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范本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XX信托·【 】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年XX信(集)资第 号
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目 录
一、前言 - 157 -
二、定义和解释 - 157 -
三、信托目的 - 160 -
四、信托计划类型 - 160 -
五、信托计划的要素 - 160 -
六、信托单位的申购和赎回 - 161 -
七、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和处分 - 161 -
八、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 - 162 -
九、信托财产的保管 - 162 -
十、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 163 -
十一、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 166 -
十二、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 168 -
十三、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 169 -
十四、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 170 -
十五、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 171 -
十六、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 172 -
十七、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 175 -
十八、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 176 -
十九、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 - 180 -
二十、违约责任 - 181 -
二十一、信息披露 - 182 -
二十二、通知和送达 - 183 -
二十三、合同的组成和效力 - 184 -
二十四、可分割性 - 184 -
二十五、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 184 -
二十六、权利的保留 - 185 -
二十七、信托计划的解释和说明 - 185 -
一、前言
投资者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XX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是规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信托相关的涉及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信托合同为准。投资者签署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交付认购资金后,于信托计划成立日成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之一,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投资者共同受信托合同约束。信托合同当事人按照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信托由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信托文件的规定设立。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
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信托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信托合同为准。
二、定义和解释
(一)定义
在信托文件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受托人或XX信托:指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合法继受人。
2、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XX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编号: )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 本信托或信托计划:指全体委托人共同根据本合同设立的XX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XX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编号: )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XX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单位认购风险申明书》。
6、 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的统称。
7、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受益权而取得的受托人分配的信托财产。
8、 信托受益权或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
9、 信托单位此处信托单位的分类仅供参考。具体按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根据项目要求修改信托单位分类标准、类别等信息。
: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每份信托单位面值均为1元。信托单位按照单个投资者认购金额及预期收益率的不同可分为A类信托单位和B类信托单位;其中单笔认购资金超过【】万元(含)但不足【】万元(不含)的投资者持有的信托单位为A类信托单位,单笔认购资金达到或超过【】万元的投资者持有的信托单位为B类信托单位。
10、 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份数总数。
11、 个人投资者:指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2、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3、 合格投资者: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1)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者;(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个人投资者;(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个人投资者。
14、 委托人: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指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信托计划期限内,指持有信托单位的投资者。
15、 受益人:指持有信托单位享有信托受益权的投资者,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16、 信托当事人: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17、 认购: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18、 认购资金:指各投资者因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19、 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货币形式信托财产。
20、 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所取得的财产及损益的总和。
21、 信托费用:指根据信托合同第【十】条的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
22、 信托财产总值【如有】: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各类财产的价值总和。
23、 信托财产净值【如有】: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费用(不含浮动信托报酬)和负债后的余额。
24、 信托单位净值【如有】: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信托单位净值是计算衡量信托财产总体盈亏的表现形式。
25、 信托利益计算日: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及信托计划终止日。
26、 信托利益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27、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为本信托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银行账户。
28、 信托募集专户【如有】:指受托人为募集资金之用而为信托计划开立的专门账户,用于汇集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
29、 保管人:指【 】。
30、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XX信托•【】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编号: )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1、 不可抗力:指信托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或政策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32、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
33、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34、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合同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35、 元:指人民币元。
(二)解释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合同所使用的有关“本合同的”、“本合同中”、“本合同内”、“本合同项下”,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语,是指包括本合同全部组成部分的合同整体,而不是指本合同的任何特定部分或条款。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行文方便而设,不得被视为等同于该条款所包括的全部内容,或被用来解释该等条款或本合同。
三、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充分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受托人以信托资金投资于根据具体项目的投资范围填写,可只作原则性描述,不用具体表述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
。受托人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宗旨,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按信托文件规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为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
四、信托计划类型
委托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五、信托计划的要素
(一)信托计划的相关主体
1、委托人与受益人
本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是同一人。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委托人/受益人是指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信托计划期限内,委托人/受益人是指持有信托单位的投资者。
2、受托人
名称: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江东北路138号金融大厦19楼
3、保管人
名称:【 】
注册地址:
保管人根据保管协议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保管。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根据约定程序可以变更保管人。
(二)信托计划期限
信托计划期限为【】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信托计划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可以提前终止或延期。
(三)信托计划规模和币种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为【】份/不低于【】份,不高于【】份。信托计划的具体规模以信托计划成立时实际募集的规模为准。
信托计划币种为人民币。
六、信托单位的申购和赎回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接受委托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七、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和处分
(一)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方式此处需根据具体项目,填写信托财产的投资对象、如何投资、收益来源、退出方式、保障措施等交易要素。
【请根据实际项目需要填写】
(二)一般性投资限制
1、信托财产不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也不得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2、信托计划项下闲置资金可以用作银行存款。
3、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收益,如信托文件没有约定其他运用方式的,应当将该等收益交由保管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
八、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
1、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
2、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3、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随时接受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查询。
4、受托人办理本信托事务的管理机构在业务上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与其他部门互不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得与其他部门共享。受托人固有财产运用部门与信托财产运用部门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九、信托财产的保管
1、受托人聘请【】担任信托财产的保管人。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协议,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财产的保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管人具体职责详见保管协议。
2、保管人的职责包括:
(1)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2)对所保管的信托资金单独设置账户,确保所保管的信托资产和保管人自有资产及所保管的其他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3)监督和核查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
(4)监督和核实信托公司报酬和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5)核实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6)对信托资金管理定期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出具意见;
(7)确认与执行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8)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受托人的资金用途说明;
(9)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由信托公司提供给委托人;
(10)法律法规、保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本条项下列举的各项费用及计提方法、支付方式等,仅供参考,请根据具体项目需要进行相应修改】
(一)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2、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3、保管人的保管费;
4、银行汇划费用;
5、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6、信托计划推介费用【如有】;
7、信息披露费用;
8、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9、为维护信托财产的权利而发生的解决纠纷费用;
10、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1、受益人大会召开费用;
12、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受托人无义务垫付信托费用。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上述费用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二)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1、信托报酬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分为固定信托报酬和浮动信托报酬。
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的信托目的不能实现,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报酬无需返还。
(1)固定信托报酬
固定信托报酬的年费率为【 %】,计算公式为:
固定信托报酬=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 %】×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0
固定信托报酬于每个信托利益计算日计提,并于计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任一信托利益计算日应计提的固定信托报酬=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 %】×计提期间天数÷360部分银行以“一年360日”为计算标准,部分银行以“一年365日”为计算标准。请根据保管银行的要求修改,并相应修改本合同中其他涉及天数的计算公式。
其中“计提期间”计提期间现采取“算头不算尾”的表述,请根据具体项目需要修改。
是指自上一个信托利益计算日(含)起至与其相邻的下一个信托利益计算日(不含)止的期间;但第一个计提期间为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含)起至第一个信托利益计算日(不含)止的期间。以下提及计提期间具有相同含义。
(2)浮动信托报酬
信托计划终止日,全体受益人的期末预期信托利益均获得足额分配后,若信托财产还有剩余,则剩余部分作为受托人的浮动信托报酬,于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支付。
(3)信托报酬的支付方式
固定信托报酬于每个信托利益计算日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最后一期固定信托报酬及浮动信托报酬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后【十】个工作日内。
信托报酬应支付至受托人指定的如下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2、保管费
保管人按保管协议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
保管费的年费率为【 %】,计算公式为:
保管费=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 %】×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0
保管费于每个信托利益计算日计提,并于计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任一信托利益计算日应计提的保管费=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 %】×计提期间天数÷360
保管费应支付至受托人指定的如下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3、其他费用的计算和提取
本款第1项和第2项之外的其他费用,按照相应合同的约定提取,没有合同的按实际发生的金额于费用发生日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并支付,列入当期费用。
(三)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四)信托计划税费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五)其他
除了上述已经明确了具体标准的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及税费外,受托人在合理的或市场的价格范围内对外支付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及税费,无需再征求委托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单独披露,但委托人可以在受托人办公场所查询。
十一、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实践中,信托利益分配方式多样,本条信托利益的分配仅作参考】
声明:受托人、保管人、律师事务所均未对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
(一)信托利益的分配原则
1、各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享有信托利益。
2、受托人以届时扣除信托费用(不含浮动信托报酬)和负债后的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以下简称“可分配信托财产”)为限,向各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3、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及信托计划终止日为信托利益计算日,受托人在信托利益计算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按照本条计算的信托利益分配给各受益人。
4、各受益人按照其所持信托单位类别不同,享有不同的预期收益率:A类信托单位对应的预期收益率为【 %/年】,B类信托单位对应的预期收益率为【 %/年】。请与定义第9项“信托单位”的定义保持一致。
(二)信托利益分配的具体方法
1、期间信托利益的分配【如有,请选择适用】
除信托计划终止日外,各信托利益计算日每份信托单位的当期预期信托利益=1元×该类信托单位对应的预期收益率×计算期间天数÷360
其中“计算期间天数”是指上一个信托利益计算日(含)起至相邻的下一个信托利益计算日(不含)止期间的天数;但第一个计算期间天数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含)起至第一个信托利益计算日(不含)止期间的天数。
如果届时可分配财产不足以向全体受益人分配当期预期信托利益的,则受托人以届时可分配信托财产为限,按照根据本条计算的应向各受益人分配的当期预期信托利益金额占应向全体受益人分配的当期预期信托利益总额的比例向各受益人分配当期信托利益。
2、期末信托利益的分配
(1)信托计划终止日,受托人以扣除信托费用(不含浮动信托报酬)和负债后的全部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期末信托利益。
(2)信托计划终止日,每份信托单位的期末预期信托利益=1元×(1+该类信托单位对应的预期收益率×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0)-该份信托单位已获分配的信托利益。
(3)受托人按照上述规定向全体受益人的足额分配期末预期信托利益后,若信托财产还有剩余,则剩余部分作为受托人的浮动信托报酬,于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支付。
(4)如果信托计划终止时可分配信托财产不足以向全体受益人分配期末预期信托利益的,则受托人按照如下约定向各受益人进行分配:
如果届时可分配信托财产>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但不足以分配全部信托单位的期末预期信托利益的,受托人向每份信托单位分配1元后,再按照以下约定以剩余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向各类受益人分配,此时每份信托单位可继续分配的信托利益=剩余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该类信托单位对应的预期收益率/(A类信托单位总份数×A类信托单位对应的预期收益率+B类信托单位总份数×B类信托单位对应的预期收益率);
如果届时可分配信托财产≤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则每份信托单位可分配的期末信托利益=届时可分配信托财产÷信托单位总份数。
(三)特别规定
1、本条关于“信托利益”、“当期/期末信托利益”、“当期/期末预期信托利益”等的表述,并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受益人实际取得相应数额的信托利益,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信托财产不受损失。
2、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已全部变现并支付信托费用(不含浮动信托报酬)和其他负债后,全体受益人期末预期信托利益未得到足额分配的,各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相应利益,承担相应损失。
十二、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
1、信托计划的届满终止
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信托计划终止。
信托计划成立后,除非信托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撤销或终止信托计划。
2、信托计划的提前终止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此处所列导致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仅供参考。请根据具体项目需要增减或修改。
的,受托人可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1)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2)信托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3)信托计划被撤销;
(4)信托计划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如有】,受托人认为可能对信托计划的存续或信托财产的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有权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5)受益人大会决议终止信托计划;
(6)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形。【项目组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3、信托计划的延期终止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的,本信托自动延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
信托计划延期期间,信托财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只得进行变现信托财产的必要行为。
(二)信托财产的清算
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负责信托财产的清算和分配。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制作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书面信函方式送达受益人。在信托财产清算报告送达后三十日内,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无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全体受益人一致同意信托财产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
(三)信托财产的归属
清算后的信托财产,按信托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受托人应在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清算后的信托财产划至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因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致使受托人无法向受益人归属信托财产,受托人应妥善保管,受益人应自行到受托人处办理领取手续。保管期间,受托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信托财产收益,并支付给受益人。
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
十三、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有权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保证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及时交付认购资金,并保证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
2、委托人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设立该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任何利益。
3、对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未经受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不得向受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任何相关信息,但法律法规或信托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委托人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信托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委托人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6、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人的权利
1、有权根据信托文件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行使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相关投资管理职责。
2、信托计划成立后,以受托人名义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并享有包括根据信托文件处置账户内现金资产、划拨资金、销户等一切账户名义所有人享有的权利。
3、有权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收取信托报酬。
4、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如有担保方】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募集的资金规模,受托人经与担保人等协商一致,有权对担保措施进行合理调整,而无须征得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但受托人应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具体调整情况。
6、信托计划成立后,经受益人大会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
7、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受托人的义务
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信托合同约定权益以外的利益。
3、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4、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收益情况。
5、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信托计划终止时以扣除信托费用(不含浮动信托报酬)和负债后的全部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为限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6、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本信托业务的全部资料。
7、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不得向委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法律、行政法规或信托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受托人应当依法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等文件,并在受托人住所保存,以便委托人、受益人及监管部门查阅。
9、如受托人辞任,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10、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负责召集受益人大会。
11、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五、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益人的权利
1、根据信托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并因此有权获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
2、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规定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3、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受益人有权在受托人营业时间在受托人住所查阅《信托财产管理报告》等文件。
4、受益人有权参加受益人大会会议,并根据自己所持有的信托单位行使表决权。
5、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受益人大会的情况下,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6、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受益人的义务
1、按照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的约定承担有关税费。
2、信托计划期限内,受益人如需变更信托利益账户,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托人,并持与认购时相同的证明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变更确认手续;受益人如需将信托利益账户变更至他人名下的,还应以书面方式向受托人说明该等变更的原因并提交经受托人认可的基础交易合同等证明文件;受托人认为受益人将信托利益账户变更至他人名下的行为构成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则受益人应按照信托受益权转让程序办理。
3、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的变更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因受益人未按前述规定就信托利益账户变化通知受托人,由此导致任何损失,受益人承担全部责任。
5、对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不得向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外的人透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组成
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
(二)召开事由
1、出现下列事项而信托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通过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计划期限,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更换受托人;
(4)提高受托人、保管人的报酬标准;
(5)信托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6)受托人认为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受托人决定修改信托文件,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信托文件进行的修改;
(2)信托文件的修改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三)会议召集方式
1、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等由受托人选择确定。
2、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10%以上(含10%)的受益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向受托人提出书面提议。受托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受益人代表。受托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受托人决定不召集的,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10%以上(含10%)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受益人依法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受托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不得干扰。
(四)通知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4、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受益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五)召开方式、召开条件
1、受益人大会召开方式
(1)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2)现场开会由受益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受托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受托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受益人大会。
2、受益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50%以上(含50%)的受益人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通知重新开会的时间。
(2)通讯方式开会
出具书面意见的受益人所代表的信托单位总份数占50%以上(含50%)的,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六)议事内容和程序
1、议事内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会议决议;
(2)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会议主持人由召集人指定。
(七)表决
1、受益人所持每份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
2、受益人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1)普通决议:普通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本合同明确规定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受益人全体通过。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计划(信托文件已有明文规定的情形除外),应当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
3、受益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出席现场会议的受益人应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八)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1、受益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均有约束力。
2、受托人于每次受益人大会召开后2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进行公告,或编制临时报告向全体受益人进行披露,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十七、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1、受托人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依法解散、法定资格丧失、被受益人大会决议解任的,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2、变更受托人应遵守下列全部程序和条件:
(1)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受托人信托报酬(不含浮动信托报酬)、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已经全部结清;
(2)受益人已经支付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的全部费用;
(3)新受托人已经确定,且新受托人书面同意继任受托人。
3、受托人变更时,受托人应向委托人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全部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4、受托人变更时,新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选任或依法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十八、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因本信托合同未确定投资方向,无法一一列明信托投资中可能出现的所有风险,故风险揭示条款需根据实际项目的需要增加】
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认购信托单位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一)风险揭示
本信托的主要风险来自以下方面:
1、法律与政策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金融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经济周期的变化等因素,可能影响影响信托计划的投资收益。因此,信托计划存在受国家相关政策影响的风险。
2、信托财产独立性风险
我国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尚未正式建立,有关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离、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以及其他保护信托财产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不同理解,因此可能对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风险
由于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或者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可能会造成信托财产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4、受托人管理风险
在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发生受托人信托资产管理部门、信托资产托管部门因所获取的信息不全或存在误差,对经济形势等判断有误,或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的工作失误,影响信托收益。
此外,信托计划的成功相对取决于受托人的信托执行经理及其它相关部门人员之努力及能力。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动对信托计划的运营业绩可能产生影响。
5、保管人等的经营及操作风险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人从事信托财产保管业务,其管理能力、相关知识和经验以及操作能力等也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和管理有着较大程度的影响;也可能发生违反保管协议的情形;保管人的经营和操作失误可能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6、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
直接或间接因受托人所不能控制的情况、环境导致受托人延迟或未能履行义务,或因前述情况、环境直接或间接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该等情况、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限制、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它接收系统出现问题、盗窃、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
7、【下述风险提示可供选择,但不能穷尽信托业务中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具体项目操作中的风险提示仍需根据信托结构设计、项目投资方向、交易方情况、担保情况等各种因素增加或删减】
信用风险
借款人可能未按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信托贷款本息及其它应付利益的义务,而使信托财产未能实现预期收益或遭受损失。【适用于信托贷款类】
流动性风险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未能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受托人需要依据担保合同行使担保权利,可能存在无法及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风险。
提前终止风险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情形导致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存在受益人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担保物价值降低的风险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担保物的价值受各种因素影响可能减少,可能出现价值不足清偿回购价款的情形,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经营风险
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以投资于【】,其运作和盈利状况,将影响信托财产的价值,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二)风险控制措施请与风险揭示条款相对应。
1、法律与政策风险防范
受托人将密切关注、跟踪国家法律政策以及宏观经济状况,对未来政策和市场走势作出科学的判断,在发生因法律政策变化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等风险时,及时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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