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条款及格式
1、本工程使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范本2009年》签订合同,《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范本2009年》作为本招标文件的附件,由投标人自行购买。
2、本合同的执行须符合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的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如《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范本2009年》的条款与上述文件规定有冲突不一致,按上述文件规定调整。
3、《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范本2009年》为通用范本,其中部分条款与招标文件不符时,以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约定为准;未提及的合同内容,双方应根据合同范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以及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4、本合同协议书使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范本2009年》第一部分“协议书”具体内容待产生中标单位后确定。
5、本工程合同通用条款使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范本2009年》中的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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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
合同编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
标准施工合同
2009年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广东省建设厅制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详细承包范围按招标文件 “工程范围”的规定,招标图纸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一条的规定。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包含搭建临时设施、放线定位、施工报建等前期准备工作)。
拟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
(实际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书面进场通知所载明时间为准,竣工时间以发包人复核批准的时间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1、要求达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 。
2、本承包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验收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3、根据方案设计及发包人要求,本项目相应材料、施工除必须达到以上标准外,还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
(小写):¥ 元。
本工程合同总价已含的定额工日工资总额人民币(大写): (¥ 元)。
合同总价=商务标中标报价+单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商务标中标报价金额为人民币:¥ 元,
单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金额为人民币:¥ 元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广东省东莞市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于 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私章并分别盖本单位法人印章,且由发包人接收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后合同正式生效。承包人未提交符合招标文件格式合格要求的履约保函,发包人不予接收,合同不能 生效。
发 包 人:(盖章) 承 包 人:(盖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523668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工人工资支付基本帐户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名称:
银行帐号: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本工程通用条款使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范本2009年》的“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由投标人自行购买。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定义
1.53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文书;
信件;
电报;
传真;
电子邮件;
其他:
本条文末增加第1.55、1.56、1.57款:
1.55 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经审核的最高报价值)×100%(备注:上述公式中的中标价和经审核的最高报价值均不含单列部分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
1.56本合同中提及的“招标控制价”即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最高报价值及其相应的内容。
1.57本合同中提及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即招标文件中提及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2本款改为“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招标文件、招标补充通知、招标会议记录(不含本款第(7)、(8)项的内容);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施工设计图纸((招标图纸,含设计变更单等););
(9)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不含本款第(10)项的内容);
(10)按招标文件规定已进行修正且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1)经双方确认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材料、设备、施工、验收须达到现行与本工程相关和适用于本工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广东省、东莞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5. 施工设计图纸
5.1 施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书面版6 套,电子版1 套;
5.2 施工设计图纸由承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书面版6 套,电子版1 套;
6. 通讯联络
6.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监理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勘察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设计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造价咨询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特快专递、挂号信。
7. 工程分包
7.5 (1) 指定分包工程:无
(2)分包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无。
9. 招标错失的修正
9.2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修正
本款更改为: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
(2)出现第68.2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
工程量清单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而导致出现本合同专用条款第71 条和第73 条约定的重大漏项漏量事件时,按专用条款第71 条和第73 条中的相关约定处理。
10.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10.1 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
本款文末增加第(4)项:
(4)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工作或对承包人提出的要求。
10.3 算术性错误的调整
整条删改为: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总造价与报价总金额不一致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修正,修正原则如下:
(1) 保持中标总价不变,只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或合价作出修正;
(2)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以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当综合单价与工程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应在保持合价不变的前提下,以合价为准修正综合单价;
(4)当各项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在保持总价不变的前提下,以总价为准修正各项目合价,并核准相应的综合单价;
(5)规费、税金按规定的费率或税率计算。
按以上原则修正、调整后的综合单价若属于严重不平衡报价范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72.4 款规定执行。
13.交通运输
13.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
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
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13.2 场外施工道路的约定:(补充)所涉及费用已纳入合同价款中,结算不作调整。
13.3 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约定:(补充)所涉及费用已纳入合同价款中,结算不作调整。
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4.2 (1)专项批准事件的监理工程师:
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授权范围:按监理合同规定
(2)专项批准事件的造价工程师
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授权范围:按造价咨询合同规定
(3)专项批准事件的建造师的:
具体人选: 印章样式: 签字样式: 授权范围:
19.发包人
19.2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开工前 7 天(对于具备条件的,先行开工建设);
(2) 整条删除;
(3) 整条删除
(4) 本项更改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开工前 7 天完成;
(5) 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具体由发包人确定;
(6) 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开工前 7 天完成;
(7) 提供施工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的时间:合同签订后 7 日内,相关标准和规范由承包人自行购买;
(8)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开工前 7 天完成;
(9)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相关保护工作所需费用按招标文件或合同专用条款第 20.2 款第(8)项中的约定执行,招标文件或合同专用条款第 20.2 款第(8)项中没有具体约定的,相关保护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接收已完工程支付工程相关价款的约定: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78 条执行。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
(1)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工地红线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2)收集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发包人给予协助,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占用道路、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 ,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19.3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发包人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照计划进度顺利开工的时间内提供。
19.4 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 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期限支付。
其他:
(2)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帐号转帐。
支票支付。
其他方式:
20.承包人
20.2 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3)补充:还包括提交工人工资费用报告及支付申请。
(5)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承包人在开工前 7 天内为发包人提供能满足现场基本办公需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本款第(6)项内容更改为:
(6)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本款第(8)项内容更改为:
(8)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本款文末增加第(11)项:
(11)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承包人应付的其他责任:
①本工程临时施工用电、用水由承包人负责自行报装,所涉及到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负责从市政电源、水源接入点接至临时箱变、水表,并将施工电源、水源挂设到工地红线内并装好总表,施工中的水、电费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协助办理报建手续。
②承包人必须在施工前自行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方案审批手续(特别是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交通疏导等方案审批),并在施工期间严格按照获得审批的方案施工,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③临时施工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现场临时搭建,必须经过监理单位或发包人的批准。由承包人负责支付施工用临时用地征用费,场地平整及硬地化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④协助发包人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⑤本工程采购和使用有关材料的等级、质量应符合本合同条款及招标文件要求。
⑥承包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广东省、东莞市、发包人的有关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具备与之相符的技术素质,按上述建设工程管理规定投入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的人员及施工机械设备,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进度、安全、质量的全方位管理,建立健全各管理体系,规范施工。
⑦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必须签定《廉政合同》。
⑧以下工程项目及要求所涉及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增减不予签证,其费用由承包人一次包干:
A1、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施工现有红线内、外道路的任何设施(含各种管线线路)损坏的,承包人必须按原样修复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A2、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地表土及垃圾、地表杂草灌木、树木清除及外运;
A3、施工场地内不得堆放弃土、淤泥、杂土、杂物等建筑垃圾,施工现场遗弃的建筑垃圾,由承包人负责清运。
A4、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本工程工期要求,并充分考虑赶工措施和费用。
A5、土方运输的运距由承包人自行考虑。
A6、本工程的建设场地红线以外的三通及红线范围内的场地平整、施工用电电源挂设到工地建筑红线内并装好总表、供水源接到施工现场建筑红线内并装好总表等工作由承包人承担;施工中用电、用水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A7、工程完工后,承包人临时驻地及租用地须恢复至符合当地政府的要求,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A8、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临时办公室、 工棚、 材料设备仓库等施工临时设施的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A9、承包人在中标后一个月内有责任探明红线范围邻近的树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电力和电讯设施等物体,并且要采取措施对其进行保护。由于承包人未探明情况而擅自施工或防护不力而造成上述邻近物体的损坏或发生事故,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A10、承包人必须充分估计工程施工期间因赶工、窝工所带来的费用风险,因满足本工程工期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A11、承包人为满足施工需要而新修建、改建或扩建的施工便道的建设费用、安全防护及其维护费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担。承包人使用现有的道路必须进行维修和养护,必须保证道路交通顺畅和道路不扬尘,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A12、 承包人应考虑为贯彻实施 《关于我市实施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东建 〔2007〕11 号)文件要求,在本工程实施平安卡管理制度所需增加的所有涉及费用,该部分费用已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单列费用中,费用一次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
A13、按《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通知》(东建函[2007]172 号文)、《关于增加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项目费用的通知》 (东建函[2007]180 号文)和《关于完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东建质安[2008]68 号文)的规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安装足够数量的视频监控摄像头。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
A14、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单列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至少已包括:安全文明施工、雨季施工、工程管理、现场临时设施、卫生排污(包括施工现场杂草、建筑垃圾的清理必须脱水外运)、设置砖砌围墙或标准铁制围护、工程保险等所需的各种费用。 在施工范围内中标人必须严格执行 《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规定,并应按要求组织安全文明施工。规范书写宣传标语,竣工后拆运清除,有关费用计入总包干费用中,结算不做调整。
A15、中标人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及其费用。
A16、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如须采用较复杂的施工技术的施工方案) ,施工中因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所引起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0.4 承包人完成设计的约定
(1) 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有: /
(2) 承包人提交设计图纸的时间: /
20.5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
本款更改为: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4)负责本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所涉及的有关费用发包人不另补偿给承包人。
20.7 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本款文末增加:“承包人未按本合同条款或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要求执行时,合同条款或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有处罚约定的,发包人将按约定对承包人作出处罚”。
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21.2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
本款更改为: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拟安排于本工程的注册建造师,并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承包人代表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换:
(1) 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2) 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3) 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监理人认为该承包人代表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4) 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发包人要求更换的;
(5) 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6) 被司法机关羁押或判刑的;
(7) 死亡的。
承包人除发生上述情形外自行更换承包人代表(建造师) ,其更换无效。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建造师)的,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替换人员的专业要相符,等级应不低于被替换的建造师。后任承包人代表(建造师)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承包人代表(建造师)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按规定需由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管理文件必须有本项目建造师的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否则文件将不予于受理。
22.发包人代表
22.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 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建设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协调和处理好周围各方的关系,发包人代表的任何决定均以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章为最终决定。
23.监理工程师
23.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 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
(2) 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3.3 (11)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具体涉及监理合同约定的重大变更或合同价款的事项必须经发包人批准,相关指令在发包人审批同意后发出。
24.造价工程师
24.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 造价咨询单位: 法定代表人:
(2) 任命( )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本文末增加:本合同中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应由造价工程师行使的职权,由发包人行使或发包人授权监理人依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委派相应人员负责行使(结算、竣工决算除外)。
24.3 (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无。
25.承包人代表
25.1
承包人任命(姓名: 专业: 资质等级: 资质证号: )为承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6.指定分包人
26.1 依法指定的分包人及其有关规定:
(1)实施、完成任何永久工程的分包人:无。
(2)提供本合同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无。
27. 承包人劳务
27.2 承包人人员的雇佣
本款更改为:承包人应雇佣投标文件中指明的人员,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服务于发包人的人员中雇佣人员。
27.7 承包人雇员安排和撤换
本款文末增加:
承包人更换主要技术人员须报发包人审批,替换人员的专业要相符,等级应不低于被替换人员。本工程建造师、项目副经理及总工程师不得同时担任其它工程的工作。否则将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并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
28.工程担保
28.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本款更改为:
合同协议书签署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必须是支行一级或以上银行机构,并经发包人同意,非东莞市行政区内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需经担保银行所在地公证
机关公证并出具公证书。提供履约保证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金额为:
合同总价的 20%(当中标价与最高报价值之间的差额少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20%时可采用)。
中标价与最高报价值之间的差额(当中标价与最高报价值之间的差额高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20%时可采用)。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
(1)履约担保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 。
(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签订本合同时。
□ 其他时间:合同协议书签署前。
28.2 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
本款更改为: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合同签订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东莞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审核结算后28天内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届满时间先于招标文件、合同文件要求的,承包人应在原提交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前15 天内,必须办理保函延期手续,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在保函到期前将保函金额转为现金存入履约保证金帐户。如担保银行的履约保函在规定有效日期内而工程仍未竣工验收及结算的,必须在到期前10天办妥延期手续。否则,发包人向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提取履约保证金。
28.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
本款更改为:
按《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东府[2005]5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因本工程为市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市财政资金投资部分已由市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出具资金证明,发包人不另行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28.5 支付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本款删除。
28.6 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
本款删除。
28.8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无。
31.不可抗力
31.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① 6 级以上的地震;
② 8 级以上的持续 2 天的台风;
③ 250 mm 以上的持续 24 小时的大雨、暴雨;
④ 50 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 2 天的高温天气。
32.保险
32.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 合同通用条款第32.1 款的第(1)项;
□ 合同通用条款第32.1 款的第(2)项;
□ 合同通用条款第32.1 款的第(3)项;
□ 合同通用条款第32.1 款的第(4)项。
32.2 承包人办理保险
本款更改为:
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合法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设备、第 32.1款第(4)点以外采购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承包人(含分包人)在本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到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社会保险登记,并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支付工伤保险费用。按照《关于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东社保〔2007〕47号)计算的工伤保险费已包含在人工费中,该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具体做法执行《关于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东社保〔2007〕47号)。 若所参工伤保险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到期,必须于工伤保险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续期手续。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含分包人)承担。
32.7 保险赔偿金的用途
本款文末增加“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按各自责任范围补偿”。
32.8担保内容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单位。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三天内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33.进度计划和报告
33.1提交工程进度计划
本款更改为: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 7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由监理工程师将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位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33.3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34.开工
34.2 工程开工
本款更改为: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7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14 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 1 天内开工,然后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直至其被改变为止。实际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书面进场通知所载明时间为准。
35.暂停施工和复工
35.4 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形:无。
36.工期及工期延误
36.2 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天。(实际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书面进场通知
所载明时间为准,竣工时间以实际开工时间推定) 。
(1) (工程名称)单项(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天。
(2) (工程名称)单项(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天。
38.竣工日期
38.1 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实际竣工时间以发包人复核批准的时间为准)。
42.质量目标
42.1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 合格 标准。工程质量经验收评定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除返工外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 10% 。
45.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45.1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按国家、广东省及东莞市有关的安全文明施工法律、法规、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执行。
45.5治安管理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执行。
46.测量放线
46.1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的时间:收到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后的 3 天内。
46.4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按国家、广东省的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执行。
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8.1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8.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无。
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49.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
49.2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
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第七章的材料明细表中列明的材料、设备要求或招标图纸要求,在施工中将选用的材料、设备品牌型号及设备配置的详细清单及样板报设计、监理、发包人审定后方可采购。否则,发包人对该材料、设备的费用将不予计量和结算,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其他要求:
(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东建[2004] 75 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建[2005] 45 号)有关规定,本工程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2)承包人购买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必须向发包人提供厂家批号、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书等资料证明,发包人可随时对承包人所购买的材料、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3)根据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对招标工程实行“主材按定额进场验收”制度,要求承包人必须按招标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中每批进入工地的建筑材料、设备必须由监理工程师签字。
(4)本工程对材料及设备的要求,若招标文件第七章的材料明细表、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所注明的要求不相同时,均以材料明细表为准;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所注明的要求不相同时,则以招标图纸为准。
49.8 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无。
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50.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时间和地点:由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事先协商确定。
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1.1承包人修建临时设施和办理临时设施占地申请手续所需费用的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办理其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
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3.1 中间验收部位有:按规定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中间验收部位的验收条件:达到本合同第42条约定的质量标准。
55.工程试车
55.1是否需要试车
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
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和要求:
56.工程变更
56.4承包人提出合理建议应得的奖励:本工程不设奖励。
本条文末增加第56.6 款:
56.6合同内设计变更工程是合同承包范围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变更工程设计图纸及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令完成施工。
58.竣工验收
58.8 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验收
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本款不适用。
合同工程有单位工程和工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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