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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名录 2015》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采购和销售、储存、出入库、装卸、生产、使用、运输及废弃化学品的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种危化品的管理。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定义: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潮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重大危险源定义: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 危化品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
2.在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和回收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
3.需要特别防护。
第六条 公司主要的危化品种类详见公司《危险化学品目录》(见附件)
第三章 危化品的采购、销售管理
第七条 危化品的采购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采购部负责实施采购,销售由销售二公司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购销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危化品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危化品生产或销售资质,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采购部购买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产品合格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即MSDS)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等,并将其提供给使用单位。不得购买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九条 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出示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件的复印件,并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条 严格控制采购和存放数量。危化品采购数量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得超过临时存放点的核定数量。危化品的存放数量由各使用单位负责核定,严禁超量存放。
第十一条 建立危化品管理档案。采购部应当建立采购危化品的管理档案、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对供应商以及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物资的检验和交付记录。
第四章 危化品的储存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修建危化品场所,必须将设计方案及相关资料(平、剖、立、水、电、气、施工等图)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核确认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危化品储存点建筑耐火等级必须达到二级以上,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性评价要求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化学危险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或有破损、残缺、渗漏、变质、分解等现象)的危化品,严禁入库存放。化学危险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危化品的储存应严格遵循分类、分项、专库、专储的原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得混存。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质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储存
a)仓库应阴凉通风,远离热源、火种,防止日光曝晒,严禁受热。库内照明应采用防爆照明灯。库房周围不得堆放可燃材料。
b)钢瓶入库验收要注意:包装外形应无明显外伤,附件齐全,封闭紧密,无漏气现象,包装使用期应在试压规定期内,逾期不准延期使用,必须重新试压。
c)内容物互为禁忌的钢瓶应分库储存。乙炔瓶与氧气钢瓶不得同库混放。易燃气体不得与其他种类化学危险品共同储存,储存的钢瓶应直立放置整齐,用柜架或栅栏维护固定,并留有通道。
2.易燃液体储存
a)易燃液体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库房,远离火种、热源、氧化剂及氧化酸类。闪点低于23℃的易燃液体,其仓库温度一般不超过30℃,低沸点的品种必须采取降温式冷藏措施。大量储存(如苯、醇、汽油等)用储罐存放,机械防爆必须防爆,并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储罐可露天,但气温在30℃以上是应采取降温措施。
b)专库储存,不得与其他危险化学品混放。
3.遇湿易燃物品储存
a)严谨露天存放,库房必须干燥,严禁漏水或雨雪进入。注意下水道通畅,暴雨或潮汛期间必须保证不进水。
b)库房必须远离火种、热源、附近不得存放盐酸、硝酸等散发酸雾的物品。
c)包装必须严密,不得破损,如有破损,立即采取密封措施。
d)不得与其他类危险化学品,特别是酸类、氧化剂、含水物质、潮湿物质混储混运,亦不得与消防方法相抵触的物品同库存放及同车运输。
4.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储存
a)氧化剂应储存于清洁、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远离火种、热源,防治日光暴晒,照明设施要防爆。
b)仓库不得漏水,并应防止酸雾侵入,严禁与酸类、易燃物、有机物、还原剂、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等混合储存。
c)不同品种的氧化剂,应根据其性质及消防方法不同,选择适当的库房分类运输。如有机过氧化物不得与无机过氧化物共储混运;亚硝酸盐类,亚氯酸盐类,次亚氯酸盐类均不得与其他氧化剂混储混运;过氧化物则应专库存放,专车运输。
d)仓库储存前后及运输车辆装卸前后均应彻底清扫、清洗,严禁混入有机物、易燃物等杂质。
5.有毒品储存
a)有毒品必须储存在仓库内,不得露天存放,应远离明火、热源,库房通风应良好。
b)有毒品不得与其他种类物品(包括非危险品)共同储运,特别是与酸类及氧化剂应严格分开。
c)储存有毒品,应先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整、密封,凡包装破损的不予储存。
d)应注意根据有毒品的性质采取不同的消防方法。
6.腐蚀品储存
a)腐蚀品的品种比较复杂,应根据其不同性质,储存于不同库房。
b)储存容器必须按不同的腐蚀性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 危化品储存点应张贴危化品MSDS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标明存放物品的名称、危险性质、灭火方法和最大允许存放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 危化品储存点应有醒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
第十八条 危化品储存点应根据其种类、性质、数量等,在库房内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控温、控湿、泄压、防火、防爆、防晒、防静电、防潮、防毒、消毒、中和、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储存有火灾、爆炸性质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其电气设备、照明灯具和线路装设要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严禁任何火种和穿有铁钉鞋子、化纤服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场地或室内。要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储存场地应当设置通风、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九条 危化品库管人员应熟知危险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须在车辆排气管加装防火罩及采取其它防火措施。
第五章 危化品的出入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严格进行危险化学品得出入库登记和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和危险标志,危险化学品保管员应严格按规定验收入库,验货合格后,制卡登记入库时间、品名、产地、规格、重量,做到帐、卡、物相符。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危险化学品的出库,保管员应亲临现场,凭提货单和正式手续发货并经双方签字。
第二十三条 对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必须严格遵守“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具体操作要求:
1.双人收发
凡购进的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入库,必须由专职负责该库的保管员(双人)负责验收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入库。验收时,应凭随货发票、入库单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包装容器、质量等,是否相符、良好等。保管员(双人)方可填写入库登记,签名办理入库手续。
凡到仓库提取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持使用单位经理签批的有效领料单,交由保管员(双人)核对品名、规格、数量,然后保管员(双人)按规程提取剧毒品出库。并安排专人监督。
2.双人记帐
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进出仓库记录,保管员人员须建立二套帐本,分别由货仓和保管,对进出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须凭进出仓库的有效发票、领料单作为记帐凭证,每日须进行对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报告。
3.双人双锁
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仓库的进出库房门,必须配备两把锁。保管人员各人持一把锁匙。凡进入仓库工作时,必须两名保管员同时到达仓库方可开启、关闭仓库门。保管员必须妥善保管锁匙,随身携带。
4.双人使用
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配置好后,由化验室操作人员和车间负责人监督倒入生产设备内。
第二十四条 保管员应做到帐务日清月结,防止差错。保管员应经常检查库房的防水设施、储存设施、报警设施、通风设施、消防设施等情况,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保管员应了解库存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应经常对仓库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六章 危化品的装卸管理
第二十五条 装卸前基本要求
1.装卸应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2.从事危险货物货物装卸的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凭专业岗位操作证书上岗作业。
3.从事危险货物货物装卸的人员对所装卸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和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
4.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5.进入装卸作业区,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6.随身携带的遮盖、捆扎、防潮等工具必须齐全、有效。
7.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车厢必须平整牢固,车厢内部的不能有与所装卸货相抵触的残留物。
8.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9.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第二十六条 装卸过程中的基本要求
1.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遵守作业区有关安全规定。
2.车辆停靠货垛时,应听从作业区指挥人员指挥;车辆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堵塞安全通道。驾驶员不能离开车辆。
3.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滑坡的有效的措施。
4.装卸过程中,驾驶员负责监督装卸,办理货物交接签证手续时要点收点交。装车完毕时,驾驶员必须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去因素进行经常。
5.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或栏板。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在保证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6.作业前应详细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托运单证相符,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标识的完整状况。包装不符合安全状况的,应拒绝装车。
7.装卸作业时应根据货物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的情况,并根据包装上储运图示标志的要求,轻拿轻放,谨慎操作,严防跌落、摔碰、禁止撞击、拖拉、翻滚、投掷。同时,必须做到:堆码整齐,靠近妥帖,易于点数;堆码时,桶口、箱盖朝上,允许横倒的桶口及袋装货物的袋口应朝里;装载平衡,高出拦板的最上一层包装件,堆码时应从车厢两面向内错位骑缝堆码,超出车厢前拦板的部分不得大于包装件高度的二分之一;装运高出车厢拦板的货物,装车后,必须用绳索捆扎牢固,易滑动的包装件,需用防散失的网罩覆盖并用绳索捆扎牢固或用毡布覆盖严密,需用两块毡布覆盖货物时,中间缝处需有大于15cm的重叠覆盖,且车厢前半部分毡布需呀在后半部分毡布上;装有通气孔的包装件,不准倒置、侧置,防治所装货物泄露或进入杂质造成危害;机械装卸作业时,必须按核定符合量减载25%,装卸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防止货物剧烈晃动、碰撞、跌落。
第二十七条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装卸
1.车厢内部的不能沾有油脂污染及强酸残留物。
2.装车时要旋紧瓶帽,注意保护气瓶阀门,防止撞坏。车下人员需待车上人员将瓶放妥后,才能继续往车上装瓶。在同一车厢不准有二人同时在车上装瓶。除允许竖装的气瓶外,车上气瓶不得高于车厢拦板高度。
3.卸车时,要在气瓶落地点铺上铅垫或橡皮垫,必须逐个卸车,严禁溜放。
4.装卸操作时,不要把阀门对准人身,注意防止气瓶安全帽脱落,气瓶应竖立转动,不准脱手滚瓶或传接,气瓶竖放是必须稳妥。
第二十八条 遇湿易燃物品装卸
1.对容易升华,挥发出易燃、有害或刺激气味的货物,装卸时,应注意现场通风良好,防止中毒或易燃爆炸。
2.雨雪天装卸遇湿易燃物品时,不具备防雨雪条件的,不准进行装卸作业。
第二十九条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装卸
1.装车前,车厢、机械、工具设备及操作现场,不得沾有酸类、煤炭、砂糖、面粉、油脂、磷、硫或其他松软、粉状等可燃物品。
2.若货物外包装为金属容器,装车时应单层摆放,需多层装载时,应采用合适的衬垫。
3.对添加稳定剂和需控制温度的烈性氧化剂和过氧化剂,作业时应认真检查包装,密切注意包装有无渗漏及变形(如鼓桶)情况,发现异常应拒绝装卸。
4.装卸时发生包装破损,撒漏物不得装入原包装袋,必需另行处理。操作时,不得踩踏、碾压散漏物。
第三十条 有毒品装卸
1.对刚开启的库门、集装箱、封闭式车厢要先通风,装卸时要站立上风处。必须佩带好防毒面具、护目镜。
2.装卸时要防止包装破漏,沾染人体或沾染其他货物。工作服沾染易经皮肤吸收的有毒品时应及时更换。不得在有毒品包装上坐卧休息。
3.作业人员皮肤破伤者不能装卸毒害品。工间或工后,手、脸未经清洗干净,不得饮水、吸烟、进食。
4.对刺激性较强和散发异臭的毒害品,装卸人员应采取轮班作业。在夏季高温期,尽量安排在早晚气温较低时作业。
5.忌水的毒害品(如磷化铝、磷化锌等)应防止受潮。
6.有毒品严禁与食用、药用及生活用品等同车拼装,装运后的车辆及工具要严格消毒,未经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批准,不得装运食用、药用及生活等用品。
第三十一条 腐蚀品装卸要求
1.装运腐蚀物品的车厢和装卸工具不得沾有氧化剂、易燃物品。
2.对易碎容器的包装件,严防木质包装件底脱落,装卸时不得肩扛、背负。没有封盖的包装,不准堆码。
第三十二条 罐(槽)车散装液体装卸
1.罐(槽)体无渗漏现象。
2.罐(槽)内应无与袋装货物相抵触的残余物。
3.阀门必须关紧。
4.罐(槽)体与车身必须紧固,罐(槽)盖必须严密。
5.卸料导管必须完好。
6.装运易燃易爆的货物,导除静电装置必须完好。
7.罐(槽)改装其他液体,必须经过清洗和安全环卫处理,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其污水应与指定地点排放。
8.装卸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处,密切注视进料情况,防止货物溢出。
9.认真核对货物品名后,按车辆核定吨位装载,并留有规定的膨胀余位,装货后关紧罐(槽)进出口盖,严禁超载。
10.卸货时,贮罐(槽)所标货名应与所卸货物相符,卸料导管应支撑固定,紧固卸料导管与阀门的连接处,阀门要逐渐开启。
11.装卸货物时操作人员不得擅离操作岗位,卸货时罐(槽)内货物必须卸净,然后关紧阀门,收好卸料导管和支撑架。
第七章 危化品的生产使用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应接受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培训并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设施的管理、装置的开停车、检修应严格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程进行管理和操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第三十六条 凡使用危险化学品者,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库房。
第三十七条 生产和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及相关作业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方可进入作业场所作业。
第三十八条 作业场所应配置保护装置和报警系统,并定期定人进行维护检查,以确保其完好。
第八章 危化品的运输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厂区内运输危化品时,前应仔细检查包装是否完好,防止运输过程中危化品出现撒漏,污染环境或引发安全事故。
第四十条 运输危化品的各种车辆、设备和工具应当安全可靠,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机械故障导致危化品出现剧烈碰撞、摩擦或倾倒。在运输危化品过程中尽量选择平整的路面,控制速度,远离人群。一旦发生事故,要扩大隔离范围,并立即向安全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对不同化学性质,混合后将发生化学变化,形成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且灭火方法又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分别运输、储存,严禁混合运输、储存。
第四十二条 对遇热、受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运输、储存时应当按照性质和国家安全标准规范,采取隔热、防潮等安全措施。
第四十三条 严禁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有危化品的运输工具。
第四十四条 危化品运输工具,必须按国家安全标准规范设置标志和配备灭火器材。
第九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生产单位负责把公司产生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量、储存、流向、处置等有关资料建立台账上报安全环保部。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的危险废弃物及其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统一回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危化品及其包装物。禁止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危险废弃物。储存、运输、处置危险废弃物,必须按危险废弃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储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第四十七条 废弃且能够回收的危化品及其包装物由销售二公司负责回收处理。凡不能回收处理的危化品及包装物由使用单位报安全环保部审核同意后,由安全环保部联系具有销毁资质的企业进行销毁,严禁随一般生活垃圾运出。
第四十八条 对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包装物、储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设施,必须设置危险废弃物标志。
第四十九条 危险废弃物的包装应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降解的包装物。凡金属容器、设备管道含有危险物质,必须进行检修清洗、置换处理,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处理。
第五十条 剧毒品用完后,留下的包装物必须严加管理,使用部门应登记造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十一条 转移危险废弃物,由使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办理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上报至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并向危险废弃物移出地和接收地的县级以上环保局报告。
第五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在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危险废弃物时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五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造成危险废弃物严重污染环境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主管领导和当地环保局以及有关部门报告,若引起重、特大事故,启动《公司环境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章 安全技术与个人防护
第五十四条 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有害物溢散。
第五十五条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第五十六条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第五十七条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第五十八条 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第五十九条 严禁直接接触有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第六十条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生产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台账,明确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性质、危险特性、最高储量、责任人等,登记造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小组成员,每天至少进行两次安全巡检活动。夜间工作人员和值班人员必须定时做巡回检查。
第六十四条 安全环保部每月至少两次抽检,每季度一次综合性检查。节假日前后作专项安全检查,节假日值班人员,必须按时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十五条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应立即上报,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六十六条 各种监督检查活动可交叉进行,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对自己的工作场所定时检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消防、生产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环保部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进行跟踪考核。
第六十八条 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责任人员,公司将视情节给予200-1000元处罚。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危险化学品目录
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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