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流程图
银川市规划管理局权力运行流程图
一、行政审批类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
申请人向市民大厅规划局窗口提供申请事项的有关材料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表;3、发改部门立项核准文件;4、平面位置示意图(4份)11、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表;3、发改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4、平面位置示意图.
、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表;3、发改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4、平面位置示意图.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不含专题会研究和上报市政府批复时间) (联办件)
办理处室:规划处 市政与村镇处
1、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表;3、发改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4、平面位置示意图.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不含专题会研究和上报市政府批复时间) (联办件)
办理处室:规划处 市政与村镇处
1.市级权限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流程图
窗口工作人员初审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选址意见书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不符合要求
一次性告知
申报材料补正,符合要求
受理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
处室工作人员受理,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并勘察拟建工程现场
不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重点项目提交专题会研究或上报市政府
核审人核审、科室负责人审批后出具《审核意见通知书》(4个工作日)
核审人核审、处室负责人签字,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个工作日)
窗口送达,办结建档
符合要求
承办机构:银川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处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2.《建设用地(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申请人向市民大厅规划局窗口提交申请事项的有关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材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和备案文件;3、选址意见书;4、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5、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材料1、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2、申请报告;3、拟建项目平面位置示意图;4、拟建位置现状彩色照片;5、拟建临时建筑效果图;6、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不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一次性告知
申报材料补正,符合要求
受理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
处室工作人员受理,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并勘察拟建工程现场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核审人核审、科室负责人审批后出具《审核意见通知书》(3个工作日)
核审人核审、处室负责人签字,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个工作日)
窗口送达,办结建档
承办机构:银川市规划管路局建管处、市政管理处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申请人向市民大厅规划局窗口提交申请事项的有关材料
一、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证申报材料:1、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申报表 ;2、批准的规划总平图和单体效果图;3、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4、安全性评价批复和环境影响许可批复;5、发改部门的批准或核准文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申报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道路、管线工程); 2、竣工档案移交责任书;3、验线回执单及批准的道路断面图;4、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申报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申报表;2、批准的规划总平图和单体效果图;3、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4、安全性评价批复喝环境影响许可批复;5、发改部门的批准和核准文件
四、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1、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2、申请报告;3、拟建项目平面位置
示意图;4、拟建位置现状彩色照片;5、拟建临时建筑效果图;6、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3.《建设工程(含市政、村镇和临时)规划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及真实性
受理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
处室工作人员受理,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合法性等)并勘察拟建工程现场
一次性告知
不符合要求
申报材料补正,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核审人核审、处室负责人签字,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个工作日)
核审人核审、科室负责人审批后出具《审核意见通知书》(4个工作日)
窗口送达,办结建档
承办机构: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建管处、市政管理处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4.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的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向市民大厅规划局窗口提交申请事项的有关材料
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规划许可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不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一次性告知
申报材料补正,符合要求
受理申请
处室工作人员受理,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合法性、真实性、文物保护性等)并勘察拟建工程现场
不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会同文物部门研究或上报市政府
核审人核审、处室负责人签字、分管局长审批,出具《不同意建设审核意见通知书》
核审人核审、处室负责人签字,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并出具《同意建设审核意见通知书》
窗口送达,办结建档
承办机构: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管理处
服务电话: 、 监督电话:
5.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向市民大厅规划局窗口提交申请事项的有关材料
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规划许可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一次性告知
申报材料补正,符合要求
受理申请
处室工作人员受理,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合法性、真实性、文物保护性等)并勘察拟建工程现场
不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会同文物部门研究或上报市政府
核审人核审、处室负责人签字、分管局长审批,出具《不同意拆除审核意见通知书》
核审人核审、处室负责人签字,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并出具《同意拆除审核意见通知书》
窗口送达,办结建档
承办机构: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管理处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6.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向市民大厅规划局窗口提交申请事项的有关材料
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规划许可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不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一次性告知
申报材料补正,符合要求
受理申请
处室工作人员受理,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合法性、真实性、文物保护性等)并勘察拟建工程现场
不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会同文物部门研究或上报市政府
核审人核审、处室负责人签字,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并出具《同意原址保护审核意见通知书》
核审人核审、处室负责人签字、分管局长审批,出具《不同意原址保护审核意见通知书》
窗口送达,办结建档
承办机构: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管理处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7.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向市民大厅规划局窗口提交申请事项的有关材料
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规划许可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一次性告知
申报材料补正,符合要求
受理申请
处室工作人员受理,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合法性、真实性、文物保护性等)并勘察拟建工程现场
不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会同文物部门研究或上报市政府
核审人核审、处室负责人签字、分管局长审批,出具《不同意审核意见通知书》
核审人核审、处室负责人签字,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并出具《同意审核意见通知书》
窗口送达,办结建档
承办机构: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管理处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二、行政确认类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流程图
申请人向市民大厅规划局窗口提交申请事项的有关材料
申请材料: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2、竣工规划核实图;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凭证;4、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5、建设工程验线回执单
窗口工作人员初审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范围、是否符合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不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整改补正符合要求
处室工作人员受理、核实(申请资料的实质性内容)并勘察建设工程现场
不符合要求
整改或进行行政处罚后重新提交申请
出具不合格意见书(4个工作日)
符合要求
(窗口送达,办结建档)
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4个工作日)
承办机构:银川市规划管理局法规处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2.《建设工程验线核准》流程图
申请人向市民大厅规划局窗口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1、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纸;2、放线通知单
窗口工作人员初审申请事项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出具放线单(既办件)
申请人向市勘察测绘院申请放线(7个工作日)
现场场地符合验线条件的,申请人申请三方验线(市执法大队、建管处、市测绘院)
一次性告知
不符合要求
经整改
符合要求
验线通过,三方签字(5个工作日)
申请单位留存,以备办证用
承办机构: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管理处、市勘察测绘院
服务电话:、5556107
监督电话:
三、银川市规划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取证:查明并确认违法事实。必要时应填制《现场检查笔录》或《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口头或书面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不予处罚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成立的,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执行
上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结案,归档
承办机构:银川市规划管理局法规处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银川市规划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案件来源:1、举报投诉;2、专项检查、市场检查;3、有关部门移送;4、上级机关指定;5、下级机关报送;6、其他来源。
(一般程序)
受 理
立 案
具有违反法律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办案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批,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5日。
决定不立案的,将结果告知举报人及相关单位
决定立案的,指定2名以上办案人员
2名以上办案人员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事项、范围,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调 查
取 证
可以抽样取证。需要先行保存证据的,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
调查取证终结,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你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根据听证报告,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在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30日组织听证,并在举办听证的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有关事项。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听证结束制作听证报告,并送到当事人。
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制定期限内予以履行,并在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结 案 归 档
承办机构:银川市规划管理局法规处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四、行政强制类事项运行流程图
查封施工现场或强制拆除流程图
需要查封施工现场或强制拆除的建设项目
工作人员进行项目核查和现场勘验
市规划执法大队进行情况初审
需要拆封或拆除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
不需要查封或拆除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审批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听证
执行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执行处罚决定
结案、归档
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承办机构:银川市规划管理局法规处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五、行政检查类事项运行流程图
1.城市绿线、蓝线、黄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流程图
城市绿线、蓝线、黄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按职责分工
市规划局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监督检查人员对城市绿线、蓝线、黄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跟踪监察
检查结果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资料归档
承办机构:银川市规划管理局法规处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2.施工现场规划公示牌的监督检查流程图
建设单位或着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未在项目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监督检查
市规划执法大队进行现场勘查
责令限期改正
未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
已改正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审批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听证
逾期未执行的,申请强制执行
结案、归档
承办机构:银川市规划管理局法规处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六、其他类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
1.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流程图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工作人员初审
补充符合要求后重新报送
不符合规定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充内容
符合规定
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
补充符合要求后重新申报
不符合规定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充内容
符合规定
办理工程项目档案移交手续
承办机构:银川市城建档案馆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流程图
申请人向市民大厅规划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缴纳凭证。
窗口工作人员初审申请事项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不符合要求
一次性告知
符合要求
经整改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核,出具缴费单(既办件)
申请人在3天内完成缴费,并将银行缴费单据送至市民大厅规划窗口
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盖章,资料存档
承办机构:银川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审批处(银川市市民大厅规划窗口)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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