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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物料存储期限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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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上实业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DS-QCWI-009 版本: A 版, 第 0 次修改 物料存储期限管理规定 日期: 2013-07-10 页码:第 1 页, 共 1 页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存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包装材料的储存期限以及超期物料的管理。 2. 职责: 2.1.仓库:负责物品的标识、超期物品的报检,库存不能使用物料的报废。 2.2.品质:负责超期物品的抽检。 2.3.生产部:配合仓库和品质对物料进行全检。 3. 管理规定: 3.1物品的储存期限(以原材料或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日期计算)。 序号 类别 储存期限 1 已经加工过的双面胶及带有胶的产品 3个月 1 未加工过的双面胶及带有胶的原材料 一年(12个月) 2 离型纸、离型膜,保护膜类材料或产品 一年(12个月) 3 不带胶的泡棉、海绵、塑胶片、导电布、铝箔、硅胶、橡胶类等材料或产品 一年(12个月) 4 纸箱、纸盒、PE袋等包装材料 两年(24个月) 5 化学物品 依照供应商的有效期规定 3.2 仓管员在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有超期物料的就必须标识出来,填写《报检单》备注送检原因送交品质部检验,品质将按标准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者,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3.3.库存超过1个月的成品,在出货前,生产须送交品质部检验,品质将按标准抽检,抽检不合格者,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3.4 检验后应做好相应的标识并将检验结果记录于相应的检验记录单中。 3.5 仓库对超期或重新送检不合格者,经判定不能使用进行报废处理,并记录于《报废清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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