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广西创新港湾工程有限公司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公司用车需由办公室主任请示执行董事批准,凡未经执行董事批准,一律不得使用公司公车。
第二条 公司公车主要用于接待外部来宾。
第三条 公司本部员工赴外出差赶往机场,需填写《用车申请单》(见附件一),经执行董事批准后,可以使用公司公车。如执行董事外出,可先电话请示批准,以后补办手续。《用车申请单》交公司本部司机保管。
第四条 公司本部员工需自己解决外出公务(市内)之交通工具。
第五条 员工市内外出公务距离大于3公里(指办事目的地与办公室的最小路径)时,可到办公室秘书处登记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准后(见附件二、《公交IC卡使用登记表》),领取公交车IC卡使用,乘坐公交车往返,返回公司后应立即到办公室秘书处交回所领取的公交IC卡,进行核销。禁止将公司公交IC卡自己保留或用于私人事务办理使用。
第六条 下列情况的,可乘坐出租车,费用由财务计入部门成本,进行预算管理:
(1)、外出办事需携带东西较多或有大件物品时,可以申请乘坐出租车和租用其它车辆,但需事先征得部门经理的同意;
(2)、有重要接待任务时可以申请乘坐出租车,也需事先征得部门经理的同意;
(3)、紧急情况下,可先行乘坐出租车或其他车辆,但需在事情发生之时起的16小时内向部门经理报告。
第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一、用车申请表
申请部门(人)
需用车时间
申请事由
办公室主任签字
附件二、公交IC卡使用登记表
时间
部门
申请人
事由
目的地
部门负责人签准
交卡核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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