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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维修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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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维修协议 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定点维修协议 甲方: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降低车辆维修费用,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定点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1.根据甲方要求,乙方自愿在政策和法规的规范下,自觉接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主动配合和支持甲方定点维修工作,确保定点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2.甲乙双方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和互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共同做好定点维修工作。 3. 乙方必须具有相应的维修资质,符合国家标准 GB/T16739.1—2004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规定,汽车维修须持有二类或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摩托车维修须持有二类或二类以上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 二、定点维修的范围及内容 1.凡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的机动车辆,在出示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维修送修单(以下简称送修单)后,均可在乙方进行维修和保养。乙方应实行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车辆抛锚施救工作,在甲方车辆相对集中的作业点实行上门修理,并在上海市范围内实行免费施救。 2.乙方应根据《送修单》对车辆进行维修前的诊断,确定维修项目,并填写《送修单》后施修。发现超出报修范围的故障,应及时与送修单位车管负责人联系,经确认同意后施修,并在《送修单》上注明。 3.甲方发生车辆抛锚及其它应急修理的情况,乙方应在接到车辆单位车管员通知后,立即派员抢修,《送修单》应事后补填。 4. 凡在乙方修理的车辆,乙方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得无故拖延修理时间,一般故障应立即排除,一级维护不超过6小时,总成件修理不超过12小时,二级维护不超过24小时,整车大修不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修理时间的应与送修单位车管负责人协商。 5. 甲方对车辆的部分配件实行统一品牌、统一标准、统一采购,包括机油、蓄电池、轮胎。乙方应到甲方指定的供应商处采购。 三、定点维修的管理 1.甲方车辆进厂维修,乙方应专门、及时、如实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车属单位、车型、车牌号码、送修时间、维修项目等。 2.维修车辆更换单个配件500元(含)以上的,乙方应及时通知送修单位车管负责人到现场,参与维修方案的制定及对更换配件的鉴定。车辆的总成修理和整车大修必须由甲方车管中心审核批准。 3.乙方应提供维修车辆的接送服务,并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如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要全额赔偿。 4.乙方要对所修车辆建立好维修档案,认真做好各项记录,妥善保管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四、维修质量标准 1.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并对出厂车辆实行质量责任保障,即:一级维修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十天内;二级维护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三十天之内;大修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一百天之内。在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认定,乙方要及时无偿地进行修复,对造成送修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乙方要全部赔偿。(若乙方质保期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乙方的质保期执行) 2.乙方所维修的车辆竣工出厂前,要经乙方专门的质检技术人员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测。 3.乙方维修车辆所使用的零配件必须使用原厂零配件,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副厂零配件的,应事先告知送修单位并做好记录,在征得送修单位同意并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方可使用,但车辆的关键部位,如: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系统等,禁止使用副厂零配件。 4.乙方所有修理、各级维护作业,必须符合《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编号为GB/T18344—2001)的国家标准。 五、维修费用的结算 1.乙方结算的零配件价格应按当时的市场最低价计算,修理工时费和维修材料管理费及定额工时应按上海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计算,并给予甲方相应的优惠。修理工时单价为 元/工时(大写),材料进销差价率为 %。 2.乙方开具的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定点维修结算单和发票,经送修车辆单位车管员、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再交甲方车管中心进行审核,并经甲方公司领导审批后才能办理结算。 3.结算单、发票由乙方送达送修车辆单位,具体结算时间每月26日,结算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六、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送修程序规定的;或无故拖延修理时间。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2.凡因乙方车辆修理质量原因,给送修车辆单位造成损失的,经有关权威部门鉴定属实的,乙方赔偿送修车辆单位的全部损失。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中止本协议,直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 1)、违反《维修协议》规定的; 2)、违反国家规定或协议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配件的; 3)、为送修单位开具虚假发票的; 4)、未按规定进行优惠,擅自提高车辆维修价格的; 5)、拒绝接受甲方监督检查的; 6)、未能通过甲方年度资格审核的; 7)、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其他 1.如遇政策性因素调整,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后附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维修送修单。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负责人): 乙方(法人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邮编: 电话: 邮编: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上海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维修送修单 车辆单位(章): 自编号   送修日期 年 月 日 车辆牌号   车辆里程 车型   送修人   报修项目(√) □小修 □一级维护 □二级维护 □总成修理 报修内容: 是否需要年检 □是 □否 送修单位车管员审核   车辆检验后确定需要修理的内容(承修单位填写)   接单时间 时 分  承修单位(章)   接单人   注:1、送修单一式二份,送修车辆单位和承修单位各持一份。 2、送修单作为结算清单的必备附件。 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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