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 行政法规
l 设立期货交易所,需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P4
1. 被解除职务***,未满5年
2. 被撤销资格***,未满5年
l 交易所履行职责
1. 提供场所、设施、服务;涉及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2. 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交割(期货交易的结算、交割、由交易所统一组织,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
3. 为期货交易提供履约担保;对会员监督管理
4. 其他职责
l 交易所办理以下事项,需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 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
2. 上市、中止、取消、恢复交易品种
3. 上市、修改、终止合约
4. 变更住所、营业场所
5. 合并、分立、解散
6. 其他事项
l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需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
l 期货市场异常情况(发生操纵期货价格的行为或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其他情形),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1.提高保证金 2.调整涨跌板幅度 3.限制最大持仓量 4.暂停交易 5.其他措施
l 设立期货公司,需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6月内是否批准),并具备:
1. 注册资本≧3000万(实缴资本,货币出资比例≧85%)
2. 董事、监事、高管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3. 公司章程合法合规
4. 主要股东及控制人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 合规的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
6. 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7. 其他条件
l 期货公司办理以下业务,需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 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破产 (2月)
2. 变更业务范围 (2月)
3. 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 (20日)
4. 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 (2月)
5. 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经营机构 (2月)
6. 其他事项 (20日)
l 期货公司办理以下业务,需经派出机构批准
1. 变更法人;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其他事项。 (20日)
2. 设立或终止境内分支机构 (2月)
l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期货公司业务许可证注销的情形:
1. 营业执照被依法注销;主动提出注销申请
2. 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
3. 其他情形
l 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协会工作人员
3. 禁止进入者
4. 不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5. 其他单位和个人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或担保业务,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境内单位或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4.境内单位或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5.期货公司4不: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不得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
6.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7.期货公司经营期货期货经纪业务又同时经营其他期货业务的,应当严格执行业务分离和资金分离制度,不得混合操作。
8.期货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
l 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出具虚假仓单;违反交易所规定,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2. 泄露商业秘密;违反规定参与期货交易;其他行为
l 会员(客户)违约,交易所(期货公司)先以会员(客户)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交易所(期货公司)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取得对会员(客户)的追偿权。
保证金分为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交易所接受以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1) 标准仓单,冲抵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
2) 可流通的国债,冲抵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沪深两市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
3) 其他有价证券
PS.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
1)有价证券基准计算加害者的80%
2)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用货币资金的4倍。
1. 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存入的保证金,已经被合约所占用的为交易保证金;尚未被合约所占用的为结算准备金;全面结算会员调整非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在当日结算前,报告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
2. 结算担保金:由结算会员(全面、交易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依交易所的规定以自有资金向交易所缴纳,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每个结算会员根据业务量按比例分担结算担保金总额。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不得向非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
3.风险准备金:期货交易所从自己收取的会员交易手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20%)的资金,作为确保交易所担保履约的备付金制度。
期货交易所(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只对结算会员结算、收取和追收保证金。
期货交易所(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包括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结算担保金由结算会员以自有资金向交易所缴纳
会员违约时,先以违约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
1.全员结算制度,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交易所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承担违约责任。
2.会员分级结算制度,违约会员自有资金、结算担保金,交易所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承担责任。
期货业协会设理事会
期货业协会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制定行业自律性规则;对违反者,给予纪律处分;
3.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撤销工作;组织从业人员的培训,开展业务交流;
4.就期货业的发展、运作及相关内容,组织会员研究;
5.受理客户投诉,调解纠纷
6.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国务院**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7.其他职责。
l 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最长不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可延长至30个交易日。
l 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制定。
l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设立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每日稽核);对期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制定期货公司持续性经营规则,若期货公司不符合,则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或限期整改,验收合格,3日内解除有关措施;若逾期未改正,则采取以下措施:(若整改后仍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部分业务许可证、关闭其分支机构。)
1.限制或暂停部分期货交易
2.停止批准新增业务或分支机构
3.限制分红,限制向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4.限制转让财产
5.责令更换董事、监事、管理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6.限制自有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
7.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权。
l 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应满足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
法律责任
l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1万-10万罚款
针对: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1.违规接纳会员;违规收取手续费;违规使用、分配收益;
2.不按规定公布即时行情或发布价格预测信息;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不按规定报送材料;不按规定建立担保金制度;不按规定提取、使用、管理风险准备金;违规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
3.限制会员实物交割总量;任用不具资格的从业人员;其他行为。
l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并处10-3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对责任人给予警告,1万-5万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期货从业资格。
针对:期货公司
1.接受不符合条件的人的委托
2.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交易
3.未经批准,办理***
4.违规从事与期货无关的活动
5.从事或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6.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提供融资、或对外担保
7.违反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
8.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报告材料
9.软件不符合要求
10.不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
11.伪造、涂改或不按规定保存资料
12.任用不具资格的从业人员
13.伪造、编造、出租、买卖期货业务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14.混码交易
15.拒绝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
16.其他行为
l 内幕交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倍罚款;违法所得10万以下,处10-50万罚款;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对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3-30万罚款
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泄露该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5倍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1-5倍罚金;单位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责任人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
l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满20万,处20-100万罚款;
若是单位,对负责人给予警告,处1-10万罚款
针对: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单位和个人
1.单独或合谋,联合或连续买卖合约,操纵价格
2.蓄意串通,按约定价格交易,影响价格或交易量
3.以自己为对象,自买自卖,影响交易量
4.为影响期货行情囤积现货;
5.其他行为。
操纵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1-5倍罚金
l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并处10-50万罚款;情节严重者,责令停业整顿;
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1万-10万罚款
针对:期货交易所
1.未经批准,办理章程修改、品种上市交易等、合约上市等、变更场所、合并、分立及解散;
2.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交易
3.直接或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或从事与职责无关的业务
4.违规收取保证金或挪用保证金
5.伪造、涂改或不按规定保存资料
6.未建立或未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7.拒绝或妨碍监督机构监督检查
8.其他行为
l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倍罚款;违法所得10万以下,并处10-5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对责任人给予警告,1万-1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期货从业资格。
针对:期货公司欺诈客户
1.获利保证或不出示风险说明书
2.分享收益、共担风险
3.不按规定接受客户委托,或不按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4.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5.提供虚假成交回报
6.未下达客户交易指令
7.挪用客户保证金
8.不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违规划转客户保证金
9.其他行为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1-10万罚款;
从业人员故意伪造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1-10万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5-10年有期徒刑,2-20万罚金;
单位犯罪的,单位罚金,责任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
l 交割仓库违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倍罚款;违法所得10万以下,处10-5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取消交割仓库资格;
对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10万罚款
l 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违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倍罚款;违法所得10万以下,处10-50万罚款;
对负责人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或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特别重大损失的,3-7年徒刑。
l 境内单位或个人违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倍罚款;违法所得20万以下,处20-10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境外交易;
对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10万罚款
l 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期货公司及其他经营机构或擅自从事期货交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倍罚款;违法所得20万以下,处20-100万罚款;
对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10万罚款。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20万罚金;情节严重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
l 交易软件供应商违规,责令改正、处3-10万罚款;
对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5万罚款
l 中介服务违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处1-5倍罚款;
对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3-10万罚款
l 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及其关联人擅自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或通过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期货公司股东,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单处或并处3万以下罚款。
l 期货公司及营业部接受未办理开户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期货交易,或将客户的资金账户、交易编码错借给别人使用,给予警告,单处或并处3万以下罚款
l 中介服务机构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或出具的报告、材料、意见不完整,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单处或并处3万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3万以下罚款。
l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收受商业贿赂或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任职资格。
l 未取得从业资格,擅自从事期货业务,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处或并处3万以下罚款。
l 从业人员违反《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免于纪律惩戒,由所在机构予以批评教育。
l 从业人员违反《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予以训诫,以训诫信的形式向个人发出。
l 从业人员违反《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予以公开谴责。
l 暂停从业资格6-12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
1.不正当竞争 P142
2.拒绝协会调查或检查
3.获取不正当利益
4.向投资者隐瞒重要事项
5.违反保密业务,泄露、传递他人未公开重要信息
l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或永久性拒绝受理其资格申请
1.违反合格执业的P144
2.违规向投资者承诺或保证收益
3.违规导致重大经济损失
4.为个人或投资者不当利益损害公众或他人合法权益。
l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2万-20万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负责人依前款处罚。
l
二、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l 保障基金,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风险控制不力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补偿投资者保证金损失的专项基金。
l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
财政部:财务监管; 证监会:业务监管
l 保障基金的使用遵循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救助的原则,实行比例补偿。
个人,保证金损失10万以内,全额补偿,10万以上部分,90%补偿
机构,保证金损失10万以内,全额补偿,10万以上部分,80%补偿
l 启动资金:期货交易所截止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缴纳;
l 后续资金:按季缴纳,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上一季度保障基金
1.期货交易所从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
2.期货公司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千万分之5-10
3.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或接受的其他合法财产。
l 保障基金使用顺序,先以期货公司自有资金和变现资产弥补保证金缺口,不足的情况下,使用保障基金。
l 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会员制(注册资本均等份,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股份有限公司)
l 交易所职责
l 申请交易所的材料
l 交易所章程内容
l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l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1.会员大会,一年一次,理事会召集,会议前10日通知会员,理事长主持,2/3以上会员参加才有效,参会理事在会议纪要签字,结束10日内,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证监会。
1.1.临时会员大会:会员理事不足规定人数的2/3;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理事会认为必要。
2.理事会,3年/届,对会员大会负责,会员理事(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证监会委派)。理事长1人(不得兼任总经理),副理事长1-2人,以上两个的任免由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2.1理事会会议,半年一次,会议前10日通知会员,理事长主持,2/3以上理事参加才有效,决议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参会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结束10日内,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证监会。
2.2理事会临时会议: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证监会提议。
3.总经理(当然理事)1人,是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副总若干,都由证监会任免,3年/届,连任不超2届。
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在决定之日起10内报告证监会。
l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1.股东大会,结束10日内,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证监会
2.董事会,3年/届,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长1人(不得兼任总经理),副董1-2人,以上两个的任免由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董事会会议结束10日内,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证监会。(审议并决定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3.独董,证监会提名,股东大会通过;(具有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的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和独资期货公司应设独董;维护客户、期货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4.董秘,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
5.总经理1名,是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副总若干,都由证监会任免,3年/届,连任不超2届。
6.监事会,3年/届,成员不少于3人,主席1人,副主席1-2人,都由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监事会会议结束10日内,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证监会。
l 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1.结算会员:需取得证监会批准的结算业务资格
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
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
2.非结算会员
l 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交易所化解风险的措施
1.调整涨跌停板幅度;2.提高交易保证金;3.按一定原则减仓。
l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
l 异常情况
1.不可抗力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进行;
2.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3.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采取措施后无法化解;
4.其他情形。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措施前报告证监会。决定暂停交易的,暂停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经证监会批准延长外)。
证监会认为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的,可以决定采取延迟开始,暂停交易,提前闭市的风险处置措施;
证监会对交易所会员进行风险处置采取措施的,交易所应当在限制会员资金划转、限制会员开仓、移仓、强平等方面予以配合。
l 交易所发布:即时行情,持仓量、成交量排名情况,其他信息;若涉及实物交割,还需发布标准仓单数量和可用库容情况。
l 交易所编制交易情况周、月、年报表,并及时公布。
l 交易所的交易、结算、交割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l 交易所的交易结算系统和交易结算业务应满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要求,***;
l 交易所按照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l 交易所向证监会履行报告义务
1.每年度结束后4月内,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2.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年度结束30日内,提交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
3.其他事项
l 发生重大事项,交易所应及时报告证监会
1.发现交易所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交易所涉及占其净资产10%以上或者对其经营风险有较大影响的诉讼;
3.交易所的重大财务支出、投资事项及可能带来较大财务或经营风险的重大财务决策;
4.其他事项。
l 设立期货公司,需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6月内是否批准),并具备:
1.注册资本≧3000万(实缴资本,货币出资比例≧85%)
2.董事、监事、高管具备任职资格(不少于3人);
3.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不少于15人)
4.公司章程合法合规
5.主要股东及控制人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合规的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
7.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8.其他条件
l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股东应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5%时,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 ≧ 3000万人民币,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在最近的2个会计年度内至少1个会计年度盈利;
或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 ≧ 2亿元人民币。
2.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其他对财务影响的风险
3.包括对期货公司出资在内的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自身净资产;
4.没有较大数额的未清偿债务
5.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未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7.近3年未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
8.未被采取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限届满已逾2年;
未被撤销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或自被撤销之日起已逾2年。
9.不存在其他不适合参股期货公司的情形。
l 持有100%股权的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100%时,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除符合以上5%股权的条件之外,净资本 ≧ 10亿元人民币;不适用净资本或类似指标的,净资产 ≧ 15亿元人民币
l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条件:
1.申请日前2月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2.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3.符合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
4.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详细计划
5.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运行良好
6.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被有权机关调查
7.不存在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8.不存在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9.控股股东净资产 ≧ 3000万人民币
10. 近2年未被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管人员变更比例超50%,对上述情形负责的人已不在公司,且已整改,可不受此限制
11.其他条件
l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证监会批准:
1.单个股东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或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
2.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受让股权,或有关联关系且合计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受让股权;
l 以上变更股权,需满足:
1.拟变更的股权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情形
2.期货公司与股东之间不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期货公司不存在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情形
3.涉及的股东符合规定的条件。
l 期货公司在不同派出机构辖区内变更住所,应满足:
1.符合持续经营规则
2.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3.其他条件
l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满足条件:
1.未被有权机关调查,近1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2.申请日前3月符合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3.符合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
4.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符合规定并有效执行
5.拟任负责人具备任职资格条件,业务岗位人员具备期货从业资格
6.业务岗位职责明确,分工合理,与营业部经营计划相适应
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8.其他条件
P.S.本办法所称变更营业部营业场所,仅限于证监会同一派出机构辖区内变更营业场所
l 期货公司设立、变更、解散、破产、被撤销期货业务许可或其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的,期货公司应当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媒体上公布;
l 期货公司和营业部的许可证由证监会统一印制。许可证正本或副本遗失或灭失的,期货公司应当在30日内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媒体上声明作废,并登载声明向证监会重新申领。
l 期货公司的股东及控制人出现以下情形,应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5日内向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发生5-8款情形时,期货公司及实际控制人5日内向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1.所持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被强制执行
2.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3.决定转让***
4.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承担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5.被调查、被采取强制措施
6.变更名称
7.合并、分立或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8.被撤销、接管、托管、关闭,或者解散、破产
9.其他情形
l 期货公司下列情形,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并报告派出机构:
1.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2.拟更换董事长、总经理;
3.财务状况恶化,不符合风险监管指标;
4.客户发生重大透支、穿仓;
5.突发事件,对期货公司或客户利益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6.其他影响持续经营的情形。
l 不得以本人或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配偶
3.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监控机构和协议工作人员及配偶
l 《(期货经纪合同)指引》、《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书》、《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指引、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协会制定。
l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2010年2月8日,证监会解释。
l 《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2010年2月9日,协会解释。
l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2010年2月8日,交易所解释;
l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2010年2月8日,交易所解释。
l 期货公司制定并执行错单处理业务规则,客户投诉处理制度,交易、结算、财务数据备份制度。
l 期货公司存管的客户保证金应全额存放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严禁在别的账户存放客户保证金。
l 期货公司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和月度报告。
年度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签字
月度报告: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
l 证监会任务期货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聘请中介专项审计、评估或出具法律意见:
1.期货公司的年度报告、月度报告或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违反监控规定或风险监管指标
3.其他重大情形。
l 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及其关联人擅自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或通过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期货公司股东,证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转让股权;股权转让之前,不具有表决权和分红权。
l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在期货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
1. 经理层人员: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首席风险官
2. 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从业经验
学历
从业资格
资质测试
推荐人每年最多推荐3人
董事长
监事会主席
期货业务3年+
Or 其他金融业务4年+
Or 法律、会计业务5年+
本科
或
学士
无
通过
2名推荐人推荐
独立董事
(最多2家)
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5年+
Or 法律、会计业务5年+
本科
或
学士
无
通过
2名推荐人推荐
时间+精力
经理层人员
无
本科
或
学士
通过
通过
2名推荐人推荐
总经理、副总
1.期货业务3年+
Or 其他金融业务4年+
Or 法律、会计业务5年+
2.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
首席风险官
期货业务3年+
且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控或合规负责人不少于2年
or
期货业务1年+,
且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
财务负责人
无
本科
或
学士
通过
无
会计师+
Or
注会
营业部负责人
期货业务3年+
Or 其他金融业务4年+
无
董事、监事
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3年+
Or 法律、会计业务3年+
Or 经济管理工作5年+
专科+
无
无
法定代表人
无
无
通过
无
1.期货业务10年以上,或者金融机构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申请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管的,学历可放宽至大专;
2.金融、法律、会计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其他金融业务或法律、会计业务年限可放宽1年;
3.期货监管机构,自律机构的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申请高管,可免试取得期货从业资格。
4.不得申请董事、监事和高管资格:被解除职务、被撤销资格、被开除未逾5年,被行政处罚未满3年,不适当人选未满2年,停业整顿未满3年。
5.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担任董事、监事、营业部负责人,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
6.独董,重点关注和保护客户、中小股东利益;高管,遵循诚信原则,维护客户和公司合法利益。
l 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分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全面结算业务资格(条件)P93
l 只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只能向交易所申请非结算会员资格。
l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
l 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
l 期货公司应持续符合风险监管指标
1.净资本 ≧ 1500 万
2.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 ≧ 100%
3.净资本/净资产 ≧ 40%
4.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 100%
5.负债/净资产 ≦ 150%
6.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要求
l 风险监管报表: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签字。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月度风险监管表:月度结束后7日内,报派出机构,
年度风险监管表:年度结束后4月内,经审计后,报送派出机构。
每半年,提交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情况,法定代表人签字,董事会审议后,报告全体股东。
l 证券公司介绍业务(IB)资格条件:(证监会20日内,作出批准与否)
1.申请日前6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标准
【净资本 ≧ 12亿;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的150%;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2.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资拥有或***期货公司,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月风险监管指标合规;
4.配备业务人员,总部 ≧ 5名;营业部至少2名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
5.已建立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合规检查
6.符合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7.其他条件
l 证券公司介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户的,报送账户信息到派出机构备案
l 证券公司每半年向派出机构报告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生重大事项时,2日内报告派出机构。
l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2010年2月8日,证监会负责解释。
l 期货公司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条件:(证监会2月内批准或不批准)
1.注册资本 ≧ 1亿元,且净资本 ≧ 8000万;
2.申请日前6月风险监管指标合规;
3.高级管理人员(期货业务3年+,且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 1人;
业务人员(期货从业2年+,且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5 人;
且近3年无不良记录,未受处罚;
4.完备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
5.近3年未受行政、刑事处罚;
6.近1年不被监管
l 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且不得在期货公司总部兼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
l 营业部负责人之外,营业部工作人员 ≧ 5人
l 合规检查部门,每年对营业部的经营合规情况进行1次以上的现场检查,10日内,将检查情况和问题报派出机构,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合规情况报派出机构。
l 从业人员受到训诫、公开谴责、暂停从业资格的纪律惩戒(可以向申诉委员会申诉,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审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应参加协会组织的专项后续职业培训。
l 会员单位违反《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经告诫仍不改正的,协会予以以下纪律惩戒:
1.批评;2.协会内通报批评;3.通过媒体公开谴责;4.取消会员资格并公告。
l 期货公司和营业部的许可证由证监会统一印制。许可证正本或副本遗失或灭失的,期货公司应当在30日内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媒体上声明作废,并登载声明向证监会重新申领。
l 期货公司的股东及控制人出现以下情形,应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5日内向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发生5-8款情形时,期货公司及实际控制人5日内向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1.所持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被强制执行
2.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3.决定转让***
4.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承担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5.被调查、被采取强制措施
6.变更名称
7.合并、分立或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8.被撤销、接管、托管、关闭,或者解散、破产
9.其他情形
l 期货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宣传材料,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派出机构备案
l 有关开户、变更、销户的客户资料档案,至少保存20年;交易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错单记录、客户投诉档案及其他业务记录至少保存20年。
l 首席风险官的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至少保存20年。
l 期货公司开立、变更、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应在当日向派出机构和监控机构备案,并通过规定的方式通知客户。
l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应在开户之日起5日内,向派出机构备案,定期向全体股东、派出机构报告交易情况。
l 发生下列情形,期货公司5日内向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1.变更名称、公司章程
2.股权变更
3.作出终止业务等重大决议
4.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或者高管的分工变更
5.被立案调查或被采取强制措施
6.其他事项。
l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或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期货公司应立即报告证监会,说明原因、后果及对应方案和措施。
l 期货公司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自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告派出机构,解聘应说明理由。
l 期货公司在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取得任职资格30日内,办理任职手续。30日后,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l 期货公司任用、免除董事、监事、高管,自决定之日5日内,向派出机构报告。
l 期货公司免除首席风险官,做决定之前10个工作日,报告派出机构
l 兼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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