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
一
生产能力和条件
实 施 细 则
1
应有必要的生产场地、存储场地或设施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
在常规车辆四大工艺的生产线上,应明确新能源汽车生产所增加工序的具体工位和区域标识,关注能源装置、驱动装置、整车控制系统等关键部件和零件的存储区域的设置和标识。
整体作业环境应达到及时清理、清扫、整理、安全的初步要求;
生产线上应适宜、合理配置动力系统专用配送器具,应明确物料配送活动中安全防护措施;
生产和存储区域应有效识别危险源,对主要危险源电池的存储及其环境管理、运输、安装、电力接线、整车运行方面,都应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包括管理方案和应急措施)。
生产线上应明确提出所应增加温度与湿度、用电安全(电线/线缆的绝缘与裸露情况的处理)、强电警示标识、安全与防护方面等环保、安全措施,并配备专用装置。
2*
生产设备的加工精度和能力应当与产品特性要求相适合。应具有新能源汽车生产所必须的专用设备、工装和工具,制定和实施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还需有充电设备。
申请企业的生产条件在满足常规汽车生产要求的基础上,在整车装配及新能源汽车系统装配方面,应添置新能源汽车生产所必须的专用工装、夹辅具、专业电工装配工具和电工仪表、绝缘手套和绝缘鞋;申请企业如生产具有可充电功能的新能源汽车,还需配备充电设备。
如申请企业自制新能源汽车的关键或重要零部件、总成,其机加工、表面处理及装配生产所配置设备、加工范围、精度和能力等应与产品特性、生产规模相适。
二
设计开发能力
注1:对于底盘生产企业与改装车辆生产企业同时申报新能源汽车的准入项目,首先应根据核心技术的掌握主体来确定申请主体。
当底盘企业为申请主体时,审查项目将围绕该企业的申报资料和产品设计开发场所、生产场所来进行,但可能会涉及采购该底盘进行改装车辆的生产企业外部场所。
当改装车辆生产企业为申请主体时,审查项目将围绕该企业的申报资料和产品设计开发场所、生产场所来进行。与此同时,改装车辆的电动底盘还应满足同样类别传统车辆底盘的生产条件要求。
注2:已经具有《公告》新能源汽车产品、从未接受新能源汽车准入审查的企业,在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应按44号文件提出申请、实施审查。审查时应结合已有产品和新申报产品的技术原理、技术方案、技术来源的整体状况,对企业的生产能力和条件、核心技术掌握情况进行审查,给出准入审查结果,并在生产准入报告中对已《公告》产品和新申报产品的核心技术掌握情况均给出明确说明。
3*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统一负责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开发工作。应当配备与设计开发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及时跟踪国内外新能源汽车技术的最新发展情况;能够对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法规进行跟踪、评价和转化;能够完成整车设计、系统和总成匹配工作。
1、应专门设置机构,长期负责新能源汽车的设计开发与改进活动。可以设置在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内部,也可专门设置一个并行的部门。对于集团化管理的公司,可由其上级部门/集团统一设立、管理产品设计开发工作(集团化公司应按照内资企业、合资企业分别设置研发中心),申请企业至少承担与新能源汽车开发相关部分的主要设计工作。
其人员需要固定(特别是整车控制系统、车载能源装置系统、驱动系统等方面开发的人员);其它涉及常规汽车开发过程的人员可以兼做常规汽车相应的开发工作。
公司需要提交开发团队的人员清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发放工资证明、社保基金号(注明是否由本公司交付),主要开发人员(不少于10人)至少在公司从事开发工作一年以上(或者至少有从事核心技术研发工作的核心人员[如软件、硬件、系统集成、总线技术、模拟分析验证]5人以上)
在进行技术交流、现场考核时,公司可邀请外部专家到场,但是不能参与交流、答辩工作。外部专家可解释非核心技术方面的技术情况
(1) 对于自主研发及合作研发的系统、总成及关键零部件,应有明确的职责人员负责以下设计开发或技术管理工作。具体活动如下:
① 整车控制系统和动力总成系统中关键零部件的功能和性能开发;
②整车总布置、车身设计、底盘总布置、车架设计;
③整车动力系统的动力匹配计算和设计选型;
④整车控制系统的控制原理和控制策略开发;
⑤整车控制系统、动力系统及关键零部件的结构设计;
⑥各系统和子系统之间的通讯协议和数据代码的开发;
⑦机电耦合装置和变速装置结构设计;
⑧系统、总成及关键零部件的设计评审、验证、确认;
⑨技术文件管理;
⑩新能源汽车和标准化工作等等。
(2) 对于购买技术和委托开发的系统、总成及关键零部件,应有明确的职责人员负责以下相关设计开发或技术管理工作。具体活动如下:
①整车控制系统和动力总成系统中关键零部件功能、性能参数要求的提出;
②与其它相关系统和总成的匹配、通讯和控制;
③产品测试和评价;
④系统、总成及关键零部件的设计评审、验证、确认和更改设计控制等。
(3) 对于直接购买的系统、总成及零部件产品,应有明确的职责人员负责以下相关设计开发或技术管理工作。具体活动如下:
采购的相关系统与其它总成和整车匹配、与整车通讯和控制系统接口等方面的技术要求的提出,以及验证、确认活动。
2、新能源汽车整车控制系统及动力系统的设计开发活动,必须有明确的人员分工。
研发机构中应有明确的职责人员负责新能源汽车的研发、技术及标准的跟踪、试验及评价、样车及样品试制与调试、技术转化、生产准备及工艺开发工作。
3、上述职责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和研发岗位所要求的能力。
4
建立适于本企业的产品设计开发工作流程和指导具体设计工作的设计规范及作业指导书,内容内容至少应当覆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及整车设计全过程、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化等内容,且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
设计开发工作流程可在常规汽车的设计开发流程中予以体现,要突出新能源汽车设计开发相关的环节和要求。
设计规范应能够知道指导自制和改装方面新能源汽车的设计和验证、采购总成部件功能与性能要求的开发和确认等工作;至少覆盖整车控制、电机控制、变速器与动力耦合装置控制、车载能源管理、车载充电管理、通讯和数据交换等系统和子系统功能与性能要求的开发和验证等工作。
1、申请企业应建立适于本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开发工作的流程和程序化管理文件,包括从设计输入、设计输出、设计评审、验证和确认、设计更改的整个过程;该流程和程序文件必须完整覆盖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整车的设计全过程。
如果某种产品属于合作开发,或部分设计工作委托其它企业完成,设计开发流程和程序文件也必须覆盖合作开发或委托设计的活动环节和管理要求。
开发流程和程序文件可与常规汽车结合、统一设立,也可单独设立。
2、申请企业还应建立指导具体设计工作的设计规范及作业指导书,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转让技术和委托开发技术的系统、总成及关键零部件,应建立相应的设计规范及作业指导书。
建立的文件应能指导产品核心技术的后续开发、改进工作,内容包括多种控制策略方案、各个功能模块、整车数据通讯、系统总成之间匹配设计、整车动力系统匹配和选型设计、参数计算模型及经验数据、技术原理、设计验证活动等方面内容。其中功能模块应包括硬件、软件两方面内容,硬件应说明控制器的物理结构及组件,软件应说明控制系统的主程序模块、各个部件控制程序模块和执行程序模块。
注1:转让技术和委托开发技术
转让技术,是指企业将已经开发完成、并具有全部知识产权的技术,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申请新能源车辆的生产企业,转让后申请企业具有该技术的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
委托开发技术,是指申请新能源车辆的生产企业,在产品的设计开发活动中,将核心技术的某一系统、子系统、部件、零件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企业进行开发,双方签定委托开发合同,开发技术成果由申请企业享有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
注2:具有转让技术和委托开发技术的企业,应提供双方(企业与委托方/转让方)确认的有效协议,明确双方在核心技术开发过程中各自应有的职能、权限、设计任务和知识产权的所有者。
(2)对于自主研发及合作研发的系统、总成及关键零部件,应建立设计规范及作业指导书。
建立的文件应包括:
①整车控制系统和动力总成系统中关键零部件的功能和性能开发;
②整车总布置、车身设计、底盘总布置、车架设计;
③整车动力系统的匹配和选型(尤其是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与传动系统的匹配和选型);④整车控制系统、动力系统及关键零部件的结构设计;
⑤整车控制系统的控制原理和控制策略开发;
⑥各系统和子系统之间的通讯协议和数据代码的开发;
⑦机电耦合装置和变速装置结构设计;
⑧整车、整车控制系统和动力总成系统的设计评审、验证、确认和更改时应注意的事项;⑨技术文件管理;
⑩标准化等方面的内容。
注3:合作研发的技术,企业应提供双方签定的技术合作协议,其中应明确双方在核心技术开发过程中各自应有的职能、权限、设计任务和知识产权的所有者。设计规范或作业指导书内容,可根据协议要求中所规定的设计任务适当放宽。
以上两项为判定是否掌握核心技术的条件。
⑶ 直接购买的系统、总成及零部件产品,只要求在设计输入、设计验证和确认时提出应注意的事项,以及与其连接的系统总成匹配整车数据通讯和控制等方面应建立设计规范及作业指导书。
该项判定为不掌握核心技术。
(4)申请企业应按照建立的文件,提供设计开发活动的应用实例。
5*
至少掌握新能源汽车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控制系统三者之一的核心技术。
应理解享有所掌握的核心技术的技术原理、结构、功能和性能要求、控制方法、通讯和数据交换、失效模式和安全风险以及测试评价方法、主要故障模式的诊断和解决措施等。
此外还应理解制定控制系统、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等各系统的边界划分与接口定义等。
对于所掌握的核心技术应具有相应的知识产权(至少包括设计更改权和使用权)
1、掌握核心技术的基本要求
(1)理解整车、关键系统或总成的技术原理、控制方法、通讯、结构、功能、主要技术特性、失效模式和测试评价方法;
(2)理解各系统的边界划分与接口定义,包括各系统之间接口定义、逻辑关系图、技术特征参数等;
(3)理解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及主要环节的加工参数(仅对掌握的核心技术);
(4)理解产品的安全性及潜在风险(必要时进行产品安全性的失效模式和后果分析);
(5)理解产品主要故障模式、诊断方法和解决方案。
2、在上述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对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三种核心技术的掌握程度,应按不同的要求处理。
(1)掌握整车控制系统作为核心技术
整车控制系统包括通讯线缆及接口、通讯协议、仪表(显示屏)、控制器等硬件和软件(含系统源程序)。
控制器是由周边器件和主芯片(或单片机)组成。
周边器件是一些功能件,如电阻、传感器、桥式开关电路等器件,完成执行、采样等功能;或是辅助单片机、专用集成电路等完成控制过程的器件。
申请企业是否掌握核心技术应从以下方面把握掌握程度:
申请企业应能够提供:
①整车控制系统的整车控制策略框架、控制原理图、电气结构原理图、电路图、总成图、装配图和整车布置图;
②整车控制系统与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之间的通讯协议和数据交换代码;
③整车控制系统及子系统的源程序软件;
④整车设计与新能源相关的驱动系统、能源装置匹配设计和结构设计、计算验证等方面的说明。
申请企业应具有:
①整车控制系统和子系统(硬件和软件)的功能和性能检验、测试能力;
②控制系统和子系统的主要故障模式诊断能力和维护、维修能力;
③具备整车动力系统功能和性能的检测能力。
申请企业应演示并说明:
在设计开发过程中所采用的开发工具,包括设计开发程序及软件设计程序,如整车性能及控制策略仿真软件(Cruis,Matlab/simulink,Psat, target link),Dspace(autobox)硬件在环仿真系统,快速成形开发软件,控制系统源程序自动代码生成软件,编译器,仿真调试器i-system/hitex,电路仿真软件multisim,PCB电路板设计软件protel/power PCB/SPICE,整车控制系统标定工具CANape,Etas),CANOE/CANSCOPE总线开发系统,包括开发源程序所依据的软件系统、设备、环境,以及开发工具对驱动系统的验证活动和各类设计验算过程。
注1:审查过程中,若整车控制策略框架和控制原理、各种功能模式判断和逻辑运算已经说明详细而具体,可演示软件程序的部分功能模块。
注2:纯电动系统的整车控制系统作为核心技术掌握时,整车控制系统应具有采集信号、编辑转换信号、综合处理信号、输出指令信号、控制功能模块运算(至少一个功能模块)等逻辑运算和信号处理功能。
注3:可以由电机控制系统整合实现整车控制系统的功能,但要求整车企业必须掌握MCU的核心技术,此时要求系统集成商应向整车企业开放整合系统的技术。
(2)掌握驱动系统作为核心技术
驱动系统包括控制器、通讯线缆及接口、通讯协议、变换器(电压升/降压器)、逆变器、动力耦合机械装置、电机、变速器、离合器、换档变速操纵机构等硬件和软件(含系统源程序)。
控制器是由周边器件和主芯片(或单片机)组成。
周边器件是一些功能件,如电阻、传感器、桥式开关电路等器件,完成执行、采样等功能;或是辅助单片机、专用集成电路等完成控制过程的器件。
允许申请企业采购驱动系统中零部件,但应提供与零部件供应商长期合作的技术协议和商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战略合作关系,确保供应商能够及时提供满足整车驱动系统所要求的零部件(如动力耦合装置或电机、变速器及换档机构等)。
申请企业是否掌握核心技术应从以下方面把握掌握程度:
申请企业应能够提供:
驱动系统及子系统的技术要求、功能和性能指标、测试评价方法;
驱动系统及子系统的控制策略框架、控制原理图、源程序功能模块、结构原理图、电气结构原理图、电路图(含控制器)、总成图、装配图和整车布置图;
控制源程序软件(包括主要控制程序、子程序);
驱动系统与控制系统、车载能源系统之间的通讯协议和数据交换代码;
变换器(包括升压、降压器)、逆变器的电气结构原理图、电路图;
整车设计与新能源相关的驱动系统、能源装置匹配设计和结构设计、计算验证等方面的说明。
申请企业应具有:
①具备简单的电性能(包括电压、电流、电阻、绝缘等)、高压电安全、温度测量等项目的检测能力;
②具备驱动系统及子系统的主要故障模式诊断能力和维护、维修能力;
③具备驱动系统功能和性能的检测能力。
申请企业应演示:
应能够说明在设计开发过程中所采用的开发工具(程序及软件),包括开发源程序所依据的软件系统、设备、环境,以及开发工具对驱动系统的验证、各类设计验算过程。
应能够结合整车行驶工况模式,说明驱动系统与整车控制系统、车载能源系统、其它相关辅助系统之间的关系。
注1:审查过程中,若驱动系统控制策略框架和控制原理、各种功能模式判断和逻辑运算已经说明详细而具体,可演示软件程序的部分功能模块。
⑶掌握车载能源系统的核心技术
车载能源系统包括动力模块(动力电池、控制器和直流-交流电压转换器)、通讯线缆及接口、通讯协议、车载充电装置。
动力电池,包括电池单体、电池模块、电池箱、动力电池组;
控制器是由周边器件和主芯片(或单片机)组成。周边器件是一些功能件,如电阻、传感器、桥式开关电路等器件,完成执行、采样等功能;或是辅助单片机、专用集成电路等完成控制过程的器件。
直流-交流电压转换器,包括DC/DC电压升/降压器、DC/AC直流变交流的转换器、AC/DC交流变直流的逆变器等。
允许申请企业采购其它企业开发的动力电池,但应提供与供应商长期合作的技术协议和商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战略合作关系、确保供应商能够及时提供满足整车驱动和行驶所要求的动力能源需求。
企业应自行开发(或者联合开发)车载能源的管理系统。当联合开发管理系统时,企业应提供双方签定的技术合作协议,其中应明确双方在核心技术开发过程中各自应有的职能、权限、设计任务和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特别说明以下两个问题:
①对于电池管理系统硬件的生产,可以委托加工。但企业应确定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并对其生产过程实行监督管理,包括制定检验规范、实施检测、评价。
②对于电池单体及电池箱,应与生产企业形成战略联盟(或者密切合作关系),保证其按照规定的方式与整车企业同步开发电池,有稳定的生产供应体系,供应商可根据整车企业的需求予以调整、改进电池产品(单体电池、电池模块、成组电池),生产适用于整车配套用电池产品。
申请企业是否掌握核心技术应从以下方面把握掌握程度:
申请企业应能够提供:
应能够提出车载能源系统的技术要求、功能和性能指标、测试评价方法;能供提供车载能源系统的电池种类、单体个数、模块结构、成组电池连接方式、成组个数;能够提出控制策略框架、控制原理图、电路原理图、成组电池结构图、总成图、装配图;能提供车载能源系统与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系统之间的通讯协议和数据交换代码;具备简单的电性能(包括电压、电流、电阻、绝缘等)、高压电安全、危险气体浓度、温度测量等项目的检测能力;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的主要故障模式、诊断方法和维护、维修能力;应能够提供整车设计与新能源相关的驱动系统、能源装置匹配设计和结构设计、计算验证等方面的说明。
申请企业应具有:
具备简单的电性能(包括电压、电流、电阻、绝缘等)、高压电安全、温度测量等项目的检测能力;
具备车载能源系统及子系统的主要故障模式诊断能力和维护、维修能力;
具备整车动力系统功能和性能的检测能力。
申请企业应演示:
在设计开发过程中所采用的开发工具(程序及软件),包括开发源程序所依据的软件系统、设备、环境,以及开发工具对驱动系统的验证、各类设计验算过程。
应能够说明车辆可实现的行驶工况模式,并能够结合整车工况模式说明车载能源系统与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系统、其它相关辅助系统之间的关系。
3、核心技术在多能源管理系统等方面的兼容
对于已经申请准入并审查通过的企业,其所掌握的核心技术存在扩展使用和技术兼容事宜。详细审查控制要求,详见附件《新能源汽车生产许可准入补充审查要求》。
4、对于“掌握”的核心技术,企业应具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自主开发的核心技术应具有完整的知识产权,此时需要详细说明自主知识产权相关的工作过程及成果(如硬件、软件、评价验证、流程规范等)。
当采用非完全自主研发(包括转让技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的核心技术时,企业应具有完整系统的部分或全部知识产权,至少包括设计更改权和使用权。转让技术、委托开发的相关定义,详见上述第4条款的解释说明。
对于企业不“掌握”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方面不做要求。
6*
应具备与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相适应的试制能力,包括与企业自身研发工作相适应的试验验证能力。
1、企业应提供与申请《公告》产品技术路线、技术方案一致的新能源汽车样车,包括掌握核心技术的样件。同时还应具备样车、样件的试制能力,包括应配置必要的设备、模具、胎具、夹具、辅具、验具等设备或工装。
2、整车控制系统、车载能源系统和驱动系统如果为自制,应配置试制工艺要求的加工设备,同时应具备按照技术规范进行作业试制能力。上述系统的硬件部分采取对外委托加工方式时,需要对供方的试制及验证能力进行评审、确认。
3、试验验证设备[注意:在进行资料审查、技术交流时要落实:试验设备投入使用不少于12个月]
对于设备原值的要求:所有开发验证设备(以及新能源系统的检验设备)投入:纯电动汽车企业、燃料电池汽车企业均不少于300万元;混合动力汽车企业不少于400万元;
--整车控制系统开发,企业应具备
⑴整车和系统集成测试设备,包括整车性能试验设备,驱动系统性能、功能台架测试设备;
⑵控制系统采集数据、计算处理数据、发出执行指令的功能测试设备;
⑶整车通讯系统模拟试验设备。
(4)软件测试及分析工具(CRUIS JTAG)
硬件在环测试工具(DSPACE,NI-PXI,LABCAR)。电子电器件耐环境性(高低温、振动)试验设备
--驱动系统开发,企业应
具备电机与驱动系统的功能、性能测试设备。
电机控制器测试仪器,控制器程序软件测试仪器及相应工具;电子电器件耐环境性(高低温、振动)试验设备,
--车载能源装置管理系统开发,企业应
具备电池、电控系统的电性能测试设备,单体电池的充放电试验设备、耐环境性(高低温、振动)试验设备。电池滥用(过压、高温、穿刺、挤压)试验设备可不作要求。
作为核心技术的开发,上述项目不可委托资质试验室进行验证试验。
个别项目,如耐久性(充放电次数)和电磁兼容,可以委托资质试验室进行验证试验。
--HCU、MOTORECU、BMS等控制器(硬件)
应具备环境振动试验设备。
7
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入应当充分适宜;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出应当以能针对设计输入进行验证的方式提出,应当对其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保存相应记录。
产品设计开发活动:
1、设计输入应包括:
①市场研究、示范运行记录和质量反馈信息;②以往开发经验或同行经验数据;
③设计目标、可靠性和质量目标;④产品水平基准数据;
⑤产品可靠性研究数据;⑥顾客要求。
2、设计输出应包括:
①工程图纸,关注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相关的电路原理图、电子元器件结构图、控制策略框架图、控制系统原理图、源程序开发逻辑图、控制系统与车载能源系统及驱动系统之间的通讯协议(含通讯代码)和数据通讯方面的规定等。
②产品(包括新能源汽车及能源装置、驱动系统、控制系统)企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包括必要的材料规范和性能要求。
③样车和控制系统样件(PCB板、PLC控制模块、电子电路模块)。
④设计验证、设计评审、设计确认的报告。
⑤新能源汽车相关的新技术、新结构原理说明。
⑥《用户使用手册》。
⑦自制件和采购材料清单。
⑧新设备、工装和设施要求。
⑨量具/试验设备要求。
过程设计开发活动:
1、设计输入:源于产品设计开发活动的输出。
--作为企业应该掌握的核心技术,在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应同步进行过程设计开发。结合整车和控制系统硬件和软件的产品图纸(整车控制策略框架、控制原理图、电气结构原理图、电路图、总成图、装配图和整车布置图)和技术规范,确定生产流程,评价车辆和控制系统的可制造性、可装配性。
2、设计输出应包括:
①过程流程图;②新能源车生产在车间平面布置图(明确新增工序的位置);
③制造过程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④检验规范(进货/过程/整车)
⑤生产确认试验报告(对于小量试生产的情况,提出评价报告)
⑥新增设备、工装和设施、量具/验具、试验设备清单。
8
在实施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应当重新进行评审(包括评审设计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验证和批准,适当时应当征得顾客同意,并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和产品追溯性要求。
设计开发流程和相关程序文件中,应说明产品更改活动中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控制要求。设计更改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的控制(适用于掌握的核心技术):
1、系统和子系统的更改,应关注各系统之间的合理匹配;
2、更改所涉及系统、部件和零件的图样和技术规范,应关注各系统图纸和技术要求的协调一致;
3、同时应关注更改所涉及工艺流程图和新增设备、工装、检具;
4、同时应关注更改所涉及工艺/检验规范;
5、设计更改必须保留相关评审、验证和确认的记录,应能够支持产品生产一致性要求的检查和必要时产品追溯性活动的要求。
三
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9
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严格按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或相关工艺文件操作。应当建立和落实人员能力评价和考核制度,并保持适当的记录。
1、从事新能源汽车的设计人员、生产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和岗位所需的技术能力,特别是有关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的生产(安装、装配)和质量人员,应接受电工专业所开展的安全意识教育。
2、建立新能源汽车生产、技术、质量人员档案,根据需求适当安排培训活动,建立培训有效性评价、人员能力评价和人员考核机制,确保各类人员能熟练操作、并处理突发的安全事件。
10
应当为重要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编制检验规程或检验作业指导书,并按规定的项目、方法、频次和限值进行检验和验证,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当特别关注。
对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应当编制作业指导书,明确工艺要求和控制方法,规范操作,并实施过程监视和测量。
1、建立整车产品检验规范
--整车检验规范至少包括试验方法、判定准则、检验/试验项目、与样车对照表、检验/试验频次、路况及里程分配、顾客特殊要求等方面的要求。
--整车项目指车辆主要功能、性能的检验,至少包括整车仪表通电显示完好、故障模式诊断可靠、动力性、经济性等检验项目以及整车下线常规安全检测项目;此外还应包括电性能(包括电压、电流、绝缘电阻等)、高压电安全等项目。
2、建立控制系统、动力、驱动系统检验规范
--在车载能源、电机及控制器和整车控制系统中,采购部件的进厂检验应开展功能和性能测试或验证;其它零部件、总成检验,允许采用验证方式,但在检验规范中至少应包括验证项目、判定准则、必要时包括供方提供的检验出厂报告。
--车载能源系统,应考虑外观、极性标志、安全标志、标称电压、绝缘性能、通风箱气路系统检漏等项目检测。该系统作为核心技术的整车企业,还应考虑电源转换模块、系统间通讯模块、电池单体或电池模块充放电次数的检验或试验。
--驱动系统及子系统,应考虑外观、绝缘电阻、耐电压、基本功能(牵引、制动、保护)、最高工作转速等项目检测;同时应具备基本故障诊断能力,开发故障诊断仪。该系统作为核心技术的整车企业,还应考虑电机与驱动系统的系统间通讯模块、励磁模块、信号接收和转换模块(模拟信号转化数字信号)的功能、性能检验或试验。
--整车控制系统,应考虑车载能源装置模块、电源转换模块、系统间通讯模块、励磁模块、信号转换模块(模拟信号转化数字信号)、运算模块等功能项目检测,同时应具备基本故障诊断能力,开发故障诊断仪。该系统作为核心技术的整车企业,应考虑系统间通讯模块、信号转换模块(模拟信号转化数字信号)、运算模块等功能、性能的检验或试验。
3、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应当编制作业指导书。对于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在整车装配、部件焊装等制造活动中的新增工序,应进行工艺验证,确定具体工艺参数的合理性和过程监控要求,编制工序作业指导书,指导作业人员实施作业,并保留必要的监控记录。
11
应具备动力电池系统及驱动电机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测量、危险气体浓度测量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应具有控制系统和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至少包括控制器(控制单元)硬件及软件的功能和性能的测试能力;应具有新能源汽车整车相关的主要功能、性能的检验能力,至少包括动力性、经济性(能量消耗)等方面的测试能力。
第10条检验规范所确定的检验、试验项目,对应要求该项目的检测能力。
--整车控制系统
示波器,信号发生器,控制系统功能测试台,耐压测试仪,绝缘电阻测试仪,振动试验台,高低温试验箱,盐雾试验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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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动控制系统
测功机,扭矩仪,静电测试仪,控制系统和整机的功能及负载性能检测。
波形记录仪,功率分析仪,红外测试仪,LCR测试仪,大功率直流电源,耐压测试仪,绝缘电阻测试仪,振动试验台,高低温试验箱,盐雾试验箱,高温老化设备,。
--车载能源装置
耐压测试仪,绝缘电阻测试仪,振动试验台,高低温试验箱,盐雾试验箱。
充放电设备,内阻测试仪,温度场测试仪器,高温老化设备,基本功能和性能检测试验台。
[注意:在进行资料审查、技术交流时要落实:试验设备投入使用不少于6个月。否则不宜安排现场考核]
12
应当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追溯性体系。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时,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当能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1、 建立关键零部件明细;
2、 对于提供车载能源、驱动系统及子系统、控制系统和子系统等关键零部件的供方,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
3、应结合整车的生产系统、销售系统、质量管理系统,针对车载能源、驱动系统及子系统、控制系统和子系统等关键零部件建立产品追溯体系。
13*
产品(整车及零部件总成)应当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经过确认的技术规范的要求;进入正式生产阶段的产品还应当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
当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包括人员能力、生产/检验设备、采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总成及其供方、生产工艺、工作环境、管理体系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产品仍能满足原要求。
1、整车及零部件总成,应按申报《公告》产品的技术备案参数来组织生产;
2、应确定职责部门,对现场生产中的动力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对整车要求严格执行企业标准中所确定的例行检验和型式试验,验证产品是否持续符合相关整车和系统部件、零件的标准要求。
3、销售职责部门应确保所加帖的标识或铭牌上的有关内容,与产品《公告》参数的一致性。
4、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重大变化,是指相关生产/质量人员大量流失、关键/重要/特种/稀有设备无法运行、动力/驱动/控制系统的供方发生变化、因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导致工艺方案更改等情况。
四
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
14
应当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特约销售和维修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其中,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的要求仅适用于成熟期产品。
1、应有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的文件性描述;
2、应开发新能源汽车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中的培训内容,以及推广产品的计划销售区域和培训安排;
3、应明确规定网络建设的基本条件要求和总体策划书;
4、应开发产品销售手册、维修服务规范、备件管理规范、索赔实施规范、信息反馈规范、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管理要求、客户管理要求等规范文件。
5、《用户使用手册》中应该明确注明车辆安全规定、防险对策、正确的操作、车辆维护规定等方面的要求。
6、成熟期产品应建立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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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服务、备件供应当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控制系统及子系统的故障诊断能力、维修服务能力;应具备车载能源、驱动系统、车载充电机等其它系统和总成的基本故障诊断能力和更换能力。对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当充分适宜,明确传达给有关方面,并严格履行。
1、成熟期产品,履行上条款中备件管理规范、索赔实施规范、维修服务规范的所有要求。
2、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应开发《售后服务承诺》并参照执行。
3、申请企业的售后服务体系除能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能按照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要求完成特定的服务项目(如维修和备件供应的时限及动力蓄电池的回收等)。
4、申请企业应具备控制系统和子系统的故障诊断能力和维修服务能力;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子系统的主要故障诊断能力、维护和维修(更换)能力;其它故障诊断和维修服务可由相应的供方协助完成。
5、售后服务人员应配备维修手册、专用工具、防护装置、检测电脑和其它设备;应能及时得到维修备件(必要时包括控制程序)。
6、申请企业的新能源汽车如可外接充电,必要时需配备装有充电设备的服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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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对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企业应当为每一辆车建立档案,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以适当的方式、按规定的比例对车辆运行状态实时监控,并对车辆质量信息进行管理。
1、应开发编制并执行《信息反馈规范》。
2、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应建立车辆档案,定期汇总并分析监控获得的车辆信息,用以改进产品设计和车辆正常使用。
3、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应确定跟踪车辆使用情况的具体信息和可靠的跟踪管理方法。发展期产品确保对20%的销售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起步期产品确保对全部销售产品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4、生产起步期产品的企业应当与使用者共同完成每年度示范运行报告,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
零部件采购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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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与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零部件采购及管理体系,能够确定评价标准,对供应方进行评价和选择,并从评价合格的供应方采购。其评价内容包括产品安全性、供方质量管理体系、技术能力、制造和检验能力,并保存相应记录。
1、 主要总成和安全部件清单;
企业应具有采购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的零部件清单(BOM表,物料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名称、型号、参数等,并注明相应的生产厂商;应明确验收方式及质量责任,建立出现不合格品和异常情况时的报告、反馈、处置等程序,并保持相应的记录;自制件也应有类似要求,以方便安排采购和生产的物流;
2、 供应商选择评价要求
企业应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的零部件采购及管理体系,其中应明确关键件、重要件,评价、选择供应商的方法可以根据零部件关键、重要程度的不同,可适用不同的管理评价标准。但应确保关键、重要件供应商的选择能够保证产品追溯性要求的实现。
3、 主要总成和安全部件的合格外协厂名单及其选择评价档案
应保留对供方的评价和选择、产品质量情况、交付业绩、外部退货情况,和出现质量问题时处理措施的记录;供方业绩记录应包括:何时、何种型号的零部件(包括工序外委)、数量、质量、是否按时,一般以供方的交货台帐为较好的形式;包括合格品与不合格品,可以考虑按产品的重要程度分设最低合格品率,作为供方的质量目标,也可用其它方式。
注:对供方评价、选择和管理的控制程度,可影响第11条款的进货检验控制要求。当管理程序活动识别充分、规定完整并在企业内部有效运行时,可以简化该供应商的进货检验控制方案。
注:
1.表中生产条件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标注“*”的条款为否决项。
2.判定原则:
(1)现场技术审查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20%,审查结论为通过;
(2)当现场技术审查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新能源汽车生产许可准入补充审查要求》
根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当新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产品类别与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不同时,应按《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申请材料,并接受新能源汽车生产许可准入补充审查。以下从五个方面对补充准入审查说明如下。
一、 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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