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温习手册
卷一
基本证券及期货规例
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
考试纲要
第1章:香港金融业监管概览
1 金融产品与服务及其监管制度
2 监管机构
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
4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5 香港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中介人
第2章:有关的香港法例的原则及《公司条例》
1 香港法律制度概述
2 《公司条例》及有关事宜
_ 公司架构
_ 股本及债权证
_ 会议及程序
_ 股东、董事及高级人员
_ 审计与调查
_ 清盘
第3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1 制订《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背景
2 第I部—导言
3 第II部—证监会—其架构、目标、职能、权力及责任
4 第III部—交易所公司、结算所、交易所控制人、投资者赔偿公司及自动化交易服务
5 第IV部—投资要约
6 第V部—发牌及注册
7 第VI部—关乎中介人的资本规定、客户资产、记录及审计
8 第VII部—中介人的业务操守
9 第VIII部—监管及调查
10 第IX部—纪律
11 第X部—干预的权力及法律程序
12 第XI部—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
13 第XII部—对投资者的赔偿
14 第XIII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
第XIV部—关于证券及期货合约交易等的罪行
15 第XV部—权益披露
16 第XVI部—杂项条文
17 第XVII部—废除及有关条文
第4章:发牌及附属条例
1 证监会的发牌制度
2 资本规定_ 《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
3 《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
4 《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
5 《证券及期货(备存记录)规则》
6 《证券及期货(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规则》
7 《证券及期货(帐目及审计)规则》
第5章: 业务操守及客户关系
1 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2 基金经理操守准则
3 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
4 股份登记机构操守准则
第6章: 业务运作及实务
1 适用于证监会的注册人和持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
2 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_ 证监会就防止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发出的指引
3 互联网交易及顾问服务
4 自动化交易服务
5 除《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外的卖空规定
6 未获缴约的造访_ 证券及期货(未获邀约的造访—豁免)规则
7 中介人的承保范围_ 证券及期货(保险)规则
第7章: 证券、期权及期货
1 证券交易
_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业务
_ 证券保证金融资
2 在联交所买卖的期权
3 在香港期货交易所进行的期货合约买卖
4 就证券及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第8章: 其它证监会规管活动
1 机构融资及机构融资顾问
_ 联交所颁布的上市规则
_ 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
2 资产管理
_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_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
3 杠杆式外汇交易
第9章:市场失当行为、不当交易行为及遵守法则
1 《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述的市场失当行为
_ 《证券及期货条例》对市场失当行为的定义
_ 内幕交易
_ 虚假交易
_ 操控价格
_ 操纵证券市场
_ 披露关于受禁交易的资料
_ 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
_ 不构成市场失当行为的操守(安全港守则)
_ 欺诈及欺骗
2 不当交易行为
3 投资者赔偿安排
4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5 遵守法规与有关问题
_ 企业管治
_ 高级管理层、董事及少数股东
第1章:香港金融业监管概览
目录
本章概览 1
学习重点 1
1 金融产品与服务及其监管制度 3
引言 3
香港监管机构的宗旨 3
过往的监管问题 5
2 监管机构 6
政府各级的角色 6
香港的金融监管机关 8
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12
监管职能及架构 12
董事会、委员会、审裁处及工作小组 14
证监会营运部门的职能 16
纪律处分权力、纪律行动、纪律处分程序及惩罚 18
与政府、地方及境外监管机构及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的相互作用 19
4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21
5 香港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中介人 22
概要 25
要点 25
本章概览
本章向读者概述香港金融服务业及其监管制度:
l 本章先简单介绍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以及必须实施监管的原因。
l 然后介绍政府官员及监管当局的监管职能,以及其各自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关系。证监会为证券期货业的主要监管机构。
l 本章会扼要介绍证监会的架构、职能、责任及权力,以及证监会如何与海外监管机构及全球监管机构协会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保持联系。
l 证监会负责监督香港的交易所及结算所。本章亦会向读者简介这些机构。
l 最后会讨论各类投资者、中介人、委托人及专业支持服务的地位及角色。
学习重点
读完本章后,读者应能:
a) 了解香港作为国际金融服务中心所提供的各类产品及服务;
b) 阐释香港金融监管机构的宗旨及职能,以及香港证券监管制度的背景;
c) 识别各政府部门的相关职能、责任及权力,以及与证监会的关系;
d) 掌握与金融监管制度有关的半官方、法定及非法定机构的基本知识,以及这些机构与证监会的关系;
e) 认识证监会的宗旨、职能、权力及责任,以及证监会的架构;
f) 了解证监会各部门的运作;
g) 阐释与证监会有关的委员会、审裁处及工作小组的角色;
h) 大致区分证监会、交易所及结算所担当的角色;及
i) 讨论金融市场中投资者、中介人、委托人、支持服务供应者各自的角色。
1 金融产品与服务及其监管制度
引言
1.1 《基本法》第109条默认了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而香港金融市场上备有种类齐全的产品及服务亦是有力的证明。这些产品及服务可满足投资、获得资本与收益及集资、促进现金及资本流动、资本及投资保障(例如对冲)、妥善保管及保安、投机及保险等需求。
1.2 产品包括证券、衍生工具(包括期货)、外汇产品、互惠基金、单位及投资信托基金、存款证及其它银行业产品、货币市场产品、黄金市场产品、公司可转换权益(例如:股份、债权证、认股权证及可换股证券等)。
1.3 服务包括证券买卖、期货交易、外汇买卖、财务顾问、机构融资、包销、合并及收购、创业资本、投资及投资组合管理、投资银行服务、商业银行服务、放债、黄金买卖、保险及保险经纪服务等。
1.4 随着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发展及日益完善、巨额财富的流动及不良行为的滋长,越来越需要健全有效的市场及独立的专业监管机构。大多数市场均采纳的模式,就是建立健全有效的市场并对市场专业人员、参与者及产品施加适当的监管。
1.5 近期,在受监管的市场经济体及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及此两者混合的经济体中,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监管机构除负责监管外,亦能有效执行其它有用的职能。例如,监管机构可透过以下方式提高所监管市场的质素:
_ 鼓励开发新产品及服务;
_ 协助提高金融市场专业人员的质素及技能;及
_ 透过投资者教育计划,协助提高公众人士的投资知识。
1.6 全球监管机构直接提供上述服务,或透过旨在提供优质教育及考试设施如等机构提供。
香港监管机构的宗旨
1.7 香港各金融监管机构的共同宗旨如下:
_ 透过确保在尽可能极少监管的情况下仍能维持适当的市场监督,协助维持香港作为主要自由市场经济体系的地位。
_ 致力在尽少干涉的同时,维持可接纳的国际金融监管水平。
_ 努力使市场不但方便使用者使用、开放及容易进入市场,而且公平及有效。
_ 在权力范围内,致力确保金融法律制度得以明确、完善及公平执行(例如,在草拟香港新的《证券及期货条例》时,便是以此为宗旨)。
_ 鼓励建立稳健的技术性基础设施,促进市场的运作及与全球交收及结算系统接轨。
_ 采取措施协助提高国际及本港金融市场的信心。
_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宗旨(载于下文第3.2段)中亦包括上述各项。
1.8 监管的理念及制度有时以监管机构评审结果为本,有时以披露为本。这些词汇通常用于对股票发行及上市事宜的讨论。英国及美国的制度据称是以披露为本。换言之,该制度关注于最高披露限制及提供有关公开发售的资料。披露可以属强制或自愿性质。在香港,《公司条例》是以披露为本,且具有法律效力。简言之,该意念假设投资者需受最高披露限制保障,但参与者一方也有责任运用所有资料作出独立投资决定。
1.9 以评审结果为本的监管方式是以筛选出不受欢迎参与者及不受欢迎发售为宗旨。因此,在受这种监管方式规限的市场中,按制度投资者将不会投资于可能由「不受欢迎人士」发起的所谓「不受欢迎发售」。美国「蓝天」法例便是一种以评审结果为本的监管方式。根据「蓝天」法例,如果股份发售未能确保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存在公平均势,或未能确保投资公众拥有风险与回报之间的公平均势,则该股份发售将不获注册。香港的《上市规则》也被称为以评审结果为本,因它以达到相同目的为大前题。
1.10 然而,由于以披露为本及以评审结果为本的监管方式之间并无清晰的界线,实际上两者常有重复。
1.11 证监会在阐释其监管制度时,还会用到以「风险为本」一词。这种监管制度基本上着重监管对于市场及参与者构成最大风险的领域。
过往的监管问题
1.12 香港首间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891年,1973年增至五间,其中包括香港期货交易所(「期交所」)。这些交易所实际上不受任何监管。当时,市场拟另外增设数间交易所,令当局非常关注交易所活动缺乏管制的问题。当局的第一项监管措施便是于1973年2月实施《证券交易所管制条例》,禁止增设任何交易所。
1.13 随后在1973年3月发生的股灾亦同样刺激当局推出新的监管措施,即按公司法修订委员会的建议制定《证券条例》及《保障投资者条例》。《证券条例》建立了一个由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一政府机构及证券事务监理专员组成的监管架构。
1.14 1987年10月发生的全球股灾促使当局对监管架构作出进一步检讨,即委任由戴维森担任主席的证券业检讨委员会(「戴维森委员会」)负责检讨金融市场,并最终采纳其建议。
1.15 在市场改革的每个阶段,当局均对监管宗旨作出更明确的阐释,并建立越来越专业的监管机构来实践这些宗旨。然而,在每个阶段,香港均基于当时的认知,致力确保维持最低必要的监管水平。
1.16 戴维森委员会作出的大致建议是香港需要:
_ 有稳定的体制;
_ 有一个平稳有序、公平且无操纵及欺诈行为的市场;
_ 有充分的保障投资者制度;
_ 有实行以从业员为本的监管制度,即由具有行业或监管经验的专业人员执行;
_ 有制约平衡制度,即由一独立于政府的委员会负责监督交易所,而政府仅在该委员会未能施行适当监管时加以干预;及
_ 在交易所及结算所进行交易。
1.17 戴维森委员会建议的架构由1989年起运作,基本上至今仍保持不变。《证券及期货条例》大体上是整合了以往10条监管证券、期货及杠杆式外汇行业的条例而成。
温习问题:
问题1: 试列出在香港金融市场上买卖的5种金融产品。
问题2: 甚么事件促使当局委任证券业检讨委员会(「戴维森委员会」)?
问题3: 证监会与其前身证券事务监理专员办事处相比较,在地位上有甚么不同?
2 监管机构
政府各级的角色(见图1)(请注意,本部分仅分析与证监会有连系的政府官员的角色。)
2.1 证监会主席、副主席及董事均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行政长官可罢免任何董事,亦可厘定董事任职的条款及条件(《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2)。行政长官可就证监会应如何寻求达致其目标及如何履行其职能向证监会发出书面指示(《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条)。
2.2 财政司司长与政务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及11名局长同属政府的最高层官员。财政司司长的主要职责是督导财经、金融、经济及就业事务的政策制定及实施工作。财政司司长是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是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监督机构。
2.3 在2002年7月1日实施部长问责制之前及之后,财政司司长对证监会均具有全部有效权力。财政司司长可要求证监会向其提供有关证监会为实践宗旨及履行职能而采用的原则、规定及政策方面的资料。《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证监会可就证券期货业的事务向财政司司长提出意见及提供资料。证监会须向财政司司长汇报有关其预算案、年度财务报告及借款要求等所有财经事务,以待审批。就公司而言,如发生事故,财政司司长可于必要时委任审查员及调查员加以处理。
2.4 根据新的部长制,在政府中,证监会与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及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常任秘书长(财经事务)的联系最为密切,接触最为频繁。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常任秘书长(财经事务)为新财经事务科(前称财经事务局)的首长,他应向局长报告。两名副秘书长则须向常任秘书长报告(见图2)。
2.5 保险业监理专员为政府官员,须直接向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常任秘书长报告,与上述副秘书长处于同一职级。保险业监理专员所领导的保险业监督的责任载于下文第2.12至2.15段。
香港的金融监管机关
2.6 证监会的角色与职能载于本章第3节。本节将讨论证监会与其它监管机构以及一些同级的有关执行机构之间的联系(见图4)。
香港金融管理局
2.7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须维持货币稳定、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及稳定,以及促进金融体系的效率、健全性与发展。金管局以总裁为首,其下设有一些副总裁。金管局负责管理外汇基金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货币政策,此外还监督银行体系。
2.8 金管局与证监会的联系主要与银行监督有关,因此常与副总裁(银行业监理)接触。鉴于香港银行经营的证券及证券相关业务不断增长,这种联系尤其重要。
2.9 根据新的《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及《2002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认可财务机构(包括银行)均受金管局规管,认可财务机构如拟进行受证监会规管的活动,必须在证监会注册。由于认可财务机构的前线监管机构是金管局,因此在审查认可财务机构提交的注册申请以及在监督其所进行的受证监会监管的活动时(包括进行实地视察),金管局将扮演领导角色。在监督持牌人时,金管局将引用「适当人选」等所有证监会准则。
2.10 金管局可将注册机构在开展受证监会规管的活动时涉嫌涉及不良行为的案件提交证监会,证监会可直接审理该已注册的认可财务机构。证监会可暂时吊销或撤销认可财务机构及其职员的注册,公开或非公开地发表谴责,以及对有关认可财务机构及其相关雇员征收罚款。另一方面,金管局可将相关雇员的名字从根据《银行业条例》所存置的记录册上临时或永久地注销。唯有名列该记录册的人士方可从事受证监会规管的活动。毫无疑问,金管局与证监会就认可财务机构可能开展的任何受证监会规管的活动,应较以往更合作无间。为此,这两个监管机构已签订一份新的谅解备忘录,订明各自的角色与责任,以尽量减少在新制度下出现的监管重叠的情况。
2.11 属于获豁免人士或持牌银行且于《证券及期货条例》实施日期前进行受规管活动的认可财务机构可自该条例实施日期起计两年过渡期内申请注册。
保险业监督
2.12 保险业监督由保险业监理专员担任首长,其主要职能是确保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受到保障,以及促进香港保险业的整体安定。
2.13 以下为保险业监督的主要职责及权力:
_ 授权及监管保险人;
_ 监管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必须由保险人委任并已在香港保险业联会所成立的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登记委员会」)注册。保险代理人并非由保险业监督直接授权或监督,而是由委任保险人进行监督。委任保险人必须遵守由香港保险业联会发布并经保险业监督核准的《保险代理管理守则》。
_ 监管保险经纪。保险经纪可自保险业监督或经保险业监督核准的两个机构之一取得授权。这两个机构是香港保险顾问联会及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核准机构有责任确保其成员遵守法定要求及确保保单持有人的利益获得适当保障。此外,核准机构还需处理投诉;及
_ 鼓励保险业自律监管,并且经咨询程序与该行业保持紧密联系。由此可知,保险业的监管制度较证券业运作的监管制度有更多自律监管成份。
2.14 保险业监督负责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事宜。如果保险中介人并无从事任何受证监会规管的活动或保险产品不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述的产品详情(惟请参阅下文第2.15段),则保险业监督与证监会各自活动范围之间的联系将甚微。
2.15 尽管如此,有两类与保险业监督有关联的基金是由证监会认可的。这两类基金分别是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及集资退休基金,均由保险业进行推销。这两类基金的认可已由证监会转授予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集资退休基金委员会负责。由于有意推动这些计划的保险公司须根据《保险公司条例》取得认可,并符合保险业监督的规定,故保险业监督为该委员会成员。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2.16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的职责如下:
_ 将公积金计划注册为注册计划;
_ 核准汇集投资基金;
_ 监管注册计划及汇集投资基金的行政与管理事宜,并就其制定规则及指引;
_ 持续监控强积金产品符合《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的情况;
_ 对指称违反《强积金条例》条文的行为进行调查;
_ 审批核准受托人及监管该核准受托人的事务及活动;及
_ 处理与强积金产品及核准受托人有关的投诉,必要时提交予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以采取行动。
2.17 强积金计划是一项涉及众多雇主的强制性退休计划,雇主必须为尚未参加其它退休金计划的雇员制定计划。在强积金计划中,雇主是责任方,如果雇主未能为其雇员制定计划,将被视为触犯刑事罪行。
2.18 雇员可参与的强积金计划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均衡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基金。
2.19 积金局的若干责任与证监会特有的职责互有关连,其中包括:
_ 根据《证监会强积金产品守则》及相关条例(包括《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条文审查及授权强积金产品及相关推销材料;
_ 注册及核准投资经理,以及持续监控投资经理在投资管理强积金产品时的操守;
_ 对提供强积金产品相关服务的投资顾问及证券商所推行的活动进行监督;
_ 对指称违反《证监会强积金产品守则》以及任何相关条例条文的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执法行动;及
_ 处理积金局或公众提交的有关获证监会授权的强积金产品的投诉,或有关获证监会发牌对这些产品进行投资管理的持牌人操守的投诉;积金局与证监会于1999年6月30日订立一份谅解备忘录,以协调一些经常重叠的职责,及协助彼此有效及妥善地履行各自的职能。
金银业贸易场
2.20 金银业贸易场经营的市场现时主要从事以99黄金及公斤条为单位的黄金交易。金银业贸易场实施溢价制度,以解决交易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所有权交付及转移的延迟问题。金银业贸易场不受直接监管。
2.21 然而,金银业贸易场透过证监会的监管职能与证监会相联系。根据财政司司长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93条作出的《证券及期货(集体投资计划)公告》,由金银业贸易场的成员发起的「纸黄金计划」等安排被列作集体投资计划。结果,证监会将负责授权予这些计划,并核准与此有关的广告。
公司注册处处长
2.22 公司注册处处长实施及执行以下条例的某些范畴:
_ 《公司条例》;
_ 《有限责任合伙条例》;
_ 《受托人条例》;
_ 《注册受托人法团条例》;及
_ 《放债人条例》。
2.23 公司注册处处长保存各间公司的财务及其它申报表以及公司登记的押记文件等,以供公众查阅。公司注册处处长会追究这些实体未能制备上述条例规定的申报表的行为,并可因公司未能制备申报表及未能开展业务而将其登记注销。
2.24 注册处处长并不直接监管公司、有限合伙业务、信托人或放债人,这些职能由不同的机构承担。公司注册处处长作为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须积极参与公司监管事宜,并可提出建议。
2.25 证监会与公司注册处在监管领域并无直接联系。
温习问题:
问题4: 证监会应对财政司司长履行甚么责任?
问题5: 金管局及证监会如何分担向进行证券买卖活动的银行注册的责任?
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监管职能及架构(见图3)
3.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乃根据原有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证监会条例」)依法成立,该条例已并入新的《证券及期货条例》。证监会为独立机构,并非政府公务员运作系统或新部长制的一部分。不过,如上文第2节所述,证监会须向政府汇报并对其负责。
证监会的目标
3.2 就证券期货业而言,证监会的目标如《证券及期货条例》第4条所载,为:
_ 维持及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性、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秩序;
_ 提高公众对证券期货业的运作及功能的了解;
_ 向投资公众提供保障;
_ 尽量减少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犯罪行为及失当行为;
_ 减低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系统风险;及
_ 采取与证券期货业有关的适当步骤,以协助财政司司长维持香港在金融方面的稳定性。
证监会的职能及权力
3.3 证监会的职能及权力载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条,共有18项,非常广泛。其主要职能如下:
_ 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步骤,以达致上文第3.2段所述的第一个目标;
_ 监督、监察及监管:− 认可交易所公司、结算所、控制人及投资者赔偿公司;及注册机构(主要为银行)所进行并须受证监会规管的活动;
_ 促进、鼓励及以强制方式确保进行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操守正当、力足胜任和廉洁自持;
_ 维持及提高公众对证券期货业的信心;
_ 与其它监管机构合作,并向它们提供协助;
_ 根据投资者类别,向投资者提供适当程度的保障;
_ 促进、鼓励及以强制方式确保进行受规管活动的人士(包括注册机构在进行受规管活动时)采用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及
_ 遏止在证券期货业内的非法、不名誉及不正当行为。
3.4 其它职能包括证监会须促进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对投资产品的了解、说服投资者作出知情的决定及于受监督的环境下进行投资。
3.5 证监会在履行职能时或会依赖金管局对认可财务机构的监督,这一点已于上文第2.8至2.10段中提及。
3.6 如《证券及期货条例》第6条所载,证监会有一般责任帮助维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为金融产品的创新提供便利、避免妨碍竞争、以开放透明的方式行事及有效运用资源。
3.7 此外,《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证监会不得将其若干职能转授他人。不得转授的职能共有90项(详情载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部附表2),其中包括制定附属法例、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8条成立委员会、暂时吊销交易所公司的牌照、委任外部调查员、介入持牌法团的业务运作等的权力。
董事会、委员会、审裁处及工作小组
证监会董事会
3.8 证监会董事会除包括主席(兼任执行董事)外,现有5名执行董事及7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协助主席进行工作。戴维森委员会最初的计划是使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的人数保持平衡。非执行董事为业内、法律及会计行业的精英,以及业内的其它领袖人物。《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董事会须由不少于8名成员组成,其中大多数应为非执行董事。
3.9 除主席以外的5名执行董事须各自监督一个营运部门。这些营运部门包括企业融资部、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部、市场监察部、法规执行部及机构事务部,并由法律及其它服务部以及负责证监会内部企业管治各方面的各个委员会(如稽核委员会)提供支持,这些部门及委员会均有独立成员提供意见。
咨询委员会
3.10 咨询委员会乃根据原有的《证监会条例》成立,现在则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7条行事,负责就有关证监会监管目标及职能的政策事宜向证监会提供意见。咨询委员会并无执行权,且不会以任何方式「监察」证监会。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主席(即证监会主席),由主席委任的最多两名其它执行董事,以及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经咨询证监会主席后委任的8至12名其它成员。
委员会、审裁处及工作小组
3.11 证监会成立了多个监管委员会,并授予其部分职能,包括:
_ 收购及合并委员会执行《收购及合并守则》。
_ 收购上诉委员会纯粹出于确定收购及合并委员会所实施的任何制裁是否不公或过度这一目的,应受屈一方的要求,聆讯针对该委员会的纪律裁决提出的上诉。
_ 单位信托委员会核准单位信托、互惠基金公司及集体投资计划的招股文件,并对这些核准施加条件,以及授权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公司及集体投资计划,并对这些授权施加条件。
_ 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及集资退休基金委员会授权就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及集资退休基金发出广告、邀请或文件,并对这些授权施加条件及批授豁免。
_ 投资者教育咨询委员会就设定投资者教育目标向证监会提供意见或支持。
_ 学术评审咨询委员会核准行业基础课程及考试,以遵守胜任能力的规定,以及认可培训机构,以符合持续专业培训的要求。
_ 股份登记机构纪律委员会初步聆讯及确定与股份登记机构有关的纪律事项。
3.12 下列审裁处及委员会独立于证监会:
_ 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是独立的法定机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的法官带领全职成员,聆讯针对证监会就中介人的注册及若干其它事项所作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
_ 仲裁小组将根据证监会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8条的规定制定的规则正式成立。仲裁小组将从成员中委任一名仲裁人,以根据《证券及期货(杠杆式外汇交易)(仲裁)规则》聆讯争议。
_ 程序复核委员会为独立实体,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目的是对证监会的运作程序进行复核及监察。该委员会须向财政司司长汇报,并对证监会提出改进建议。
证监会营运部门的职能
3.13 企业融资部:
_ 监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合并以及股份回购事宜;
_ 执行适用于上市及非上市公司的证券及公司法例;
_ 监察联交所与上市事务有关的活动;
_ 检讨《上市规则》及提出修订建议;
_ 复核非上市发行人按公司法规申请核准的发行章程,以及批出涉及上市及非上市发行人刊发的招股章程的豁免;及
_ 执行《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双重存盘制度,从而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素质。
3.14 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部设有三个科:发牌科、中介团体监察科及投资产品科。
3.15 发牌科处理与公司及个人有关的所有发牌事宜,并:
_ 就取得及保留牌照设立适当人选及胜任能力规定;
_ 透过周年申报表监察持牌人;
_ 为持牌人设定持续专业培训标准;及
_ 支持学术评审咨询委员会的工作。
3.16 中介团体监察科:
_ 利用以风险为本的制度(一种集中于高风险持牌法团的目标系统)、定期编制财务申报表及视察探访等作为监控工具,为中介人设立及强制执行有关操守、内部监控及资金水平的最低标准。
3.17 投资产品科:
_ 透过以下方式监管单位信托、互惠基金及其它集体投资产品的公众推销事宜:
− 设立及按规执行有关授权上述产品以及推销这些产品的标准及要求;
− 为认可计划的信托人及保管人制定指引;及
− 监察及审批广告。
3.18 市场监察部:
_ 监督交易所及结算所的操守、运作及内部系统;
_ 强化市场基础建设;
_ 监察和监督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的活动;及
_ 确保市场一般会有效运作及不会给市场的参与者带来风险,亦不会有损香港作为金融中心的形象。
3.19 法规执行部:
_ 监察市场,侦查市场失当行为;
_ 遏止及调查市场不良行为,以及惩处或检控那些负责人员,包括未获发牌的人士;
_ 向财政司司长或律政司司长汇报可疑的内幕交易及其它失当行为;及
_ 当怀疑董事、高级人员或大股东涉及不规范行为时,审查上市公司的帐册及记录。
纪律处分权力、纪律行动、纪律处分程序及惩罚
3.20 证监会可能会对涉嫌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及任何附属法例、守则及指引的行为进行查询或调查:
_ 根据法律,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附属法例即属违法,并将由证监会进行调查及采取执法行动。证监会可将严重的案件提交予警务处的商业罪案调查科或廉政公署等执法机构,以进行调查或采取行动。
_ 证监会也可向法庭申请禁制令,禁止任何人士处置其资产,或禁止继续经营其全部或部分业务,惟证监会必须证明在该案件中发出该指令是符合公众利益的。
_ 务请注意,因市场失当行为而蒙受损失的人士可透过法院向违规者提出民事诉讼,以争取赔偿。《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的裁决在私人民事诉讼中可获接纳为证据。
_ 守则及指引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故在法律上不可强制执行。证监会可引用总体原则(即持牌人如违反守则及指引或会被人质疑其是否适宜继续担当持牌人)惩处违反这些守则及指引的持牌人。
_ 证监会有权私下或公开谴责、罚款及暂时吊销或撤销牌照。
3.21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交易所及结算所有权对参与者进行纪律处分。这些权力以往与证监会的权力相似,但自从证监会接管对中介人的主要监督职能以来,权力范围更为有限,目前主要针对交易、结算及交收方面的违规行为及上市事宜。
3.22 证监会、交易所及结算所已各自就使其纪律处分规则生效及强制执行其纪律处分规则设定有关条件、过程及程序。上述机构均设有上诉程序,使因纪律行动而蒙受损失的人士得以向就此目的而设立的独立机构寻求赔偿——例如,就证监会持牌人而言,可向证券及期货上诉审裁处上诉。
与政府、地方及境外监管机构及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的相互作用
3.23 本章已多处温习过证监会与政府各部门及本地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作用。本节将讨论证监会与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及境外监管机构之间的联系,亦将初步探讨证监会在甚么情况下向第三者披露资料。
证监会披露资料
3.24 证监会有权在特定情况下,向若干人士及组织披露机密资料,惟有关披露须符合公众利益,或有关披露在无损公众利益的前提下能帮助接受资料一方履行其职能。读者可参阅《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78条,以了解有关证监会可向哪些人士披露资料的详情(考生毋须强记获准接受资料披露的所有人士)。
3.25 证监会亦可向一般涉及金融服务的境外主管当局或监管机构提供资料,这些机构须全面遵守保密条文。证监会在披露资料后,会在宪报上公布接受资料机构的名称。
3.26 此外,证监会已与约38间境外监管机构订立谅解备忘录,内容涉及在履行各自职能时提供相互支持。这些谅解备忘录亦规定,须共同对具有跨境联系的金融集团进行调查及复核。
国际证监会组织
3.27 证监会是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活跃成员。国际证监会组织是全球证券监管机构的组织,负责促进合作及推行高标准监管制度,以维持公平、有效率及稳健的市场。国际证监会组织共有约110名成员,证监会不仅是该组织成员,还是颇具影响的技术委员会的小组成员之一。
温习问题:
问题6: 为甚么证监会董事会内有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
问题7: 证监会属下哪一科负责设定持续专业培训的要求?
问题8: 甚么是国际证监会组织?
问题9: 试述在甚么情况下,证监会可向第三者披露机密资料。
4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组织及架构
4.1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为香港联交所的上市公司。2000年3月6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及3间有联系的结算所(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联交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及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期货结算公司」))成为香港交易所的全资附属公司。(在本温习手册中,这些公司统称为香港交易所集团,或在适当时使用全称。)
4.2 以往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证监会条例」)及现在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交易所为认可交易所控制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条,联交所及期交所为认可交易所,可分别在香港经营股票及期货市场。上述3间结算所乃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7条(其内容反映原有的《证券及期货(结算所)条例》)获得认可。
4.3 香港交易所负责确保分别在或透过联交所及期交所买卖的证券及期货合约能够在有秩序及公平的市场交易。香港交易所、各交易所及结算所须确保风险以审慎方式管理、符合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投资公众的利益)而行事,以及确保在公众利益与任何其它利益产生冲突时,以公众的利益为大前题。联交所亦负责执行上市规则(见第7章)。
4.4 香港交易所董事会是由政府委任的董事(占大部分)及由股东选出的董事组成,由董事会互选主席及委任行政总裁。
4.5 证监会负责监督及监察香港交易所、各交易所及结算所的活动、核准其规则及有关修订、核准其收取的费用及实施并执行相关的适用法例。证监会亦会定期检讨这些活动。
4.6 除与商业风险管理及强制执行各自的上市、买卖、结算及交收规则有关的事宜外,香港交易所、各交易所及结算所概不负责前线监管市场参与者的审慎及操守行为。这些职能由证监会执行。
温习问题:
问题10: 甚么是认可交易所控制人?由谁任命呢?
问题11: 试述证监会、香港交易所及联交所之间的基本关系。
问题12: 香港3间结算所之间有甚么区别?
5 香港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中介人
5.1 投资者可大致分为散户、专业及机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可能亦同时是公司股东。
5.2 散户投资者通常为个人或小型企业及公司,其交易额通常较小且甚少投资,即以交易额及交易次数决定是否属于散户投资者。从监管角度而言,这些投资者由于较缺乏经验,因此需要监管制度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
5.3 高资产净值个人通常被视为特殊类别。这些人士通常由私人银行提供服务。这些银行在接受这些客户前,会设定资产水平下限。各个高资产净值个人的投资经验有所不同,故他们要求的保障程度未必相同。因此,证监会可根据特定的条件(见第5.5段),确认若干高资产净值个人为专业投资者。
5.4 与为本身进行投资的散户投资者相反,机构投资者通常指代表他人进行投资的实体。机构投资者包括退休基金、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保险公司、认可财务机构、私人银行及基金经理。
5.5 专业投资者通常指在进行投资及投资决策上具备丰富经验的人士。这些投资者包括所有上述机构投资者。证监会亦会确认一些符合某财富标准的持牌人士的客户为专业投资者。例如,拥有至少800万港元投资组合的高资产净值个人及拥有最少4,000万港元资产总额的高资产净值公司,惟该持牌人士须信纳这些人士拥有必需的经验及知识。在证监会的《操守准则》下,专业投资者不会自动获得与散户投资者同等的监管保障。
5.6 中介人乃向委托人及投资者提供产品及服务。中介人包括证券商、期货交易商、杠杆式外汇交易商、财务顾问、资产及基金经理、投资银行、机构融资顾问、证券保证金融资人、股份登记机构、认可财务机构、金融顾问及策划人、保险经纪及代理、信托人及保管人等。
5.7 委托人犹如批发商,主要为其本身行事,而非代理。委托人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庄家、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公众公司等。
5.8 须注意,某些群体可能属于一个以上类别,须视乎其活动的范畴而定。因此,上述中介人有时可能以委托人的身分行事,而委托人可能以代理的身分行事。
5.9 最后一组人士可大致归类为向其它类别提供专业支持的人士。这些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核数师、估值师、财经分析员,以及各类熟悉财经事务的专家。
5.10 金融市场及其参与者相当倚赖律师及会计师的工作。所有财经规例均以主体及附属法例、规例、法规及指引为基础,而这些主体及附属法例、规例、法规及指引均须由参与各方的代表律师诠释。合资格律师通常为某监管机构的专业成员,务必遵守有关机构所定下的道德守则。
5.11 会计师在各个商业组织中均担当重要的角色,通常负责保存适当的交易及资产记录(包括款项及证券)。会计师如属某受监管专业机构的成员,则务必遵守有关机构所定下的道德守则。
5.12 公众公司的核数师有特殊的职责,负责独立核查公司的财务报表,并就财务报表是否已「真实而公平」地反映公司的业务状况作出报告。核数师均为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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