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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考勤管理制度(OYJ).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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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确保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终端公司”)高效运作,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员工,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三条 工作时间为: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如时间有变动由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二章 考勤要求 第四条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不得随意离岗,不得旷工,因故不能按时到岗或需临时离岗的, 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 为增强领导人员的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公司部门 及以上领导人员上班应提前10分钟到岗。同时部门领导要加强对 员工进行诚信教育,培养团队意识和集体观念。 第六条 所有员工实行上下班考勤登记制度。若上班场所未 - 2 - 安装考勤设备的,由考勤员负责登记出勤情况。 第七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超过规定上班时间30分钟以内(含,下同)未到岗的,按迟到论处;早于规定下班时间30分钟以内离岗的,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至1小时内未到岗、提前30分钟至1小时内离岗或上班中途擅自离岗1小时以内的,均按旷工半天论处;迟到、早退或上班中途擅自离岗超过1小时的,按旷工1天论处。 第八条 个别部门的个别岗位确因工作需要,可按实际情况,经人力资源部同意后适当实行弹性工作时间。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制定考勤管理制度,检查员工出勤情况,审核各部门提交的《区公司本部员工考勤月报表》(见附表1),通报考勤情况。 第十条 各部门领导为部门员工考勤管理的责任人,有责任检查本部门员工的出勤情况,审核本部门的《区公司本部员工考勤月报表》。 第十一条 每个部门设置一名兼职考勤员,一般情况部门绩 效协调员即为兼职考勤员,协助部门领导对员工出勤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及登记,并填写《部门员工考勤月报表》。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于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将上月考勤月报 表通过189邮箱提交办公室,办公室将核对各部门勤月报表,如考勤月报表与OA系统考勤记录不符的,则需说明原因,经核对后的考勤结果将作为员工考勤记录的最终依据。 第四章 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 当月内首次迟到(早退)者,扣罚100(一般扣绩效工资,下同);第二次迟到(早退)者,扣罚200元;累计迟到(早退)达到3次及以上者,扣罚当月整个月的绩效工资。 第十四条 旷工半天者,扣罚500元,并给予一次口警告处分;旷工一天及以上者,扣罚当月整个月的绩效工资,并按相关规定处理。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全年内累计旷工 5 天以上,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凡有虚报、涂改、毁损考勤记录行为之一者,扣罚50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当年内累计两次以上有虚报、涂改、毁损考勤记录行为之一者,第二次开始每次扣罚当月整个月的绩效工资,并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第五章 请假程序及手续 第十六条 员工享受各种假期的,必须按规定程序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一)临时事宜请假手续 当日内,员工因故不能按时到岗或需临时离岗的,须提前向直接领导(简称领导或其授权人,下同)口头请假,说明原因及所需时间等。临时请假时间超过半小时的,请假人需同时通知部门考勤员,由考勤员填写考勤记录表。 (二)各种假期请假手续 1.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申请单,写明请假原因、请假时间及请假期间工作代理人等,由部门考勤员和部门经理、副总经理审核、签批后,报办公室备案。 2.员工办理请假手续如病假、婚假等,均须向办公室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准假。 3.员工请假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妥请假手续的,须在离岗时主动向直管领导说明原因,经批准后,请假方为有效。同时,领导须指定其他人员为其代办请假手续,事后再由请假人补齐手续。 4.员工假期结束后,须于请假到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因特殊情况,员工实际使用的假期比请假天数少时,销假时在原请假单上注明实际情况;若员工在所请假期内无法处理完私事需要延长假期的,应及时办理再请假手续。员工无特殊情况,未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三)外出工作请示手续 员工在当地需离开本单位外出工作的,应事先向部门领导请示,外出超过半小时的,需通知部门考勤员;员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报部门领导批准,因工作紧急无法填写出差申请单的,应口头征得部门领导同意,并应于出差回来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出差审批手续。 第六章 请假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部门领导请假须经办公室审核和公司领导批准,同时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员工请假在1天以内(含1天)的由部门领导审批,同时报办公室备案;1天以上经部门领导核准后报办公室和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第七章 各种假期及待遇 第十九条 病假 (一)病假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经医生诊断认定,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给予的假期。 (二)员工病假,根据其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计算累计病休时间 10年以下 5 年以下 3 个月 6 个月 5 年以上 6 个月 12 个月 10 年以上 5 年以下 6 个月 12 个月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 9 个月 15 个月 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 12 个月 18 个月 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 18 个月 24 个月 20 年以上 24 个月 30 个月 (三)员工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病愈复工的,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所在部门和办公室批准。 (四)员工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的处理,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及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执行。 (五)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者,按其连续工龄长短发病假工资,医疗期在6个月以上者,按其连续工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具体如下: 医疗期 连 续 工 龄 发放标准 (按本人岗位工资比例) 6 个月以内 不满 5 年者 病假工资 60% 满 5 年不满 10 年者 70% 满 10 年不满 15 年者 80% 满 15 年不满 20 年者 90% 满 20 年以上者 100% 6 个月以上 不满 5 年者 疾病救济费 50% 满 5 年不满 10 年者 55% 满 10 年不满 15 年者 60% 满 15 年不满 20 年者 65% 满 20 年以上者 70% 第二十条 事假 (一)事假是指员工因有私事必须在工作日内办理,经领导批准给予的假期。 (二)事假期间停发岗位工资,每月事假超过10天的,停发当月绩效工资。 第二十一条 婚假 (一)婚假是指员工本人结婚而给予的安排结婚相关事宜的假期。 (二)婚假为1至3天。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到另一方工作地结婚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核给路程假。符合晚婚年龄(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的初婚者,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可另增加晚婚假12天。 (三)婚假应在员工领取结婚证起的一年内使用。 (四)员工婚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员工自理。 第二十二条 产假 (一)产假是指女员工生育子女而给予的假期。 (二)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其产假时间按下列情况确定: 1.正常生育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已婚女员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可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应于婴儿出生时使用),其中5天为带薪;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 2.女员工妊娠不满3个月(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3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30天;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按正常生育产假休假。 3.员工接受节育手术的,按医院出具的证明给予休假。 4.对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三)员工产假及节育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发。 第二十三条 丧假 (一)丧假是指员工本人的直系亲属(指祖父母、父母、配偶和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 (二)丧假为1至3天;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核给路程假。 (三)员工丧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员工自理。 第二十四条 带薪年休假 (一)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是指满足一定条件的员工每年享有一定期限的休息假期,在此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 (二)年休假假期 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员工累计工作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累计工作年限的计算参照国家工龄计算相关规定执行。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 第二十五条 各假期除年休假和事假外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如遇法定节假日连续计算不另外扣除。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各部门员工考勤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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