到计财科通知才可作废。 第二十七条 对于经审核已入库的税票,如发现预算科目、预算级次使用不正确,且错误是由税务机关造成的,应按照“谁出错,谁更正”的原则,由市局计财科录入更正通知书并将信息发送至国库,同时将纸质《更正通知书》送国库逐笔更正。 第六章 票证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采用实时划款方式征收的税款、基金、社保费,票证统一使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不得手工开具。 第二十九条 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视同现金管理,不得随意作废,作废时必须经过征收所长签字。 第三十条 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使用说明:第一联为收据联,交纳税人做缴款凭证;第二联为报查联,报税务机关查验。征收人员月底将第二联税票向票管员缴销,票管员应按月装订成册,严格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南通市地税局计财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从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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