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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业绩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激发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增强教师的教学质量意识,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促进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学院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和《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浙教高教〔2007〕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包含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主体是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教学工作。
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评价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课程建设水平和教学研究与改革业绩四项要素,将四项评价要素进行加权计算,得出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得分及等级。
第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 教学工作量是指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由学院安排教师承担的课程教学(含理论课和实验课)和实践环节指导(含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任务的总量。教学工作量是教学工作业绩评价的基本要素。
第六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评价以教师当学年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Q)为依据。教学工作量用周学时表示,课程教学工作量按实际排课周学时统计,实践环节指导工作量须折算成周学时,具体折算方法由各教学单位确定。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承担的教学任务总量,确定每一位教师应完成的基本工作量标准和必须达到的最低工作量标准(Q_D=6),并规定教师所承担的课程教学的最低比例,同时也可以规定教师所承担的实践环节指导的最低比例。基本工作量标准用区间表示,设定上限值(Q_U=前20%-浮动)和下限值(Q_L=10周学时)。
第八条 教学工作量评价等级分为A、B、C和D四档,A为最高等级,D为最低等级,每个等级有相应的量化赋值分。
等级
A
B
C
D
标准
超过基本工作量
(Q>Q_U)
完成基本工作量
(Q_L≤Q≤Q_U)
未完成基本工作量,但达到最低工作量(Q_D≤Q<Q_L)
未达到最低工作量(Q<Q_D)
等级量化
赋值分
11
9
5
1
注:A等级教师数不超过所在单位参与教学工作业绩评价教师总数的20%
第三章 教学效果
第九条 教学效果是指由学生和教学单位对教师所承担课程(含理论课和实验课)和实践环节(含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质量的综合评价。教学效果是教学工作业绩评价的核心要素。
第十条 教学效果评价首先按课程和实践环节分别进行,然后由所在教学单位对教师做出教学效果的综合评价,评价方式和标准由各教学单位自行拟定。
第十一条 教学效果评价等级分为A、B、C、D和E五档,A为最高等级,E为最低等级,每个等级有相应的量化赋值分。
等级
A
B
C
D
E
标准
不超过所在单位参与教学工作业绩评价教师总数的20%,评价期未出现任何教学事故
与A等级教师数之和不超过所在单位参与教学工作业绩评价教师总数的 60%,评价期未出现任何教学事故
非A、B、D、E者
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或者当学年所有课堂的综合评价结果为D
严重及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
等级量化
赋值分
10
7
5
2
0
第十二条 连续两学年教学效果评价为A者,可以免评一年,免评者的教学效果评价记为A(免评期出现教学事故者除外)。
第四章 课程建设水平
第十三条 课程建设水平是指教师在课程建设中所取得的成绩,包括各级精品课程、重点课程、双语课程、提升课程以及核心课程、网络教学示范课程等课程建设项目。课程建设水平是教学工作业绩评价的重要要素。
第十四条 课程建设水平按项目规定建设时间平均计分,衡量办法及评价细则见附件1。
第十五条 课程建设水平评价等级分为A、B、C和D四档,A为最高等级,D为最低等级,每个等级有相应的量化赋值分。
等级
A
B
C
D
标准
项目分≥8
3≤项目分<8
1≤项目分<3
项目分<1
等级量化赋值分
10
7
3
0
第五章 教学研究与改革业绩
第十六条 教学研究与改革业绩是指教师所承担的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含教学改革项目、专业建设项目、教材建设项目、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等)、教学研究论文论著(教材)、教学改革与研究的奖励等。教学研究与改革业绩是教学工作业绩评价的鼓励要素。
第十七条 教学研究与改革业绩按项目规定建设时间平均计分,统计范围及评价细则见附件2。
第十八条 教学研究与改革业绩评价等级分为A、B、C和D四档,A为最高等级,D为最低等级,每个等级有相应的量化赋值分。
等级
A
B
C
D
标准
项目分≥15
6≤项目分<15
2≤项目分<6
项目分<2
等级量化赋值分
10
7
3
0
第六章 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根据教学工作量(X1)、教学效果(X2)、课程建设水平(X3)和教学研究与改革业绩(X4)四项要素的评价等级和量化赋值分加权计算得出,并按综合评价得分的高低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基本合格D和不合格E五个等级。
第二十条 四项评价要素的权重为:
评价要素
教学工作量
(X1)
教学效果
(X2)
课程建设水平
(X3)
教学研究与改革业绩(X4)
权重
30%
40%
20%
10%
第二十一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得分计算公式为:
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得分=30%×X1+40%×X2+20%×X3+10%×X4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价得分列所在单位参与教学工作业绩评价教师总数前12%者综合评价等级为A,其余教师的综合评价等级划分标准为:
等级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基本合格D
不合格E
标准
综合评价
得分≥8.2
6.7≤综合评价
得分<8.2
5.0≤综合评价
得分<6.7
3.3≤综合评价
得分<5.0
综合评价
得分<3.3
第二十三条 教学工作量评价要素(X1)为C及以下者,其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评价等级不能为优秀A;教学工作量评价要素(X1)为D者,其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评价等级最高为基本合格D。教学效果评价要素(X2)为D者,其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评价等级最高为合格C;教学效果评价要素(X2)为E者,其教学工作业绩综合评价等级最高为基本合格D。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编的专职专任教师,教学工作主要指本科教学。
第二十五条 对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双肩挑教师在教学工作量评价时予以合理折算,具体办法另定。什么时候定?
第二十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可申请不参加评价:
(一)因病假、养育假等原因请假,学年实际工作时间不满9个月的人员;
(二)新聘用人员,进校工作时间不满9个月的人员;
(三)经学校批准公派出国和挂职煅练的,实际工作时间不满9个月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校人才交流中心待聘人员不参加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评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试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勤劳的蜜蜂有糖吃
附件:1.课程建设水平(X3)衡量办法及评价细则
2.教学研究与改革业绩(X4)统计范围及评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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