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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目标:
创建“安全文明工程”
无人身死亡事故;
无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无重大交通事故;
无重大火灾、洪灾事故;
杜绝重伤事故;
杜绝重复发生相同性质的事故。
1.2本细则编制依据
国家、部、省及有关部门制订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规程;
中标公司制订的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及制度;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施工质量监理合同文件。
1.3本细则适用于赤壁市东洲发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工程项目水工工程、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1.4本监理公司对安全施工监督管理所承担的职责为:
协助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安全保证体系、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等进行审批,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协调和处理施工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安全问题,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必要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当承建单位安全生产严重失控时,建议建设单位下令进行停工整改;协助对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2.监理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
2.1 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
(1) 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工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这是安全管理的高层机构,由参建各方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监督与协调。
(2) 在监理公司内部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各部分管一块、专职、兼职监理工程师参加的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安全生产监理组织保证体系见下图。
协助
协助
项目安全生产监理负责人
项目安全生产监理负责人
技术部门
安全生产监理负责人
(总监)
横向联系
横向联系
横向联系
安全生产监理员
安全生产监理员
各项目监理工程师
各项目监理工程师
安全生产监理组织保证体系
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1)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监督承建单位认真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
(2)督促承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审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4)督促承建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5)检查并督促承建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工程或各工序、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6)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项工作;
(7)不定期的组织安全综合检查,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进行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8)发现违章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隐患要责令其停工整顿。
4. 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4.1在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上报以下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1)安全资质及证明文件(含分包单位)
(2)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3)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专业人员配备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5)实施性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
(6)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等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7)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
(8)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4.2根据承建单位上报的有关文件,监理单位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审查,经检查并具备以下条件后,才能开工:
(1) 承建单位(含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2) 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并配备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3) 编制实施性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并落实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度汛措施和防护措施;
(4) 检查开工时所必须的施工机械、材料和主要人员是否到达现场,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已经到位,避免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及上岗证;
(6) 对所有从事管理和生产的人员施工前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加强职工安全意识。
(7) 分部工程开工前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8) 在施工开始之前,应了解现场的施工环境,人为障碍等因素,以便掌握有关资料,及时提出防范措施;
(9) 掌握新技术、新材料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标准,在施工前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教育。
5. 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
5.1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
5.2 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安全保证体系正常运转,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5.3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人员、机械设备及工程安全。
5.4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加强现场监督与检查,专职安全员应每天进行巡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和验收。
5.5 接受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
5.6安全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及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违章作业及安全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5.7加强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将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以安全月报的形式报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5.8 按要求及时提交各阶段工程安全检查报告。
5.9 组织或协助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6.1总则
(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
(3)施工现场用电中的有关技术问题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或规程规定。
(4)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用电的安全管理工作。
6.2 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1)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相应的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应包括:
(a)现场勘察;
(b)确定电源进线、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位置及线路走向;
(c)进行负荷计算;
(d)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e)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f)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2)专业人员
l 安装、维修或拆除用电工程,必须由专职电工完成。电工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电工等级应同工程难易程序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l 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a)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b)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用具;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电工作业安全用具要定期检验,以保障使用性能可靠;
(c)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d)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e)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f)安全技术档案
(g)施工现场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l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的全部资料;
l 修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措施的资料;
l 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资料;
l 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l 电气设备的试验、检验凭单和测试记录;
●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
●定期检(复)查表;
●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有关的电工作业票。
(a)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维修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并于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b)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时间:施工现场每月不少于一次,值班电工的现场用电安全巡检每月一次。但每年不同季节来临前作有针对性的检查,例如:霉雨季节前、雷雨季节前、高温、严冬等季节前。检查情况记录要保持完好。
(c)检查工作应按分部工程和不同作业面进行。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验手续。
(d)用电安全的基本规定
(e)现场施工用临时线路一般应架空,用固定瓷瓶绝缘。动力与照明线路要分开架设。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IV-S接零保护系统。
(f)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g)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h)配电屏(盘)内应装设有功、无功电度表,并应分路装设电流、电压表。还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器。
(i)严格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施工现场用于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器外,还必须装隔离开关。开关箱均应有门可锁、能防雨。
(j)现场变压器周边,必须设安全围栏,并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配电室、动力配电箱、接线开关箱均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k)现场照明:照明专用回路应加装漏电保护器;灯具金属外壳作接零保护;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米应使用安全电压;潮湿作业场所、洞内、井下和手持照明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夜间施工时,作业场所和人员、车辆行走的道路、通道必须保障足够的照明。禁止通行或危险处应设红灯警示。
(l)现场作业面使用的照明灯具、电动工器具(如振捣器、电焊机等)的电源线必须使用配备的电缆线,不得使用塑料线。
(m)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器应匹配,安装应固定,符合要求。严禁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n)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和仓储: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购买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物资。仓储人员应加强对电气物资、器材的保管,防止受潮、污染、损坏。
6.3 事故报告
(1)施工用电发生事故时,承建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和工程局有关规定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2)用电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设备事故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用电设备事故由承建单位设备主管部门按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触电事故导致人员因工伤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3)发生人员触电事故后,承建单位、现场人员要积极组织抢救,尤其是对伤者进行人工呼吸,并立即送附近医院进行救护。
(4)事故单位应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分析。事故原因涉及到设计、安装、维修等部门时应请有关部门共同参加事故调查,吸取教训,改进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部门要承担责任。事故原因涉及到运行管理方面时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7、设备及物资存放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7.1总则
(1)为加强设备、物资存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而制定本规定。
(2)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设备及物资存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7.2设备、物资存放的安全要求
(1)设备、物资的堆放和存储要尽可能定点放置,分类保管,符合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
(2)物资仓储要符合十二防(防锈、防火、防盗、防霉烂变质、防爆、防冻、防漏、防鼠、防虫、防潮、防雷、防丢)要求,堆放稳固。
(3)现场作业中使用剩余材料应及时清理收回,分类存放。
(4)对职工健康有害物质,如油漆及其稀释剂等应存放在通风良好、严禁烟火的专用库房;沥青应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场所。
(5)搞好仓库卫生,勤清扫,经常保持货垛、货架、包装物、苫垫材料及地面的清洁,防止灰尘及污染物飞扬,侵蚀物资。
7.3物资存放安全保卫监督管理要点
(1)保管员每日上下班前,要检查库房、、场区周围是否有不安全的因素存在,门窗、锁是否完好,如有异常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保卫部门反映。
(2)在规定禁止吸烟的地段和库区内,应严禁明火吸烟,仓库禁止携入火种。保管员对入库人员有进行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的义务。
对危险品物资要专放,对易燃易爆物品要采取隔离措施,单独存放。消灭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
(3)保管员应保持本施工作业区的消防设备、器具的完整、清洁,不许他人随意挪用;对他人在区内进行不安全作业的行为,有权监督和制止。
(4)保管员对自己所管物资,对外有保密的责任。领料人员和其它人没不得随意进出库房,如确需领料人员进库搬运的物资,要在库内点交清楚,不得在搬运中点交,以防出现差错和丢失。
(5)保管员休假或较长时间外出时,不得把仓库钥匙带出去;工作时间不得将钥匙乱扔乱放;人离库时应即锁门,不得擅离职守。
(6)保管员在发完料后,应在发料凭证上签字,同时也要请领料人员签认,并给领料人员办理出库手续。
(7)仓库是存放公共物资的场所,任何人不随意将私人物品存入库内。
第二章 质量控制保证导则
1.总则
1.1本导则适用于赤壁市东洲发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工作。
1.2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依据
(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其技术条款;
(2)质量监理合同文件及监理规范;
(3)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4)经业主签发实施的设计图纸与设计技术要求;
(5)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质量检验办法。
1.3工程质量控制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2)坚持以人为控制核心的原则;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
1.4工程质量控制标准
(1)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新的技术标准替代了原技术标准,从新标准生效之日起,依据新标准执行;
(2)当合同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低于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时,应按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执行;
(3)当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包括推荐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低于合同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时,按合同技术标准执行;
(4)监理公司可以依照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在征得业主批准后,对工程质量控制所执行的合同技术标准与质量检验方法进行补充、修改与调整;
(5)当合同文件中有关质量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合同双方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同行公议标准履行
2. 工程质量控制流程
业主提供工程开工批文、设计图纸、施工承包合同等
监理细则交底
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主持、业主、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
图纸会审、技术交底
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下达开工令(通知)
总监理工程师
按要求填写,并须附上: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分包人的资格证件
3.工程坐标放样及灰线签证
4.管理人员名单及分工
承包商
单位工程开工报审
业主提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与工程有关的文件
工程施工图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
勘察资料
图纸会审及变更资料
不
监理工程师
审核开工报告
同 同
意
审核结果
正式施工
同意
1.口头通知
2.发监理工作联系单
3.发监理通知
整改
现场监理工程师
施工全过程检查
必须附上:
1. 各项材料出厂合格证
2. 各项材料试验报告
3. 工程参数通知单
4. 设计指标样试验报告
5. 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定报告
6. 其他检测和试验报告
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承包商
专业监理工程师
现场监理工程师
现场检查
审批结果
监理工程师
承包商
填报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审批结果
签认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
监理试验室检验
检验结果报监理工程师
返工
不合格
合格
单元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分部工程完成
必须附上:
1.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统计分析报告。
2. 材料检验资料及统计分析报告。
3. 设计指标取样试验资料及统计分析报告。
4. 其它检测和试验报告。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或抽样检查
监理工程师
返工
不合格
监理工程师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必须附上:
1. 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
2.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
3. 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填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现场监理工程师
现场检查
监理试验室检验
承包商
专业监理工程师
整改
验收结果
不合格
竣工
必须附上:
1. 竣工资料
2. 竣工图
移交建设单位使用
2.1 施工质量体系的检查与认可
2.1.1承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承建单位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其质量目标是保证承建工程质量满足合同条款、技术规范以及设计各项技术要求。
承建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管理组织和满足质量检测要求的质量检验机构。
2.1.2 承建单位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⑴ 承建单位应在合同工程项目开工前,按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完成质量管理组织、质量检测机构的组建,完成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编制,完成施工质量检查员、施工质量检测作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业务考核;
⑵ 承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质量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方法、检测内容与检查频率,将全部时间用于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检测、检查和质量记录的管理,并接受监理公司的检查与监督;
⑶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活动的审查、检查、认证与批准,并不能免除或减轻承建单位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2.1.3 质量保证的合同认证
承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组织、质量检验机构、施工测量机构、施工质量检查员和施工质量检测机构操作人员的资质,必须报经监理公司审批或认可。
2.2 施工组织设计审批
承建单位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合同工程开工前或合同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编制,并报送业主及监理单位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2.3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验收
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复核业主提供的首级控制网测量资料,并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设。
施工控制网或加密控制网布设的施测方案,必须事先报经监理公司批准。监理公司派出测量监理工程师对施测过程进行监督,或通过监理校测完成对控制测量成果的审查和验收。
2.4 进场材料的质量检验
承建单位必须对进场材料进行检查,确保进场材料满足工程开工及施工所必须的储存量,并符合规定的技术品质和质量标准要求。
2.5 进场施工设备的检查
进场施工设备应满足工程开工及施工所必须的数量、规格、生产能力、完好率、适应性及设备配套要求。经监理公司和业主检查不合格的施工设备,承建单位应进行检修、维护或撤离工地更换。经查验合格的施工设备,应为工程施工所专用。未征得监理公司或业主同意,这些施工设备不得中途撤离工地。
2.6监理工作程序框图:
组织人员设备
检查业主提供的条件
检查进场施工设备
检验进场材料的质量
提供开工项目的设计图纸
业主下达开工令
测量控制网点移交
核实施工单位质保体系
业主组织设计交底
检查落实施工条件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测量、试验资质
3. 开工前质量控制
3.1 工程项目划分及开工申报
3.1.1 工程项目划分
赤壁市东洲发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工程项目按单位工程、分部、单元工程划分工程项目,项目划分见附表1。
3.1.2合同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申报
合同(单位)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应向业主及监理单位上报施工组织设计、控制性施工进度计划、进场施工设备表、施工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等,经业主及监理单位审查并检查施工准备工作情况符合合同要求后,上报合同(单位)开工申请单,由业主单位签发开工令。
分部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必须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相应项目的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与期限,编报详细的施工措施计划,填报施工措施报审表,经业主及监理单位审查并检查施工准备工作情况符合要求后,上报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单,由业主单位签发开工许可证。
3.1.3单元工程的开工申请
(1) 申请单元工程开工,承建单位依照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细则》要求向监理申报单元工程开工签证,并以此作为工程计量及支付申报的依据。
(2)下序单元工程的开工,由承建单位质检部门凭上序工程《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向监理申办开工签证,联检单元工程的开工,还需附《施工质量联合检验合格证》。凡需要进行地质编录或原始地形测绘的,在工程开工前,还必须同时具备该项工作完成的签证记录并报送相关资料。为有利于工程施工,对于开工准备就绪,并且工程开工不影响地质编录或测绘工作完成的,经承建单位申报,监理工程师在上序单元工程检验合格的同时,签发下序单元工程开工签证。
3.1.4单元工程开工签证过程的责任
(1)承建单位开工申报后,因抽查或联检不合格、造成开工延误以及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监理接到承建单位开工申报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通常为24~48小时)内未进行抽检或组织完成联检验收的,施工单位质检部门可自行完成上述工作,并在认定质量检验合格后签发开工证,报监理确认。
(2)若监理事后发出通知,坚持要求停工或挖开复检,承建单位应予执行。但是,若停工或挖开检验的结果表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则由此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合同支付。若停工或剥离检验的结果表明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则由此引起的损失与合同责任由承建单位负责。
3.2 设计文件的签发
招标图纸不能作为工程实施的依据,承建单位应按经业主签发的施工图纸与技术要求施工。
监理公司做好每张施工图纸的审查,及时发现、纠正施工图纸中存在的图面缺陷和差错。如果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和合同技术条件存在重大偏离,应会同业主召开专题协调会议予以审议、分析、研究和澄清。
施工过程中,监理公司或承建单位可以根据现场地形、地质与施工条件变化提出优化设计建议,提交业主决策。
3.3 设计技术交底
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参加业主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的设计技术交底会议,明确设计意图、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
3.4 施工措施计划的批准
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建单位应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安排,结合现场施工条件和设计图纸要求完成申报开工项目施工措施计划的编制报送监理公司,监理公司协同业主审查后由业主批准。
对每项工程施工措施计划,监理公司着重审查其施工方案、程序和工艺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并在通过审查和批准后督促承建单位落实和实施。
3.5 施工准备检查
每项工程开工前,监理公司配合业主检查承建单位的施工准备工作。施工准备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 必需的生产性试验已经完成,用于施工的各种参数已报经批准;
⑵ 设计或安装图纸、施工技术与作业规程规范、技术检验标准、施工措施计划等技术交底已进行;
⑶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置,劳动组织与技工配备已经完成;
⑷ 开工所必需的材料、构件、工程设备到位,经检验合格并能满足计划施工时段连续施工的需要;
⑸ 施工辅助生产设备和施工养护、防护措施就绪;
⑹ 场地平整、交通道路、测量布网及其他临时设施满足开工要求;
⑺ 施工管理、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和质量保证措施落实。
3.6 发布合同单位、分部工程开工令
施工准备工作查验合格或认定施工准备工作不影响工程施工进展后,由业主签发合同(单位)工程开工令、分部工程开工许可证,并在开工后对施工准备不足部分承建单位应尽快完善。
4.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4.1 督促承建单位按章作业
承建单位应严格遵守合同文件技术条款、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工程质量标准、设计文件,按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中确定的施工工艺、措施和施工程序,按章作业、文明施工。
4.2 施工资源投入检查
监理公司配合业主对承建单位检验、测量和承担技术工种作业人员的技术资质,以及施工过程中施工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以保证施工过程中人力、物力等施工资源投入满足工程质量控制要求。
4.3 监理工程师的现场监督
施工过程中,监理公司以单元工程为基础、以工序控制为重点,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
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质量,监理单位有权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作出指示:
⑴ 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包括进入现场、查阅施工记录,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并要求承建单位提供试验和检测成果;
⑵ 指示承建单位停止不正当的或可能对工程质量、安全造成损害的施工(包括试验、检测)工艺、措施、工序、作业方式,以及其他各种违章作业行为;
⑶ 指示承建单位停止不合格材料、设备、设施的安装与使用,并予以更换;
⑷ 指示承建单位对不合格工序采取补工或返工处理;
⑸ 对承建单位施工质量管理中严重失察、失职、玩忽职守、伪造记录和检测资料,或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罚、撤换、直至责令退场;
⑹ 指令多次严重违反作业规程,经指出后仍无明显改进的作业班、组、队停工整顿、撤换、直至责令退场;
⑺ 指示施工单位按合同要求对完建工程继续予以养护、维护、照管和进行缺陷修复;
⑻ 行使工程施工合同文件授予的其他指令权。
4.4 “三检制”(班组初检、项质保部复检)程序。
(1) 每道工序完成后,应由班组兼职质检员填写初检记录,班组长复核签字。一道工序由几个班组连续施工时,要作好班组交接记录,由完成该道工序的最后一个班组填写初检记录。
(2) 由工程专职质检员,与施工技术人员一起进行复检工作,并填写复检意见。
(3)由联合专职质检员进行终检,终检合格后,按规定签发自检合格证。对多工序施工的单元工程,在上一道工序未经终检或终检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5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
每一个单元工程完成后,由终检专职质检员会同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评定(或暂评)质量等级。对质量有缺陷或质量不合格的单元工程,暂不评定质量等级,待修补处理后,重新检查,质量等级只能评为合格。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质量等级评定资料,按分部工程分类整理。
对无初检记录的单元工程不得进行复检。对初检资料严重不全或失实的单元工程,不得评为优良。
4.6 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检查
(1)水工建筑物基础开挖,地下建筑物岩石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工程等隐蔽工程,以及建设(监理)单位要求检验的关键部位(应事先确定),其终检工作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主持,特别重要的工程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主持,组织专职质检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终检合格后,方可向监理公司申请检查验收。
(2)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检查验收工作,由监理公司主持,组织建设、设计、承建单位成立联合检查验收组进行工作。
(3)监理公司接到承建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联合检查验收组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填写施工质量联合检验合格证,严禁未经共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就签发合格(开仓)证。
(4)隐蔽工程联合检查验收时,地质人员和承建单位提供检查所需的施工地质测绘图和相应的地质资料。
(5)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施工质量联合检验合格(开仓)证一式四份,报送监理公司一份,三份留施工单位归档整理,供分部工程验收和阶段验收时使用。
4.7承建单位应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重要部位的工艺及外观质量制订专题施工措施,报监理审批同意,先在次要部位进行试验后,方可进行重要部位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外观质量。
4.8 对有外观质量要求的重要部位,应把外观质量作为重要的检查内容和检测项目,并据此进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单元工程外观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进行处理,直至合格。
4.9 根据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对工程外观必须作出评价。
4.10 在质量等级评定中,外观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的工程,质量等级不能评为“优良工程”。
4.11工程质量缺陷处理
因施工过程或工程养护、维护和照管等原因导致发生工程质量缺陷时,承建单位应及时查明其范围和数量,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缺陷修复和处理措施。
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措施经监理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4.12 质量记录
承建单位应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经过及遗留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对于隐蔽工程应详细记录施工和质量检查情况,必要时应照相或取原状样品保存。
5.施工质量事故处理
5.1 施工质量事故
由于施工、材料、设备安装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技术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导致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因此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均应认定为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损失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小于一般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5.2 施工质量事故报告
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建单位应当立即向业主单位和监理公司报告,同时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监理公司督促承建单位按规定及时提出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1天内报告事故发生概况,7天内报告事故发生详细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
(2)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后,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
(3)事故调查处理时间超过两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5.3 质量事故记录
承建单位应对事故经过作好详细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像,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5.4 紧急措施
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承建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采取临时或紧急措施进行防护。与此同时,会同有关方研究并提出处理方案和措施,报业主批准后实施。
5.5 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原则
事故调查应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并遵循“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5.6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1)质量事故发现后,承建单位应当立即向业主单位和监理公司报告,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承建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采取临时或紧急措施进行防护。
(2)监理公司及业主单位有关人员尽快抵达现场,与承建单位有关人员共同进行初步调查,并安排必要的紧急处理措施。
(3)在初步查明质量事故的基础上,承建单位应当及时向监理公司及业主单位报送事故初步调查报告。监理公司根据自己的初步调查结果,在承建单位事故初步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向业主单位上报初步调查报告。
(4)召开由业主组织的承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四方协调会,评估事故性质,讨论并确定调查工作的安排。
(5)建设各方对事故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在调查过程中,监理公司督促为调查事故原因而开展的勘探取芯、物探和检测试验工作,调查完成后,由监理公司或业主指定的单位完成事故调查报告,报送有关单位。
(6)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由业主单位组织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事故处理方案等工作。
监理公司和业主单位批准后实施,由监理公司监督、检查质量事故处理过程,并进行必要的试验检测工作。
(8)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向业主及监理公司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9)由业主组织建设四方对质量事故处理进行验收。
(10)根据质量事故的责任,对承建单位报送的质量事故处理的经济问题进行处理。
第三章 设计文件、图纸审核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 本细则适用于赤壁市东洲发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图纸的监理协助审核工作。
1.2 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监理单位负有协助业主审查施工详图的义务。
1.3 对施工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设计图纸和文件,监理单位行使审查权。
1.4 未经业主批准签发的任何设计文件和图纸,不能作为正式施工的依据,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支付签证。
2.设计文件审核的依据
(1)设计使用的规程、规范。
(2)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3)施工合同文件技术条款。
(4)已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委托合同书。
3.审核程序
3.1监理公司收到业主批转的设计文件和图纸后,在14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上报给业主单位。
3.2 承建单位必须在单项工程实施前28天内,提交按照合同规定应由承建单位自行设计(合同规定的项目)的各工程项目的图纸、文件,报监理公司,由监理公司审核后报业主批准。
3.3监理公司设计文件审核流程:
(1)公司办公室收到设计文件和图纸并进行登记后,送总监批阅。
(2)总监阅批后送施工监理技术部门审核。
(3)施工监理技术部门安排专人对设计图纸逐项审核,并填写审阅记录单,提出审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送总监。
(4)总监对施工监理部门报送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并上报报业主。
4.审核的主要内容
设计文件和图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施工详图与相应项目、部位招标图纸的差异,并进行工程量复核。
(2)开挖类图纸建筑物轮廓线及转角坐标与实际地形的符合程度;
(3)混凝土结构与开挖及金结相互关系是否正确;
(4)钢筋图与混凝土结构图配套关系及钢筋图与钢筋材料表是否对应;
(5)金结、机电图与埋件对应关系图及标识是否有误;
(6)图纸标注尺寸、高程、说明是否有误,可否作为施工依据;
(7)结构优化的具体建议。
5.其他
5.1 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提出审核意见,其技术责任和存在问题不应由监理单位单位负责。
5.2 由业主签发的图纸,承建单位应认真研究,领会设计意图和设计要求,按正常程序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如发现该设计文件图纸尚有某些遗漏、欠缺和问题,则承建单位应在收到图纸或文件后14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监理公司和业主。监理公司复核后,报请业主单位批转设计单位作出修改和补充。
第四章 信息管理监理实施细则
1. 总 则
1.1 本细则适用于赤壁市东洲发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工程项目质量监理的信息管理工作。
1.2本细则编写的依据是:
(1)国家和部委颁布的有关规程、规范;
(2)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3)赤壁市水利局有关工程资料整编的规定;
(4)咸宁市长兴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档案资料归档规定。
1.3工程建设监理信息管理工作,是指监理公司对工程建设中各信息源发出的工程信息的收集、加工处理、传递、使用及储存等的全部管理工作。
1.4信息管理是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贯穿于监理工作的全过程。信息管理的目的,是通过有组织的信息交流、使有关人员能及时、准确的获得相应的信息,作为分析、判断、控制、决策的依据,也为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缺陷修复积累资料。
1.5 监理信息的工程编目划分,按赤壁市东洲发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工程项目项目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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