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招标师考试辅导培训大纲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
第1章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
目录:
1.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
1.1.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
1.1.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效力层级
1.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主要规定
1.2.1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1.2.2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
1.2.3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1.3《招标投标法》
1.3.1 立法目的
1.3.2 适用范围
1.3.3 基本原则
1.3.4 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大纲:
1.1熟悉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招标投标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规定、部门规章以及有关政策。
1.2掌握《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基本程序。
第1章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
1.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熟悉)
1.1.1构成(内容)(熟悉)
主要介绍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分类:分为4类:
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主席颁布。
2)法规(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3)规章(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主要城市的政府制定。
4)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制定的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条例、实施办法等名称,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1章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
1.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
1.1.2效力层级:纵向、横向和时间序列的效力层级
(1)纵向效力层级 由高到低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2)横向效力层级 特殊优于一般
按照《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时间序列效力层级 新法优于旧法
从时间序列看,同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
(4)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教材P3
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主要规定
1.2.1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1)工程招标比货物与服务要复杂,有关法律法规,除招标投标法以外,主要掌握发改委、建设部、交通部等的规章,教材列出10项,如发改委的30号令、56号令等,建设部的89号令等。
(2)货物类招标采购分为两类:一类是规范货物国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规范,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政府采购货物招标、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的规定;另一类是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规范。 包括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卫生部等部门规章。
(3)服务类招标采购是指除了工程、货物以外的其他招标投标活动。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科技项目、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财务、法律、项目法人、代建人、特许经营者招标等。
教材P4-8
工程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由七部委2003年制定部门规章,是施工招标投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第56号令)由八部委2007年制定的部门规章,目前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
货物类: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7号令)是七部委2005年制定的部门规章,是货物招标投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商务部13号令,商务部于2004年制定,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财政部2004年制定,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1.2.2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7个方面)
(1) 必须招标制度。主要是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标法第3条
授权:标法授权发改委会同其他部门制定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同时授权各省等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区的标准。
工程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3号)。
---注意与政府采购的对比。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必须招标的范围:
原国家计委3号令规定了两个方面的项目:一是政府投资项目,二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
1.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主要规定
1.2.2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7个方面)
(2)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度的规定。
在审批招标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时,核准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
国家发改委的824号文规定需要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范围,3类:中央投资项目;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500万元以上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企业投资项目;需报发改委核准或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
(3)关于招标公告发布制度的规定:标法、政府采购法均有规定
(4)评标及评标专家管理的规定:
(5)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规定:6类
分别按照工程、中央投资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政府采购、药品招标、科技项目等进行规范。
(6)招标投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规定:原国家计委2002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2003年发改委又发通知,招标人支付、指导价等
1.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主要规定
1.2.2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7个方面)
(7)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规定
标法主要规定包括核准、备案、报告和投诉处理、等行政监督环节,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方面的职责。
各部委: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特派员监督检查。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财政部、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等部委都制定本行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专项规定。
1.2.3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类:政府采购法以及配套
规范市场交易的通用法律: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
规范建设工程管理:建筑法及法规规章等方面
投资管理:2004-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利用外资管理:
1.3《招标投标法》(掌握)
1.3.1立法目的
1.3.2适用范围:必须掌握。
地域范围: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不包括香港、澳门地区。
主体范围:两类,第一类是国内各类主体,法人、经济组织、个人;
第二类是在我国的外国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例外情形: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1.3.3 基本原则:
标法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1.3.4 基本程序:
分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书面合同等六大环节。
P15-19
练习题:
1.单选: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 )裁决。
A. 全国人大常委会 B.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
C. 国务院 D.全国人大
2.多选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主体范围包括( )。
A.某某外商投资企业
B. 参加某某科研项目投标的公民甲
C.在我国境内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德国某设计有限公司
D.美国某某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E.法国某某科技公司
A
解析:(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ABCD
解析:《招标投标法》适用的主体范围:一类为国内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和允许公民个人参与招标投标的公民个人;另一类为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主体。在我国境内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外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
目录:
2.1招标人
2.1.1招标人的分类
2.1.2招标人具备的条件
2.2投标人
2.2.1投标人的分类及具备的条件
2.2.2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2.3招标代理机构
2.3.1招标代理机构性质
2.3.2 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2.3.3 招标代理机构分类
2.3.4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
2.3.5 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
2.3.6 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
2.4招标投标活动监督
2.4.1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体系
2.4.2 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
2.4.3 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
2.4.4 行政监督的内容
2.4.5 行政监督方式
三类主体
分类和条件
权利与义务
大纲:
2.1 熟悉招标人的分类和具备条件。
2.2 熟悉投标人的分类和资格条件。
2.3 掌握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职责、分类、资格条件、业务范围和服务收费的相应要求。
2.4 熟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内容、方式。
2.1招标人
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1.1招标人的分类(熟悉)
招标人分为两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
法人,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合伙组织、企业的分支机构等。
2.1.2招标人具备的条件(熟悉)
1)依法提出招标项目
一是招标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
二是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如实载明。
2)依法进行招标
招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程序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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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的条件
提出招标项目:其一、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其二、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依法进行招标:招标人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定进行招标。
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
2.2投标人(与招标人的区别)
2.2.1投标人的分类及具备的条件(熟悉)
投标人分为三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三是自然人。投标人必须具备响应招标和参与招标竞争两个条件后,才能成为投标人。
2.2.2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熟悉)
1)法律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规定了投标人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应具备的5个条件;
《政府采购法》在第22条也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6个条件。
2)招标人提出的项目特定条件
但是《招标投标法》也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教材P21
投标人资格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22条,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项目特定条件:
招标人依据项目特点,可以对投标人资质等级、业绩、注册资本、财务状况等方面做出特定的资格要求。
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自然人是能够参加政府采购的投标的,但具体项目中,一般以自然人身份参与项目投标的机会不多,但也不排除个别如设计,策划,以个人名义完成的报告之类项目允许自然人投标。
那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中是居于什么角色,能否参加政府采购投标呢?
政府采购法对个体工商户参与投标未作明示,但基于一些法律层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对个体工商户能否参与投标及参与的方式作一些判断。
根据一般的法律理论:“个体工商户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劳动者。”也有学者下了另外一个定义:“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可见个体工商户仍属于自然人的行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44条对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定位作出了一些规定,主要包括:1、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地位,在诉讼中,起字号个体工商户户主为诉讼当事人(当然没起字号的就更应该是户主作为诉讼当事人了);2、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方式等。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是不能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包括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的,如需参与也只能以自然人身份参与。
现在学界对个体工商户的性质的确有争议,但是不管是界定为自然人还是其他组织,
依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都可以参与政府采购.
而招标投标法上把投标人限定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只特别列出自然人作为科研项目投标人的例外
首先,是法律规定上有不足,两法的协调与适用上还有问题.
首次,是招标投标法更侧重于工程建设,在此情况下严格限制自然人参与其中是合理的.
2.3招标代理机构
2.3.1招标代理机构性质(掌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按照招标人的委托合同约定和法律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组织完成招标投标和与之相关的咨询活动,并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收取服务费。
招标代理机构无权确定中标人。
2.3.2招标代理机构职责(掌握)
1)拟订招标方案;
包括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拟招标的组织形式、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制定招标项目的作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招标流程、工作进度安排、项目特点分析和解决预案等。
2)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经招标人确认后同意后发售上述文件,有关澄清和修改等
3)审查投标人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资格。
4)根据招标人委托编制标底
5)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6)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7)依据委托草拟合同以及谈判和修订,经招标人同意组织签订合同
8)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P22-23
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
2.3.3招标代理机构的分类及业务范围(掌握)
可以分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等六类。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管理主体: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法律规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p23
2.3.3招标代理机构的分类及业务范围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业务范围: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获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建设部负责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依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规定,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可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商务部负责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进行国际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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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招标代理机构的分类及业务范围(掌握)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由财政部负责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对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业务范围: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
5)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依据《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 》规定,获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备案。
6)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依据科技部《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规定,科技部负责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负责全国范围内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P24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审批资格和确认资格两种方式。
审批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的资格。
确认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申请确认其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的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经财政部门确认资格后,可以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事宜;也可以在依照本办法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可以从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事宜;也可以在依法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后,从事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事宜。
2.3.4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
依据《招标投标法》13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体是:
A.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乙级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B.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不少于200万元,乙级不少于100万元。
C.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注册资金需在1000万元以上。
D.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400万元以上,乙级人民币50万元以上。(集中采购机构由政府设立,没有相关要求)
2)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体现在:一是人员,二是业绩。主管部门认定招标代理资格时,须对其人员和业绩提出具体要求。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对业绩没有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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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乙级和预备资格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甲级、乙级和预乙级
2.3.4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
3)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设有自己的专家库,入选专家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条件。评标专家库的规模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甲级在800人以上,乙级在500人以上。
2.3 招标代理机构
2.3.5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
甲级资格: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甲级:各类工程。
乙级: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
暂定级: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4)政府采购招标。
P26-27
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
2.3 招标代理机构
2.3.6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
收费方式和标准:应按照国家发改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标准进行。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合同约定。
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P27
超过20%签订服务合同,是否有效。
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
2.4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分工、内容、方式)(熟悉)
2.4.1行政监督活动监督体系
在招标投标法规体系含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当事人监督、社会监督
2.4.2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
职权法定、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原则。
2.4.3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1)指导协调部门:国家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招标投标工作,负责依法核准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和由其核报国务院审批项目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2)行业监督部门: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即房屋建筑类、工业和信息、水利、交通、铁道、民航、进口机电设备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P29-30
社会监督:包括社会公众、社会舆论和媒体监督,举津南政采的案子(今晚报的报道)
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
2.4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熟悉)
2.4.4行政监督的内容: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
程序监督,是指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实施的监督。
实体监督,是指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的实体性要求实施的监督。具体内容有13项,如: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含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是否经过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等违法行为。
(3)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指定媒体上发布。
(4)招标人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5)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
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
(6)招标人是否存在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泄露标底,或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等违法行为。
(7)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
(8)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产生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9)评标活动是否按照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的。
(10)招标人是否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违法行为。
(11)招标投标的程序、时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2)中标合同签订是否及时、规范,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相符,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
(13)实际执行的合同是否与中标合同内容一致等。
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
2.4招标投标活动监督
2.4.5行政监督的方式
行政监督的方式主要有9种,包括核准招标方案、自行招标备案、现场监督、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受理投诉举报、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监督检查、项目稽察、实施行政处罚等。
1)核准招标方案
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开展招标活动之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对必须招标项目的核准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进行招标活动。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我国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都对其审批权限内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作出了规定。
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
2.4招标投标活动监督
2.4.5行政监督的方式
2)自行招标备案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是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现场监督(也可以通过网上监督实现)
现场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开标、评标的现场行使监督权,及时发现并制止有关违法行为。现场监督也可以通过网上监督来实现。如商务部就是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监督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各项程序都需要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进行。
4)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
2.4招标投标活动监督
2.4.5行政监督的方式
5)受理投诉举报
《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和调查处理。
6)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财政部、商务部、科技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各行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和监督管理。
7)监督检查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时,可以采用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调查等方式,调查和核实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
2.4招标投标活动监督
2.4.5行政监督的方式
8)项目稽察
对于规模较大、关系国计民生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作为重大建设项目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国家专门建立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可以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采取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方式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9)实施行政处罚
《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各种监督方式发现并经调查核实有关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
练习题:
1.单选:
下列选项中不是《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是:( )。
A. 北京市公安局 B. 天爱楠有限责任公司
C. 中国红十字会 D.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甲
2.不定项: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当事人接受的行政监督包括下列哪些方式?( )
A.核准招标方案 B.现场监督
C.施行行政处罚 D.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D. 受理投诉举报
D
解析:《招标投标法》将招标人分为两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并没有将自然人定义为招标人。本题答案为D
ABCDE
解析:行政监督方式包括:(1)核准招标方案;(2)自行招标备案;(3)现场监督;(4)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5)受理投诉举报;(6)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7)监督检查;(8)项目稽查;(9)实施行政处罚。本题答案为ABCDE。
第3章 招标的规定
根据本科目考试大纲和辅导课时安排的总体要求,
本章应在约3个课时内要求学员掌握下列五部分内容:
1 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2 招标的条件、招标方式和组织方式;
3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的要点以及选择发布媒介的要求;
4 资格预审文件构成和编制的要求,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方法、程序和确定合格投标人的要求;
5 招标文件构成和编制的要求。
本章“可以不招标情况的规定”和“保密要求”不是必须掌握的。
第3章“招标的规定”课程内容有涉及招标投标程序性的法规多,涉及的项目类型多,各部委颁发的法规、规章多,并且几乎各个招标环节都是考试大纲要求掌握内容的特点,
招标作为招标投标的起始阶段,其程序规范与否,直接关系以后各阶段工作能否顺利进行。本章所述“招标的规定”,包括对招标项目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条件,招标方式与组织形式,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资格预审告、招标公告的发布及投标邀请书的发放,资格审查以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等方面的规定。
全面熟悉并掌握这些规定,是做好招标的各项准备工作和保证招标文件编制质量等活动的重要保证,对整个招标投标工作的成功与否具有重要意义。
3.1 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必须招标项目,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达到一定金额的项目,必须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建立必须招标制度是《招标投标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3.1.1 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分别从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规定了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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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1 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上述所列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按此原则,国务院有关部委对不同类型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进行了具体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
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为:
1)基础设施项目
①能源项目;②交通运输项目;③邮电通讯项目;
④水利项目;⑤城市设施项目;⑥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p34
工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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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2)公用事业项目
①市政工程项目;②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③ 体育、旅游等项目;④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⑤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⑥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① 各级财政预算资金项目;② 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项目;③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
① 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项目;② 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项目;③ 国家政策性贷款项目;④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项目;⑤ 国家特许融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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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2.关系社会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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