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红河州文物管理所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至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 项目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现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技术服务的目标: 区域内文物的分布情况和埋藏状况,如发现文物,则评估发现文物的价值,提出相应的文物保护意见。满足本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拟批及建设的需求。
.技术服务的内容:、运用文物考古调查技术,查清建设区内地面、地下文物的分布情况;、运用文物考古勘探技术,对调查发现文物点或存疑点进行勘探,查清其埋藏状况;、运用考古测绘技术,对发现的文物进行测绘,绘制文物分布图;、运用考古摄影录像技术,对发现的文物遗存进行摄影录像。
.技术服务的方式: 实地调查、勘探、测绘、摄录 。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技术服务地点:本工程建设区域。
.技术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后之日起天内;
.技术服务进度: 、田野工作阶段: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始实地调查、勘探、测绘和摄录;、室内工作阶段:田野工作完成后撰写评估报告并提交评估报告并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文物考古调勘应符合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操作规程》 ;
.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 天 。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
条件和协作事项:
.提供技术资料:
() 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
() 无 ;
.提供工作条件:
() 提供完成此项技术服务所需的资金(按约支付) ;
() 无 ;
.其他: 无 。
.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时间:合同签订后日内。 。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根据国家文物局()文物第号“关于颁发《考古调查、勘察、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技术服务费总额为: ;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 建设银行蒙自明珠路支行
地址: 蒙自
账号: 红河州文物管理所
付款方式:乙方向甲方提供报告和批文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
第五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乙方应对为履行本合同而主动或被动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泄漏给第三方,本合同项目服务成果不得提供给泄密人员范围以外的个人或单位.可提供的,提供前应得到甲方的允许 。
.涉密人员范围:乙方及本工作相关的人员 。
.保密期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叁()年内。
.泄密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建设工程建设区域场址变更。
. 无 。
第七条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 项目文物考古调勘评估报告》(书面)(其中书面报告份,电子版份)。
.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操作规程》 。
.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由省文物局组织专家评审
.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年 月 日以前,蒙自市 。
第八条 双方确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甲 方所有。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双 方所有。
第九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 乙 方违反本合同第 一、二 条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为:未按时提交评估报告及上级的批文,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合同金额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甲 方违反本合同第 三 条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为:
)不按时提交相关技术背景资料造成乙方工作延期,则乙方提交评估报告和上级批文的日期相应顺延。
)不按时支付工作经费造成乙方工作延期的,乙方提交评估报告和上级批文的日期顺延。
. 无 方违反本合同第 无 条约定,应当 无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无 方违反本合同第 无 条约定,应当 无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十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 商拟合同条款 ;
. 促进甲乙双方沟通 ;
. 协调双方工作 。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发生不可抗力 ;
.建设项目取消(乙方已完成技术服务时不在此例) ;
. 无 。
第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 无 。
第十四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 本合同相关条款
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背景资料: ;
.可行性论证报告: ;
.技术评价报告: 无 ;
.技术标准和规范: 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操作规程》 ;
.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无 ;
.其他: 双方信函 。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合同备忘录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四 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
乙方: 红河州文物管理所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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