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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评估类实务试题(50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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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征管评估类试题 税收管理 试题一:2016年3月份,某县国税局税源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一户企业2016年1月4日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一直都未到国税局办理涉税事宜,没有纳入征管系统管理。企业解释办照后暂未经营,因此没到税务机关办理领票、申报等事宜;税源管理部门认为该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后的30天内应该到税务机关接受管理,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下达了责令限改通知书,要求企业到税务机关办理系统登记。企业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前台人员为企业作办税信息补录时,要求企业提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等资料,同时以“办理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到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为由,对企业进行了逾期税务登记处罚。 请问:该县国税局在税收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 【参考答案】 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新设立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补充采集办税信息,且对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到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不予进行“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该县国税局在税收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 1.不应下达责令限改通知书,因为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 2.不应要求纳税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因为法定代表人信息已在工商部门采集。 3.不应对企业进行逾期税务登记处罚,不符合总局政策。 试题二:2013年1月,甲企业在A地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经营了一段时间后,由于经营效益不好,2014年2月后便没有到A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领用的发票也没有缴销。2014年8月,甲企业法定代表人到省内的B地注册登记了另一家乙企业,并到B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 请问:A地和B地主管国税机关在税收管理中应对甲、乙企业采取哪些措施? 【参考答案】 1.非正常户认定管理。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因此,A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甲企业进行非正常户认定。 2.开展非正常户公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因此,A地主管国税机关对甲企业认定非正常户后的次月应对外公告。 3.开展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因此,B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乙企业按临时税务登记管理,限量供应发票,并通知乙企业回A地主管国税机关接受处理后,方可转为正式税务登记。 4.宣布证件失效。甲企业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后,A地国税机关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试题三:某建筑安装企业在A地办理了税务登记,其建筑工程项目涉及到B地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对此,主管国税机关如何进行税收管理? 【参考答案】 1.该建筑安装企业到B地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A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该建筑安装企业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向B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接受B地主管国税机关管理; 3.该建筑安装企业在B地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结束后,应当向B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B地主管国税机关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署意见; 4.该建筑安装企业应当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A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试题四: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如何管理:发布欠税公告的税务机关层级?发布欠税公告根据纳税人类型有哪几种规定?发布的欠税金额是否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发布欠税公告根据纳税人欠税金额大小有何种规定? 【参考答案】 1.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2.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3.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4.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公告;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 试题五:美国A公司拥有美国B公司20%的股份、中国内地C公司20%的股份,B公司拥有C公司40%的股份。同时,A公司拥有中国香港D公司60%的股份。请问,中国内地C公司的关联方有哪些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A、B、D公司均为C公司的关联方。A公司直接持有C公司20%股权,通过B公司间接持有A公司20%*40%=8%的股权,合计28%的股权;B公司直接持有C公司40%股权;D公司与C公司同被A公司持有25%以上股权。按照特别纳税管理办法,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25%以上股权,或同被第三方持有25%以上股权为关联方。 试题六:对中国居民企业控制的外国企业,税务机关可将其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请问此说法是否准确? 【参考答案】 题干的说法不够准确。 由中国居民企业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或地区(即低于12.5%),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可认定为受控外国企业。受控外国企业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①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②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③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试题七: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是关联企业,A公司的经营资产为5000万美元,B公司的经营资产为1.5亿美元。A公司的销售成本为1000万美元,取得经营利润为200万美元;B公司当期取得的经营利润为300万美元。请使用利润分割法来要确定A公司向B公司的合理销售价格,并且用经营资产规模作为衡量对利润贡献大小的唯一参数。 【参考答案】 由于A、B公司的经营资产规模之比为1:3,用经营资产规模作为衡量对利润贡献大小的唯一参数,则各自取得利润之比应为1:3,A公司的利润应为两家公司500万美元利润总额的四分之一即125万美元,B公司的利润为375万美元。A公司向B公司的合理销售价格应为其销售成本加上利润1125万美元。 试题八: 假设某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持有的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价格为6000万元人民币,其设立该企业时共投资500万元美元,转让当时美元兑人民汇率为1:6;缴纳税款当时美元兑人民汇率为1:6.5,请计算其应缴税款。 【参考答案】 1.先将转让价格转换为初始投资币种:6000÷6=1000万美元; 2.按初始投资币种计算应缴税款=(10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50万美元; 3.应缴税款=50万美元*6.5=325万人民币 试题九:境外居民公司X作为总承包商,将其承揽的一中国境内的建筑工程作业项目分包给其所在国的三个分包商A、B、C(均是对方国税收居民),X仅收取管理费。A提供劳务时间为1-3月,B为2-4月,C为5-11月。请问:①总承包商X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对X应如何征税;②对A、B、C的收入应如何征税。 【参考答案】 ①如分包商A、B、C提供劳务时间在任何12个月中累计超过6个月,应认定总包商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本题中,X已构成常设机构,应按照利润归属原则,对归属于其利润部分征税,A、B、C各自取得的利润不能统加于X。 ②分包商A、B在中国从事劳务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构成常设机构,我国不能对其征收所得税,但不影响征收流转税;C在中国从事劳务时间超过6个月,构成常设机构,应对归属于其利润部分征税。 试题十:某外商独资电子零件有限公司A于2009年2月成立,注册资本600万美元,2012年3月增加至900万美元。该公司主要生产并销售接插件开关、键盘及电脑连接线,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全部产品均销售给关联母公司B。A企业主要承担采购、生产等职能,为承担较为简单职能的生产型企业。 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及损益情况 单位:万元 年度 项目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主营业务收入 3695 10090 11200 23005 25702 26990 主营业务成本 3903 10269 10039 22977 25331 26689 销售费用 0 4 13 10 92 100 管理费用 84 867 604 571 706 735 财务费用 -1 5 -3 -13 -6 104 营业利润 -291 -1055 547 -540 -421 -638 销售平均单价情况表 单位:美元 年度 平均单价 2009 1.78 2010 2.10 2011 1.72 2012 1.73 2013 1.70 2014 1.71 请分析A企业避税疑点。 【参考答案】 A企业避税疑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①注册资本增加,生产规模扩大,销售收入增长,却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与企业发展趋势不符。 ②功能定位与利润情况不匹配。按照国税发[2009]2号文件规定,具有较为简单职能的生产型企业应获得较为稳定的利润,不应出现连续亏损的情况。 ③主营业务完全成本加成率偏低甚至为负数,不符合经营常规。 ④销售平均单价在劳动力成本和人民币升值压力下不仅没有上涨,呈平稳甚至是下降趋势。 ⑤100%为关联销售,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避税的条件。 案例分析 试题十一:宏远公司在2016年4月19日才向某县国税局申报缴纳3月份的应纳增值税3500元。县国税局对该逾期申报纳税行为对宏远公司处以罚款500元,并加收滞纳金15元。宏远公司认为加收滞纳金后不应该再给处罚,税务机关的做法违反了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原则。宏远公司在19日仅缴清了税款。于4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不服县国税局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于4月25日通知宏远公司法院已正式受理诉讼请求,并通知县国税局应诉。为此,县国税局以拒绝接受税务机关处理为由,采取了停止向宏远公司发售发票的措施。 要求分析: 1.县国税局对宏远公司逾期申报纳税的处理是否正确?是否了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简述理由。 2.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简述理由。 3.国税机关停止发售发票的措施是否正确?简述理由。 【参考答案】 1.国税机关对宏远公司的处理: ①国税机关对宏远公司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的做法是正确的,但滞纳金的计算错误。 ②国税机关没有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申报和纳税是两个环节,纳税人的申报和缴纳税款也是两种行为,罚款是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申报行为的处罚;滞纳金不是一种处罚,是纳税人占用了国家的税款的一种补偿。 2.法院只能受理纳税人不服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受理不服加收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3.停售发票的做法是错误的。 ①停售发票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违反征管法规定的行为;二是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②宏远公司是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理而不是拒不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 试题十二:某国税局工作人员王涛、李静在对M公司纳税情况依法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以大头小尾虚开发票的手段进行偷税,偷税数额为70000元。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补缴所偷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准备依法对其偷税行为按所偷税额处以50%的罚款。在履行了告知程序后,该公司第二天即要求举行听证会。税务机关接受了这一请求,并在规定期限内由王涛主持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双方激烈争辩,听证主持人认为M公司法定代表人态度不好,不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当场决定对其偷税行为按其所偷税额罚款1倍。税务机关当场开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宣告后交给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当场收缴罚款5,000元,其余罚款限期缴纳。就此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该税务机关的行为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什么原则? 2.该税务机关举行的听证会存在哪些问题? 【参考答案】 1.税务机关经听证,对M公司偷税行为由原来处以偷税额50%罚款变更为1倍罚款的决定,违背了“不因申辩而加重处罚”的原则。 2.该税务机关举行的听证会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①听证会不能由负责调查本案的王涛主持,而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②听证会不能直接作出处罚决定;③对M公司的罚款不符合当场收缴的条件,不能当场收缴。 试题十三:某小型服装加工厂是个体工商户,业主为王某,2011年2月1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属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2014年至2015年核定税额都是每月900元,主管税务机关:**区局。2015年5月12日,**区局接收市局推送的风险派单,发现该户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临时纳税人身份代开发票情况,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以该加工厂业主身份证临时经营代开普通发票5份,金额35万元。**区局风险任务分配岗当日将该任务分配给纳税评估科张某处理,张某接收任务后次日来到该服装加工厂约谈业主王某,同时发现该个体工商户内部流水账,记录该厂在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生产销售服装并取得收入105万元,未申报纳税,经约谈,业主王某承认以临时经营代开发票业务是该加工厂生产的服装,于是**区局于5月15日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该纳税人在15日内缴纳增值税9588元,同时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未如实申报少缴税款行为罚款4800元,两份文书当天送达,但该个体工商户老板王某不在,于是送达文书的两名税收执法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将文书留置于王某的办公桌上。5月17日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取得相应的送达回证,王某在限期内缴纳了税款及罚款。纳税评估科张某通过工作流系统将该户评估及处理结果进行反馈,任务审核岗进行审核并办结工作流。 要求:请指出税务机关执法不当之处,并逐笔改正。 【参考答案】 1.纳税评估科张某未经案头审核分析即下户核查。应先进行案头审核分析,查询相关数据。 2.纳税评估科张某未履行审批程序即进户执法。 3.纳税评估科张某未事先告知个体服务装加工厂王某就下户评估。 4.纳税评估科张某一人下户执法错误,纳税评估应双人上岗。 5.文书送达错误,视同尚未送达;应由本人签收或交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6.应当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三日后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7.税务机关应告知该个体户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试题十四:某县国税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大型商场有偷税行为,稽查局立案后于2015年5月20日派两名稽查员对该酒店实施了检查,稽查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直接对该商场的账簿及记账凭证进行了核查;同时经县国税局局长批准,对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实该商场1-4月份采取少列收入的方式偷税15000元的事实。在取得证据后,县国税稽查局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理由和相关权利,并于5月28日作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商场在提供纳税担保后,于5月31日向该县国税局提起行政复议。县国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于6月10日以该酒店未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请问,国税部门在该案处理中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征管法》规定:无税务检查证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2.查询储蓄存款手续不合法。《征管法》规定: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查询,县国税局局长无权批准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3.对偷税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未达规定标准。《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应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处罚标准最低应为7500元,最高应为75000元。 4.县国税局超越法定期限作出复议是否受理的裁决。《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5日内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可推定为已受理。县国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十天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属无效决定。 5.县国税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一是按《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在提供相应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二是按《征管法》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缴纳罚款不是前置条件。 试题十五:甲企业与该企业职工李某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将某车间租给李某生产经营,由李某按期付租金给甲企业。李某承租该车间后一直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以甲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2014年1月,其主管国税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李某一年来的账册进行了检查,发现此间李某共偷逃税款计10万元,遂于2月15日对李某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李某接到决定书后,将资金和货物转移后出逃,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税款。4月5日,该县国税局对甲企业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缴纳李某欠缴的10万元税款。甲企业以自己不是纳税义务人为由拒绝缴纳李某欠缴的税款。4月25日,该县国税局向甲企业下达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在限期内,甲企业仍未缴纳税款。5月20日,经局长批准,该县国税局对甲企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查封了甲企业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一辆小汽车,在该企业仓库保管,并责令企业有关人员看管。5月25日汽车被盗。该企业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于6月20日向该县国税局的上级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税务机关撤消县国税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并赔偿企业被盗汽车。 (本题考点:税收连带、复议前置、强制措施期间保管责任) 请问:1.本案中企业是否承担李某欠缴税款的连带责任? 2.本案中企业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本案中汽车被盗责任由谁负责? 以上问题给出具体分析。 【参考答案】 1.《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本案中出租方甲企业未能履行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对于李某欠缴的税款应承担连带纳税责任。因此税务机关可向甲企业追缴李某欠缴的应纳税款。 2.《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对该县国税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在没有缴清税款或没有提供纳税担保前,当事人无权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级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3.企业应该承担小汽车被盗的保管责任。依照《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税务机关查封的小汽车在该企业仓库保管,因此保管责任应由企业负责。 试题十六:2015年11月1日,甲市国税局对A企业进行例行检查,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A企业近几年存在重大的逃税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有人提出以上有类似案例向公安机关移交都没有立案处理,建议作出所逃税款五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就可以了,也有人提出还是向公安机关移送较好。后来还是决定由分管业务的副局长签字后,于12月1日将该案件移送至甲市公安局。甲市公安局因为年底有很多案子要结案,遂决定不接受甲市税务局移送的案件,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于12月20日送达税务税务机关。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分析本案例中税务机关如只作出行政处罚不移送的做法是否正确?不移送须承担何种责任?移送过程中做法是否妥当?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几种措施处理? 【参考答案】 1、税务机关如只作出行政处罚不移送的做法不正确。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2、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移送过程中,移送案件应由税务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不应由分管业务的副职局领导审批。 4、甲市国税局可以采取3种措施:一是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二是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三是向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作出汇报,由市政府对公安机关作出责令限改。 答题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比照前两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违反本规定,不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的,除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外,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试题十七:2012年底,某制衣厂有一笔建材加工业务被无证个体户屠某以42万元承包,屠某按合同规定完成建材加工任务后,要求制衣厂结算加工费,但制衣厂法定代表人李某要求屠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肯付款。于是,屠某买了数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好金额后交给李某,李某明知屠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买来的仍予以接受,并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抵扣税额6.2万元,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1%。 1.本案中,屠某的行为应构成(  )。 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B.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C.非法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D.非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答案】A 【解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屠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本案中,制衣厂使用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应构成(  )。 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B.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C.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D.非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逃税罪 【答案】E 【解析】制衣厂明知屠某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收取并抵扣税款,属非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虚假纳税申报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构成逃税罪。 3.犯罪嫌疑人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吕律师接受屠某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移送审查起诉前,吕律师的下列行为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 B.查阅本案案卷材料 C.到看守所向屠某核实有关证据 D.为屠某提供法律帮助 E.复制本案案卷材料 【答案】AD 【解析】(1)选项AD: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如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2)选项BE: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3)选项C: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4.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过程中,被告人屠某突发心肌梗塞,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法院对此案的正确处理有(  )。 A.继续该案的审理 B.建议检察院撤销对屠某的起诉 C.终止该案审理 D.宣告屠某有罪 E.宣告屠某无罪 【答案】C 【解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侦查阶段),或者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或者终止审理(审判阶段),或者宣告无罪(审判阶段)。在本题中,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屠某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不能宣告无罪,也不必宣告有罪,应终止案件审理。 试题十八:某县国税局税源管理科2014年12月16日,发现经销建材的个体工商户张理(定期定额征收业户)未办理11月份的纳税申报和交纳税款,就对其进行了实地巡查催报催缴,巡查发现,由于张理准备在12月底歇业回外地老家,为了逃避交纳2014年11月、12月的税款(10月及其以前的税款已经按照规定交纳),就没有进行有关纳税申报。于是税收管理员书面要求张理于15日交纳11月份、12月份的2400元税款(每月1200元),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按照“不进行纳税申报”处理,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同时对其处罚一倍共计2400元罚款。纳税人不服,12月20日,税收管理员偶然发现纳税人张理已经联系了搬迁用的货车,准备提前停业,将其所剩余货物和有关物品运走,于是立即上前阻拦,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当场填写了盖有税源管理科公章的扣押证,将张理准备运走的一批建材连同张理租用的卡车扣押。2014年12月24日,张理交纳了应纳税款2400元,但是拒绝交纳罚款,并要求税务机关返还扣押建材和货车,12月26日,税务机关报请县国家税务局长批准,变卖了部分建材,以扣抵2400元罚款。其余建材予以返还,由于保管员吴义管理不善损失了部分建材(800元),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缺少的建材将在向吴义赔偿后及时归还。 根据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定性和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税务机关对扣押纳税人建材的行为在手续上是否完备?为什么? (3)税务机关在返还时的有关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定性和处理是不准确的。因为,第一,对于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来说,未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偷税,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3条处理。而本案中,税务机关按照“不申报处理”的处理是不正确的。第二,该企业12月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前交纳,因此,税务机关不应当将12月的税款作为“不申报处理”。 (2)税务机关对扣押纳税人建材的行为在手续上是不完备的。因为:第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本案只有税源管理科的批准,显然属于越权行政;第二,税收保全措施的执行行为应当有两人以上,而本案只是一个税收管理员,显然,违背了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第三,税务机关不应当扣押纳税人租用的卡车,只能扣押纳税人自己的财产。第四,纳税人12月份的税款还在纳税期中,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8条处理,在责令交纳的期间内发现有逃税嫌疑,应当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本案全部作为以前纳税期的税款处理,是不准确的。 (3)税务机关在返还时的有关处理也是不准确的。因为:第一,在纳税人交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应当在1日内归还纳税人的商品,而本案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1天);第二,对纳税人的罚款是否可以执行,有时间的具体要求。依照《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诉讼的,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本案纳税人尚未超过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税务机关不能提前执行强制措施。第三,保管员吴义盗卖了部分建材的行为是税务机关的责任,不能转嫁给纳税人负担,应当首先由税务机关补偿纳税人,然后由税务机关向吴义追补。 试题十九:2013年8月,某国税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刘某未取得执照而从事经营,经国税分局核定应纳税额3000元,该税务机关查封了其经营的全部商品5000元和库存商品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1000元,总共价值为6000元。刘某在税务机关查封第三天,主动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就在税务机关解除查封时,发现贴有封条的库房门已被打开,存货不翼而飞,税务机关承诺给予赔偿货物损失。刘某认为税务机关不仅要赔偿货物损失,而且要赔偿未营业造成的损失,税务机关认为,查封货物是管理需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决定对其营业损失不予赔偿。刘某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问: (1)本案中,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不妥?新征管法规定如何处理? (2)某国税分局对刘某的哪些损失应予赔偿? (3)市国税局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多长时间内作出复议决定? (4)若刘某在规定期限内仍末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税款,同时可处多少罚款。 【参考答案】 (1)根据新《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只能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起的商品3000元,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根据《征管法》79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8条,本案中国税分局应对所扣押商品丢失赔付相应的赔偿金,刘某未营业损失并非扣押行为造成的,故不应予以赔偿。 (3)60日内 (4)应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试题二十:案情:2015年8月,某市开发区国税局(县级局)管理二科接到举报,该市F企业有偷税行为。遂以管理二科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派检查人员李刚到企业检查。该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开发区局核定其应纳税额3万元,责令其8月15日之前缴纳。8月7日李刚发现该企业将大量商品装箱运出厂外,李刚担心税款流失,到其开户银行出示税务检查证后要求银行提供企业资金情况,在银行不予配合的情况下,报经开发区局局长批准,扣押了F企业价值3万余元的商品,并委托商业机构拍卖,拍卖价款4万元。8月15日,该企业缴纳税款3万元,对其扣押措施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1)开发区国税局的执法行为不当之处在哪里?应如何做才正确? (2)银行是否应提供该企业的账户资金情况?为什么? (3)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 (4)对该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①开发区国税局不应以管理二科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没有执法主体资格,应以开发区局的名义下发;②李刚应出示税务检查证;③稽查人员应至少两个人,不应单人稽查;④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之前应先责令企业提供纳税担保;⑤未到纳税限期之前不应拍卖商品抵税;且拍卖应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而不应委托商业企业拍卖。 (2)银行不应提供资金情况,因为没有经开发区局局长批准,没有持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3)法院应受理此案。因为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收保全措施属于选择复议,可直接诉讼。 (4)对F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试题二十一:2015年1月2日,甲市税务局二分局对申达公司下达了补缴增值税42.94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限其在15日内缴纳税款。申达公司不服,遂欲向市税务局提出复议申请,但由于其没有足够的资金先行缴纳税款,于是请海康公司为其提供纳税担保。1月9日,经市税务局认可,办理了纳税担保手续。1月10日,申达公司向市局提出了复议申请,要求撤销二分局的处理决定。1月16日,市局经过审查,依法作出维持二分局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至4月17日,申达公司仍未能缴纳查实的税款。于是,市税务局二分局在依法查询中达公司银行账户没有现款并且没有货物可供扣押的情况后,于4月18日,在未向海康公司进行任何预先告知的情况下,即从海康公司的银行账户中直接扣缴了其担保的增值税款和相应的税收滞纳金。 根据资料回答: 1、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在未对纳税人采取任何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下,就要求纳税担保人履行纳税业务,缴纳所担保的税款?为什么? 2、根据本案,市税务局二分局于2015年4月18日,在未向海康公司进行任何预先告知的情况下,即从海康公司的银行账户中直接扣缴税款和相应的税收滞纳金的具体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税务机关可以在未对纳税人采取任何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下就要求纳税担保人履行纳税担保义务,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因为:根据《纳税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保证均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在申达公司未能缴纳税款的情况下,二分局完全可以要求海康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缴纳担保范围内的税款及滞纳金。 2、无效。依照《纳税试行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在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时,税务机关必须在保证期内(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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